论刑事诉讼中照片的证据种类归属

2010-04-05 17:31刘英俊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勘验笔录

刘英俊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分校,广东 珠海 519085)

在刑事诉讼实务中,照片作为证据被广泛应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上,在检察机关提交给法院的卷宗中充斥着大量的照片证据。显然,照片已成为侦破案件、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七种法定的表现形式,不具备这七种法律规定形式之一的材料,即使与案件有关,也不能作为证据纳入诉讼的轨道。也就是说,照片要成为刑事证据,必须在七种法定表现形式中找到自己的归属。遗憾的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照片的证据种类归属;由于理论研究者的大意,对于照片的证据种类归属问题鲜有人去进行深入的研究,故此不能对司法实践起到很好的指引。为此,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照片的证据种类归属问题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期望有裨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

一、预设的理论前提:细化照片的种类形式

在实务界,公安司法人员在运用照片证据的时候很少考虑到其所属的证据种类;在理论界,学者们观点各异,莫衷一是,把照片归入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我国1997年实施的《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第3条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第1款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把照片归入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

学者们的主张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同点在于:其一,把照片证据都统一归入法定证据种类中的某一种;其二,以照片的保存形式和特点来划分照片的证据类别归属。事实上,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存在着当场照片、现场照片、证物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照片等种类,不同的照片形式会导致其属于不同的证据种类。因此,一方面,细化照片的种类形式是研究照片证据种类归属的前提;另一方面,根据照片记载的具体内容情况作为判定照片证据种类归属的标准。

二、 照片种类划分与证据类别归属

(一)当场照片

当场照片是指刑事案件发生的过程中,使用照相器材拍摄的反映犯罪事实的客观记录的照片。根据拍摄人制作当场照片时是否有意识,当场照片的取得存在两种情况:其一,目击者当场有意拍摄的照片,如行人拍摄的抢劫行为的照片;其二,摄影爱好者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拍摄的反映案情的照片,如路过的摄影爱好者在拍摄自己选定的拍摄目标时无意中拍摄的犯罪嫌疑人殴打受害人的照片。笔者认为,前者应该归入证人证言,因为这类照片是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确认和佐证;对于后者,这类照片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但是由于是摄影者无意识拍摄的,所以应归入视听资料的范畴。

视听资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之一。我国立法没有对视听资料的涵义进行界定,《证据法学》教科书中,一般将视听资料定义为,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存储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影资料和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等,具有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和动态直观性的特点。[1]据此,有些学者认为,照片不应该归入视听资料的范围之内。笔者对这种观点不以为然。首先,立法上没有限定视听资料的存储形式,上述观点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其次,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的命名是以“听”或“视”这两种感受方式来命名的,把照片看作视听资料的存储形式之一并无不当;再次,照片所反映的是原始的运动图像,这与视听资料在定格时的画面在外在形式上并无不同。最后,最为重要的是,此类当场照片的形成时间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符合视听资料的特征。因此,把此类当场照片归类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之中,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拍摄的关于犯罪现场状况的照片。其目的在于通过照片反映现场的真实状态,揭示案件的特点、情节和作案手段、方法,记录犯罪现场和物证的初始状态,为研究和分析判断案情提供依据。一般认为,此种照片应归入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笔者同意此看法。

但是,学界很多学者对此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法定证据,已明确标明系由笔录所固定,而笔录显然难以涵盖除此之外的其他记录方式,对于勘验、检查过程中的照片包括录像所记载的内容显然不是笔录的形式。为了名正言顺,准确体现这一证据的证据属性,应该将勘验、检查笔录正名为“勘验、检查记录”。[2]事实上,这种观点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方面,勘验、检查笔录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有类似的规定,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没有改变的必要;另一方面,勘验、检查中的照片只是与文字不同的记录方式而已。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除了传统的通过笔录形式记录案情以外,现在还可以通过照片、录音录像来记录案情,不一定非要写在纸上的东西才能视为勘验、检查笔录。笔者以为,凡是可以还原为文字的照片都可以认为是勘验、检查笔录。

另外,在学界有人把现场照片归入视听资料,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从二者形成的时间来看,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应该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不能事前制作,也不能事后补做;而现场照片的形成时间是在案件发生后,对犯罪现场进行的客观记载。故此,不能把现场照片纳入视听资料的范围。

(三)证物照片

证物照片是指对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的照片。对于这些证物照片所属的证据种类,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证物照片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在本质上与证物本身并无二致,都属于原始证据,仍然归入物证、书证的范畴之内;其二,证物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证物的一种方法,作为物证、书证的仍然是原来的物品、痕迹或者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根据法律规定可见:其一,证物的照片不仅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而且也是证据,上述第二种观点有失偏颇;其二,证据与证物的照片是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其中,证物是原始证据,而作为证物的照片是证物的传来形式,属于传来证据,但本质上可归入物证、书证的范畴,上述第一种观点界定不准确。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证物照片与前文现场照片的作用是不同的,前者是对证物本身的固定,而后者是对案件现场的再现。

(四)指认照片

指认照片即指认现场照片,这类照片主要反映案件侦破后,侦查人员带着犯罪嫌疑人到其所供述的地点场所,然后让犯罪嫌疑人指着某个位置、地点、方向或证据,并把犯罪嫌疑人放在取景画面内,与所交代的位置、地点连在一起进行拍照。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照片被广泛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然而,有学者明确指出,指认照片作为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难以界定。就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来说,并没有指认照片证据的提法,但是根据指认拍照的结果以及指认照片证据有特定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指认照片和视听资料的内涵和形式相近,可以将其纳入视听资料证据形式之中。[3]

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一方面,从形成时间来看,指认照片是在诉讼开始后制作的,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二者形成时间显著不同;另一方面,指认照片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再次确认,应该作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这一证据种类的特殊形式。

(五)辨认照片

辨认是指“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别确认,或者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确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确认的一种侦查行为。”[4]对这些辨认情景进行拍照所形成的照片即为辨认照片。不知何因,在学界很少有人关注辨认照片的证据种类归属问题。

笔者认为,辨认照片所要证明的事项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所要证明的事项具有一致性,辨认照片可以看作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此,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将辨认照片分别归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种证据种类中,把其视为当事人陈述的组成部分。

(六)被告人照片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某些检察院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时,附有被告人的照片,其目的在于证明是被告人本人而不是他人这一客观事实。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被告人照片应属于证据的范畴,属于证据中书证范畴。[5]笔者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态度,因为被告人的照片对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来说不具有实质性,没有指向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所以,被告人照片不应作为证据来看待。

综上,本文对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照片的证据种类归属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与分析,赋予了不同照片不同的法定证据形式,这不仅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对该类证据的正确理解和把握,而且也有利于更好地依法收集、保全和运用证据,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62.

[2]吴新原.现场照片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及规则探讨[J].政法学刊,2007(3):46.

[3]程宏斌.论指认照片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及司法改革[J].改革与战略,2008(6):82-83.

[4]宋英辉.刑事诉讼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86.

[5]李轩甫,李国治.起诉书中使用被告人照片的探索与实践[J].人民检察,2008(22):52-53.

猜你喜欢
视听资料勘验笔录
总觉得哪里有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质量管理
浅谈网络远程勘验流程及其在案件侦办中的重要性
岩土工程勘察中基础地质的应用探析
浅谈视听资料在案件侦查中的重要性
陈述申辩笔录的格式规范
浅谈“视听资料”
女神笔录
火灾现场勘验记录规范性探析
网络视听资源亟待标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