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智慧

2010-04-07 19:41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假话谎言信任

陈 平

(星海音乐学院 思政部,广东 广州 510006)

论诚信智慧

陈 平

(星海音乐学院 思政部,广东 广州 510006)

诚信智慧,即人们辨别和判断诚信与失信以及维护诚信、惩治失信等方面的思维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建设诚信社会不可或缺的智慧条件。准确把握“诚信”概念内涵是拥有诚信智慧的基础;合理区分与诚信相关的诸多概念,是增长诚信智慧必不可少的环节;科学分析与诚信相关的几个问题,是诚信智慧走向成熟的必然深化;加强自我修养,是增长诚信智慧的主观条件。

诚信;信任;信用;失信风险;主客观条件

矛盾双方的对抗,从来就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在诚信与失信之间,如果失去了诚信智慧,那么失信就会泛滥。“周老虎”和“三聚氰胺”等事例深刻地说明了中国政府与民众在面对社会失信时诚信智慧的缺失与所需,这也印证了一位曾经久居中国的美国传教士卜航济所说的“在中国‘如果一个人被称为好人,那就意味此人非常老实,但同时也有点傻,不够精明’”的描述与感言。[1]P248在当今这个社会,需要人们具有诚信智慧以应对失信的泛滥。

一 准确地把握“诚信”概念内涵,是拥有诚信智慧的基础

诚信智慧,即人们辨别和判断诚信与失信以及维护诚信、惩治失信等方面的思维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辞海》里没有“诚信”词条,只有“诚实”词条。《辞海》对“诚实”的解释是:“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2]P445《辞海》对“信”的释义之一是“信用”,即“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2]P280因此,从《辞海》对“诚”与“信”的解释来看,我们可以将“诚信”的含义归纳为“诚实守信”,这也是当前学界所共知的常见释义。

然而这一释义,从学理上来看,已为人们诚信智慧的失去埋下了祸根:第一,没有了善恶的区别,没有了词义褒贬的引导。因为“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没有界定什么样的言行与什么样的内心一致,因此,只要内心是怎么想的,言行是怎么说的、怎么做的,那就都可以算做是诚信了。按照这一逻辑,如果我内心是想骗人的,而且事实上我的言行也骗了人,那么我也是诚信的。

第二,没有了对象,对谁都傻乎乎的诚信。《辞海》所定义的诚信,是没有对象的,而其实诚信应该是有对象的,对不应该诚信之人、不应该诚信之事的诚信,那已不是单纯和幼稚,而是愚昧。父母常常教育孩子,“要做不讲假话的好孩子”;老师常常教育学生,“要做不讲假话的好学生”,但就是都不告知孩子或学生,讲诚信是要看对象的。

第三,没有了条件限定,什么情况下都诚信。虽然,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自我的诚信是应该前置的,即首先对他人、对他事拿出自我的诚信。但如果在事先已经得知他人、他事不诚信的前提下,还继续诚信那就真的有点傻了。经验告诉我们,在多次受他人他事不诚信之苦之害之后,我们往往需要提防着,暂时搁置诚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再受他人他事失信之害。又如,对于一个身处黑社会和坏人组织中的人来说,他越追求“诚信”,就会陷得越深,越难以自拔。

第四,没有了对等,似乎诚信是单方的、单向的。似乎只要我们诚信就够了,这必然导致诚信对等思维的缺失。事实上,诚信应该是对等的。诚信关系产生于人际交往之中,一方诚信,对方诚信,诚信关系就会建立和持续;一方诚信,对方不诚信,诚信关系就会遭到破坏和中断。以诚相待,有权要求对方以诚相报。只有有了诚信对等思维,才会不忽视并有意去观察对方的诚信。

第五,没有了动态思维,似乎一日诚信就一世不变。诚信常常是可变的,对此人诚信,对彼人不诚信;此时诚信,彼时不诚信;过去诚信,现在不诚信;过去不诚信,现在诚信;现在诚信,将来不诚信;现在不诚信,将来诚信,等等。诚信的这种可变性,甚至可以使诚信成为手段。商界常常发生此种案例,以几次小的诚信换取最后的大的不诚信。诚信与否的这种变数,并不说明诚信是不可测的。经验表明,诚信变数都有前期表象,最经常的变数就是某种具体时空中的利益的得失。

概括以上,我们可将诚信重新定义为:诚信是自我在一定时空中对将要建立或要维持的某种有益于自我、他人和社会的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的关系人的诚实和守信。

二 合理区分与诚信相关的诸多概念,是增长诚信智慧必不可少的环节

诚信与信任。信任是自我通过对他人行为表现和特征的观察与分析后,对其行为的稳定性、可靠性及发展趋势所作出的一种“他会如此、他能如此”的思维惯性式的判断,是自我给予他人的一种预期的确定性。《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信任,即“相信而敢于托付”[3]。

信任与诚信的不同在于:第一, “信”的含义不同。诚信的“信”是指守信,守信的前提是要先作出承诺或成约;而信任的“信”不是指守信,也不以事先作出承诺或成约为前提,它是指“相信”的意思。第二,是否有“意思表达”不同。在诚信关系中有明确的施信主体和受信主体,而且双方都有明确的意思表达,即双方都是明知的。而在信任关系中施信主体和受信主体虽然也明确,但不需要受信主体的意思表达的。第三,行为的方向不同。诚信是双向的,各自在向对方施信的同时,又成为对方施信的受信。而信任则可以是单向的,信任可以由单方发出,不一定需要对方的意思表达,对方也不一定知道。第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不完全等同,而且“信任”的处延要大于“诚信”的外延。当我们信任某一对象时,也许是对其诚实守信的信任,也许是对其人格品质的信任,也许是对其能力的信任。诚信是信任的前提,而信任则是诚信的回报。

诚信与信用。《辞海》对“信用”有三种释义:第一,信用即信任以用,“谓以诚信用人,即信任使用。《左传•宣公十二年》:‘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2]P280,而诚信则不具有此层含义。信用的这一含义更接近于信任而不是更接近于诚信。第二,信用即“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信用的这一层含义就是对诚信中“信”的解释,这时的信用已非常接近于诚信。第三,信用即“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信用是借贷资本的运动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信用是国家聚集、调剂和分配资金的一种形式,也是国家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其形式主要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和消费信用”[2]P280。信用的这一层含义与诚信有明显的不同,诚信是一个道德概念,而这里的信用则是一个经济概念。信用是一种经济杠杆,而诚信则不具有这层含义。诚信是信用的基础;信用则是诚信的表形式之一。信用可在某种特定形式下被取消(如从1955年我国大规模地清理取消国营经济的企业信用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一直实行取消企业信用的基本政策[4]P7),而诚信则不能被取消。

诚信与谎言。什么是谎言?《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谎言,即谎话。”那么,什么又是谎话呢?《现代汉语词典》又解释说:“谎话,即不真实的、骗人的话;假话。”[3]P603谎言肯定是不真实的话、假话,但不真实的话、假话则不一定都是谎言。第一,科学研究中的假设如果被证伪的话,那么它就是不真实的话,但却不能叫做谎言。第二,一切敌对关系中的假话也是不真实的话,但也不能叫做谎言。没有谁会用“敌人撒了谎”来指责敌人。第三,某些特殊职业或特殊情境中的假话也不能叫谎言,没有谁会指责试卷命题人面对他人对试卷内容的询问时常说的“不知道”之类的话是谎言。可见,在这三种情形中,假话具有合理性、正当性。除此而外,在一般的生活中,假话还具有娱乐性,逗人乐乐。

也有人将“谎言”定义为“在该说真话时说的假话”。这一定义,主要是强调了说话时的具体对象及具体的时空环境,因而显得更合理。但另一方面,它也导致了一个新的问题,即什么时候是该说真话的时候呢?怎么确定?由于这一问题的存在,也使得对谎言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变数和不确定性。而且,由于受话对象复杂性的存在,就使得不确定性更加复杂。因而,这一定义方法又有不合理性。

还有人把谎言区分为善意的谎言与恶意的谎言。前者是指并非出于加害于对方或者是出于有益于对方的考虑而说的假话。后者是指出于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说的假话。这一区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说话时的具体对象及具体的时空环境,为人们开脱说假话后的道德折磨提供了一定的学理依据,但依然没有抓住“恶意的目的、骗人”这一谎言的实质,没有抓住谎言与一般假话的区别,因而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将一般的假话与恶意的谎言区别开来。

可见,我们可以将“谎言”(说谎)定义为:在非敌对关系中,在对方无敌意的状态下,出于骗人的恶意目的而说的与事实不符的假话。由以上可知,不仅谎言与假话有差别,而且谎言与失信也有差别,只是基本等义,二者差别在于:失信既失去了“诚”又失去了“信”,而且还失去了“守”;而谎言是“不诚”,是恶意且无“守”之意。

诚信与责任。责任的确立是诚信伦理产生的前提,责任不明确,诚信就难以兑现。因此,要使人诚信,那么首先就要定其责,或法定之责,或常理之责。履责,就是行为主体的道德底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怪论,如,主张电信公司对机主身份是否真实不负责、广告媒体对广告内容是否真实不负责、网络运行商对网络信息是否真实不负责、银行对户主身份是否真实不负责等等。凡主张不负责的人都是电信公司、广告媒体、网络运行业、银行的人或者都是他们“御用”的人,他们都在为自己或者替别人不负责任的行为作辩护,都在以牺牲社会责任底线来换取最大的市场利润、或者仅仅是为了谋取或者能继续谋取没有社会道德责任感的人,所给予他们的那一点点施舍。这种主张既否定了电信公司、广告媒体、网络运行商、银行作为社会组织、社会角色、市场主体的法定之责,又否定了他们的常理之责。由于这种辩护的存在,使得以上部门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伤害和损失不断扩大和雪上加霜。

三 科学分析与诚信相关的几个问题,是诚信智慧走向成熟的必然深化

履信力与失信风险问题。履信力,即诚信主体实现承诺和成约的能力,它包括履信愿望、物质基础以及行为能力三个关联要素。履信愿望,即实现承诺和成约的意愿,愿望越强,实现承诺和成约的实际能力可能会越强;反之,会越弱。甚至有时会出现明明能够履信但却就是不履信的情况,因为这时他根本没有履信愿望。物质基础主要包括经济能力、物质手段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行为能力,主要是指主体的品德素质、身体素质、政策素质等方面。

履信愿望、物质基础、行为能力等都是可变的,因而,诚信主体的履信力是一个变量而不是一个常量。进而,对某个诚信主体履信力的考察与判断,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一个静态的过程,没有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因此,要减少失信风险,就必须在动态中去把握自我或他人的履信愿望、物质基础、行为能力等变数。

失信风险,即能导致履信力减弱甚至中止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主要受制于履信力。履信力强,则失信风险小;履信力弱,则失信风险大。从防范和减少来自他人的失信风险来看,就要对其履信愿望、物质基础以及行为能力进行事前的考察和履信过程中的跟踪考察。如果发现失信风险增大,就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帮助对方减少失信风险,或调整自我的计划,暂缓执行或部分执行甚至中止执行原计划,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我的损失和伤害。

失信风险的存在也说明,在履信过程式中,双方是一个自始至终都需要不断接触和合作的过程。如果认为,对方已作出承诺和成约,万事大吉,不去管他,只等结果,那么,毫无疑问地就会增加自我承受失信风险的可能。

善意失信与恶意失信问题。善意失信是由不可测因素、不可抗力导致的施信主体的失信,它与履信愿望无关且与履信愿望相背。与此对应,我们称除善意失信以外的失信行为为恶意失信。恶意失信的明显特征是:在主观上,其目的就是要故意失信并有意逃避履信责任;在客观上,已采取了逃避履信责任的失信行为;在后果上,可能、甚至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失信后果,给他人可能、甚至已经造成了损失或伤害。

对失信行为作善意与恶意区分的意义在于:第一,对善意失信,我们要给予情感上的宽容和行为上的帮助;而对恶意失信,我们无须同情且要给予其失信惩罚。不要惩罚好人,更不要使好人雪上加霜;也不要放过坏人,更不能让坏人逍遥在道德与法律的法庭之外。第二,当履信条件恢复时,争取让善意失信主体有继续履信的可能和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受信主体的损失。第三,从心理上鼓励人们坚定履信的信心,使善意失信主体感受到失信惩罚是对坏人而言的,并使他们在好人与坏人之间选择做好人。

如此理解诚信,是否在理论上给失信留下了可能或者在实践上已经为失信进行了辩护呢?恰恰相反,这样做,不仅在理论上完善了我们的诚信思维,使我的诚信思维更加缜密,而且在实践上更有利于人们惩罚恶意失信。

诚信与个人及社会的运行成本问题。诚信与否,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诚信主体的利益得失。而这个主体又包括了个人、他人和社会,因此,利益的得失就不仅仅在于个人的预算与主观的预期。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的失信都有可能遇到来自另一个人、另一个社会组织的失信报复。如此,个人或社会的运行成本就会增加,他不得不付出一定的或更多的时间、精力、金钱去应对他人的失信。先前自我失信所获得利益的一部分就会被后来他人的失信挤占而转化为成本。又由于个人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导致整个社会运行成本的增加。

提高失信成本,是遏制失信及其泛滥的外在刹手锏和内在心理警示器。失信成本太低,非法利益就会增加,失信投机心理就会加强。因此,要减少个人及社会运行成本,就必须提高失信成本和代价。

四 加强自我修养,是增长诚信智慧的主观条件

第一,要有诚信意识。一个人只有有了强烈的诚信意识之后,才会有使自己成为诚信之人的可能,才会使自己避免陷入成为失信之人之后的苦恼。要经常增强自我的履信愿望,提高自我的履信能力。第二,要重诺。言语要有度,要留有余地,千万不可轻易许诺。话说大了,要履信就难了,自己给自己设计了陷阱。第三,要常常总结,积累经验。诚信的经验或者受他人失信之害后的教训的积累,最有利于诚信智慧的增长。第四,千万不可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会有免费的午餐。只要一个人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会有免费的午餐,那么,他的诚信智慧就会降至或者接近于零,因为他已将对本不该属于自己应有本份利益的追求欲望充满了自己的整个大脑,挤占了诚信智慧所应有的生存空间。第五,要有防骗之心。不可不经任何思考就轻信他人的承诺,即使是对他人指天发誓的承诺,也要多加分析,甚至也要打上一个疑问号。要客观地去分析他人的履信愿望、物质基础和行为能力的强弱,预知其失信风险的大小。

对诚信智慧的追求和向往,不仅可以使自人们少受或者免受他人的失信之害,而且还可以使人们有效的识破失信骗局,从而为有效地遏制和惩治失信作出贡献;对诚信智慧的追求和向往,也还可以使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变得更加聪明,更加具有和增强在复杂环境中的自我保护和竞争的能力。如果我们不是缺乏了诚信智慧,那么对当前社会失信的治理也就不会如此难见其效。

[1]丁口初.卜航济自述[A].近代中国(第六缉)[C].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

[2]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李凌燕.信用经济法律精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校:王晚霞)

D648.3

A

1673-2219(2010)09-0078-03

2010-03-12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大学生诚信缺失与培养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07JA710022)的研究成果之一。

陈平(1964-),男,湖南东安人,教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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