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杂费财务处理探索

2010-04-07 19:41徐湘勇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学杂费权责学费

徐湘勇

(湖南科技学院 计划财务处,湖南 永州 425100)

高校学杂费财务处理探索

徐湘勇

(湖南科技学院 计划财务处,湖南 永州 425100)

我国高校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是收付实现制,文章分析了高校现行学杂费会计处理程序,以及现行模式的优缺点,是否改用权责发生制,并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坚持收付实现制的必要性,针对现行制度的一些缺点,提出了完善学杂费会计处理的新构想。

高校;会计;核算制度;学杂费处理;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

学杂费是高校最重要的一个资金来源,根据笔者所在学校历年报表统计,以及兄弟院校统计比较,在绝大多数高校中,学杂费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左右,因此积极组织学杂费收入,加强对学杂费资金的管理,应该是高校财务工作的中心工作之一。但是,目前高校对学费资金的会计处理却存在一些问题,很不适应现代高校的发展。笔者以为,现行高校学费资金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有待改进和完善。本文就高校学杂费(以学费为例)的会计处理作探讨。

一 高校现行收费现状

以甲校为例,在校学生10000人,其中文科4000人,生均学费3100元/学年,理科6000人,生均学费3400元/学年;当年应收学生学费收入为3100×4000+3400×6000= 3280万元,当年实际收到学费3000万元,全额缴存财政非税收入户,当年财政共拨回学费资金2800万元,当年共减免贫困生学费100万元,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如下:

(1)甲校当年应收学费收入3280万元,只由收费科在学生收费系统中显示,会计科未作会计处理。

(2)收费科当年实收学费收入3000万元,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交由会计科作账,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学费收入过渡户3000万元贷:应缴财政专户3000万元。

(3)会计科将3000万元学费资金全额缴存财政非税收入户,会计分录为借:应缴财政专户3000万元。贷:银行存款-学费收入过渡户3000万元。

(4)财政将2800万元学费资金拨回学校基本账户,会计科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学校基本户2800万元。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2800万元。

(5)当年共减免贫困学生学费100万元,由收费科直接从学生收费系统中修改学生欠费数据,会计科未作会计处理。

二 学杂费现行会计处理的分析

目前高校对学费资金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高校学费收入会计信息反映不及时

高校学费收入虽然是财政资金的一部分,但是毕竟和行政单位的行政收费不一样,还带有补偿高校教育活动支付成本的性质。在目前财政体制上,应该是全额返还高校用于高校事业支出,也就是说这部分财政资金的所有权还是在高校,按照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学校的学费收入应该在当年度全部确认,而并非等到财政将学费资金返还学校账户时才形成收入,因而学校自身的会计信息中无法及时反映情况自身的学费收入状况,给决策机构的信息反馈不真实、不及时,而且不利于当年学校的收支平衡,许多高校因学费资金没有及时从财政拨回而出现决算赤字。

(二)高校资产与收入不实

学校学费资金缴存财政非税收入户,这部分财政资金的所有权还是属于高校,实际上形成的是高校与财政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会计处理过程中始终没有给予真实反映。上面第3步与第4步所形成的差额200万元属于财政未返还学校的学费资金,这部分学校暂存财政资金在学校会计信息中没有显现,无论资产、收入等都没有反映,显然会计信息中反映的学费收入比实际学费收入要少,造成信息失真,资产与收入不实。

(三)隐含资产流失后患

上述学费资金管理过程和学费资金会计处理过程中,始终没有将学校存入财政非税收入户的学费资金作为高校的“债权”来管理,只是在学校的备查账中登记学费资金的收取、缴存及财政返还情况,而且备查账在高校的建立还很不规范,因此高校会计处理中,对缴存财政非税收入户未返还的资金末作任何反映,不仅外部审计检查无法从账面看到,就是内部管理人员也不是很清晰地了解学费资金及学费实际收入状况,个别会计人员就可以利用工作之便,利用制度缺陷,将学校学费资金在账外循环,以致有公款私存、私分利息等违法事件发生的可能。

(四)高校与学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体现

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培训,学校对学生收取学费,是一种对应的对价关系,但不是完全等价。高校与学生之间因收取和交纳学费所形成的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学校只对实际收到的学费收入进行核算,而对应该收到而未收到的学费未作会计处理,学校对贫困生学费的缓交和减免反映了学校对学生的关心和付出,学生欠费和减免情况在账务中无法体现,这一点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了高校收入预算的确定和预算的平衡,高校当年的办学成本和办学效益也无法核算,给高校的管理带来很多不便和弊端。

(五)高校内部监督失控

高校目前通常设立收费科管理收费,设立会计核算科进行收入和支出的核算,由于会计核算科未对应收学费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实际收到的学费和学生欠费情况也只在收费科的备查账和收费系统中予以体现,而会计核算科无法监督收费科的学费收取情况和学生欠费情况,致使收费科在做减免贫困生学费及修改和删除学生欠费信息时没有监督,有随意性,形成制度监控盲点。

(六)统计工作不便,统计数据不实

由于高校对减免学费未作会计处理,而减免学费是高校对贫困学生实施困难补助的一种重要手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统计各高校资助贫困学生的有关信息,明确规定高校要将年学费收入的10%作为给予贫困学生的奖励资金,而且将这一信息作为考核各高校的一项重要指标,但是各高校的统计数据却不能从账目中直接准确无误提取,造成统计出来的数据严重不实。

三 会计核算应该坚持“收付实现制”

因为现行会计核算制度中高校对学费资金的会计处理存在一些问题,很不适应现代高校的发展,一些研究者认为高校核算制度应该由现行“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

既然要研究学杂费收入的会计处理,首先要研究学杂费收入的性质,学杂费收入究其实质是高校依据政府物价部门的收费文件借助于政府财政预算外资金收费职能向学生收取的财政性资金收入,明确了它的财政性资金收入的性质,就说明这部分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而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讲求收入、利润的企业营业收入,因为高校这个社会细胞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产品,其投入与产出不能用工业产品的标准来计量,无论是基于高校部门单位的体制、单位资金的性质、部门工作目标和单位经营目标、收入与支出权责配比原则、中外国情不同等多方面因素都决定了我国高校现在应该坚持“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制度。

(一)高校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实行“收付实现制”

我国高校基本上是公立学校,属于政府公益教育事业单位,1997年颁布实行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试行》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事业单位预算实行‘收付实现制’。”这一条款的制定是依据事业单位的性质来制定的,也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第一部分第5条之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点。在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体制没有明确之前,高校更改会计核算基础是不稳妥的。

(二)单位资金的性质决定了个一个单位会计核算方式制度

我国高校现在经费三分之一来自政府拨款,三分之二来自学杂费收入。前者是政府预算内资金;后者属于政府预算外收入范畴,其收费标准由政府物价部门审核决定,收入必须交政府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拨付高校。这两部分收入的性质都是政府预算内、外资金,属于政府财政收入,这就决定了这些资金的使用必需要与财政部门对接,接受政府财政部门领导,就必须采用“收付实现制”。

(三)部门工作目标和单位经营目标决定了高校不能采用权责发生制

高校是教育行业,其工作目标就是教书育人,经营成果是合格的毕业学生和科技成果,这些是不能简单的用经济标准来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自然也就没有了基础。譬如每年发生的高校教师培训与引进费用,它对应的应摊销期限是几年?人文科学成果的经济效益是多大价值?由谁来界定?这些都是很难确定的问题。

(四)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决定了高校必须实行“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收入与支出配比,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会计年度是从每年元月一日到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而学校教学实行的却是学年制,从每年九月到次年七月,且每年开学、毕业的时间还不固定,收入与支出如何配比?

(五)中外国情不同决定中国高校不能随美国高校一样改用权责发生制

美国高校大多都是私立学校,本身都是采用董事会制,有完善的税务政策来接受大量社会捐赠,要对外报送经营成果,以运营公司的方式来管理学校,自然其采用权责发生制是顺理成章的;但是我国高校基本上是公立高校,从资产、人员、工作、运营资金等各方面来说都不能脱离政府而单独做为一个经济细胞存在,自然不能随意采用权责发生制来核算。再者,我国高校本身除了教书育人之外,还有一定的政治思想工作目标,更不能简单的以权责发生制的单纯经济视角来看高校工作。

综合以上分析,高校核算制度由“收付实现制”改用权责发生制在目前情况下是不适宜的,在确保高校改革与发展的前提下,应该在适当改进后,继续采用“收付实现制”为妥。

四 对现行学杂费会计处理方式的新构想

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会计的发展,随着高校改革与发展进程,现行的高校财务制度无法解决一些新问题,必需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对此可以在坚持“收付实现制”的大方向下,引入部分“权责发生制”理念与会计科目,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适应形势的需要,适应高校管理现代化。

(一)引入应收账款概念,设置“应收学杂费”科目

高校应该以当年实际报到生员数为基础,按专业学杂费标准将全部应收学杂费做入账手续,总额为当年应收全部学杂费,在此科目下设置分学年学费三级科目,以避免当年收回往年学费,使“应收学杂费”科目出现红字,再对减免学费、住宿费的,经相关财务手续后相应减少“应收及暂付”科目下“应收学杂费”科目对应三级科目余额。这样,就能准确掌握当年和往年应收、已收、减免和欠收学杂费,便于及时作出分析决策。

(二)设置“应收财政专户款”科目

用于核算高校上缴财政专户后的资金,其余额就是高校上缴财政专户后尚末拨回而暂存财政专户的资金。

(三)完善高校财务报表

高校应根据自身教育行业的特点,改进和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增加如应收学杂费明细表等,以更准确反映高校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综合会计信息,便于校内外信息使用者能更准确的掌握学校财务状况。

五 学费收入会计处理具体构想

从高校财务管理的的角度出发,为解决目前高校学费资金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以前述为例,笔者设想高校学费资金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如下:

(1)甲校当年应收学费收入3280万元,收费科作统计,交由会计科入账,分录为借:应收及暂付-应收学杂费-当年学年3280万元。贷:事业收入-应收学杂费3280万元。

(2)当年实收学费收入3000万元,收费科存入学校账户,由会计科作账,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学费收入过渡户3000万元。贷:应收及暂付-应收学杂费-当年学年3000万元。

(3)会计科将3000万元学费资金全额缴存财政非税收入户,分录为:借:应收财政专户款3000万元。贷:银行存款—学费收入过渡户3000万元。

(4)财政将2800万元学费资金拨回学校基本账户,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学校基本户2800万元。贷:应收财政专户款2800万元。

(5)学校当年共减免贫困学生学费100万元,由收费科在收费系统内减免学生欠费,同时交由会计科减少“应收学杂费”科目,借:教育事业支出-学生困难补助-减免学费100万元。贷:应收及暂付-应收学杂费-当年学年100万元。

根据以上设想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应收及暂付-应收学杂费”的借方发生额共计3280万元,贷方发生额合计3100万元(实际收到学费3000万元+减免贫困学生学费100万元=3100万元),借贷差额及借方余额180万元为当年学生欠费数;“应收财政专户款”借方发生额合计3000万元,贷方发生额合计2800万元,借贷差额及借方余额200万元为财政未返还学校学费资金,“教育事业支出-学生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借方余额 100万元反应学校当年减免学生学费的实际数。这样,学校与学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学校与财政的债权债务关系,都能准确反映;会计人员的随意性无生存土壤,会计核算科对收费科内部监督通过会计处理可以充分发挥作用;违法事件不可能在发生,资产得到了保全,资产流失的潜在危机不复存在,从制度上已经杜绝了挪用或贪污资金以及学费资金以及学费资金账外循环;学费减免数据可以直观的从账务中提取,统计数据及时、真实、快捷。

[1]杨家骏.高校学费资金会计处理构想[J].湖南教育财会与基建研究,2007,(3):79-82.

[2]徐湘勇.高校会计核算制度浅探[J].网络财富,2009,(10):26-27.

(责任编校:周 欣)

F812.43

A

1673-2219(2010)09-0163-03

2010-07-06

湖南科技学院资助项目(09XKYTC026)。

徐湘勇(1976-),男,湖南永州人,湖南科技学院计划财务处经济师,研究方向为非税收入、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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