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思考

2010-04-10 10:41刘长军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0年2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尺度公平

刘 洁,刘长军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思考

刘 洁,刘长军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公平与效率的内在属性之间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得到解决。科学认识和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外在尺度,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党和政府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变化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可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效率;统一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国内外和各种经济制度下均存在着争论。“西方经济学界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观点可分为‘重效率论’、‘重公平论’和‘公平与效率并重论’三类”[1]。我国学术界关于该问题的观点可分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公平与效率并重”和“优化公平与效率组合”四种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也是政府推进经济社会改革过程中不断实践、探索和调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通过对公平与效率内在属性和外在尺度的深入分析,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判定的认识,可以看到,公平与效率应该是有机统一的,两者之间既没有比较优先权,也没有独立作用的可能性,两者应该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这不仅是公平与效率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所规定的。

一、公平与效率的内在属性

公平与效率作为一对关联范畴,在自然状态下具有一定的对立关系。公平侧重质的内在规定性,而效率侧重量的内在规定性。公平体现的是作为人本意义而存在的价值理性,而效率体现的则是作为物本意义而存在的工具理性。公平的构建要依靠外生型自觉力量,外生性是其内在属性;效率则是依靠内生型自发力量产生,内生性是其内在属性。公平外生型自觉力量具有主动性,但往往处于延迟状态。而效率的内生型自发力量则源自于主体差异性本身,只要存在主体差异性就必然会有效率的不同。而在非自然状态下,公平和效率均需要重视质的内在规定性,而且效率不仅要包含工具理性,而且要包含价值理性。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性也成为公平和效率的内在属性。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追求效率是为了获取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效率在自然状态下的工具理性凸显,加之公平的阶级内在属性作用,因此由主体差异带来的效率不均直接体现为生产成果分配的不公平现象,而由分配的不公平又会衍生出机会不公平和一系列基本权利不公平。在这里,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就成为效率导致不公平事实的制度前提和催化剂。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追求效率的根本目的是满足最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因此效率在自然状态下的内在属性被削弱或是被转化,也即由主体差异性带来的效率不同不但不会产生不公平问题,反而是实现各项公平的物质条件。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已经给了我们充分的论证依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社会、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伟大设计的科学理论,已经完全肯定了公平和效率在合理制度安排下不仅可以共生共存,而且是互相推进、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了效率的工具理性,而且将效率在这一制度下的质的内在属性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效率,变成了一种有质量的和含有价值理性的效率。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占总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人民掌握了实现追求幸福理想的“物质手段”时,对于他们来说,“公平”的口号才从虚幻转化为真实。

二、公平与效率的外在尺度

从纵向看,公平和效率是一对历史的、动态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历史阶段,公平和效率的外在衡量尺度一般都会发生变化。这与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人们对外部世界、内部自我及社会关系本质的认识的不断深化,决定和影响着衡量公平和效率外在尺度的变化。恩格斯说过:“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2]

从横向分析,公平与效率是一对阶级和比较范畴。同一历史时期或历史阶段内,基于民族、国别、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的不同,公平与效率的外在衡量尺度也会有所不同。在同一个民族、国家和社会制度内部,由于不同的阶级属性和地位差别,人们对公平和效率衡量尺度的认识也会有很大不同。虽然公平是一个具体的东西,不是抽象的存在,但是衡量公平的尺度却是一个模糊性的不易量化的概念。虽然效率是一个清晰的可量化概念,但是衡量效率的尺度却往往忽视制度倾向下的价值理性考量。因此,对于衡量公平和效率的外在尺度问题,一直存在诸多误区。有人认为公平的外在尺度就是能否把以劳动能力和努力程度作为收入分配的依据。显然,这对于公平外在尺度的理解是片面的,而这种片面性的理解又源自于对公平内涵的不完整把握。“社会公正是由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这样四项基本规则所共同组成的一个规则体系。这四项规则缺一不可”[3]。

关于对效率的外在尺度的理解,同样存在各种偏激。有些人认为效率外在尺度就是经济增长的快慢。这种观点的明显错误之处是,只考虑到资源配置带来的经济增长效益和物质积累的丰富程度,而忽视资源和人力代价,更没有把效率的价值理性和质量的规定性充分考虑在内。科学而全面地把握衡量公平和效率的外在尺度,就必须把公平与效率作互为条件的考量,亦即合理的公平外在衡量尺度不能排除效率因素,而科学的效率外在衡量尺度必须包括公平内涵。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4]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判断一个社会的公正与否,归根到底要看它的“经济事实”,看保护这一“经济事实”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等上层建筑以及当政者的社会决策,到底是促进还是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到底是有利于还是有害于人民的幸福。邓小平同志曾再三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5]373这是我们正确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外在尺度的正确思想。而只有科学把握公平和效率的外在尺度,才能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党和政府对公平与效率关系认识的变化

从十四大明确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到现在,我们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和效率关系的认识是逐渐变化的。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把效率与公平放到并重的位置上,与之前的提法基本一致。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效率与公平的认识已经有了新的变化。这里的提法与十四大报告里提出的“兼顾效率与公平”内涵上有了不同之处,两者的地位已经出现了向效率方面的倾斜。而 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不仅提出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且还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虽然依然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但已开始有意识、有步骤地在坚持效率优先前提下对两者关系进行调整。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对于公平的关注进一步得到体现,报告中所提到的“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员的共同富裕”,均是对分配的公平问题的有关表述。在分配关系问题上首次回避“效率优先”的提法,公平则由“兼顾”角色被推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胡锦涛同志在 2005年 2月 19日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讲到:“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断在发展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并强调:“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党中央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公平在“效率优先”的大背景下愈发引起关注。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对于注重公平,要特别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医疗和子女就学等困难”问题,以及“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等重要社会公平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的“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等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更是突出了对公平的强调。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成就和历程做了回顾,并总结出摆脱贫困、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十大发展“宝贵经验”,而“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就位列其中。报告还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部署中,再次强调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重要分配原则。

通过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平与效率关系认识的变化过程,可以看到我们已逐渐回归到对这两个关系把握的科学轨道上来。从“兼顾效率与公平”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而到“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不仅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拓探索精神,而且更体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自觉性和求真务实、勇于随着实践变化调整认识的勇气和信心。这也从一个侧面回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问题。

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价值判定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争论持续升温。究其原因在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社会各阶层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各种利益矛盾不断激化,群体性事件增多,公平和效率关系的问题尤为突出。很多人开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怀疑和批判,甚至认为其是公平和效率产生冲突和矛盾的根源。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做出价值判定,具有迫切和尤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背离或改变社会主义根本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党中央针对各种质疑和批判,多次明确立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是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并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写进四项基本原则,肯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邓小平也反复强调:“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5]1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没有背离或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其目的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不是对抗性质的关系,而是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得到统一的。

第二,中国现阶段国情决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应该是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在贫穷落后的东方社会发生并取得成功,是历史选择的必然,也是历史选择的奇迹。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构想,社会主义应该首先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但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却是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自然经济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大背景下建立和逐步发展的。现阶段的中国,依然是一个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较大差距的发展中大国,因此,政治上的合法性缺少经济合法性的强大支持,政治上的先进性缺少经济先进性的强大助力。而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最终决定的。没有经济的高水平发展和先进生产力的基础地位,社会主义注定会出现反复甚至失败。而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其实就是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是让包含社会主义价值理性的高质量的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高水平公平服务。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必须是公平与效率共同作用的结果。离开其中一方,对方都将无法实现;离开其中一方,社会主义也将最终受挫。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并不是当代西方经济学所认为的,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二律背反,两者不可兼得的“戈尔迪之结”。但是有一点需要肯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虽然具有公平和效率协调统一的制度可行性,但并不具有现实的自发必然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还需要我们做出不断的努力。

[1] 白暴力,李苗.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研究述要[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4):75-79.

[2] 王初根.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理性思考[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2):46-48.

[3] 吴忠民.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争论[J].探索与争鸣,2006,(6):9-14.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73.

[5] 邓小平文选: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F11

A

1007-4937(2010)02-0043-03

2009-12-21

刘洁 (1981-),男,河南虞城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刘长军 (1976-),男,河南虞城人,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陈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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