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的几点看法

2010-08-15 00:43周慧民沈成文
中外医疗 2010年31期
关键词:卫生条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

周慧民 沈成文

(1吉林省辽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吉林省辽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辽源 136200)

浅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的几点看法

周慧民1沈成文2

(1吉林省辽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吉林省辽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辽源 136200)

目的 通过公共场所实际工作中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存在问题的探讨,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依据。结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存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议尽快修改现行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 管理 问题

公共场所是供人娱乐、休闲的地方,是人居环境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些地方人群聚集,流动性大,加之人们卫生意识淡薄,如果监管不利,存在较大的隐患,从而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就是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条例》规定对危害公共场所卫生,损害人体健康一系列活动进行的行政管理,因此《条例》贯彻实施,是保证创造良好公共场所卫生的基本条件。

自1987年4月1日《条例》发布实施二十余年来,在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多年工作实践,特别是“非典”疫情及突发性事件的出现,依据现行《条例》及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难,已成为卫生执法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卫生监督机构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威望,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就我们工作中的体会浅谈几点看法。

1 行政处罚规定不具体,处罚决定难

(1)按《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三条第九款二项规定“缺乏基本卫生条件,责令给予7d以内停业整顿处罚”。就理烫发业而言,紫外线消毒器(指工具消毒)、消毒锅(指毛巾消毒)、皮肤病专用工具箱均可以理解为属其基本卫生条件。由于应用含糊词“基本卫生条件”,而未直接规定基本卫生条件具体内容,致使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时常产生分歧,难以执法或不利于执法。

(2)在检查用具消毒过程中,发现用具未经消毒使用现象,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因为《条例》规定,只有经采样检验超标后,方能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此项工作容易使业户造成错觉,认为采样合格就不能受处罚,导致消毒工作不能很好的落实,不利于消毒工作的开展。

(3)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公共场所设施不健全,如旅店无消毒桶、无消毒柜、或拖鞋数量不足等,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因为《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无具体条款规定可依据,其理由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讼的国家卫生行政机构负有举证责任。主要原因: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才能证明做出的具体行为时正确、合法的,否则因证据不足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 现行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失去震慑力

(1)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公共场所也急剧增加,且种类繁多。除《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外,又增加许多不在《条例》管理范畴之内的产业,如网吧、减肥健身中心、桑拿浴室等,上述公共场所均不在条例管理范围之内,且这些场所卫生条件参差不齐,卫生状况不佳,是某些传染病传播的隐患。同时室内也存在影响人体健康危害因素,如某些物理因素及装饰材料带来的化学因素等,均不能依法对其进行相关内容的卫生监督监测,成了卫生监督工作的死角。

(2)有些行政处罚必须在警告之后,才能给予行政处罚,而且在对可能造成健康危害者实施处罚前不能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包括扣押或没收可能造成健康危害的工具及用品,按规定给予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达不到惩戒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使法规失去震慑力,致使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时有发生。

(3)《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细则》规定除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外,日常监督工作中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最高为八百元,且对于一些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手段(如没收工具、取缔查封等)终止其违法行为。特别是一些投资比较大的业户,几百元罚款完全不能阻止其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公共场所行政处罚决定难的主要原因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不具体、现行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造成的”。 在执行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时,为制裁违法行为,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相关部门应尽快修改、完善公共场所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操作性强,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尽快修改现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R19

A

1674-0742(2010)11(a)-0151-01

20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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