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政民主的前提条件

2010-08-15 00:55熊立胜
地方治理研究 2010年1期
关键词:周期率宪政宪法

熊立胜

(中共十堰市委党校,湖北十堰442000)

论宪政民主的前提条件

熊立胜

(中共十堰市委党校,湖北十堰442000)

当今世界上,大凡国家都有一部宪法,凡有宪法者都在宪法之中直接或间接表明人民主权原则,用以昭示或标榜民主,一些非民主的国家也不例外。因为民主是人类进步的历史潮流,民主制度是人类公认的最好的政治制度。然而,由于民主的两面性所产生的对民主的争议,由于政治家和政客们对民主的恣意操纵和对假民主的种种粉饰,使得真假民主鱼龙混杂,令人眩目。既然民主是一种世界潮流,几乎所有国家都声称自己是民主国家,那么,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就应该存在一套客观的标准。

一、人权与自由是民主的出发点和归宿

人类追求民主是为了获得自由。个人自由是一切组织、团体、社群乃至国家的出发点和存在的理由,是民主的价值所在。没有宪法所列举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民主所要代表的“公意”便无从表达。没有罗斯福所言的表达,思想信仰,“免于匮乏”、“免于恐惧”的自由,公民的身体、思想以及做人的尊严和基本条件都受到桎梏与威胁,如何民主?故无自由便无民主。

民主有不同的模式,但有共同的政治价值。民主模式是不同政治制度所表现出的民主的外在特征,民主的本质则是那些不同的制度所蕴涵和遵循的共同的政治价值。诸如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尊严、安全、福利、和谐等等,否定民主的共同政治价值,就是从本质上否定了民主。

诚如俞可平先生所言:民主是个好东西,并不是说民主可以做到尽善尽美、完美无缺,可以包医百病,随心所欲。相反,民主需要代价和成本,需要民主得以运转起来的前提条件。民主需要开明的政治理念,卓越的政治智慧,高超的政治技巧和精心的制度设计。

民主有时的确会使公民走上街头,举行集会,从而可能引发政局的不稳定;民主注重政治过程和程序,会使一些在非民主条件下很简单的事务变得相对复杂与繁琐,从而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民主往往需要反反复复的协商与讨论,常常会使一些本来应该及时做出的决定变得悬而未决,从而降低行政效率;民主还会使一些夸夸其谈的政治骗子有机可乘,成为欺骗人民的工具。如此等等。但对于保障公民的自由与人权,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说,民主仍然是人类“所尝试过的政府形式中最不坏的一种”(邱吉尔语)。从人类政治实践看,民主运行中的许多过错,其实并不是民主本身的过错,而是政治家和政客们的过错。既然民主的最大功用,最大好处是有效保障自由与人权,那么,对自由人权的保障程度就可以表明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

相比较而言,专制政体虽然可以赢得社会一时的、超级的稳定,却损害了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和公民意志,不利于一个国家的长期的稳定和持久的繁荣。早在1928年,民国时期著名宪政专家和社会活动家张君劢先生便在其创办的上海《新路》杂志上指出过专制的四大危害:(1)专政不容旁人反对,政策易反复;(2)专政无国法上之依据,易起国内武力之争;(3)专政不知责任之所在,导人于无耻;(4)专制下民意出于操纵,人民政治能力无发展之可能。[1](P119)用一句话说,专制是以牺牲多数公民自由为代价的,其危害远比民主的某些不足要深重得多。故而人们崇尚民主,唾弃专制。

二、法治与宪政是实施民主的唯一途径

人类社会要实现基本的政治价值,必须要有一套良好的政治制度,必须依靠法治。我们通常谈民主的法制化,法治是宪政民主的唯一途径,却很少谈法制的民主化,因为法律的最终依据乃是民意。没有民主的法制,往往只有“刀制”之酷,难有“水治”之平。民国海归法学博士、前民盟中央副主席罗隆基先生认为:“法律,用简单的话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为宪法,二为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法,普通法是政府统治人民的法。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政府统治人民,人民同时统治政府。所以法治的真正意义是全国之中,没有任何个人任何团体处于超法律的地位。要达到政府统治人民,人民统治政府,非有宪法不可。”[2](P56)罗先生认为,在侵犯他人生命、自由、财产等各种非法行为中,以个人、家庭或团体占据政府的地位,打着政府的招牌,同时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最为可怕。对自由人权危害最烈。“宪政危机,不在窃钩者,而在窃国者……故国家能否实现宪政,宪政能否成功,当求诸如有权有势者的诚意,不应求诸于普通人民的知识。”[3](P58)罗先生把当政者的诚意作为民主宪政的前提条件,虽然看到了问题的症结,却没有找准治病的药方。因为宪政的核心在于约束当权者的权力,当政者实施宪政的诚意,就是当政者约束自己,主动取消特权的诚意。在通常情况下,当政者根本不可能具有这样的诚意。从人类已有的宪政实践看,要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根本的还在于各种力量的相互抗衡,销蚀某种势力独尊、独大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宪政体制。至于宪法,不过是对这种体制的文学记载而已。没有一个法治的政府,便不会有法治的社会。

三、选举是民主的第一要义

选举是民主的第一要义,没有选举或没有法治条件下公正、规范的选举,也就没有真实的民主。选举是民主的基石,同时也是民主的本质与核心,是基于这样的观念,民主政治是被同意的统治,未经人民合法、充分授权的政府至少在形式上缺少合法性。“人的团体不能既当法官又当当事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当驾驶又作交警。只有人民才是政府绩效、功过的最权威的评价者。正是如此,才有许多学者、政治学家或政治家常用选举来定义和阐释民主。“民主是通过竞取人民手中的选票来获得作出决定的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美·熊彼特)“民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产生领袖。”(美·亨延顿)“民主是用投票表达主权意志的全民统治。”(英·布莱斯)。

1945年重庆谈判期间,英路透社记者向毛泽东提问:中共对“自由民主的中国”作何界说?毛泽东回答:“‘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1](P206)

在马恩及列宁的理论中,民主是由人民创设并参加管理的一种国家制度。在民主的国家中,选举使人民这个抽象的政治概念变成一个个看得见、摸得着、有血有肉的“真实的政治存在”,选举是市民社会中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故此,马恩及列宁又十分认真而慎重地先后提出了普遍、直接、平等、竞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同时申明,背离这些基本原则的选举不能算是民主的选举。

武大江国华教授在他的《宪法哲学》中提出一个观点:一切假民主都是反民主的。选举最忌被操纵,但选举又往往容易被操纵。从国际上来看,霸权主义国家既要向他国移植本国的民主,又要操纵和控制这种民主,其结果被移植的往往不是民主,而是动荡与强权。就一国而言,一个政党或政府既要组织某种选举,又要凭某种意志与成见去操纵和控制这种选举,其选举结果必然与应该表达的民意面目全非。假民主的反民主之处在于它以强力或蒙骗的手段掩盖了真相,压制了正义,愚弄了民众,加重了不必要的政治成本,空耗了人们的时间与心力,甚至会诱发人们对政治的冷漠情绪和逆反心理。不少人一说到选举便以公民素质、历史文化传统等等理由予以搪塞,从中国近代特别是共和国建政前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来看,影响选举的决定性因素只有两个:一是法的权威,二是组织者的公心。此二者也需要通过宪政来确立。

四、监督是民主的重要保障

怎样的政体才算是民主的,或者说如何有效地实施民主、保障民主?美国首任国务卿、第三任总统杰斐逊认为,只有实现人民对政府的选择,人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与控制,才称得上是民主的政体。温总理对民主的理解是,选举、司法独立和建立在分权与制衡基础上的有效监督。孙中山则认为只有让人民充分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才能使其充分地行使主权,有效地监督政府。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地方治理,没有选举不能称之为民主,单有选举,没有人民对所选官员、议员的即时监督与罢免,没有人民对国家或地方治理中立法与建章立制的原创、选择、认可和最终决定权,人民便只会在选举的那一天拥有自由,选举过后便会丧失自由甚至沦为奴隶。

关于民主与监督,最精辟的莫过于1945年7月黄炎培与毛泽东在延安窑洞里关于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那番谈话。

黄炎培先生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继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情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至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的为了区域一步步扩大,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走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够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P287-288)

毛泽东等老一辈政治家虽然看到了问题,却没有能够解决它。如今又是一个六十多年过去了,但黄炎培先生所见、所言的,历时长久,自然情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直到风气养成;为功业欲所驱,强求发展,直到干部人才竭蹶,艰于应付的复杂局面似乎还历历在目。我们并没有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的危险,因为我们没有真正让人人都起来负责,进而有效地监督政府。

人民有效地监督政府,同样依靠宪法的权威——依宪法精神与制宪原则建设国家政权,实现人民及代议机关在立法、人事、财政、国家与社会“重大事件”管理中的决定权。同时,建立现代新闻制度,让社会舆论成为人民监督政府的“第四种权力”。

[1]石毕凡.近代中国的近代宪政思想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喻中.罗隆基和他的法哲学[J].炎黄春秋,2010,(7).

[3]笑蜀.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M].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 王家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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