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发展对策

2010-08-15 00:48
山西林业科技 2010年2期
关键词:新品种山西省林业

贺 瑛

(山西省林学会 ,山西 太原 030012)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1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背景

1.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及公约

1.1.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1957年 5月 7日至 11日,第 1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在法国召开。此后,经过几轮专家会议,拟定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草案。1968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使世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UPOV的职责主要是协调和促进成员国之间在行政和技术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制定基本的法律和技术准则、交流信息、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1.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他通过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技术,确保各成员国以一整套清晰、明确的原则为基础,对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授予知识产权,承认他们的育种成就,保护其合法权益。《公约》于 1961年 12月2日在巴黎签署,并于 1968年 8月 10日生效。

1.2 国内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背景

我国于 1999年 4月 23日按 UPOV1978年公约文本加入该联盟,成为第 39个成员国,并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新品种保护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国务院于1997年3月 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 1997年 10月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2.1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确定和发布。根据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1.2.2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国家林业局分别于 1999年,2000年,2002年,2004年发布了4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有 78个植物种或属被列入保护名录。凡在保护名录范围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均可按《条例》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新品种权。据统计,截至2009年12月底,国家林业局受理植物品种权申请365件,授权 231件,授权件占总申请量的 63.29%;视为撤回16件,提前终止28件。新品种权年度申请量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正逐步趋于成熟和完善。

1.2.3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保护期限为 20 a,其他植物为15 a。

2 山西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2.1 山西省植被分布情况

山西省位于黄河中游,属黄土高原区,四季分明,雨热适中,适宜多种植物生长,物种资源十分丰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山西省林木良种选、引、育、变、繁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涉及的树种主要有油松、落叶松、侧柏、刺槐、榆树、杨树、泡桐、核桃、枣、沙棘、仁用杏等。通过几十年的科研攻关,很多树种已能提供用于不同生产水平的良种,如:可提供优良种源并能满足省内造林需求的树种油松;在乡土树种青杨中选育出了五台青杨和牛尾青杨;从柳树中选育出了优良的窄冠类型樟河柳;通过杂交选育出了速生良种中金杨;毛白杨选种进行了省内优良自然类型、优树的选择;干果经济林核桃、红枣、板栗的优良品种选育也取得了丰硕成果,核桃通过决选、区试等推出山西省自选的晋龙 1号、晋龙 2号、晋薄1号、晋薄2号、晋香等新品种,红枣通过决选推出自选的金瓶枣 1号、金瓶枣 3号、晋骏 1号、矮化梨枣、大果梨枣、酥脆枣 1号等新品种;沙棘通过调查选择了优良的自然类型和优树,并建立了良种沙棘种植园等等。总之,我省通过人工杂交和天然选优,培育出了许多优质、丰产、抗性强的优良品种。此外,木本花卉、木本观赏植物优良品种的选育工作也逐渐得到重视,在引进国外品种的同时,加强了自选、自育优良品种的力度。

2.2 山西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2.2.1 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

截至目前,山西省仅申请“金昌 1号枣”1项,申请日期为2005年2月,申请单位为山西省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授权日期是 2007年1月。

2.2.2 新品种保护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山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成立于 2000年12月,据统计,自委员会成立以来,我省通过省级审定和认定的林木良种 98个,其中审定 58个,认定40个。新品种仅申请授权 1项,在全国处于落后位置。这表明:山西省每年审定和认定的良种并不少,但申请新品种保护的却很少。由此可见我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1)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认识不足、意识不强。由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时间不长,一些单位对《条例》的主要内容没有系统认真的学习和研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熟悉,对新品种保护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存有疑虑。不少企事业和科研单位受现有成果评价体系的引导,从事育种创新的积极性高,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还没有把他作为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及商品化林业生产的核心手段和决策内容。

2)申请单位范围窄,申请量少,品种单一。截至目前,山西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量很少,且申请范围狭窄,仅限于科研单位。今后,我们需要加大宣传,扩大育种主体,让相关的企业、教学单位和个人参加到队伍中来,提高申请量,扩大申请范围,更好地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

3)缺乏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效激励机制。由于山西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比较落后,许多人对他的优点不是很了解,为了激励育种人积极地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制定一些有效的激励机制。如:吉林省农科院设立了 50×104元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第 1批品种权的申请,还从保护品种的销售利润中拿出 25% 归育种组所得,极大地促进了该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我省也可以向吉林省农科院学习,依据实际情况来制定优惠政策或设立专项资金来扶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植物育种人大部分属于科研单位,即便在新品种保护费用调整之后,申请 1个品种保护仍需几万元,科研经费紧张,课题组根本没有足够的经费来进行申请工作。

3 对策与建议

3.1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

为了提高全社会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应加强其宣传力度,使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领导、林业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及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林业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2 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配套政策

林木育种周期长、投资大,且新品种的可控性差,容易被繁殖扩散,使育种人失去对新品种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会导致育种人缺乏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针对我省科研人员经费困难的情况,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引导和鼓励育种者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对于国家及省内有些针对新品种选育的研究课题,应该列出专项经费用于申请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除此之外,还须制定出台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配套政策,使育种者获得一部分收益,这样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行投入到更新的植物品种培育工作中。由此往复,可以使山西省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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