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知情同意权

2011-02-14 23:11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同意权知情医疗卫生

赖 萍

(新疆医科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1 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医生、医疗机构及患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1]

医疗卫生服务关乎人们的生命健康。患者治病心切,出于提高其自身健康水平考虑,往往不惜代价,追逐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但由于自身医疗专业知识缺乏,在“交易”中拥有的信息量远远少于医生,无法凭借自身知识、经验鉴别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只能将高价格等同于高质量,对高价医疗服务的需求直线增加。这导致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逆向选择频繁出现,价格规律在某种程度上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很难单纯通过“价格”调节供需。另一方面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还长期存在着垄断、不正当竞争、供不应求等现象。部分医院、医生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利用其在交易中拥有信息量的优势,诱导消费需求,也就形成了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道德风险。

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信息不对称还呈现双向性、复杂性。在交易中,特别是公共卫生服务,比如重大疫情、流行病突发等情况下,患者出于其自身隐私及其他自身利益考虑,或者由于其自身疾病知识受限,往往在“交易”中,无意或刻意隐瞒其自身疾病情况,使医院及医生无法掌握足够信息从而提供相应服务。由于医疗卫生服务涉及范围较广,除去日常的门诊、住院、医疗检查等项目,还包括临床试验、器官移植、新检查、新疗法的应用等方面,而每个患者又具有个体性,每次的“交易”都有其特殊性,每次涉及交易双方信息量也有其唯一性。这些都构成了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

2 我国医疗服务中的知情同意权

由于医疗卫生服务自身以及所属市场的特殊性,市场很难通过自身调节来缓解信息不对称。而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又会增加医疗纠纷,加剧医患矛盾,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大部分的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买单”,个人只承担较小部分。对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感触不深。但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个人开始承担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费用,患者逐步成为需方主体。患者希望在“交易”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获取更多的信息,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的价值回报。患者由于自身专业知识的缺乏,很难掌握足够的信息。此时,对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就越来越迫切。

知情同意权也称知情许诺,即在医务人员为病人提供足够的医疗信息的基础上,由病人作出自主医疗决定(同意或不同意),知情同意权作为病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指法律许可或伦理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就其存在的状态而言,知情同意权有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和现实权利之分。[2]

在我国,卫生部1982年颁布的行业性法规《医院工作制度》确立了手术签字制度。1994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别在第33条和第62条规定了相关知情同意权内容。199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3]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有关条款对“告知”、“同意”作出了法律约束。

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知情同意权从法律层面上要求医院及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应提供足够的信息量,如诊疗的方案、价格、预期疗效、副作用等,而需方(患者)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在掌握充分信息基础上(知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医疗服务(同意)。可以说,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能够缓解在卫生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我国现阶段为例,在各级医院中,对各项诊疗的项目予以公示,对住院费用实行一日清单制;对于具体疾病,相关科室也能够对门诊(住院)患者实行健康教育,帮助患者了解相关疾病信息、治疗方法等;在各级医院实际管理中,要求医生佩戴工作牌,注明医生相关信息;在实际诊治过程中,各级医院也明确了医生履行其告知义务的责任。这些都从知情同意方面使“需方”(患者)在整个“交易”(医疗服务)过程中拥有更多的信息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但在我国现阶段,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在特殊检查、手术、器官移植中,我国各级医院都较严格地履行知情同意制度,即在患者接受如上医疗服务前需签订知情同意书。但知情同意书往往是由医院、医生制定,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夸大各项医疗风险,缩小预期疗效。这样制式的知情同意书不能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往往不能针对具体个案。更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知情同意书往往是进行下一步诊疗(手术、特殊检查)的前提,即患者的“知情同意”往往有一定的被迫性、盲目性,表面上行使了其知情同意权;实际上,知情是有限的,同意是被迫的。供需双方仍然处于信息不对称,医院、医生仍然在“交易”中拥有更足够的信息量,仍然处于主动、优势地位。而在日常门诊、常规检查、住院诊疗中,还未有严格的知情同意制度,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仍然较为严重。

3 强化知情同意权行使,缓解信息不对称

3.1 加快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进程

目前在我国,知情同意权仅在一些行业性法规、制度上做了约定,但尚未明确立法。[4]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权利尚未充分发挥作用。随着我国法制进程逐步推进,应从法律上明确知情同意权的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对知情同意的内容、形式、时间有明晰的界定和约束。从而在法律上保障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同时也约束医疗服务机构的相关告知义务。

3.2 大力推行国民健康教育

医疗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是由于患者自身健康、疾病知识的匮乏,这在我国尤为突出;另一方面患者对自身疾病的认识十分有限,有时无法准确、清晰地告知病情,对医疗服务中医方提供的信息无法鉴别,从而导致在医疗服务中,无法获取足够有效的信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

近年来,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向普通民众普及健康疾病知识。比如在各级医疗服务机构,散发宣传单,张贴宣传画,宣传相关疾病知识、基本治疗方法、科学预防手段,并且在社区不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这些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5]但是,国民健康教育仍然处于非常态化、非系统化、非正规化的阶段。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国民健康知识仍然十分有限。因此,是否可以建立国民健康教育体系,通过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政府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从而使我国国民健康知识有显著的提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3.3 强化知情同意权的伦理作用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院、医生如何履行其告知义务。在实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因为面对的是个案,每个患者的疾病都各不相同,而其自身文化水平、教育背景、心理素质、接受方式又千差万别。告知内容过多、过少都可造成患者在“交易”中作出非理性行为,而这个“度”的掌握也都依赖于具体卫生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生)。在此情形下,医生自身的道德水平、专业能力、价值取向就尤为关键,知情同意权的伦理地位也更为凸显。强化知情同意权的伦理作用可以更大程度地缓解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1]周春红.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J].卫生经济研究,2010,(4):13 -15.

[2]杨芳.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伦理和法律问题[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14(4):15 -17.

[3]马先松.知情同意在我国临床医疗中的实施[J].医学与哲学,2003,24(1):1 -4.

[4]高也陶,吕略钧.知情同意的法学与伦理学渊源[J].医学与哲学,2003,24(6):36 -40.

[5]高玉玲.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浅析[J].医学与社会,2003,16(3):50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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