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对策研究

2011-02-21 21:23□李
职教论坛 2011年13期
关键词:受教育者学费成本

□李 博

构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对策研究

□李 博

目前,在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分担的实践中,存在着政府投入不足、受教育者个人和家庭分担比例过高、企业分担比例较低、高职院校分担能力有限等问题。构建一个由政府、企业、社会、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等主体共同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合理机制是缓解高职院校办学经费不足、促进高职教育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2009年,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达964.8万人,比1999年增长了8.2倍,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虽然高等职业教育规模急剧扩张,但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却没有同比例增长,致使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大瓶颈。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问题在此背景下产生,其本质是要解决高等职业教育成本由谁支付、支付多少以及如何支付的问题。针对目前的国情,我国应构建一个符合自身实际的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以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

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演变过程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4年),高等职业教育免费阶段。改革开放后,为缓解经济快速发展与技能型人才紧缺的矛盾,最先富起来的发达地区提出创办职业大学的设想。1980年,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了南京金陵职业大学、江汉大学等13所短期职业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大学诞生后至1985年我国颁布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均实行免费政策,由政府承担全部的教育成本。

第二阶段(1985——1992年),过渡性“双轨制”收费初始阶段。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国家财政不能完全满足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我国高校开始实行过渡性“双轨制”收费政策,个人开始分担部分高等教育成本。

第三阶段(1993——1997年),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的推进阶段。1993年我国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革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1994年高等学校实行学费并轨改革,开始对所有高校学生收取统一的学费。1996年中国高等教育试行并轨招生,1997年开始全国所有高校基本完成招生并轨和学生缴费上学改革,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全面实施。[1]

第四阶段(1998年——至今),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多元主体分担阶段。1999年以来,高校实施扩招政策,我国普通高校的招生规模逐年扩大,由当年的275.45万人提高至2009年的639.49万人。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张,我国高等教育的财政压力也随之加大,高等学校只能以提高学费的方式来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尤其是获得财政拨款较少的高等职业院校学费上涨速度更快,学生开始成为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分担者,个人、国家和学校逐步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不可或缺的角色,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制度正式形成。

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财政投入不足,政府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不到位

在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我国提出到上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要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然而,时至今日这一目标仍未实现,尽管2005年至2009年这一比重呈逐年递增趋势,分别达到 2.82%、3%、3.32%、3.48%、3.59%,但仍然未达到4%的目标,致使我国高等教育预算内教育经费远远不能满足高等教育规模的发展。在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高等教育内部的预算财政拨款分配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现象,据调查,我国高职院校的生均事业性经费远低于普通本科院校的平均经费,甚至有的地区尚不足本科院校的一半,有的省、市属高等职业教育经费甚至低于发达地区的普通高中水平,大部分高职院校主要依靠收取学费来维持运转,学费收入占到高职院校总收入的60%以上。[2]由于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和教育资源在分配上的不合理,造成了高职教育办学经费的严重紧张,不仅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培养目标的实现,也直接影响了社会对高职的认可度和学生入学的积极性。同时最终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理论研究设计人员偏多,而实用型、技能应用型人才缺少这种不合理的社会人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受教育者个人及家庭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比例过高

根据教育经济学的研究,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率高于社会收益率。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受教育者个人收取一定学费,由其分担部分教育成本是合理的。[3]但从中国近年来的高等教育学费改革来看,受教育者个人承担的教育成本逐年提高,已经超过了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的支付能力。数据显示,从1989年到现在,大学学费从每年200元上涨到每年5000元以上,至少增加了25倍。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只增长了4倍左右,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3倍左右,大学学费的涨幅几乎是居民收入增长的10倍。教育部原副部长张保庆曾在很多场合说过“现在的大学学费己经超过了老百姓的经济承受能力”。2010年4月份,在关于河南部分高职院校学生及家庭年学习费用的调查中,统计显示,高职院校学生一年的学习成本大约为:文科生平均10000元,理科生平均12000元,而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年平均纯收入和农民年平均纯收入分别为17175元和5000元,河南省城镇居民年平均纯收入和农民年平均纯收入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以此计算,供养一个大学生,需要一个城镇居民0.7年左右的纯收入,需要一个农民近2.5年的纯收入,负债求学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包袱,因此,学生及家庭承担的学习成本明显偏高。

(三)企业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的比例较低

企业是职业教育成果的主要摘取者和教育投资的主要受益者,因此,企业应是高职教育成本的重要承担者。[4]但现实的情况是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非常有限。在企业内部,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提取工资总额的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专门用于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但由于企业管理层对教育投资的认识不够,很多企业不予提取,或即使提取也挪作它用。从外部来看,虽然国家大力提倡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倡导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同开展订单培养、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等,但由于缺乏政策的扶持和制度约束,除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有行业依托背景的高职院校外,大多数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处于单相情愿的处境,企业对高校,尤其是对高等职业院校的捐赠还十分有限,由此可见企业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的比例很少。

(四)高等职业院校收入能力有限,分担教育成本比例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起步晚、基础弱、自身创收能力低,再加上近年来为了响应国家高校扩招政策,满足民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许多高职院校在政府投入有限、办学经费紧缺的情况下通过举债的方式建设新校区、引进“双师型”教师,为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严重影响到了高职院校自身的创收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致使其分担教育成本的能力也非常有限。

三、构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以家庭和受教育者个人收入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高职院校学费

高职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兼具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性质的特征,受教育者个人接受高职教育后能够增加就业机会,提高未来的预期收益,并能较大地改善家庭的经济收益状况。因此,依据权益和义务对等原则,受教育者个人应是高职教育成本的重要补偿和承担者。[5]但在我国由于受教育者个人大多未参加工作,不具备承担教育成本的实际能力,受教育者的家庭则是教育成本的实际承担者,受教育者个人只能通过未来就业取得收入来弥补自己受教育期间家庭代自己分担的成本。因此,在我国受教育者个人和其家庭应该是合二为一的高等职业教育成本的分担者。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高校学费开始上涨以来,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负担的高教成本比例迅速提高,到目前为止,高校学费占人均GDP的比例已接近50%,已超过大多数居民的承受能力,如果继续上涨将不利于高等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也势必影响我国经济的结构转型和长远发展。目前,我国受教育者个人分担和补偿高职教育成本的比例不宜过高,应该以受教育者所在家庭的户均可支配收入和其个人未来就业的预期收入为依据来确定成本分担的比例和学费标准,使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承担高职教育成本的比例控制在25%这样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政府制定高等职业院校学费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居民的支出承受能力,尤其是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经济承受能力情况。居民的支出承受能力取决于居民的支出结构和水平,最终取决于居民的收入水平,而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支付能力都不容乐观。世界银行的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居民储备总额绝对数虽然较大,但居民个人存款的60%为20%的人所有,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是用来描述收入整体差距程度的重要措施,其经济意义是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总占收入的百分比。国际上通常认为,当它处于0.3-0.8时表文收入分配比较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级分化)为0.317,自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4年超过了0.465,中国社科院一份报告称,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96,己大大超过国际警戒线,居民贫富差距大。同时考虑到我国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例)较高(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为0.37,农村居民家庭为0.43),我国家庭户均整体收入水平和实际支付能力都不高,更何况我国高职院校约80%的学生来自相对贫困的农村和城市贫困家庭。因此,高职学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和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恩格尔系数状况等,将标准控制在居民实际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均能够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

2.建立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收入跟踪和预测机制。由于高职教育兼具“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那么,高职教育的学费就是受教育者个人接受教育服务而支出的价格或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学生及其家庭均会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权衡是否要接受高职教育,也就是说,只要其预期收益高于成本,接受高职教育就是经济理性的。因此,受教育者个人的收益率应是高职教育确定学费标准的重要依据。教育经济学通常以受教育者的收入和受教育年限等数据为基本依据,借助数学模型和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来估算教育投资的回报率或收益率,即明瑟收益率(受教育者个人平均多接受一年教育可引起的个人收入提高的比率)。在现实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就业岗位、就业地域等标准定期对本地区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收入情况进行抽样跟踪和统计,建立高职院校毕业生收入情况的样本数据库,并依据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对未来几年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收入变动状况进行预测,进而为合理确定高等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提供科学的参考数据。

3.建立高职学费价格听证制度。高职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学费标准的高低涉及千千万万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对高职院校的学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既是对社会各界教育知情权的尊重,也是教育公平和教育民主化的重要体现。价格听证会不以确立一个具体的高职学费标准为目的,而在于提高高职学费形成机制中民主参与的程度,为相关利益各方提供一个申诉的平台。政府公开、公正地举行高职学费听证会,由学生及其家长代表、行业协会代表、高职院校的法人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参加,就影响高职学费标准的各方面因素进行探讨,以确定一个本地区高职学费的指导价格或价格范围,作为本地区政府制定高职院校学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二)以校企合作机制为平台由企业多形式分担高职教育成本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人力资源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企业通过接收受过高职教育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可以充分运用高职院校的专利成果,实施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因此,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企业应是高职教育成本的重要分担者。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1)直接捐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规划和人才筹备需要,对专业对口的高职院校直接资助办学经费、捐赠教学仪器和实训设备、援建教学或实训场所、赞助技术研发和科学研究等,分担高职院校的办学运行成本。(2)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室)。依托企业优势,大力推行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支持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模式。同时,与高职院校共同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积极为高职院校的学生提供专业对口的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岗位,分担高职院校开展校内、外实验实训教学的成本。(3)设立企业奖学金和助学金。企业可在高职院校设立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助学金,每年对品学兼优的高职学生进行资助和奖励,帮助其完成学业,并在就业时予以优先录用,分担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和就业成本。(4)积极参与高职教学过程和共同培养教师。企业应积极动员内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到高职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高职院校的专业开发论证、课程改革,并承担一定的实训教学或指导任务,帮助高职院校推进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设立“教师工作站”,为高职院校教师开展社会实践、专业技能进修、教学研究等提供平台和条件,分担高职院校教学管理和师资培养的成本。

由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特性使然,要使企业自觉分担高职教育的成本还必须有国家法律和政策作保障,才能落到实处。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完善各种税收征管措施使企业依法纳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补偿高职教育培养成本;二是探索通过立法手段对受益企业开征高等教育税或人力资源享受费,用法律手段明确企业对教育的投入义务;三是通过舆论导向和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比如,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中,要增加企业对高职院校捐赠、设立助学基金、优先录用高职院校毕业生等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资助和捐赠等多种办法和途径来补偿或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

(三)高等职业院校应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分担教育成本的能力

高职院校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教育资源和广阔的专业培训市场,开拓多种筹资渠道,以获取充足的办学经费。(1)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争取横向科研经费。高职院校要紧紧围绕行业企业的最新需求,主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和渠道,构建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管理咨询服务,争取更多的企业科研经费和资助,实现互利共赢,不断提高自身的办学实力和水平。(2)依托专业特色优势和先进的实训基地,按照市场规律兴办具有广阔前景的新型校办产业,依据社会需求举办各类各级学历与技能培训。这样不仅可以形成稳定的校产收入和培训收入,弥补办学经费不足,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学生的顶岗实习和就业实习问题。(3)加强质量工程建设,完善法制制度,积极争取社会捐赠。在发达国家,企业捐赠是社会教育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我国高职院校目前获得的社会捐赠比例很小。因此,高职院校应该加强质量工程建设,提高内涵水平,办出品牌特色,以优良的质量,赢得社会的认可和捐赠。同时,政府应尽快建立与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捐赠机制和制度,制订并完善更积极的促进捐赠的相关政策与法规,如提高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比例,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捐赠,进而分担高等职业教育成本。[6]

(四)以财政收入为依据由政府作为高职教育成本分担的最终主体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投入水平和教育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政府都承担着高等教育成本的50%—60%,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体中充当最主要的角色。高职院校和普通高校相比,在实训基地建设、实习设备购置等方面所需经费更多,发展高职教育需要更大的投入。因此,政府应按照《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将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职业院校的教育经费,真正扮演起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最终主体的角色,并要做到以下三点:(1)建立公共教育经费与财政收入增长的联动机制,确保公共教育经费的增长与财政收入的增长保持同步,使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高职教育经费的保障力度,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良性均衡发展。(2)调整高等教育内部公共教育经费的分配比例和结构,逐步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生均预算内事业经费,使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能够享受相对公平的教育财政政策。地方政府应依照《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高职院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并应足额负担部分公共教育经费。(3)增加财政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加大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等与政府拨款有机地结合起来,对那些评估优秀、建设成效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加大专项经费投入,以优化职业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总之,构建一个合理、科学的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不仅是缓解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紧张的需要,更是推动高等职业院校加快适应市场、实现开放办学、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1]秦福利,刘玉芳.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问题与对策[J].学术论坛,2009(4).

[2]黄比超,杜远阳.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错位分析及对策[J].浙江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

[3]彭红玉,我国高职教育学是形式机制研究[D].华中科技学硕士论文,2006.

[4]杜家龙,高职教育成本及成本分担问题研究[J].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

[5]孙羽迪.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及国际比较[D].北京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08.

[6]李蜀湘,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主体的定位问题探析[J].高业时代,2009(14).

李博(1983-),男,河南经贸职业学院科研外事处处长,讲师,主要从事成本管理、高职教学管理研究。

G718.5

A

1001-7518(2011)13-0017-04

责任编辑 肖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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