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对策研究

2011-04-01 21:05
城市道桥与防洪 2011年6期
关键词:道路交通化学品交通事故

齐 博

(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兰州730070)

0 引言

目前,我国已进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高发期,形势严峻。200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9.4万人,居世界第一。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 254起,造成98 738人死亡。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对交通事故有了新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定义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使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原则发生了新的变化[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交通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就影响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时间的主要因素及其对策进行探讨。

1 轻微事故及一般事故持续时长分析及对策

据统计,我国70%以上的交通事故属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即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交通事故。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这类事故处理的难点主要是事故双方对财产损失和责任认定存在分歧,这时就必须要报警,等待交警前来处理,这样的后果就是占用车道,这也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一些省市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2003年4月15日,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追尾”等29种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如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只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应自行快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并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交通事故私了”处理方式。这一规定对于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率和解决由于事故造成的城市道路拥堵状况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又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简处规定》),将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简处规定》中将适合进行快速处理的事故情形增加到53种,规定了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和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范围。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这类事故处理起来往往比较麻烦,因为在人们的思维中,行人是弱者,机动车是强者,不管什么“原因”,车把人撞了就有责任,就得赔钱,交警处理这样的案子也比较棘手,一般情况下肯定会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能力。

2005年9月10号沈阳新出台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法规在国内首次不同情弱者: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说得通俗些便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交通法规不同情弱者”。近来,许多城市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出台了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强化了违章责任自负的原则,也就是现在舆论的一大热点——“撞了白撞”。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提醒行人和驾驶员加强法制观念,特别是要行人改变长期存在的“我是弱者”这一错误观念。

通过这些新出台的规定,现在交警有了“尚方宝剑”,处理起来容易多了,减少了以前那种纠缠起来没完没了的现象发生,缩短了事故现场处理时间,有利于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能力。

2 重、特大交通事故持续时长分析及对策

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产生具有突然性与偶然性,其后果具有灾难性与综合性,涉及城市医疗、急救、消防、环卫等多个部门,会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周边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失。伴随着处理时间的延长,这一损失会不断增大,对国家声誉与社会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在高速公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几率较高,如果处理时间过长,很多情况下会引起二次连锁事故的发生[2]。这类事故总会出现人员的伤亡,能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救治是非常重要的。法国民防部门曾做过这样一个统计,同样伤势的重伤员在30 min内获救其生存率为80%,在60 min内获救生存率为40%,在90 min内获救其生存率仅为10%以下[3]。由此可见,事故发生后的尽快施救,缩短被困伤员的获救时间,是减少事故死亡率的关键。

通过对事故个例的分析,发现影响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时间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监控设施不完善,一旦有事故发生,救援人员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现场,难免会造成事故处理的延误,从而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2)交通诱导设施不完善,对事故现场的其他正常车辆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交通诱导信息。

(3)部分事故处理人员专业知识有待提高,对事故现场的情况无法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延误了处理时间,使得伤员在现场等待时间过长,不能及时恢复事故路段的车辆通行能力。

(4)缺乏大型清障设备,不能及时清除事故车辆。

由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与随机性,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是非常重要的,但并不能绝对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单个部门难以有效控制局面,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难以协调,从而使得建立一个权责明确的危机救援体系成为必然的趋势。因此最根本的就是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紧急救援体系。紧急救援体系是交通事故救援快速高效的一个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体系来支撑的话,整个救援工作就会非常盲目,救援的高效性和及时性就没有办法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伤亡人员比例升高和经济损失加大[4]。紧急救援系统一般包括:相关的机制、机构,救援专业队伍,以及救援中有关各部门之间明确的职责分工等。例如:亚特兰大NAVIGATOR系统建成后,事故检测和确认的时间由原来的4.2 min减少到1.1 min,降低了74%;事故确认和自动产生事故响应之间的平均时间降低50%(从9.5 min降到4.7 min);事故确认和车道清除之间的平均时间从40.5 min降到了24.9 min(降低了38%)[5]。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适用于我国公路实际情况的救援体系对于事故的成功处理是紧迫的,也是至关重要的。

3 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持续时长分析及对策

化学危险品交通事故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交通事故,远非其他交通事故能比,不仅能引起交通堵塞,更重要的是可能引起大量有毒化学物质的泄漏,其扩散速度远远超过人的撤离速度,有时还可能发生爆炸,引起更多的人员伤亡,也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据有关部门统计,现阶段我国有6 000多种危险化学品,其中常用的有2 000多种。这些物品从生产、储存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过程中,主要以车辆道路运输为主。虽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在公路运输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其所造成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影响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后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并组织群众疏散、自救和做好事故现场清理洗消工作,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主要因素有:

(1)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繁多,如何在事故现场准确判定是哪种物质,如何控制危险源,应采取哪些措施,这对决策者的专业技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采用专门的救援器材和特殊的救援方法,但目前我国公路部门尚未建立专门的救援队伍和配备专业救援器材,极大地影响了救援效率。

(3)在事故现场参加救援的部门较多,包括交通、公安、消防、环保、医疗等部门,由于各部门没有明确的分工,且有各自工作的重点,没有形成完善的联动机制。

由于化学危险品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有效地减少现场救援时间对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具有重要意义。

(1)首先还是要从源头抓起。2002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其中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中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托运和运输手续、安全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防患于未然。

(2)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要进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信息化管理程序包括危险品运输信息的接收,紧急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清理等程序,通过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提高对事件的快速响应,形成安全、准确、专业的处理方案,达到尽快恢复道路通行能力、缩小事件影响范围、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6]。

(3)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交通、公安、环保、医疗、消防等部门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与信息交流。

(4)依托公安消防部门在地市级建立危险化学品救援专业队伍。公安部(公通字[2002]48号)文件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纳入消防部队任务范围,上海、成都等城市都依托消防部队建立了专业处置队伍,通过运行一段时间的事实表明,这样既充分利用了消防部队已有的战斗力,又不需要重复建设,减轻财政负担,具有“小投入、大产出”的效果,符合我国国情的客观要求。

4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最根本的就是要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体系,及时获取事故信息,协调各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紧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公路的通行能力。

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立足长远,着重治本,促进人、车、路的协调发展;要适应道路交通管理的新形势,做好从传统管理到现代管理的转变,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的道路交通管理经验,吸取教训,切实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要从源头抓起,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严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1]赵俊.关于交通事故处理若干新规定的思考[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2(1):52-53.

[2]蒲琪,李枫.关于建立高速公路紧急救援系统的研究[J].上海铁道大学学报,1999,(2):21-26.

[3]刘清.建立高速公路应急反应体系的设想[J].交通世界,2002,(8):24-27.

[4]李畅.我国高速公路呼唤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体系[J]现代交通管理,2000,(5):13-14.

[5]Michael D,Meyer P E.A Toolbox for Alleviating Congestion and Enhancing Mobility [M]. Newyork:U. 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1989.

[6]沈鸿飞,王笑京,高海龙.高速公路危险品紧急事件的信息化管理[J].交通与计算机,2001,5(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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