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诊所对抗式模拟庭审教学

2011-04-07 16:21
关键词:英美法陪审团证人

张 卫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浅谈法律诊所对抗式模拟庭审教学

张 卫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法律诊所开设对抗式模拟庭审是诊所课程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培养学生设计问题和发问技巧的能力。为达到教学目的,要做好对抗式庭审相关知识的讲授、模拟案例的挑选、角色的确定、庭审前的准备、排练和指导工作。

法律诊所;对抗式诉讼;模拟庭审

在好莱坞的电影中,庭审剧已经成为一种电影类型,其中不乏优秀作品,观众在欣赏作品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在接受美国司法制度的教育。电影中最具代表性的内容有两个,一个是美国警察经常挂在嘴边的那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法庭辩论中对你不利的证据”;另一个就是陪审团决定案件事实的对抗式诉讼制度。前者就是以“米兰达法案”著称的被告权利告知,而后者则是英美司法制度中体现公正的司法实践形式。

对抗式诉讼是对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各基本构成要素相互关系特点的一种概括。对抗式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或者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检察官为中心,法官作为一个消极的裁判者,不参与双方的争论。与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①现在,英美法系中的效仿英国法的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已经不使用陪审团了,美国民事诉讼中也已经较少使用陪审团,但是,如果当事人要求使用陪审团,法院会予以适用。考虑到对抗式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典型性,本章只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对抗式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检察官换为对方律师,不使用或者基本不使用陪审团而已。笔者注。。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庭审中,各方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会在法庭当中进行对抗,故称之为“对抗式诉讼”。

一、法律诊所开设对抗式模拟庭审的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帮助,“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海南大学法学院自2005年引进、开设法律诊所以来,迄今已办诊所12期。笔者一直担任法律诊所教师。在多年的教学中,笔者深感法律诊所开设对抗式模拟庭审很有意义。

(一)法律诊所课程的内在要求

众所周知,美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典型的英美法体系。英美法与大陆法的显著区别之一就是:英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判例,即同一辖区上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其中判决的理由就是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或者同一辖区的下级法院在审理后来相同或者相似案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反观大陆法,其主要法律渊源来自成文法典。

鉴于此,英美法国家的法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法律渊源的查找、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主要是通过对大量的判例研习所获得的。学习中,一是通过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大量引用的判例来了解学习法律;二是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了解学习法律。可以说,没有模拟法庭,就没有英美法学教育。在英美法国家,模拟法庭课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例如:澳大利亚北澳大学法学学士(LLB)课程中就在大三、大四连续开设执业技能课,其中包括了模拟法庭,为必修课,15个学分。

此外,模拟法庭课程的开设,还使得学生通过庭审活动,较熟练地掌握程序法和庭审技巧。法律诊所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直接接触真实案件,参加诉讼,为将来的法律执业打下良好基础。显然,模拟法庭本身就是法律诊所课程的有机内容。

(二)我国诉讼制度改革趋势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3月作了重大修改,许多方面有与国际刑事诉讼标准接轨的趋势。为适应这一趋势,近些年来,我国的一些高校、法学界甚至官方也在进行对抗式模拟庭审的观摩活动。

2005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合作,面向中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科学生举办了“中国庭审控辩培训项目”。为了检验项目实施以来的培训效果,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首届对抗制庭审技巧邀请赛”。有来自人民大学、北京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海南大学、烟台大学、新疆大学、郑州大学的10支代表队参加此次比赛。此后,人民大学定期举行对抗式模拟庭审大赛[2]。

2007年6月,广东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欧修平应邀赴美国华盛顿参加了中印专利国际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的主要任务是:与美国巡回上诉法院雷德法官、一名印度法官一起,举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模拟开庭[3]。

2007年12月,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的中国式对抗制刑事庭审方式模拟审判暨研讨会在河南周口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单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周口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家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长,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出席研讨会。其间,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模拟了对抗式庭审[4]。

综上可以看出,对抗式庭审在中国的高校、法学界以及官方都在探讨、尝试、借鉴,为我国未来诉讼制度的改革探索有益的经验。

(三)培养学生对证人的问题设计和发问技巧能力的要求

在对抗式诉讼中,证人的使用是最常见的查明案情真相的手段。即便是证据的展示,比如勘验笔录或者鉴定结论,也不能直接递交给法官加以采信,而是要求证人(比如制作勘验笔录的警察或者作出DNA鉴定结论的专家)亲自到庭,通过对证人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产生的证词,来使得这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与我国的诉讼证据规则和实践完全不同。在我国,检控方(或者一方律师)提供的勘验笔录或者鉴定结论,只要有相关机构盖章,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能够证明该印章不真实),而且盖章单位的级别越高,就越权威,似乎没有人想过要对此提出质疑,律师更不可能要求警方到场接受询问。

在长期的对抗式庭审实践中,英美法国家的检察官和律师练就了一套设计问题和发问的技巧,这些知识和技巧属于人类文明与智慧的结晶,其中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诚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传统上又属于大陆法系,不可能全盘采用对抗式诉讼。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的诉讼法同样有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也有询问证人的程序。

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检察官、律师在询问证人这个环节,通常不太重视,也不太精心设计每一个问题,只是泛泛发问,走走过场。因为,在很多律师看来,证人证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效力相对比较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证人证言也是我国法定证据之一,尤其是在没有书证、物证等情况下,证人证言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此,要认真学习对抗式诉讼中他们的检察官和律师的问题设计和发问技巧,让那些试图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在法庭上昭然若揭、狼狈不堪。这也是法律诊所开设对抗式模拟庭审的目的之一。

二、对抗式模拟庭审的主要程序

对抗式诉讼庭审程序在法官进入法庭,落座之后,通常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开头陈述;直接询问;交叉询问;最终辩论;陪审团合议并作出裁决。

(一)开头陈述

1.开头陈述的概念 开头陈述是控辩双方在法官或陪审团面前就自己的案件进行扼要的陈述。通过这一陈述,表明本方的立场和打算证明的事实以及用来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有哪些。这是为了使那些外行陪审员在听审时能够有一个明确的方向,不至于被控辩双方激烈的询问和交叉询问迷惑了视线。开头陈述也是控辩双方向法官和陪审团展示案情的第一次机会,向法庭讲述自己对案件形成的“故事”。故事的质量与好坏,会给法庭留下深刻的印象,更重要的是,它会给陪审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深刻和富有逻辑地认识、理解证据脉络带来方便。所以,开头陈述十分重要。

2.开头陈述的内容 开头陈述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陈述人(检察官或者律师)对案件定性的观点。例如,本案是一桩故意杀人罪,本案属于正当防卫,等等。(2)根据自己对案件的取证、调查,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作一个逻辑性的还原描述。(3)提示后面的程序中将要使用的证人、证据等。

(二)直接询问

直接询问又称主询问,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一阶段中使用的询问方式。直接询问是提供证人一方的律师或者检察官对自己证人的发问。在直接询问中,向证人发问的目的在于获取证据,以支持己方的诉讼主张。实践中,主询问有一些限制,如不能进行诱导性提问,并且,即使证人所作证言与证据相抵触而显得不尽人意,但除非他被证实有敌意,否则,不能被认为丧失信用。英美法系中采用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因此,对证人的询问成为英美法庭庭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直接询问用于对己方证人的询问,大多数情况下,让证人主动提供信息,提问的方式一般采取以下几种:

1.开放式提问 开放式提问多以who、what、where、how、when等开头。这样的提问方式,给被询问人提供了较大的讲述事实经过的空间。例如:“走进房间后,你看到了什么?”这种提问技巧的好处是:能让证人以他认为最合适的方式讲述事情的经过,同时使律师有机会发现隐藏的问题。缺点是:证人有可能讲述与案件无关的事情,影响获取信息的效率。

2.封闭式提问 封闭式提问示例:“请对我说说那件事。”封闭式提问的好处是,便于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使证人谈话重点突出;提高获取信息的效率。缺点是:有可能引导出证人不准确的信息;使证人不能披露更多的案情。

3.是与否提问 是与否提问示例:“昨天你去了那家旅店吗?”是与否提问的好处是:有助于澄清模糊的回答;有助于控制刻意回避问题的证人。缺点是:可能令证人不高兴;获取信息面较窄。

4.诱导式提问 诱导式提问是指,提问中已经包含了答案的提问方式。在句型上,这种提问方式通常表现为反意疑问句。这种提问方式通常用于律师已经知道事实或者需要进一步加以确认的场合。例如:“那天凌晨1点,你听到一个女人叫喊的声音,是吗?”诱导式提问的好处是:律师能够控制证人的回答内容;可以获得或者确认某些令人难堪的信息。缺点是:可能对证人提供某些暗示;可能引导证人提供不准确的信息;可能使证人产生不安。

直接询问中,律师可以根据自己或者案情的需要,分别或交叉使用上述提问方式。须注意的是,在直接询问中,不允许采用诱导式提问,否则,对方律师会提出反对。因为诱导式提问带有很强的暗示性,实际上提问人已经给出问题的答案了。比如,律师问:“那天凌晨1点,你听到一个女人叫喊的声音,是吗?”证人就可能顺藤摸瓜地予以肯定回答,因为他立刻就知道那个叫喊的人是女人而非男人,时间是凌晨1点而不是2点。

(三)交叉询问

1.交叉询问的概念 交叉询问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二个阶段,即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后,由对方律师或者检察官进行的询问。通过向对方证人的发问,暴露该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真实的地方,或者找出证人的道德瑕疵、与当事人一方的关系等,以此来否定或降低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律师与证人在陪审团面前对质,让陪审团有机会看到证人的谎言,证人可能有偏见等,甚至诱使证人说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交叉询问是对抗式诉讼最精彩和最具特色的程序。交叉询问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剥夺,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布有关的证人证言无效。

交叉询问中大量地使用诱导式提问,可以说没有诱导式提问的存在,交叉询问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在组织交叉询问时,为了暴露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真实的因素,从而否定或降低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笔者认为,通常应从以下方面作为交叉询问的切入点。

2.交叉询问的切入点 (1)证人当时所处的位置或者场所,证人是否有机会目击事件的发生;(2)证人是否存在视力、听力或者其他身体障碍;(3)证人以前是否认识那个人;(4)证人看到那个人时是否存在某种压力;(5)证人是否能指出其看到的人或物的鲜明特征或标记;(6)证人是否与当事人一方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7)证人是否对所说的事物具有相应的知识或者认识能力;(8)证人的道德人品方面是否存在瑕疵;(9)证人事后在出庭作证上是否受到某些干扰;(10)证人是否具备从事相关鉴定的资格。

(四)最终辩论

1.最终辩论的概念 最终辩论是控、辩双方的检察官和律师,在证人证言经过法庭调查(直接询问、交叉询问)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对案件提出的综合性辩论意见。因为它处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所以叫做最后辩论。须注意的是,英美法中的最后辩论只就事实问题进行辩论,不涉及到适用法律(例如量刑)的辩论,因为量刑是法官的事情,要通过另外一个专门的量刑程序来进行,而量刑程序是没有陪审团参加的。我国的法庭辩论,律师既要就事实问题提出辩论意见,又要就适用法律问题提出辩论意见,而这两者有时候是矛盾的。比如说当律师作无罪辩护时,他还要考虑到如果合议庭不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至少也要就当事人的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如果这时候不提出来,这一审就没有机会再提了,所以往往同时提出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这样就出现矛盾的辩论。既然无罪,为什么还要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呢?所以,中国的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面临尴尬和困难的挑战。

2.最终辩论的内容 最终辩论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开场白;(2)争论的焦点;(3)事实的真相和依据(经过刚才法庭调查被确认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4)判断有罪无罪的依据;(5)结论。

三、对抗式模拟庭审操作实务

(一)模拟案例的挑选

对抗式模拟庭审的案件选择十分重要。好的案件可以让庭审活动精彩纷呈、高潮迭起,意犹未尽;反之,庭审死气沉沉、味同嚼蜡。既然是模拟审判,所以,在模拟案件的挑选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证据具有“均衡性”的案件 模拟审判应挑选证据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各有利弊的,争议较大的案件。这样对控、辩双方都有发挥的空间,反之,一边倒的案情和证据没什么模拟的价值。

2.具有一定“观赏性”的案件 因为是模拟庭审,为提高同学们参与的积极性,一定要选择有一点“观赏性”的案件来模拟。通常说来,民事案件的观赏性不强,刑事案件相对更好。刑事案件中,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等,比贪污罪等更为人们所关注。在案件的情节选择上,最好是具备有罪与非罪、犯罪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之类的情节,甚至有情感纠缠的情节。

3.能给参与者一定“表演”空间的案件 对抗式模拟庭审带有一定表演的成分,学生中也不乏具有表演才能者。案件里面角色的任务最好能有一点让人可以适当“表演”的关系和情节,比如说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上下级关系;爱恨情仇、利与害等情节。“可怜的被害人在进行陈述时,数度情绪激动,情到悲处,泣不成声”,这样的案情加上具有“表演”才能学生的发挥,还真有好莱坞或者香港影视作品的味道。同时,也给模拟庭审参与者更加深刻的印象,从而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4.案件可以由老师提供,但最好由学生自己找 因为,学生挑选案件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积极思考、学习和参与的活动,能学到很多东西。案件的选择上,既可以是国内案件,也可以找国外的典型案例,甚至还可以直接从英美法国家或者香港的影视作品中选择合适的案例。

(二)角色的确定

1.法官 英美对抗式诉讼中,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通常采用独任审判制,一名法官主持庭审,只有在较高级别的法院才使用合议制。因此,模拟庭审一般只确定一名法官。

2.书记员 在一般的案件中书记员通常只有一名,复杂疑难案件也有两名书记员的情形。模拟庭审只确定一名书记员。

3.陪审团 陪审团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庭审,并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制度。在英联邦国家,通常使用的是12人的小陪审团;在美国,有12人的小陪审团和23人的大陪审团,但一般都使用小陪审团。模拟庭审采用12人的小陪审团。

4.控、辩双方检察官和律师 通常检察官的人数为1~2名,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对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数量作出明确的限制,有的案件当事人只聘请1名律师,有的聘请若干律师组成所谓的“豪华”律师团,根据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而定。模拟庭审,为了让更多的学生有参与的机会,通常以2名检察官和2名律师为宜,以便在准备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件时,他们彼此可以商量。

5.当事人、证人、辅助人员等 上述人员根据案情需要确定。须注意的是,在对抗式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一言不发,全凭检控机关来证明被告人犯罪成立的事实。但是,被告人也可以要求作证,此时,被告人的身份就兼有证人的身份,其证词也是证据之一。被告人作证的程序与一般证人相同,即被自己的律师直接讯问、被检察官交叉讯问。被告人是否作证,通常由律师根据案情来决定。

(三)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1.时间准备 时间上,至少应当有两个月的准备期。换言之,至少应在模拟庭审两个月之前就确定模拟案件,确定参与人员。

2.知识准备 案件和参与人员确定之后,老师对参与学生讲授对抗式庭审的基本知识,例如,笔者教案第二节至第五节的内容和其他相关知识。

3.视听资料准备 组织学生观看英美法国家和香港有关对抗式诉讼的影视作品,观看有关对抗式庭审的教学视听资料,例如,《中国庭审控辩技巧培训教程》[5]中所附的光碟。通过这些影视资料和视听教学资料,学生可以获得更多直观的知识。

4.细节准备 召开参与双方协调会,讨论案情和细节的设计。确定了模拟案件,基本案情是固定的,但具体模拟时允许在保持基本案情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变通一些细节。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同样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学生模拟,进行比赛,决出胜负。召开双方协调会,就是要对案件某些细节的改变彼此通气,达成共识,有针对性地做好应对工作,使得庭审过程顺利进行。

5.文件与提问环节准备 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提问设计。对抗式庭审控辩双方要准备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各自的“开头陈述”和“最终辩论”,此外,还包括对各个证人的主询问和交叉询问的问题设计,指导老师应提供范文。一般说来,这些文件和问题的准备越详细越好,不要只写一个大纲,否则,到了台上,无话可说,十分尴尬。这些法律文件可以先由具体角色准备,然后小组讨论,群策群力,最后形成较完美的书面文件。

(四)排练

通常,经过一个月左右的准备工作,就可以排练了,实践中,至少要通过两次以上的排练,才能最后登场。由于学生对对抗式诉讼的了解远不及我们自己的诉讼程序,所以,排练应当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

第一次排练中,通常是学生一边排练、老师一边讲解,因为,等到排练结束时再统一讲解,学生已经与前面的问题联系不起来了,没有效果。换言之,学生每进行一个程序甚至每完成一个细节,如果发现问题(程序上、实体上甚至生活常识问题),老师应当立刻叫停,当即更正并提出建议。由于对程序和准备材料的不熟悉,第一次排练通常都是断断续续,磕磕碰碰进行的,其中存在的问题,排练后加以解决。

第一次排练的目的主要是让学生对对抗式诉讼庭审有一个宏观的、直观的、完整的感受,同时,对案情有一个完整的串联。通常,一周或者两周之后,再进行第二次排练。第二次排练的要求主要是熟练、流畅,甚至脱稿进行(实践中,正式的庭审活动是允许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使用文稿的),条件具备,还可以彩排。

(五)法庭布局

英美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庭布局与我国的法庭有较大区别,即便是在英美法国家和地区之间,例如,美国和香港也有细微差异。通常布局如下:(1)法官席在法庭的正前方,高于法庭内其他坐席。这与中国的法庭相同。在很多影视作品中,我们看到法官戴假发,穿法袍,其实,不同的国家法官的着装是有区别的。在美国,无论什么级别的法院,法官都不戴假发,只穿法袍;在英联邦国家,治安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的法官也不戴假发,只穿法袍,但在中级以上的法院,法官戴假发,穿法袍。(2)书记员席在法官席的前面下方,但桌子的摆放有所不同,有的与法官平行,有的与法官垂直。(3)被告人在法庭的左侧(相对观众席而言)。这一点与中国的法庭不一样,中国的法庭,被告人在法官的正前方。(4)陪审团在法庭的右侧,与被告席相对。(5)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平起平坐,与法官相对。在美国,检察官在右边,靠近陪审团;在香港,检察官在左边,靠近被告人。在美国,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不戴假发,穿法袍,只是穿正装。但是,在英联邦国家,在中级以上的法院出庭,检察官和律师都戴假发、穿法袍,以至于人们无法区分谁是检察官,谁是律师。因为他们平起平坐在一排,且外表装束一样,人们只能从庭审程序和他们的发问中加以区分。(6)证人席在陪审团与书记员之间大约的位置。证人席上通常摆放一部圣经,以备证人宣誓使用,但不信奉基督教者或者无宗教信仰者不使用。

(六)对抗式庭审的基本程序

对抗式庭审开庭的基本程序在不同的英美法国家和地区稍有不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开庭也小有区别。下面是常见的基本程序:(1)全体起立,书记员宣布开庭。(2)法官入席,然后全体坐下。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要引导庭审活动顺利进行。首先,法官要根据程序提示双方应该做的事情,例如,控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控方是否还有问题要问等。其次,当一方询问证人与案件无关,或者有人身攻击之嫌,或者有诱导恐吓等,对方可以提出反对。这时候,法官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反对有效、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等决定。(3)询问控辩双方意见并开始选择陪审团成员。(4)陪审团成员宣誓。誓词通常为:“我庄严、真诚地宣誓,我将忠实地履行审判义务,依照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5)法官告知控辩双方作开头陈述(控方、辩方顺序);控、辩双方各自宣读自己事先准备好的书面开头陈述。(6)控方提供证人,并对己方证人主询问,然后由辩方交叉询问该证人,一直到控方提供证人完毕。证人出庭作证时,要在书记员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宣誓。通常是一只手放在圣经上,举起另一只手对上帝起誓。誓词的内容大致是:“我以上帝的名义发誓,我所说的一切都是真实的,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当然,如果证人不信奉基督教或者无宗教信仰者不使用圣经,但也要发誓。(7)最终辩论。控、辩双方各自宣读自己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最终辩论。(8)法官就本案的整体内容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涉及法律适用、证明责任等,这一环节的目的是提醒陪审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立足于事实和法律,而非个人好恶。(9)陪审团退席,进行秘密评议。(10)评议结束后,陪审团返回法庭宣布裁决结果。陪审团的裁决通常要求一致通过。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通常由陪审团团长宣读,也有将裁决交给法官宣读的),法官必须接受,被告人如已被审前拘留,则应当庭释放,庭审程序到此结束。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罪名成立,则由法官进行量刑,但不会当庭适用法律。通常,法院还要就量刑问题专门开庭。第二次开庭,陪审团不再参加。(11)法官宣布休庭。

四、结 语

英美法中对抗式诉讼的庭审模式在设计上是科学的、合理的,它更有利于达到法庭调查的目的——查明案件事实。这些凝结着人类宝贵经验的知识和技能,是人类先进文化的一部分,不因国家体制、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不同而不同。显然,我们从中得到的,不仅仅是律师的辩护技巧,更多的是对现有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与改革。

[1]Hand Book 1998,Faculty of Law Northern Territory University[M].Darwin:NTUniprint,1998:32 -33.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首届对抗制庭审技巧邀请赛”即将举行[EB/OL].(2005-12-02)[2010-11-28].http:∥www.civillaw.com.cn/announce/default.asp?id=527.

[3]美、中、印三国法官在美模拟开庭审判一起专利案件[EB/OL].(2009-06-11)[2010-11-28].http:∥www.21etm.com/bencandy.php?fid=44&id=960.

[4]中国式对抗制刑事庭审方式模拟审判暨研讨会在河南省周口市成功召开[EB/OL].(2007-12-25)[2010-11-28].http:∥www.procedurallaw.cn/xwzx/200807/t20080724_41308.html.

[5]赫伯特.布曼.中国庭审控辩技巧培训教程[M].丁相顺,金云峰,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271-371.

On the Teaching of Adversarial System M oot Court in Legal Clinic

ZHANGWei

(Law school,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China)

The adversarial system moot court is the internal demand of legal clinic course and it can train students’ability in question design and questioning skills.To reach the teaching purpose,teacher should do wellwith relevant knowledge lecturing,case selection,role determination,pretrial preparation,rehearsal and instruction aswell.

legal clinic;adversarial system;moot court

G 642

A

1004-1710(2011)03-0124-06

2010-12-10

张卫(1956-),男,重庆万州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导,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责任编辑: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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