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文
——国际贸易合同翻译的新论域

2011-04-08 04:40钱立武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互文互文性国际贸易

钱立武

(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国际商务系,广东 广州 510507)

互文
——国际贸易合同翻译的新论域

钱立武

(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国际商务系,广东 广州 510507)

中外法律逻辑思维模式的趋同性、法律规则基本构成要素的一致性以及法律语句的相似性造成了合同文本在词汇和句法两个微观层面上广泛使用互文符号。如何实现互文转换决定了源语合同和目的语合同能否实现语言规范和法律效力的双重等效。因此,互文理论为国际贸易合同翻译提供了一个新的论域。

互文理论;词汇和句法;国际贸易合同翻译;新论域

一 引 言

互文理论是在西方结构主义和批评主义理论影响下,于上世纪60年代产生,70年代到8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的一种文本理论。该理论的始提者克里斯蒂娃(Julia Kristeva)将互文这一术语的内涵表述为:“任何文本的构成都仿佛是一些引文的拼接,任何文本都是对另一个文本的吸收和转换。”[1]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单独的文本的意义都是不能自足的,其意义总是在和其他文本相互关联、相互指涉的过程中产生。继克里斯蒂娃后,不少文学理论家也提出了关于互文性的理论并对其进行了阐释。法国文学批评家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提出了“所有的文本都是互文本”的新命题,他认为:互文性既是一种历时性展开,又是一种共时性展开,它既是一个文本相互作用的无名模式的总场,又是文本先前的和当前整个言语的整合。[2]

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互文理论从最初的文学批评领域走向了包括美学、哲学以及现代语言学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对众多的人文社科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后现代文本理论之所以能为翻译学研究提供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指导,其原因非常简单:互文理论和翻译学研究具有紧密关联性。翻译活动本身就是一种鲜明的互文性活动,在源语与目的语、作者与译者、源语读者与目的语读者、源语文本与目的语文本以及源语文化与目的语文化之间都有着广泛意义上的互文关系。翻译活动不仅包含着语言之间、文本之间、意义之间的转换,而且诸多原文和诸多译文还在更广阔的时空进行着互相补充、互相指涉,从而创造出比单纯的翻版或复制更为丰富的意义。[3]

目前,互文理论已经广泛运用于各种领域的翻译,如文学作品、戏剧、旅游文本、公示语、法律法规。本文立足于联合国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以下简称《示范合同》)这一具体文本,从互文理论的视角来阐释国际贸易合同的翻译,尝试为其提供方法论上的借鉴。

二 互文理论指导国际贸易合同翻译的可行性

国际贸易合同属于法律文体,一经各方正式签字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合同文本的效力和法律文本一样,都具有三种效力,即授权、强制以及禁止。法律语言学家萨斯维奇(Susan Sarcevic)依据功能将法律文本分为三类:规范性功能为主的文本(法律、法规、法典、合同、条约和公约等)、描述性功能为主兼有规范性功能的文本(司法决议、申诉书、判决书等)、描述性功能的文本(法律论文、教材等)。[4]本文所探讨的国际贸易合同属于规范性功能为主的法律文本。

人类思维和语言的普遍性是实现语际翻译和互文转换的基础。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言语是思想、经历的表达,文字是语言的表达。种族不同则言语不同,文字也不同。但人类的思想反映是一样的,语言的词汇只是这些思想的标记”。法律文本除了具备这些所有文本的共性特征之外,其实现互文转换的另一基础是中外法律逻辑思维模式的趋同性、法律规则基本构成要素的一致性和立法文本结构的相似性。[5]英语文体学家大卫·克里斯特尔和德拉克·戴维(David Crystal & Derek Davy)指出,大部分法律语句都体现为下面两种句型:If X, then Y shall do Z.和If X, then Y shall be Z.。其中,“If X”是对法律所适用的情景的描述,“Y”表示法律主体,“Z”表示行为。在我国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以及我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潘庆云、陈炯等法律语言学家将我国的法律语句总结三种:1.表达禁止性规范的:条件和情况+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制裁;2.表达授权性规范的:条件和情况+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3.表达义务性规范的:条件和情况+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由此可见,英汉法律文本中的语句结构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以下面两个“授权句”为例:

例 1:…if the seller is authorized to send the goods hemay ship them under reservation, and may tenderthe documents of title…(《美国统一商法典》2-310(b))

例2: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正是因为法律文本的上述特征,法律语言学家巴希亚(Bhatia)指出,“在所有的专业语篇中,法律语篇中一些典型的互文手段的运用是最为广泛的”,“法律语篇,尤其规范性法律语篇所展现出的互文性关联的广度和深度在其他任何语篇中都是很少被观察到的。在这种专业语篇中的互文性关联的功能似乎不仅仅是使当前语篇与先前的语篇产生相互关联,而且还显示出同一法律语篇或相关法律语篇的条文之间许多具体的法律关系”。[6]

互文理论不仅可以在认识论层面上给法律文本翻译研究带来有益的启发,同时它作为一种文本分析的手段对于法律文本翻译实践也有着积极的方法论意义。互文现象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包括照应、替代、引用、参考、暗示、用典、模仿、重写等,但大致可以将其分为语言层面上的互文和文化层面上的互文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互文正是翻译过程中源语文本与目的语文本之间在词汇、句法和语篇层面的吸收和转换、互动与交流的关系。由于法律文本翻译并不是用目的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源语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包括语言转换和法律转换的双重转换过程,所以在翻译合同等法律文本时如果对源语文本中互文符号阐释不当,就会导致对源语文本的错误理解,造成误译,并进而引发合同和法律纠纷。因此,正确识别、阐释和转换互文符号对于合同文本的翻译来说非常重要。

三 互文理论在国际贸易合同翻译中的应用

哈蒂姆和梅森(Hatim & Mason)将“互文符号”定义为:“激发互文搜索过程,驱动符号加工行为的语篇因素”。[7]它可能是微观层面的词汇、句法,也可能是宏观层面的语篇。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示范合同》为研究语料,从词汇和句法两个微观层面来分析国际贸易合同翻译中互文手段的应用,探讨如何运用互文理论来指导国际贸易合同翻译。

(一)词汇的互文转换

哈蒂姆和梅森认为“参照”是现行互文性的第一种,无论是在文学文本还是非文学文本中都普遍存在。国际贸易合同的起草者在合同文本的撰写中经常使用“参照”这一互文手段,实现显示语篇的权威性、提供术语解释、实现语篇连贯以及限定法律适用范围等四种目的。[8]在合同的汉语文本中常见的互文符号有“依照”、“根据”、“适用……”、“包括”等,而在合同的英文文本中常见的则有“in accordance with”、“in conformity with”、“under”、“by virtue of”、“apply”、“subject to”、“refer to”、“include”等。例如:

例3:4.3:The price indicated under I-2 (contract price)includes any costs which are at the Seller's charge according to this Contract. However, should the Seller bear any costs which,according to this Contract, are for the Buyer's account (e.g. for transportation or insurance under EXW or FCA), such sums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having been included in the price under I-2 and shall be reimbursed by the Buyer.

译文:4.3:第I-2款(合同价款)注明的价款包括卖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的任何费用。但是,如果卖方承担了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应由买方承担的费用(比如:EXW或FCA术语中的运输费或保险费),那么这些款项不应视为已包含在第I-2款项下注明的价款中,买方应予偿还。

例4:5.5...the Buyer is to provide, at least 30 days before the agreed date of delivery or at least 30 days before the earliest date within the agreed delivery period, a first demand bank

guarantee subject to 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or a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ubject either to such Rules or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either case issued by a reputable bank.

译文:5.5:……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

依据互文联系是否激起了文本外的知识和思想体系,哈蒂姆和梅森提出了内互文性和外互文性,其中内互文性被看作是同一文本内有关因素的关系,包括语义连贯与形式衔接,是语篇得以建构的基础;而外互文性则被看作为不同文本之间的参照关系,通过这种参照关系使原文本融入新的文化内涵和知识结构。在例3中,合同文本中的互文符号includes、included和according to使该条款和合同文本中的其他条款形成了内互文关系,继而实现了合同文本内部的语篇连贯和衔接。在《示范合同》中频繁出现的实现语篇连贯的互文符号还有“under”(依照)、“be governed by”(受……约束)、“check”(对照)等。在例4中,通过使用“subject to”这一互文符号,实现了该条款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这两个国际惯例的外互文关系,使原合同文本融入了“权威性”这一法律文本所应有的重要特征。除了“subject to”之外,《示范合同》还经常使用“be governed by”(适用)、“submit”(适用)、“apply”(适用)等。

由此两例可见,在对合同文本进行翻译时,译者必须基于原合同文本的互文符号而使用与其相同的互文手段,从而体现合同文本的权威性、严谨性等法律文本的显著特点。实现不同语际之间词汇的互文转换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在目的语中找到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都对等的词语来保持互文符号的符号地位;另一种是当由于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等的不同造成无法找到上述互文符号,则必须通过揭示出目的语符号语言和法律的意义,采取必要的补偿措施来实现从原文文本到目的语文本的互文转换。囿于篇幅,本文在此不展开论述。

(二)句法的互文转换

从语言学角度来说,英汉两种语言在句法方面的最大区别是形合和意合的区分。汉语句法讲究集文成质,以意为主,句法关系主要依靠词序和语义来表现,很少使用纯粹语法和逻辑意义上的连接词,常用散句、松句、紧缩句、省略句、流水句和并列形式的复句,以短句居多;英语则被认为是重形合的语言,语法成分在句子中有其独立作用,通过词形变化来组句,句子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常借助关系词、连接词、介词以及其他连接手段,把各种成分连接起来,构成长句。

法律文本作为一种庄重性文体,其语言是意合的典型——冗长繁复是其表征,语义逻辑明晰是其本质。克里斯特尔认为法律文体在句法上的主要特点有:(1)极少使用标点符号将行文断开;(2)句子冗长繁复;(3)重复使用词汇,很少使用代词进行前置替代;(4)英语法律文本的最根本的逻辑结构为“if X, then Z shall be Y”或“if X,then Z shall do Y”;(5)大量使用名词性词语、从句。国际贸易合同语言属于规范性法律语言,受法律语言的影响很大。与规范性法律语言的说理逻辑一致,合同英语也是以if,where等引出法律所适用的情景,然后再陈述相应的法律行为。《示范合同》中最常见的程式化语句是“If…,…shall…”、“If…,…must…”、“If…,…will…”以及“If…,…may…”等句式。在一些条款中,合同撰写者也使用了“Where…,…shall/will/must/may…”这一句式。例如:

例5:3:If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at the Buyer is entitled to inspect the goods before shipment, the Seller must notify the Buyer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before the shipment that the goods are ready for inspection at the agreed place.

译文:3: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必须在装运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在约定的地点已准备好进行检验。

例6:5.4:If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on payment by documentary collection, then, unless otherwise agreed,documents will be tendered against payment (D/P) and the tender will in any case be subject to 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译文:5.4:如果双方约定通过跟单托收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单证应在付款时交付(付款交单),单证的交付无论如何应受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支配。

例7:10.2:If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upon a cancellation date in Box I-9, the Buyer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by notification to the Seller as regards goods which have not been delivered by such cancellation date for any reason whatsoever(including a force majeure event).

译文:10.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第I-9条中就合同解除日期达成一致,基于货物由于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在解除合同日期前交付,买方有权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例8:11.6:Where the Buyer elects to retain non-conforming goods, he shall be entitled to a sum equal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value of the goods at the agre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f they had conformed with the Contract and their value at the same place as delivered, such sum not to exceed 15% of the price of those goods.

译文:11.6:买方选择保留不符约定的货物的,买方有权获得相当于若货物与合同相符时在约定目的地的货物价格与实际交付时在同一地的价格之间的差价。这些差价不应超过不符约定货物价款的15%。

英汉法律文本的程式化语句的逻辑结构模式是一致的,具体体现为表达禁止性规范的“禁令句”、表达授权规范的“授权句”和表达义务性规范的“要求句”。由于国际贸易合同的目的是在平等贸易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合同文本中表达授权性规范的“授权句”和表达义务性规范的“要求句”出现频率非常高。如例 5和例6通过“must”和“will”进行义务设定,例7和例8则通过“may”和“shall”进行权力授予。因此,从句法结构方面来将,合同文本翻译的关键就是合同语言的程式化语句的互文转换。在互文转换过程中,有两方面的因素是至关重要的:第一,“假定要素”(条件和情况)的互文转换;第二,“处理要素”(制裁和义务)的互文转换。在英语合同文本中,“假定要素”语句主要是由连词“if”和“where”引导。在翻译时,译者必须首先识别这两个互文符号,然后再转换为汉语“如果”进行条件假定。在实务当中,“where”一词的互文转换常被译者所忽略。如例8中,译者只是将“where”的意思翻译出来,而没有实现程式化语句的句法结构转换,因而淡化了合同文本的“程式化”特点。笔者认为应翻译为“如果买方选择保留不符合约定的货物的,则买方有权获得……”。

无论是“授权句”还是“要求句”,其授权功能和义务功能都是通过不同情态量值的情态动词的使用来实现。情态动词“may”用于“允许句”中,用来表达“授权功能”(如例7);“must”和“will”用于“要求句”,用来表达“义务功能”(如例5、例6)。其中,“must”一词属于高情态量值词,常用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本当中,突出法律的权威性和官方性,强调立法的权力性。若用于合同文本中,主要是用来强调义务性。在翻译带有“must”、“will”这些互文符号的“要求句”时,应根据情态量值的不同相应转换为高情态值的“必须”(如例 5)和中情态值的“应”或“应当”(如例 6)。按照法律文本的句法要求,“shall”常用于“制裁句”中,用来表达“制裁功能”;但在语言学方面,由于shall一词同时具备指示性作用和施为性作用,而指示性的施为性作用必须有一个确定的对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这个确定对象,而且这种指示性的施为性行为模糊了合同的施为性行为,使其看起来具有指导性,而非强制性。因此,在翻译带有“shall”这一互文符号的合同语句时,必须先区分其功能是“指导性”还而“强制性”,如是前者,可翻译为“可”或“有权”(如例8);如是后者,可翻译为“应该”或“必须”。

四 结 语

国际贸易合同语言是一种高度程式化的语言,合同起草者习惯使用法言法语来约定合同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与文学类文本相比,互文符号在合同文本中使用得更为普遍。在翻译合同时,译者应以互文理论为指导,首先识别源语合同中的互文符号,继而了解这些互文符号在源语中的准确含义,准确地它们转换为目的语合同中互文符号,最终实现源语合同和目的语合同在语言规范和法律效力上的双重等效。至于合同文本的语篇互文转换以及如何对翻译中因为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互文转换补偿,理论上尚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1]秦海鹰.互文性理论的缘起与流变[J].外国文学评论,2004,(3):19.

[2]黄念然.当代西方文论中互文性理论[J].外国文学评论,1999,(3):18.

[3]秦文华.在翻译文本新墨痕的字里行间——从互文性角度谈翻译[J].外国语,2002,(2):55.

[4]Sarcevic,Susan.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M].The Hague/Boston/Lond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11.

[5]刘迎春.古法英译话互文——以《唐律》为个案分析的中国古代法律英译研究[D].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61,62,63.

[6]王海燕.互文视角下的合同法规翻译[J].中国翻译,2008,(6):64.

[7]Hatim,Basil and Mason,Ian.Discourse and the Translator[M].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133.

[8]Bhatia,V.K.Intertextuality in Legal Discourse[EB/OL].http://www.jalt-publications.

Abstract: Owing to the convergence of the model of legal logic, the consistency of components of legal rules and the similarity of legal statements, intertextual transfer is widely used in contract texts at the lexical and syntactic levels. How to realize intertextual transfer determines whether the contracts in the source language and target language could have double equivalents in both language regulation and legal effect. Therefore, the theory of intertextuality offers a brand new domain in trans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ntracts.

Key Words: Theory of intertextuality; vocabulary and syntax; trans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ntract; new domain

Intertextuality:The New Domain of the Trans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ntracts

QIAN Li-wu
(Guangdong Teachers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 and Arts,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07, China)

H059

A

1673-2219(2011)03-0170-04

2011-01-20

钱立武(1971-),男,湖南邵阳人,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讲师,硕士,国际贸易商务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为商务文本翻译、高职商务英语教学。

(责任编校:张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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