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浅析

2011-04-12 08:59刘汉娟
山西水土保持科技 2011年2期
关键词: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监理

刘汉娟

(南宁市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复核水土保持设施技术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的内容,对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数量和质量的认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进行分析,结合水土流失背景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实施状况,综合评价建成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等级,并对所建成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责任、遗留问题等提出处理建议。验收技术评估是行政验收的技术依据,是政府职能的延伸。

1 技术评估主要内容

1.1 评估机构资质及成员要求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资质,现阶段下,也可由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质代替,但承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或监测工作的单位不能承担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应是水土保持、水工建筑、林学与牧草、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既要有相关专业的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咨询评估机构要对评估成果及结论负责。

1.2 技术评估的主要内容

技术评估工作包括十方面内容:

一是评价建设单位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

二是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及实施情况。

三是评价施工单位制定和遵守相关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调查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种类、数量和防治效果。

四是抽查核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对重要单位工程进行核实和评价,检查评价其施工质量,检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评价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

五是判别生产建设项目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是否满足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分析能否达到批复同意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六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与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情况,调查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分析评价水土保持设施试运行的效果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

七是根据水土保持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或评价鉴定意见,评估工程质量等级或质量情况。

八是分析评价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

九是开展公众调查,了解当地群众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满意程度,总结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

十是提出行政验收前、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3 技术评估成果

技术评估成果包括以下方面: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说明;③重要单位工程影像资料;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上述技术评估成果中,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过程及依据、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概况、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附竣工示意图和工程量)、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和质量情况、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水土保持管理情况及技术评估结论与建议等。相关附件指综合组、工程组、植物组及财经组的各组技术评估意见,主要内容是从各专业角度,进行客观详细的技术评估,出具相应的竣工图样、完成工程量详表以及专项财务支出和经济评价等,提出各专业技术评估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2 技术评估中重点问题的处理方法

2.1 关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数量

依据工程设计、工程标段、工程监理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分析确定。

2.2 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以工程的自查初验和监理验收等为基础,结合验收评估过程中的抽查、检验结果,经分析研究后评定。对涉及工程安全(特别是弃渣场、尾矿库及高陡边坡、泥石流、滑坡等防护工程)的,要慎重做出结论。

2.3 关于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变更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依据,允许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变更。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可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总体框架基础上有所修改、增减,但不得低于原技术标准和防护要求;如有水土保持措施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报批。技术评估要从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是否增强水土保持功能和效果等方面对设计变更进行评价,要鼓励进行设计优化。

2.4 关于取料场、弃渣场的设计变更与移交

5万 m3以上的料(渣)场地点变更和挡墙等重要防护措施变更应作为重大设计变更,要报批或备案。1万 m3以上 5万 m3以下的料(渣)场只有在通过验收后才能正式移交地方,并同时移交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未验收移交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2.5 关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技术评估范围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依据。可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核定实际扰动范围。当有部分工程未征地建设时可以核减,当有新增的征地或使用土地时应予以核增。生产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为工程实际征占和管理的土地范围。

2.6 关于移民区水土保持验收

当移民规模和投资规模比较小时,应全部纳入本次评估的验收范围;当移民规模和投资规模较大时,考虑单独验收。

2.7 关于水土保持监测、监理

水土保持验收应有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监理报告,没有的要补充。对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的,要在技术评估报告中作为存在问题明确提出。

2.8 关于水土保持投资

从水土保持评估的实际出发,水土保持投资要依据决算、审计的文件及合同、监理和验收的资料进行核算,并慎重做出财务评估结论。评估报告中的水土保持投资要符合工程实际,同时要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另外,要严格区分主体工程投资和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应属主体的投资不应列入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主体工程投资,更不能计入新增水土保持投资。

2.9 关于前期工程的水土保持验收

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验收本期工程时,要同时验收前几期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对非本期工程可适用最低标准。但如不是同一个建设单位时,只验收与本期工程有关的水土保持设施。防治标准六项指标以本工程为基数进行计算。

2.10 关于自然恢复是否计入水土保持植被措施

除非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明确的设计和要求,否则自然恢复的植被不能认定为水土保持措施,也不能计入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2.11 关于植物措施的标准

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减少投资,将水土保持方案中较高标准的植被措施改成了较低标准的植被措施,造成实施后的景观效果发生很大变化。在景观要求不高的部位和不影响水土保持防护功能的前提下,这种修改是允许的;但在景观要求比较高的部位,则不允许。在景观要求较高的部位,评估时应充分考虑景观美化的需要,应对现有植被措施的不足提出完善和改进的要求。

2.12 关于六大指标的计算

一是要按新标准的规定计算,二是按有关的原则确定各项参数。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按新标准执行;在此之前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按旧标准执行,能达到新标准的,按新标准验收。一般情况下,技术评估应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六项指标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应达到的防治标准。个别指标没有达到标准的,技术评估单位要进行认真分析论证,并提出可否验收的意见。

2.13 关于预留场地

预留场地如果无明确安排用途,需要完成相关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后期明确安排用途的,可以暂不开展水土保持防治工作,但闲置期限不能超过一年。预留场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如平整、覆盖、排水、工程拦挡、植物防护等措施。总体上要求:一是生态景观不能破坏,二是不能留有水土流失隐患。

2.14 关于应急渣(灰)场设置

对渣(灰)利用率较高的生产建设项目,要制定渣(灰)不能充分利用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和措施,设置应急渣(灰)场并实施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2.15 关于灰场截水沟的设置

对于没有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灰场截水沟的,技术评估要对取消截水沟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说明。

2.16 关于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未实施植物措施占全部植物措施比例超过 5%的不能进行验收,情况特殊的可放宽至 10%。自然恢复原则上不计入植物措施,当其郁闭度等指标达到规范要求的可不再实施原设计植物措施,但应作为未落实问题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提出。

2.17 关于整改要求落实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生产建设项目提出了整改要求的,技术评估报告中要有专门内容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3 建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在行政验收工作中承担着技术支撑和纽带作用,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直接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难度较大。为此提出建议:一是编制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水土保持方案,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建设单位应提高自身的生态环境意识,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三是加强建设过程的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这是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力保障,是推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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