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历史变迁及其改革发展方向

2011-08-15 00:50周静菊
铜陵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改革

周静菊

(江苏大学,江苏镇江212013)

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历史变迁及其改革发展方向

周静菊

(江苏大学,江苏镇江212013)

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源于高校的安全需要与秩序诉求。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是高校保卫组织变迁的思想基础,相关法律法规是高校保卫组织变迁的直接依据与具体体现。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改革与发展应秉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价值理念,探索创新实践模式,并用法律制度加以引导与规范。

保卫组织;历史变迁;安全需要;社会价值观;法律法规

我国高校①保卫组织,广义上是指保卫我国高校安全的一切组织机构,既包括保卫高校的外部保卫组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又包括高校内部的保卫组织。高校内部的保卫组织,既有在编或非在编的、常设与不常设机构(保卫处、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等),即高校设立的内部保卫组织,还有高校师生员工的保卫自组织(治保会、大学生自卫队等)。本文研究的是狭义上的高校保卫组织,仅指我国高校内部负责安全保卫的在编常设保卫机构,即高校内部安全保卫专职部门,现在大多称为保卫处(科),其安全管理范围具有区域限定性,只管辖高校校园,其职能在于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公共安全与秩序。

一、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历史沿革

高校保卫组织是高等教育发展的衍生物。从横向空间而言,世界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与大学制度的不同,高校保卫组织的设置形式、法律性质、职责职权和赋权方式各异,②但是各国高校保卫组织具有相似的保卫高校安全的职能。我国高等教育发端于清末,初步成长于民国时期,目前正处于深化改革发展阶段,我国高校保卫组织随之变迁。从我国纵向历史观察,高校保卫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既是我国高等教育萌生与发展的客观产物,又受到政治体制变动、政权更迭等政治因素的主导,各个时期高校保卫组织的名称、设置形式、法律性质、职责职权等都有所不同,但维护高校内部安全始终是它的基本职能。

(一)清末及民国时期高校保卫组织

清末及民国初期,我国高校大多是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团体,高校内部未设独立的安全保卫机构,其安全保卫职责由政府的“请愿巡警”承担,执行请愿巡警制度。高校请愿巡警体制是清末民初实行的由高校承担薪佩服装、经费等费用,向当地警察机关自愿请求派遣警察到高校常驻守卫的做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至抗战爆发期间,请愿巡警设置范围扩大,出现自募驻卫警察。当时南京、北京、上海、武汉、杭州等城市出现了“校警”,即驻卫各大学的警察,如:国立中央大学、武汉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暨南大学等高校皆有校警,1933年,全国主要国立大学有校警215人,枪械130余支。1939年12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驻卫警察派遣办法》,规定各公私团体可向所在地警察机关请求派遣警察常驻警卫,又称“请愿驻卫警察”。在管理体制上,高校请愿驻卫警察受管辖警察机关主管长官和高校校长指挥监督,所需各项经费概由高校负担,枪械由管辖警察机关发给,承担高校警卫、治安弹压和辅助调处单位纠纷等职责。[1]35-361931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的《专科以上学校工警人数暂行标准》,规定了高校聘用工警人数的计算标准:“专科以上学校卫警人数应以教职员人数四分之一与学生人数二十分之一之和为最高额”,以师生员工的人数规模来计算,当时我国主要国立高校多已形成一定人数的驻卫警察队伍。民国时期高校内部共设置三大部门,一是教务处、二是训导处、三是总务处,驻卫警察队伍隶属于总务处(庶务组)。[2]

(二)抗战及解放战争时期苏区高校保卫组织

抗日战争初期,中共苏维埃政府仿效前苏联模式,建立国家政治保卫局,后发展为延安保安处,下设学校保安组,负责边区大、中、小学的锄奸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学校保安组不属于高校内部机构,不受高校领导,它是中共苏维埃政府的行政下设机构。

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学校保安组改由学校负责人主管,工作上受区保安处指导,初步形成高校保卫组织受政府安全机关与高校双重领导的高校保卫模式。[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校保卫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一些高校保卫组织仍然沿用各自原有的组织模式,履行着保卫高校的职能。如:公安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沿用驻卫警察制度,从1950年到1956年,南京高校继续使用驻卫警察。[1]36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造、改革与发展,高校保卫组织变迁至现在的模式。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分四个时期来考察新中国高校保卫组织的变迁。

1.改造建设期,指1950年至1966年期间。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和公安部先后发布一系列行政规章,改造和建设高校保卫组织。1950年起,全国高校陆续建立保卫机构,少数高校如厦门大学、武汉大学等还建立了公安派出所。[4]121953年公安部要求普通大专院校内部不设公开保卫组织,保卫组织设在人事或组织部门。1954年公安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文化保卫工作会议,要求各高校建立保卫科(保卫组),受高校党委或人事部门管辖,业务上受公安机关指导。1959年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召开,决议要求各大专院校公开保卫组织和保卫工作,从此高校内部公开设保卫科。[5]这一时期的高校保卫组织,既是高校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与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行使公安部门授予的执法权力。主要任务是:“同隐藏在高校内部的阶级敌人作斗争,同反革命破坏活动作斗争,同刑事犯罪作斗争,同各类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保障高校安全。”[4]12

2.破坏停顿期,指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文革期。全国高校保卫组织被撤销,推行民兵、治保、消防“三位一体”的“武装保卫组”。[5]高校保卫组织被彻底破坏,组织建设停顿。

3.恢复建设期。1978年至1993年是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恢复与建设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高校保卫组织得以恢复重建。1980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全国高校将保卫科扩编为保卫处,并与人事、组织、武装部门分开,置于高校党政组织的直接领导之下。1985年,公安部发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8年,根据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国360多所重点高校的公安保卫组织改建为高校公安机构。这一时期高校保卫组织有保卫处(科)、派出所或公安处等称谓,既是公安部门派出的代表机关,又是高校职能部门,受公安机关与高校党委的双重领导,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双重领导”的运作机制,行使一定的执法权力,具体的执法权力有:“查破一般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包括勘查现场、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警告裁决;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监外执行、假释、缓刑、判处管制罪犯的权力;但没有逮捕、拘留、审讯、搜查、没收、罚款的权力。”③

4.改革发展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带动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全面进行。在国家全方位改革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1994年起,我国高校保卫组织也步入了改革发展期。1993年和1998年,我国政府进行了第三次和第四次行政改革,重点在于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4年4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1996年公安部发布《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公安行政体制改革同时展开,这两个领域的改革直接关系到高校保卫组织的改革发展方向。高校公安体制改革的推行,在全国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高校公安体制模式:即“上海模式”、“武汉模式”和“江西模式”。[6]1994年以来,除部分重点高校以外,全国大部分高校保卫组织改变了法律性质,从此,它们仅仅是高校的职能部门,不再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1995年《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1997年新《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从法律上将原授予高校保卫组织的一定执法权完全撤销。2004年12月,国务院公布施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1条具体规定了内部单位治安保卫机构的职责,第22条规定:“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这一具体规定至今没有发布。目前,公安行政改革仍在继续,高等教育改革方兴未艾,我国高校保卫组织必然同样面临进一步的改革与发展。

二、我国高校保卫组织变迁的法理分析

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归根结底是高校安全需要的产物。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为高校保卫组织变迁奠定了思想基础。各个时期有关高校保卫的法律法规,是高校保卫组织变迁的直接依据与具体体现。

(一)安全需要是高校保卫组织变迁的源动力

人类学家马斯洛提出了人类需要的五层次理论,他认为,人的需要具有层次性,像阶梯一样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当低一级需要满足后,就开始追求高一层次的需要。根据需要内容可将人的需要由低到高分为以下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其中“安全需要”处于第二层次,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只有满足了高校师生员工的安全需要,他们才能去追求“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需要,从而促进高校建设与高等教育的发展。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史看,清末与民国初年,在我国高校产生之初,为满足高校安全需要与秩序诉求,“请愿巡警”入驻高校。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办学规模逐渐扩大,人财物的增长,导致安全需要量大大提高,这种安全需要量,一方面是指单纯保卫数量的积累,它要求有更多的保卫力量入驻高校才能满足需要,驻警人数的自然增加促进了高校保卫队伍的形成;另一方面是指安全需要内容的增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日渐丰富,决定了高校安全需要的内容日益增加。安全需要量的大幅度变化,事实上促成了高校保卫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相应的职权要求和赋权方式、运作模式等等一系列渐进性调整。因此,高校师生员工的安全需要与高校自身的秩序诉求,是高校保卫组织产生与发展的源动力。

(二)社会价值观变化是高校保卫组织变迁的思想基础

我国高等教育发端于清末,从20世纪初至中叶的几十年间,我国经历了旧民主主义革命与新民主主义革命,从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清王朝,到资产阶级专政的中华民国,到最终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我国的社会形态由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以人的依赖为特征的前资本主义形态,向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以物的依赖为特征的第二形态,即资本主义形态和社会主义形态的转型,至今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之相呼应,传统的儒家价值观一直占据社会主流地位,20世纪初,受启蒙运动、救亡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的冲击,民主、自由的现代价值观念开始在中国传播,在思想传播的最前沿——高校,这一时期获得了极大的自主权,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高校保卫力量也得以发展壮大,形成了保卫队伍。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仍然属于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社会,传统儒家价值观赖以存在和确立的社会结构,特别是经济结构和人们的实际生存状态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虽历经政权更替和外来价值观的碰撞,并没有撼动其主流地位,它保留了其主要内核以不同的面貌一路传承下来。[7]这种一元化的传统儒家价值观,极具理想化、泛政治化、泛道德化色彩,是滋养“专制”的最好土壤,造就家国一体的中国传统社会,导致这一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受政府直接控制,实行科层制管理,行政化严重。高校保卫组织的设置、职能与职权等都服从于阶级斗争,服从于政治需要,抉择于政府行政命令,这一时期有关高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政策性与不稳定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市场经济内生的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社会价值观念,以及全球化带来的外域文化影响,促进了我国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改革的深入,我国由传统社会急剧向现代社会转型。伴随这一过程,一元化传统儒家价值观主流地位被打破,权利观念、法治观念深入人心,逐渐形成了以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核心的多元化社会价值体系。表现在社会政治价值理念上,我国政府由“权力型政府”向“权利型政府”、“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公共行政的治理价值理念受到关注。消解过分集中的公权力,让部分公权力回归社会,规范约束公权力成为政府行政改革的基本方向。表现在社会经济价值观念上,由公平优先的绝对平均主义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最终调整为向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价值取向过渡。表现在社会文化价值理念上,由群体本位的经验性伦理文化,向以个体自由为核心的公民本位理性契约文化转变。社会经历了由“政治主导”到“经济主导”再到“人文公共性”的制度文化追求历程。[8]在高等教育领域,国家尝试着逐步撤出直接介入高等教育具体管理的公权力,扩大高校自主管理范围,通过《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颁行,国家从法律上排除高校行使一定执法权的资格,收回高校保卫组织原本拥有的部分警察权,高校保卫组织变成了单纯的高校内部管理部门,其职责、职权、管理体制与法律地位被大幅度调整。

(三)法律法规是高校保卫组织变迁的直接依据与体现

我国高校保卫组织变迁,直接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中多为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民国初年颁布了《请愿巡警暂行章程》,一些高校开始出现自募驻卫警察。1939年12月,民国政府内政部颁布《驻卫警察派遣办法》,该办法将“卫警”与“校警”统称为驻卫警察,规范高校驻卫警察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公安部第一次全国文化保卫工作会议,要求高校建立保卫科(组)。1962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保卫处、科细则(试行草案)》。1980年5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将全国高校保卫组织由保卫科(组)扩编为保卫处,并赋予执行公安机关的一定权力。1985年3月公安部颁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上述纪要规定。1986年9月,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1988年4月,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原则上撤销高校设立的公安机构。1996年7月,公安部印发《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199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199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行,彻底切断了高校保卫组织与公安机关的隶属关系,撤销了原拥有的行政公权力。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内部保卫组织的职责:安全教育与安全防范,不具备打击违法犯罪的功能,高校参照执行。

三、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改革发展方向

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改革与发展的“快车道”。高校的人事制度、行政制度、后勤社会化等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并正向纵深发展。高校保卫组织的改革与发展是高校改革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当下社会变革迅猛、高校日趋社会化、复杂化的形势下,它的改革与发展应有其独具的实践模式。

(一)社会公共管理结构的优化

首先,在国家与社会宏观层面,进一步促进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一方面,深入进行政府行政改革,实现“消解过分集中公权力”的行政改革目标,分解与约束公权力。另一方面,扶持与培育市民社会,赋予社会组织相应的社会管理权力,壮大市民社会力量,由国家与社会共同承担起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因此,政府从部分公共管理领域的撤出,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断政府与该领域所有的行政权力关联,消极行政,而应是政府积极转换身份,由直接管理者转变为间接管理者,并将管理这一公共领域的部分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以一定方式同时转移给相应的社会组织,监督与促进社会的自我管理。政府行政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因此,在政府转变职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下列威胁公民权利的现象:一是政府撤出时收回了原来在该领域发挥作用的全部公权力,理应承接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毫无权力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承担起管理社会的责任,则必然陷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社会管理怪圈,公民权利保护不足。二是政府收回的公权力归于某个行政部门,助长了行政权力的再度集中,无形中增加了侵害公民权利的可能性。三是社会组织在没有政府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实际行使着行政管理权,并缺乏制度的约束与监督,法治原则被抛弃,公民权利受到潜在威胁。

其次,在高校这一具体层面,保护师生员工的权利与高校自身的合法权益,是高校管理的基本要求。我国现有高校校园面积广大,不少地区都形成了大规模的大学城,是国家科研资源的重要储备地。高校这一特殊社区,除了人员密集财物集中的特点外,聚居人员主要成分是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他们血气方刚、思想活跃。高校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不言而喻,高校的公共安全管理责任极其重大与特殊。责任与权力是一对共生的关系,没有权力,就没有责任,要履行职责,则必然需要相应的权力,但是高校实际上不具备相应的公共管理行政权力。政府在撤出具体管理事务,转变为高校的间接管理者的同时,应将原有管理高校公共事务的那部分公权力以一定方式赋予高校,高校才有力量真正负担起自身的公共管理责任,才能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维护高校公共安全。因此,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赋予高校保卫组织确定的执法权限,既可以实现公安行政改革目标,分解我国过分集中的警察权,又可以增强高校保卫组织安全管理力量,有效满足高校师生员工的安全需要,还能促进公民权利的积极保护,改变我国高校“法治真空”的纷说与现状。[9]

(二)高校安全保卫方式的择取

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大规模扩大招生,在校学生数量激增,校园占地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等大幅度增加,高校内人、财、物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急剧膨胀,史无前例。开放办学理念的贯彻,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使得高校与社会互动频繁,联系日益紧密,高校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复杂化,由此伴生而来许多新的高校校园安全问题,高校安全需要与秩序诉求大幅度上升,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从静态的人、财、物的保卫数量到动态安全实践内容的增长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但是,1994年以来,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执法权被撤销,失去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高校保卫组织的保卫手段弱化,保卫力量被削弱,保卫能力下降。地方公安机关由于警力限制、警员文化素质差异、以及高校文化社区的特殊性等原因,难以有效保护校园安全。高校安全需要与秩序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直接表现为高校恶性案件与盗窃案件频发,治安状况恶化,师生员工安全感普遍下降。一些高校保卫组织或人员迫于校园现实安全需要,或明或暗地非法沿用已撤销的校园执法权,以解决面临的大量校园安全管理问题,这实质上践踏了法治精神,埋下了许多侵犯公民权利的隐患。

要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要求,有效满足高校安全需要与秩序诉求,就必须改变高校安全保卫方式,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力量。就世界各国高校安全保卫方式看,无外乎两种选择,一种是组建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负责校园安全,一种是将校园安全责任市场化,交由社会保安公司负责。从我国高校保卫工作的内容与历史看,高校保卫组织长期承担着特别的政治保卫内容,并具有很长时间的执法史。从既要加强高校保卫力度,又要贴近我国国情,在实施和观念上更易于让国人接受的角度来看,我国更适合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组建校园警察性质的高校保卫组织,承担高校安全责任。这一实践模式需要国家从法律上明晰校园警察的权力与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从而强化保卫手段,增强保卫力量,依法治校,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与高校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引导

我国改革在初期是“摸着石头过河”,④边试边改,必然具有领域上、时间上的非整体性与内容上的非系统性,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律制度制定与发展的非均衡性、非系统性、甚至冲突性。在改革开放有所成就的今天,我国法制建设应当立足全局,以“人文公共性”为本位,从不断增加新法律适应新事物为主,向整理与完善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法律制度为重点的方向转变。

从我国有关高校保卫组织变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看,多属于政策性较强的行政规章,校园安全立法层次极低,缺乏稳定性,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高校校园安全法律。要促进高校保卫组织的改革与发展,必须法律先行,改变校园安全法制建设薄弱的现状。我国应全面调整已有相关法律,从国家法律制度整体设计上厘清高校与国家、高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律,明确高校保卫组织的执法权限与责任,力求校园安全立法的稳定性、前瞻性与内部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引导与规范高校保卫组织的改革与发展。

科学发展与建立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价值理念与重要目标,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为最高利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日益成为社会各项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出发点和工作指针。因循这一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趋势,我们应当解放思想,不宥于已有的经验与模式,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出发,将保护公民权利作为终极关怀,吸取古今中外优良文化,积极探索与创新我国社会公共管理模式,寻求高校保卫组织的改革发展之路。

注:

①本文中,“我国高校”是指清末及民国时期的公立高等院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立高等院校.

②各国高校保卫组织详细情况,请参见宋远升等:《解构与比较:校园警察制度及安全立法探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1期.

③1980年5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

④“摸着石头过河”论,是邓小平同志对中国早期改革的经典描述.

[1]王虹铈.驻卫警察制度概述[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

[2]中华民国教育部参事室编.教育法令[M],上海:中华书局印行,1946.143-154.

[3]谢俊峰.高校保卫机构的体制改革[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3):273.

[4]董强.西北大学公安保卫社会化改革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08.

[5]上海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公安志[EB/OL].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5/node4476/node58291/node58458/node58476/userobjectlai46393.html.2009-9-17.

[6]胡斌.高校保卫组织公安体制改革之我见[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38-39.

[7]徐权贵.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价值观的变迁[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3.

[8]袁祖社.现代社会共享性之本位价值信念的生成:历史根基及其实践理性逻辑[J].学术研究,2009,(2):24.

[9]沈岿.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A].罗豪才.行政法论丛(第5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4.

The Historical Evolvement and the Orientation of Re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ecurity Guard Organization in Chinese University

Zhou Jing-ju
(Jiangsu University,Zhengjiang Jiangsu 212013,China)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security guard organization in our university is rooted in the appeals of security and order.The change of viewpoints of social value is the idea foundation of the evolvement of security guard organization.The rel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the direct base and concrete embodiment of the organization evolvement.The re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university should persist in the people oriented,the viewpoint of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and explore new practical models.The law system can be regarded guide and criterion.

security guard organization;historical evolvement;security need;viewpoints of social value;Laws and regulations

G647

A

1672-0547(2011)01-0125-04

2011-01-03

周静菊(1969-),女,江苏宜兴人,江苏大学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与法社会学。

江苏省高教保卫学会研究委员会重点研究课题成果(高保字[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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