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刑的检讨
——以盗伐、滥伐林木罪为切入点

2011-08-15 00:47宋友艳
关键词:滥伐林木责任人员处罚金

宋友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刑的检讨
——以盗伐、滥伐林木罪为切入点

宋友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我国刑法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两罪都规定了罚金刑,同时,规定单位犯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和自然人犯两罪的处罚没有任何区别,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罚金。单位犯罪中只有一个犯罪主体,刑法对此设置双重罚金刑是值得商榷的。应当取消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规定,同时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并增加对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的刑种,完善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和刑罚适用。

单位犯罪;罚金刑;直接责任人员

我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罪都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刑。同时,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5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两罪,实行双罚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都要处罚,并且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和自然人犯两罪的处罚没有任何区别,特别是罚金刑,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罚金。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略显粗疏,对单位犯两罪的案件,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刑值得商榷。

一、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也可称为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个范畴。法人的出现,解决了社会资源的拥有权及延续经营等基本问题,法人在为不少人带来生活改善的同时,也会不断破坏地球的环境与生态,提供劣质食品和产品,制造灾难性的事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法人好像魔鬼化身的美人,既可爱亦可很,千娇百媚的背后,隐藏着无限的杀伤力。”[1]法人的影响力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伴随而来的法人犯罪其规模危害程度也是自然人犯罪望尘莫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承认和惩治单位犯罪的趋势在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明显。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我国刑法承认单位犯罪比较晚,但速度很快。刑法既然确立单位犯罪制度,对犯罪单位应如何处罚,就成为不可回避的命题。我国1997刑法明确承认了单位犯罪,同时也确立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人们对单位犯罪的认识是深刻的,但惩治单位犯罪手段却是困难的,由于单位的虚拟人格,死刑、自由刑无法适用,所能适用的刑罚方法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荣誉称号(并予公告)、停业整顿或者限制业务活动范围以及强制解散等等,实际上适用最多的就是罚金。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施行“两罚制为主,代罚制为补充”的处罚原则,在刑种设置上只有罚金刑这一简约的处罚制度。两罚制就是对犯罪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都给予刑事处罚的制度。这是当今确立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国家中备受推崇的制度。代罚制就是刑法只规定对单位中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处以刑罚,而不处罚犯罪单位的制度。有些国家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但实际上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处罚单位犯罪,于是便有了这种无奈的选择:一方面,否认法人具有犯罪能力和受刑能力,对法人不作处罚;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又确实存在着法人犯罪,于是只能处罚对法人犯罪负责的自然人。大法官霍尔特的名言多少反映了这种立法的思路,“不能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中特定个人的刑事责任”[2]。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第346条规定,单位犯盗伐、滥伐林木罪实行双罚制,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时要求既对单位处以罚金又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刑罚。如何解释两罚制下在处罚单位的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我国刑法理论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一是双重主体论。二是双重性论。三是连带刑事责任论。四是双层机制论。五是双重人格说[3]。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单位行为对社会的侵害或威胁,单位是实施单位犯罪的真正主体,责任人员只不过是对单位犯罪意志形成存在影响力或具体实施单位行为的自然人,因此,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过与行为在单位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单位罪过和单位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位决策作为一种整体意志,或者经单位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形成,或者经单位内部人员实施后被单位意志认可。单位决策始终建立在责任人员意志的基础上,这是单位罪过的产生;单位行为在方式上既可以是个人实施也可能是多人实施还可能是单位全体成员参加实施,这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根据。单位犯罪两罚制,是一种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整体责任中的分担。

二、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的检讨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盗伐林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滥伐林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我们看到,在我国对于单位犯两罪的不仅适用双罚制,而且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及情节严重的也同时并处罚金。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从上文关于两罚制的探讨中,我们知道单位决策是直接责任人员意志的的结果;单位行为是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单位通过这种间接性的行为,才能实现其犯罪意图、犯罪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是浑然一体的,是一个主体,那么,对于单位犯两罪的罚则,就应当与自然人犯两罪的罚则同一,而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处以罚金,也就是说单位犯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比自然人犯两罪的刑罚要多罚一次,这实际上已经将单位犯罪中,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视为两个主体了。在单位犯罪中只有单位这一个犯罪主体,单位成员不是独立的犯罪主体,他们与单位之间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因而也不可能以犯罪主体的身份来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单位犯罪只有一个犯罪主体的前提,刑法对此设置双重的罚金刑处罚,明显违背刑法的基本原理[4]。

其次,从罚金刑的设置目的来看,罚金刑是制裁贪利性犯罪的有效刑罚方法,较之单独适用自由刑等刑罚方法而言,并处罚金更具有效性。在高度商业化的社会,物质财富的社会作用日益强大,追求财富成了许多人的原始而巨大的推动力,失去财富成了难以忍受的痛苦。这种体验表现在贪利罪犯身上更为突出。对他们这些人单纯科以徒刑甚至死刑都无法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个别预防效果也不理想。罚金刑则极具针对性,起到了打了又罚,罚了也打的双重作用。不论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还是从个别预防的角度而言,对贪利罪犯并科罚金刑比单处自由刑的效果要理想得多。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一般具有贪利之目的,但是,单位犯二罪的直接获利的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而自然人犯二罪,直接获利的是犯罪人,因此,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则有些过犹不及,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后,罪刑均衡角度讲,单位犯二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而自然人犯二罪的,罚一次。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亦存在不平衡之处,这种不平衡表现在对少数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远远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处罚,这种现象导致量刑横向比较上的大失衡。相应的如刑法第393条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第390条规定,自然人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在同是行贿且情节特别严重、对法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相同的情形下,对单位行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最多可处5年有期徒刑,自然人犯行贿罪则最高可处无期徒刑,二者差距过大,严重扭曲了罪刑均衡原则[5]。

三、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刑的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处罚原则上采用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刑法在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处罚金的同时,又规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而对于此二罪而言,自然人犯该罪往往要并处罚金。同其类似的如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该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已经被判处罚金刑了,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在承担自由刑的同时是否还要并处罚金刑?笔者认为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再并处罚金刑。对一个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即使可以适用多种刑罚,如主刑和附加刑同时适用,但是就同一种主刑或附加刑而言,只能适用一次。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都不能重复适用,这是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中对一项犯罪事实能够重复适用同种刑罚的,只有在共同犯罪中才有,但前提必须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犯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统一。在单位犯罪中只有单位这一个犯罪主体,单位成员不是独立的犯罪主体,也不存在两个或者两以上独立的犯意。他们与单位之间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因而也不可能以犯罪主体的身份来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单位犯罪只有一个犯罪主体的前提,刑法对此设置双重的罚金刑处罚,明显违背刑法的基本原理。对刑法不合理的规定,解决这一双重处罚的最好方法就是免除单位成员的罚金处罚。我国刑法第346条的虽然比较简洁明了,但是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导致单位犯二罪的处罚出现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被处以罚金是不合理的,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一)取消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之规定

应当完善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取消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之规定。考虑到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法的统一性,具体可以表述为: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不并处罚金。罚金刑要求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即对犯罪人的金钱的刑事剥夺。剥夺功能是罚金刑的基本功能。从犯罪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会起到抑制犯罪的效果,震慑潜在犯罪人,如果无视社会规范的话,不仅失去人身自由,而且可能会丧失其所有财产。从犯罪特殊预防角度看,对已经犯罪的人而言,罚金刑还具有剥夺再犯能力的功能。罚金刑所适用的主要对象之一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贪利型犯罪,这类犯罪往往需要一定的经济能力作为犯罪的资本。对其予以金钱剥夺,在客观上可以消除或限制其继续犯罪的条件。至于有的罪规定单处罚金的情况,这里探讨的并处存在根本区别,在此不再赘述。

(二)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考虑到单位犯罪往往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更大,过去30年,世界自然灾害显著增加,2002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了由一千多名科学家联合撰写的2002年度《全球环境展望》,对1972年以来的全球环境状况进行了评估,指出全球环境状况在过去30年里持续恶化,环境条件变得更加脆弱环境污染出现了范围扩大、难以防范、危害严重的特点。多数情形下,单位犯罪其规模危害程度也是自然人犯罪望尘莫及,因此,可以规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三)增加对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的刑种

单位犯罪已为各国刑法普遍采纳,有的和自然人犯罪并列规定在刑法典中,也有的虽未规定在刑法典中,但出现在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之中。广泛承认和惩罚单位犯罪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并对法人本身的刑罚方法都以财产刑为最基本、最主要的手段。我国行政处罚中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形式的对单位违法的行政处罚。单位犯罪不可能像对自然人那样施以生命刑和自由刑。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罚金”一种刑罚形式。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当高于单位违法事实上单位所受行政处罚中消灭法人的处罚远比对单位所受刑罚要重,这就造成刑法威慑力的减弱。因此,应当在刑法中增加对单位犯罪禁止从事某项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资格刑。刑法应与时俱进,结合环境犯罪的自身特点和生态环境时代的要求,完善环境犯罪的规定和刑罚的适用,强化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从而发挥刑法保障社会、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的作用。

[1]胡国亨.法人的统治——迈向以公司为本的经济学[M].香港:香港大学出版社,1998:序.

[2]周密.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55.

[3]赵秉志.单位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41-42.

[4]袁林.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再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9).

[5]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57.

[责任编辑:李洪杰]

On I mposing Pecun iary Penalty Concurrently to D irectly Responsible PersonnelDuring the Case of Un it Cri me——From the point of crime of illegally chopping down trees and illegal denudation

SONG You2yan

Our countryπs criminal law ordains pecuniary penalty to crime of illegally chopping down trees and cri me of illegal denudation,at the same time,it ordains that if the unit commits the two crimes,bipartite punish2 ment system is applied,there is no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enalty to directly responsible personnel and the natural person committing the t wo crimes,the unit should be imposed pecuniary fine,and the directly responsible person2 nel should be imposed pecuniary fine separately or concurrently.There is only one subject of crime in the case of unit cri me,it is open to question that the criminal law ordains double pecuniary penalty to it.The regulation that the directly responsible personnel is i mposed pecuniary fine concurrently in the case of unit crime should be can2 celled,at the same ti me it should be ordained that the directly responsible personnel of the unit should be given heavier punishment,and the kinds of punishments against competence applicable to unit crime should be added, the regulation on environmental crim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punishment in cri minal law should be improved.

unit crime;pecuniary penalty;directly responsible personnel

DF611

A

1008-7966(2011)02-0049-03

2011-01-12

宋友艳(1973-),女,黑龙江大庆人,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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