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关于订单培养协议的几个问题

2011-08-15 00:55彭花艳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协议书订单毕业生

田 平,郭 敏,彭花艳

(1.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处;2.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 办公室;3.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湖北十堰442000)

在高职院校的诸多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中,订单培养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模式,具有持续时间长、影响深远、涉及关系多的特点。它不仅涉及学生的在校培养问题、校外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问题,还直接涉及学生的就业。因此,签订好订单培养协议就尤为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并予以改进。

一、关于订单培养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订单培养协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认识不够,合同主体不规范

订单培养协议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起什么作用,它和就业协议是一种什么关系?由于对协议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够,使得很多高职院校订单培养协议,往往只由校企双方签订,约定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而作为重要主体的学生却没有参与协议的签订。在百度上输入“订单培养协议”进行搜索,大约有70%左右的订单培养协议都是校企双方协议,如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培养协议书[1],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培养协议书[2]等等,笔者在工作中也常见到这样的协议。这种撇开学生仅由校企双方签订的培养协议,不仅不利于维护学生的利益,还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学生双方签订协议,学校没有参与,如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就业协议书[3]。究其原因:一是对订单培养所体现的法律关系认识不到位,认为学生作为主体可有可无;二是故意为之,为了保证订单班人数或保证订单班如期开班,部分或少数学生“被订单”,所以也就不会签订由学生作为主体的培养协议了。

(二)没有相关的政策及法律依据,对各方利益缺乏足够的保障

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关于校企合作乃至职业教育方面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因此学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时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一个简单的培养协议。由于订单培养的特殊性,这样签订的协议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据,培养协议往往对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责、权、利的界定不够清晰和详尽,对三方缺乏足够的约束力,一旦在培养过程中发生分歧,无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正确的途径来解决。

(三)对订单培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够,违约现象严重

现在很多学校在新生入校时就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有的则在大二时签订,还有的则宣传“入学前已找好就业单位”[4]。不管何时签定,由于学生在各个方面可塑性强,可变性大,在许多问题的考虑上并不成熟,致使在就业时,违约现象屡屡发生,违约率普遍偏高,极少数订单班违约率甚至达到70%。有的学校签订订单培养协议只是为了追求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有的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内容过于空洞,对双方约束力均不够,双方也不十分认真地去执行;有的企业随意增加附加条件,在录用前抬高门槛,使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受到损害;有的学生毕业后说走就走,也不管违不违约,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用人计划;有的协议虽然在签订时“很真”,但对其法律后果估计不足,结果往往引起法律纠纷。

(四)订单培养协议内容简单,随意性较大

从目前高职院校签订的订单培养协议内容看,一般都比较简单,只在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兼职教师聘任、学生的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就业等方面进行了约定,有些甚至是原则性的约定。如大连九龙通关学校的校企订单培养协议[5],除学制和面试条款外,只有下述内容:“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授课。文化课由甲方实施;专业理论课由甲、乙双方协商授课内容,由甲方实施;专业操作课由甲方配合乙方,由乙方实施”;“甲方有偿使用乙方的专业操作课资源”;“甲乙双方共同考核学生成绩。文化课、专业理论课考核由甲方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专业操作课由甲方配合乙方考核”;“乙方负责为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安置工作”。没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违约责任。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校企订单培养协议书[6]的内容也大致如此。

(五)企业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不对等

企业作为订单培养的主体,理应与学校一起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指派专人负责、分担教育成本、参与人才培养等等。但由于职业教育的特点及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学校急于与企业开展合作,导致订单培养协议往往向企业方倾斜,有的甚至成为企业的单方协议;有的企业在订单培养中只想挂名,不愿承担实质性的义务,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少;有的根本没有投入;有的企业甚至把订单班作为宣传企业、打入学校市场的一种手段;有的协议只对学生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企业违约行为却没规定,其结果往往是企业拒绝学生上岗或隐性下岗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以其优势地位,获得优秀学生而不用付出太大的成本,而学校却因订单培养要付出和承担额外的教学成本,承担许多隐性的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二、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对学生主体地位的认识

订单培养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的就业,因此,订单培养协议不能忽视学生作为协议主体的地位。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单培养协议是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学校和企业在订单培养协议中并不处于超然的地位,不能代替学生的主体地位,而是应按照订单培养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二)加强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订单培养协议对学校、企业和学生来讲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但大学生才从高中毕业,对社会的认识还极其有限,多数学生对合同的严肃性,对合同的内容缺乏深刻认识,表现得漫不经心,很多都是稀里糊涂地报名进了订单班,签订了协议。因此,学校有义务向学生宣传和解释订单培养工作的相关问题,教育和引导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违约责任,以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尽量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三)正确理解和认识订单培养协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

1.订单培养协议与就业协议的关系

订单培养协议与就业协议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是:第一,协议内容的侧重点不同。订单培养协议重在就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责、权、利进行约定,而就业协议则重在对毕业生就业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第二,签定协议的时间不同。订单培养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签订在后;第三,格式和要求不同。订单培养协议目前尚无统一格式和要求,各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签定具有特色的订单培养协议。就业协议目前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即教育部制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

其联系体现在:第一,两者目的一致,即最终都是为了保证高职毕业生就业;第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性质相同,调整的都是非劳动关系,适用的都是《合同法》;第三,订单培养协议是就业协议的基础,订单培养必然要以就业为结果。

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大学生在尚未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直接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尚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实践中,为了克服这一障碍,促进在校大学生就业质量,教育部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在校大学生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之前,先与在校大学生及其所在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学校、在校大学生三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因此,就业协议是签定劳动合同的基础。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就业协议调整的是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的是劳动关系;第二,就业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就业协议是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主体,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学生(毕业生)双主体。

(四)提高预见性,防范违约情况的发生

不论是订单培养协议还是就业协议,不仅仅是一种意向,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订单培养协议和就业协议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订立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订单培养协议或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其行为就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三方协议签定后,学校应提高预见性,有义务提醒、教育学生自觉履约;同时也要经常与企业沟通,以保证企业全面履约,尽可能防止违约事件的发生。

(五)准确、全面确定订单协议的内容

切实可行的协议内容,是保证协议履行的重要基础。协议不同,内容也有所区别。

订单培养协议主要侧重于人才培养,其核心内容应该包括4个方面:(1)对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约定;(2)在保障措施方面的约定;(3)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约定;(4)其他方面的约定。

就业协议主要侧重于就业意向及保障,其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将三方意愿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为此,教育部制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主要有4项内容,即:(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限规定;(3)当事人为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所应从事行为的义务性规定;(4)违约金条款。

(六)争取企业的全面支持,提高合作成效

学校为企业进行订单式培养,相当于定向加工产品,需要专门的实践调研、制订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配备相应资源,并发生相应的专属费用支出,与其他非“订单”培养的学生相比,培养成本更高。对于这部分额外成本,如果企业不承担相关费用,学校实际上是“亏本”的。同时,要高质量地完成订单培养任务,没有企业方面的全面支持,订单有可能流于形式,培养的学生仍可能是两张皮,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的用人需要。

[1]熊 伟.订单培养协议书[EB/OL].[2011-04-09].http://jy.hnrpc.com/showarticle.php?actiontype=8&id=12&keyword_type=&search_keyword=.

[2]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培养协议书[EB/OL].[2011-04-09].http://www.hxcollege.com/jiuye_view.asp?id=400.

[3]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式人才培养就业协议书[EB/OL].[2010-09-23].[http://wenku.baidu.com/view/9c62db649b6648d7c1c746b7.html].

[4]武汉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培养招生简章 [EB/OL].[2011-06-14].http://www.haolaba.com/wuhan/jiaoyu/4799969.html.

[5]大连九龙通关学校.联合办学“订单”培养协议[EB/OL].[2010-10-25].http://www.dltongguan.com/xxxxDetail.aspx?id=23&classID=4.

[6]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校企订单培养协议书[EB/OL].[2010-10-25].http://jdx.rzpt.cn/a/xiaoqihezuo/2009/102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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