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人深省的四个“不应该”

2011-10-27 06:44晓今
检察风云 2011年8期
关键词:贪念行贿人公权

文/晓今

本案反思

发人深省的四个“不应该”

文/晓今

近日,本刊记者就陶校兴案采访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对于陶校兴身居要位,将所赋公权掌握的最后一道土地审批防线视为权力寻租的自留地,大肆收受房产商贿赂的犯罪情节和经历,公诉人坦言“发人深省”,认为作为一个受党培养多年的干部,陶校兴不应该将公权当成私权,将利益关系混同朋友关系,不应该对金钱心存贪念,对犯罪心存侥幸。

不应该把公权当成私权

作为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务主管部门,上海房地资源局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审核批准,而副局长陶校兴正是直接分管土地利用管理的重量级人物,具有最终的审批权。换句话,如果没有陶校兴签发同意,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就不能下发批文,上报地块的房地产商就无法取得土地开发权。

党和国家赋予陶校兴的这些权力,是希望他能够把好最后一道审核关,真正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然而,陶校兴不仅不能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相反,还以此作为敛财之本,受人请托,帮人批地,从中收取巨额贿赂,进行一场场权钱交易。

虽然,在为行贿人积极办事的过程中,陶校兴一直以“报上来的材料只要符合程序,不违背原则,就可以审批”来安慰自己,但事实上,陶校兴对于自己手中“一支笔”的权力分量相当清楚。他知道自己的一句承诺,意味着土地审批环节的畅通无阻,意味着很多人就此会赚得盘满钵满,且这些得到过他帮助并将继续有求于他的,身价上亿的老板们一定是不会忘记自己的。因此,当公权成为陶校兴徇私的资本时,他已慢慢进入温水煮青蛙的状态而无法清醒。

不应该把利益关系混同朋友关系

陶校兴案中的行贿人,无论是陶校兴从小认识的老邻居孙镇跃,还是曾经与陶共事多年的老同事钱智春,还是陶校兴认识多年的老朋友顾纪兴、杨德兴、张林森等,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他们都深知陶校兴手中的权力和影响力对他们的重要性。因此,他们往往不惜代价与陶校兴保持着热络的“朋友关系”,并以各种借口,送钱送物来讨好陶校兴。

在当年新旧土地政策的转变之际,还有很多房地产商为了赶上签地的“末班车”,想尽一切办法靠近陶校兴,最后如愿成了陶的“新朋友”,如陶案中的行贿人王必成和徐学青。

这些利益关系人带着一定的动机与陶校兴交往,奉行的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生意场规则,交往的过程就是权钱交易的“对价”过程。

对此,陶校兴却自以为这些都是自己的老部下、老邻居、老朋友,大家知根知底,并将这些利益关系人全部纳入自己的朋友圈子,不顾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为其批地,收其钱财。

不应该心理失衡,心存贪念

作为分管土地使用审批大权的房地资源局副局长,陶校兴的收入并不低,但看到经他手批地拿地开发房产的商人一夜暴富,过着一掷千金的生活,特别是原来跟其一起共事的老部下,也有了上千万、上亿身价后,领取工资的陶校兴,在内心出现了极度的不平衡。为了达到平衡,他接受了“金钱”的诱惑,并彻底打开了贪欲之门。

为此,他打着“擦边球”,违规参股、入股、低价买房,获取高额回报,将这种行为视为致富的一种手段,甚至到最后,不计后果地将手越伸越远,直接违反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收受他人贿赂。

陶校兴之所以失衡,不是因为国家没有给予其丰裕的物质保障,而是贪念、私欲极度膨胀的后果。

不应该心存侥幸心理

其实,陶校兴深知党纪国法的威严,也清楚收受贿赂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然而,在接受他人的贿赂时,他还是以“在没有违规批地情况下收的钱是没有问题”、“收的是老同事、老朋友的钱”等等理由为自己开脱。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曲解,更是自欺欺人的侥幸。不仅害了自己,还将自己的亲人也拉入犯罪的边缘。

侥幸心理使陶校兴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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