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军工项目招投标切实加强实施操作性——国防科工局财务与审计司负责人就《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2011-11-15 03:27
国防科技工业 2011年5期
关键词:招标人细则投标人

□ 本刊记者 陈 宁

为有效解决军工投资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体现军工投资项目的特点,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更好地满足军工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国防科工局于4月6日颁布了《国防科技工业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日前,国防科工局财务与审计司负责人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就《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细则》的起草背景。

答:《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据此,原国防科工委于2008年3月颁布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军工项目招投标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通过近3年的实施,收到了较好效果。从近几年的监督检查情况看,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充分重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基本能够规范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检查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以政府为主线的监管责任体系还需进一步明晰;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的一些重要环节还需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针对军工投资项目设备专用性强、保密要求高等特点,对招投标活动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还需做出专门规定和具体要求等。通过调研我们还了解到,国家其他有关行业和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也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了一些规章制度,如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活动有关规定》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细化了《暂行办法》的管理规定,组织开展了《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力求更加突出体现军工特色,加强可操作性。

问:《细则》第四条规定,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地方国防科工局(办)负责核准地方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地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这是按照什么样的原则进行管理,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细则》上的规定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授权地方科工办(局)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

招投标过程监管是一项非常细致的事务性工作,由于国防科工局和各军工集团公司相关人员有限,在现行的审批管理体系下,招标方案调整核准层次较多,核准时间较长,再加上地域原因,不可能每个项目从北京派人到项目单位监管。为充分发挥地方科工办(局)的作用和积极性,《细则》拟授予地方科工办(局)三方面职能,一是核准招标方案调整,二是招标实施方案报备,三是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情况备案。这样既可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同时,由地方科工办(局)就近管理,了解实际情况、反应及时,可提高核准方案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但考虑目前各地方科工办(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状况不同,对各地方科工办(局)做统一要求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我们将根据各地方科工办(局)的能力状况以及承担任务的意愿进行授权,重点保证军工大省管理渠道畅通,对军工单位较少、建设任务较轻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招标方案调整审批及招标过程监管可按有关规定仍由国防科工局直接管理。对于有关授权问题,国防科工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工办认真研究能力与意愿,于5月15日前将授权申请及具体管理措施上报国防科工局。

问:在《细则》第九条中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不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接招标的,应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相比《货物招投标办法》,《细则》的规定相对灵活。

答:是的。我们对制度进行了微调,《货物招投标办法》对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要求重新进行资格预审,实际操作中如潜在投标人确实不足三家时易形成死循环,不易操作;鉴于资格预审不是必选程序,开标时也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因此,《细则》规定可以重新预审(如招标人调整资格要求、延长时间等措施)或者不经预审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进行招标程序,加强了可操作性。

问: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会出现投标人恶意拖延招标时间的情况,我们是否做出了相关规定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

答:在《细则》第十三条,我们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做出规定,增加了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时间5日以前收到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为招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澄清招标文件,防止投标人恶意拖延招标时间。

问:我们注意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中包括“招标人以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这和《国家招投标法》有明显不同。

答:这是《细则》第三十条中的规定。我们重点突出了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专家的组成比例,明确了除招标人代表以外,还需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解决了《国家招投标法》表述产生歧义的部分。《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者差异在于:招标人代表是否可以作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评标。

问:军工投资项目设备采购时,会遇到设备专用性强、国外市场禁运、国内厂商设备工艺水平不够等因素影响,可供选择的供应商较少,常常不足3家。对于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情况,《细则》做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处理”是这次制定《细则》中的制度创新。

在项目检查过程中,因投标人不足三家,项目单位考虑项目实施进度要求,不重新招标或不报有关部门审批直接开标的问题多有发生。这种情况下,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应重新组织招标,我们借鉴了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中的做法,采取延期开标方式替代重新招标程序,明确第二次开标时投标仍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投标,招标人可进行两家开标,如只有一家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招标人可进行谈判采购。同时,将事前审核方式调整为事后备案方式,适当放宽管理要求、缩短招标时间。

问:在第五章罚则中,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了全面的规定,在设定这些处罚措施方面有什么考虑吗?

答:在制定罚则内容时,我们重点做了两方面考虑:一是处罚对象涵盖到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各个方面,不仅明确了对项目实施单位即招标人的处罚措施,还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及专家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同时,还对公务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改变了过去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问题仅处罚项目单位的情况。二是在处罚措施方面,将招投标法的有关处罚规定与国防科工局的处罚规定有机的结合起来,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仅要按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还要按照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挪用资金、招投标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责任主体实施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国拨资金、暂停审批非型号保障类项目等处罚措施。罚则中还提出建立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体系的建立进一步规范军工行业的招投标管理。

问:在《附则》中,专门对提前启动的招标项目进行了具体规定,是不是说明在实践中,提前启动项目确实存在某些问题?

答:是有一些问题存在。2009年,国防科工局印发了《加快武器装备研制保障条件建设前期工作的若干措施》(科工计〔2009〕387号),允许型号研保项目提前启动。但是在检查中,多次发现提前启动项目未按国家招标投标规定实施招标。为规范管理,《细则》中明确,提前启动的招标建设内容应编制招标方案,报有权审批部门(单位)核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建议不安排国拨投资,所需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问:《细则》的出台,是不是可以说更加完善了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答:应当这样理解,此次出台的《细则》,与国家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原国防科工委2008年3月颁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两部法规相比,具有贴近军工项目招投标实际情况、指导实际工作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同时,三部法规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全方位规范了军工项目的招投标行为,标志着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法规制度已基本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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