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业保险 维护农村稳定

2011-12-06 01:04谷慧英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投保保险公司农民

谷慧英

发展农业保险 维护农村稳定

谷慧英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5%的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变,我国农业年均受灾面积占种植总面积的比重在30%以上,比发达国家高10%—20%,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也一直在20%左右。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年约有3亿亩农作物受灾,3亿多农村人口受到灾害影响,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占世界的近1/4。

从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到2010年10月份以来我国北方冬麦区的严重干旱,从让人仍然记忆深刻的汶川地震到前不久刚发生的盈江地震,每当大灾过后,农业保险的缺位问题就突出地显现出来。据保监会透露,南方雪灾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0亿元,而保险赔款只有33亿元左右,赔付不到实际损失的3%。汶川地震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亿美元,只有不到5%投了保险,保险机构累计赔付1.93亿元,还不及震灾全部损失的一个零头。频繁的自然灾害给农村和农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十年辛苦奔小康,一场灾难全泡汤”,因灾致贫、返贫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致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保障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致富,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使低收入的农民没有能力投保。统计资料表明,农作物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在2%—15%之间,比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保险费率(1‰左右)要高出十几倍至几十倍。农业生产自身具有的高风险性、空间分散性、时间季节性和定损复杂性的特点,致使农业保险与城市保险业务相比经营成本较高,农业保险要实现正常运营必须以高费率为保障。据测算,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10%左右,即农民需要投保1000元的保额,就需要交100元的保费。农业保险的这种高费率与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低收入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2010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不到城镇居民的1/3,而且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收入差距很大。农民较低的收入在扣除了购买各项生活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必要开销之后,其可支配的收入极为有限,所以,即使是在现阶段政府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的前提下,1%—7.5%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支出也大大超过了大多数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农民自身的依赖思想严重和保险意识淡薄。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时,我国实行的都是由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制度。虽然这些救济不能完全弥补灾害造成的损失,但已经养成了农民一遇灾害就坐等政府救济的依赖心理,缺乏自我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此外,由于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自身保险意识较为淡薄,侥幸思想相当严重,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绝大多数农民不相信保险,不愿意购买保险,认为保险是多余的负担,是一项不必要的支出。农民投保意愿较低,缺乏投保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三)农业保险要承担较大的道德风险。近年来,随着各种灾害的频发,农民的风险意识在逐步提高,也有一些人选择投保了农业险。但由于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诚信意识不够强等原因,致使承保的保险公司时常受到农户道德风险的困扰。首先是逆向选择的问题。比如在投保渔船险时,投保人不愿投保新船,而是选择使用多年的旧船投保。这样,出险机率自然会增高,无疑会加大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其次是理赔纠纷的问题。如一个村庄只有几个养鸡专业户投保了养殖险,可当出现了鸡瘟时,村民们就把全村的死鸡都放到了投过保的养鸡户那里,去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保险公司很难辨认哪些是承保过的,哪些没有承保。如果照单全赔,公司将损失惨重;若拒保,又会引起纠纷,最终使得保险公司进退两难。

(四)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使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因受气候变化、地质灾害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农业本身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这种高风险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性。据保险业界统计,农业险的赔付率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70%的盈利临界点,多数地方农业险的年均赔付率都在120%左右,而且出险之后,保险公司都要出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核赔,这往往会使保险经营者陷于“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境地。在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建设兵团财险)两家,而且这两家公司的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无疑与保险公司 “追逐利润”的经营动机相违背,所以保险公司不愿承接或者压缩其农业保险业务,造成了我国农业保险有效供给的严重不足。

二、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必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与其他险种相比,农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从2004年起,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一直关注农业保险问题,并对其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财政部从2007年起,连续大幅度增加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008年底国务院发布的“金融30条”也明确要求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鼓励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这些对解困农业保险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后,要大力发展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以国家为主导建立相应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或采取对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资助、补贴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降低农民的保费负担,从而使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政府应在认真分析我国农业发展新形势和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的优势,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和高效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要采取商业化运作,由政府来督导,由行业来监管,利用功能强大的资本市场,发挥其资金融通的功能,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农业灾害补偿资金,以分散农业经营的风险。

(二)必须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立法支撑。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决定了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要在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具体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各级政府的作用与职能、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和资金运用等方面做出尽可能具体而明确的规范。此外,也要通过立法来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依法惩治农户骗保等不道德行为,降低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发生概率,促进农民的道德素质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机构和农民双方的权益都得到法律保障,真正推动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三)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体系与巨灾风险基金。温家宝总理在不同场合曾多次强调,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体系。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一旦有台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单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就很难独立承担与消化。当今社会,巨灾损失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风险分散惯例,保险公司需要采用向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的方式,来分散保障巨灾的风险。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此来提高农业保险主体的经营积极性。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府独资的再保险公司,或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相结合的优惠型农业再保险,并多方合作积极积累巨灾风险基金,以达到分散和化解风险的目的。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业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造福亿万农民的有效途径。我们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中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通过农业保险的健康稳步发展,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大局稳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

责任编辑:李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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