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2012-01-22 03:29赵新生曲忠峰王云飞焦富玉
种子科技 2012年6期
关键词:质量指标罚金杂草

赵新生,曲忠峰,王云飞,焦富玉

(平度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山东平度 266700)

假种子的本质是以不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冒充具有该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种子的行为。劣种子的本质是降低、失去应有的栽培使用价值或者播种价值。假劣种子的危害非常大,有时会造成绝收的严重后果。

1 假种子的类型与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假种子包括以下5种情形:

1.1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指以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如粮食作物以粮食冒充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在实践中数量不多,但危害甚大。小麦、大豆等常规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但对于杂交种子危害极大,因为后代严重分离,减产一般可达60%;对于白菜、西瓜等瓜菜作物,则可能造成商品性极差,甚至没有市场。

1.2 以此种种子冒充它种种子的。这一情形主要是利用种子形态的相似性进行冒充。芸苔属的种子,同属内的不同种从形态上很难区分,如油菜和大白菜种子。

1.3 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不符的。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如果将大田用种标为原种,即为假种子。

1.4 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由于各品种的特征特性、适用范围、栽培要点都不一样,品种不真实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错误引导,种植了不适宜的品种、采用了不恰当的栽培管理技术,会造成大量减产。如用过去已经失去销路的老品种标注为市场上看好的新品种,或者把滞销的品种标注为畅销的品种,或者将不耐寒品种标注为抗寒品种等。

1.5 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有效期限等项目。如果种子实际生产地点与标签标注不符,如将产于甲省的种子标注为乙省的种子,即为假种子。

2 劣种子的类型与认定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劣种子包括以下5种情形:

2.1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这里的“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是指“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而不是推荐性标准的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先后于1996年、1999年和2008年分别发布了粮食作物种子国家标准,如 《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第 1部分:禾谷类》,如果种子标签标注发芽率为82%,则可判为劣种子。

2.2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它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种子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种子。

2.3 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由于阴雨、温度偏高等条件下保存而致使种子霉烂,导致发芽率降低,不能作为种用。这项规则主要是强调不应“失去应用的使用价值”,即对于尚未制定国家种用标准的,其承诺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可以作种用。

2.4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杂草种子比率直接影响种子净度和发芽率。这里的“杂草种子”主要是指限制性的杂草种子(相对于检疫性杂草)。农作物商品种子批中不应存在检疫性有害杂草种子;其它杂草种子依据作物种类的不同,不应超过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规定的允许含量。1984年版种子质量标准规定,每千克水稻良种中稗子种子不得超过5粒,小麦良种中野生燕麦种子不得超过5粒,大豆良种中大豆菟丝子种子不得超过5粒。

2.5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杂草主要是由种子传播,一株杂草所产生的种子数量是惊人的。如向日葵列当,一株可产生10万粒以上种子。一株菟丝子,可结近百万粒种子,有的地区,每株毒麦平均可产66.8粒子实,而小麦平均只有20粒左右。而且有的杂草种子和作物种子大小相似,不容易分离,混杂在作物种子中随之传播。饲料、农具、交通工具及包扎物都可以传播种子,甚至牲畜粪便中的杂草种子也能萌芽蔓延。因此,检验植物及其产品中有无检疫性杂草种子是防止有害有毒杂草传播的重要方面。如果小麦种子中含有毒麦或者假高粱种子 (毒麦或者假高粱种子被列入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则此批种子为劣种子。

3 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犯罪行为:

3.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对种子经营者来说,就是生产、销售的种子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已违反《刑法》上述规定,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也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即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五十条规定,犯本罪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五十条规定,犯本罪的,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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