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坎事件启示:要稳定更须改革

2012-02-11 11:35朱征夫
同舟共进 2012年6期
关键词:村务民主利益

朱征夫

2011年11月,笔者的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参加了广东省委组织的律师团,赴广东陆丰乌坎,亲眼见证了在坚持民主、法治的处理原则下,“乌坎事件”迎来了在海内外广受好评的“乌坎转机”。过程中,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当多数村民已不再信任薛昌等村委会干部,强烈要求清算村财务、调查村委会选举中不公正行为、清查卖地“内幕”和追究村干部责任,并因此聚集上访之时,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稳定?是派公安武警维持表面秩序,包括继续维护这些村干部对村务的领导地位,还是按广大村民的诉求进行相应的清算和调查,对有责任的干部进行处理并依法举行新的村委会选举?

如果维护乌坎村现有的村务管理秩序,那么,它所保护的首先是失信的村级干部: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不是依法进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仅由党总支和村委会召开村民小组长、部分企业代表等人参加的会议确定,候选人也由党总支和村委会拟定,村民们无法真实表达选举意志,村干部失去公信力致使人心背离。其次是失范的村务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转让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财务管理混乱,公款私存、白条入账等得不到有效监督,土地收入支出、部分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等由主要干部说了算。最后是村民利益受到不正当侵害的现状:农耕用地被非法转卖,征地补偿款被无故拖欠,部分村干部在处分集体土地过程中收受好处,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处分后每个村民只分得500元。显然,这是一种法律得不到正确实施、利益得不到公平分配、多数村民无法长期忍受的村务管理秩序,如果维护的是这种秩序的话,即使能得到暂时的平静,也得不到真正的稳定。要实现乌坎村的长治久安,唯有改革。

改革是对旧事物、旧做法、旧秩序或者旧制度的改变,但并非所有的改变都是改革。选举舞弊是一种改变,不顾村民利益转卖农耕用地也是一种改变,官商勾结、少数人侵吞发展成果同样是改变,可这些改变不是改革,尽管它们经常盗用改革的名义。早在20年前,小平同志就提出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衡量改革,其核心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劳动者的人,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首先必然要求人的解放和发展。可见,只有那些有利于“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改变才是改革,那些不利于“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改变就不是改革。换句话说,那些能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管理效益、增加社会财富和加快社会进步的改变,能增进社会公平、有助社会和谐的改变,能保护和促进公民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改变才是改革,否则就不能称为改革,只能算是“折腾”。

因此,我们必须更全面地理解“稳定”二字。“稳定”是改革的前提,也是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必要条件。没有“稳定”,改革就无法进行,侵犯人民群众权利和正当利益的事件就会更频繁、更大规模地发生,马克思提出的“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就无从谈起。反过来,改革又是实现长期“稳定”的基础。只有不断改革,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日益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更持久的稳定。“稳定”应当是一种法律秩序,一种法律受尊重、公权受约束、私权受保护、既生机勃勃又和谐有序的社会状态。那些片面追求“稳定”,为“稳定”而“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社会稳定有利于权利的保护,权利保护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稳定。不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稳定”的实现需要人民群众从大局出发,暂时牺牲自己的一些合法权利,但“稳定”绝不能建立在长期牺牲人民群众正当利益的基础上。如果人们的正当利益长期受到侵害,他们必然用更加激烈的方式寻求利益保护,乌坎事件和其他许多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莫不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何来“稳定”?

可见,无论是稳定还是改革,还是“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都不可能离开民主与法治。“民主”是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由多数人按法定程序主导公共权力;法治是宪法和法律享有最高权威。很显然,只有不断完善的民主制度才能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只有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时候,宪法和法律才可能拥有最高权威;只有在宪法和法律拥有最高权威而不是权大于法的时候,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有保障;只有在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都有保障的时候,他们才能更好地当家作主,才会安居乐业,人心向稳,人心思定。改革,既要为民主法治创造物质条件,也要为民主法治探索制度架构。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管理创新,绝不是要抛开民主法治去另搞一套,而是通过探索和改革社会管理方式,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去实现民主与法治。社会管理需要不断创新,因为民主法治永远处在无止境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乌坎事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群众的民生诉求和民主诉求相互交织。它因选举舞弊和分配不公而发生,因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而激化,因政府正确判断和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而平息,因及时宣布原选举无效并依法举行新的选举而重获稳定。这说明,要稳定更须改革,不能因“稳定”而耽误改革,更不能低估人民群众的民主觉悟和对民主法治的热切期盼,以“稳定”的名义拖延改革。否则,我们就会失去改革良机。

(作者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常委、中华全国律师?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2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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