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价值评估及监管工作浅探

2012-03-11 04:24王煜申晓光
产权导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使用权国有资产

■ 王煜 申晓光

(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北京10005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价值评估及监管工作浅探

■ 王煜 申晓光

(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北京100053)

只有在准确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才能体现公平、公正,才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已经成了当前一个热门话题。如何更好地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运用好价值评估的方法,分析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土地问题、无形资产评估问题、评估委托人问题以及评估环节中缺乏监审的问题等评估难点,保证国有资产转让的公允性,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

1 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改制中产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是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重要标尺和手段。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我国对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分为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

1.1 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必须建立在资产具有独立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量、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能够用货币衡量等前提条件下。收益现值法适用范围较小,一般是用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1.2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受到一定的限制,该方法要满足继续使用假设,而且待评估的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和复制、可以随时间推移、可重建和重构的具有有形或无形损耗的单项资产,或者是可重置和重构的整体资产。

1.3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转让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使用该方法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的、活跃的资产市场,同时参照物以及与被评估资产可以比较的有关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随着我国资产转让市场不断发展,会非常广泛地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自查评估。

1.4 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清算价格法与现行市价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停业或者破产时,企业将资产拍卖、出售,清算价格往往大大低于现行市场价格。在国外,清算价格法并不独立使用,一般将清算价格法和现行市价法共同使用,称为市场法。清算价格法主要用于企业破产、企业抵押、企业清理等几种情况。

2 国有改制中企业产权转让的价值评估难点分析

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而这其中土地处置问题、无形资产评估问题、评估委托人问题以及评估环节中缺乏监审的问题又是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2.1 土地处置问题

在产权转让中,国有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因其使用权来源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解决途径和办法。若土地使用权来源属出让方式,则在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并不涉及土地处置问题,仅需根据该地块的客观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而在上述处置方式下,评估时所采用的方式及途径也不尽相同。

2.1.1 对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进行处置的,无需对原账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但为了合理体现改革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范围,仍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原账面金额按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核实,并以核实后的金额作为评估值列示,纳入改革资产范围。

2.1.2 对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处置的,应首先将国有企业原账面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剥离,然后另行对国有土地使用的租金水平进行评估,并将该租金水平评估结果一并运用于改革方案当中。以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1.3 对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进行处置的,存在两种程序和途径。第一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改革资产范围,也应纳入评估范围。要先确定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定义,以土地使用权源属出让性质为假设,并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和规划条件对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方式下的用途及使用期限进行假设,并以这些假设作为估价前提,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合适的土地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将评估值直接列示于资产负债中无形资产项下,对土地使用者(国有企业)应补交的地价进行反映或列示。第二种不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改革范围,即不纳入评估范围。在土地使用权贡献的前提下,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其对应的建筑物分开评估,才不会出现价值遗漏情形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2.2 无形资产评估问题

无形资产具有非实体性、垄断性、效益性、不确定性和完整性等特点。无形资产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无形资产取得的成本;(2)机会成本,即无形资产转让、投资、出售后失去市场的损失收益的大小;(3)效益因素成本,即从无形资产补偿角度考虑,但无形资产更重要的是其创造收益;(4)使用期限;(5)技术成熟程度;(6)转让内容因素;(7)内外无形资产的发展趋势、更新换代情况和速度;(8)市场供需状况;(9)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价格水平。无形资产评估值的高低,还取决于无形资产转让、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各种支付方式的提成基数、提成比例等,在评估无形资产时,应综合考虑。

2.3 价值评估委托人问题

由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格总体上决定于企业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政府作为股权的出让者,越高的买价意味着越多的利益。而对于股权的购买者或者拟进入的私人投资者而言,情况恰好相反。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使得转让双方都试图确保价值评估有利于自身。并且当所有的参与者都相信道德风险会不可避免地影响评估代理人对资产的评估时,认定评估代理人便成为所有资产转让过程的关注焦点。

目前,在中央控股改革企业中,由企业母公司代表企业最终所有者利益,执行评估机构委任权的占据了相当大的部分。而在地方控股改革企业中,母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委托人的也占有很大比例。同时,还有部分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亲自选择委任评估机构。资产转让机构也是企业价值评估委托人中的重要部分,而企业管理者代表自身利益委任价值评估机构的情况最为少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改革企业资产所得到的评估价值相对最高,而依据其他委托人聘请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出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值的平均水平就要低一些。说明在中国的产权改革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资产都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同时也显示产权交易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低估资产的动机最小。改革企业价值低估行为的动机主要来自于企业收购者甚至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这也同时反映出为什么中央政府鼓励和要求在产权交易机构实施资产转让过程,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或公司私自组织实施。

2.4 评估环节中缺乏监审的问题

国资监管部门在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对评估程序的审查,而在诸如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等决定资产真实价值的重大问题的监督上,缺乏充分的法定依据,一般不对其合理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资产评估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重要一环,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应当由国资监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以解决委托评估环节中存在的利益问题。其次加强对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的选择管理。由于各种资产都是处在不断运动和变化中的,资产的数量、结构、状态和价值也就不能长期保持稳定。因此,在产权转让工作中,应重点审核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核,在评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加强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提高评估质量。

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机关应该都是当地国资委授权独立主体,通过招标的形式来选择评估单位,做到审计单位与评估单位分离,要将资产评估、审计不良资产的报审公开化,让资产评估成为一种“阳光”工程。

3 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价值评估及监管的几点建议

产权转让工作是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前提,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经济行为,影响因素众多。要想使产权转让取得彻底的成功,不留下任何隐患,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和支持。笔者对今后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3.1 以市场化有效配置产权资源

要突破对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狭隘理解,实现以退为进,退中求进,即在国有股权和比重上退,在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进。突破“产权转让和企业重组是市场行为,政府无所作为”的认识误区。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理应按市场规律组织推进产权转让和重组,并且只有政府才能解决转让重组中的条块分割、债务处理、人员安置、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诸多难题,才能协调多个部门参与改革的行动、审批权限的行使和各自利益的调整。突破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片面理解,固化、呆滞、亏损、潜亏是最大的流失,只有流动、重组、盘活才能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存在于企业并有效利用是保值增值,存在于能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政策性安排(如安置就业、补偿职工)等其他形式也是保值增值。

3.2 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外部环境和国有资产的评估机制

从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条文来看,还有待于建立和深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面的完整制度体系。因此必须加快研究和制定产权交易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接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分流出来的员工,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有法可依。同时,针对在国有企业实施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道德风险”等问题,一定要加大力度强化对产权转让过程的监督,以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立合理、公正的资产评估机制,是当前规范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尤其需要健全国有企业无形资本的评估机制,为无形资产的评估建立一套系统程序。

3.3 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价值评估的有效性

进行产权转让的企业在准备阶段,产权交易行业必须能够准确地收集转让对象的资料,了解真实情况,正确预见双方所在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转让对象。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前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充分的调研,力争尽可能深刻地了解目标企业,既要注重对方的出价高低,还要看其实现转让的条件。否则即使暂时获得了资金,实际对企业的发展帮助却很少。产权转让价格问题是企业产权转让双方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因此,准备进行产权转让企业应对定价工作进行周密策划,合理安排。一般应做到:运用多种现代评估方法对本企业价值进行实际评估,多个结果相互参照,最终确定合理价格;在产权转让的过程中提高谈判能力,加强谈判技巧,进行适当的讨价还价,通过合作博弈实现最终的“双赢”。选择适当的产权转让方式,做到既对目标企业的股东有吸引力,又可降低产权转让成本。

3.4 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制约机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企业、政府、司法以及社会各领域。为避免资产流失,产权市场需要加强同企业、政府、司法以及社会各领域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一是政府部门通过设立企业产权转让专门服务咨询机构,建立企业产权转让工作预警系统,规范企业产权转让活动。二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一方面加强党内监督,发挥企业党委在监督中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监督企业整个产权转让过程。三是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司法机关要加强对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渠道的研究,主动发现,及早预防,并规范对企业产权转让案件的部门管辖,为企业产权转让保驾护航。四是借助媒体和公众的力量,对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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