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财税金融政策研究

2012-03-31 17:54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0期
关键词:走出去资助税收

严 涌

(福建江夏学院 会计系,福建 福州 350002)

一、“走出去”战略的内涵及面临问题

(一)“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性

“走出去”战略可以大致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商品和劳务的对外输出,指货物、服务、技术、管理等商品和要素的输出,主要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承包劳务等,第二层次是资本的对外输出,即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涉及到对外投资建厂(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等。笔者所研究“走出去”主要指第二层次的“走出去”。

“走出去”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实施“走出去”战略,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我国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带动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有利于加强境外资源开发合作与综合利用,可以为我国提供相对稳定的重要资源来源,可以缓解我国由于经济发展而带来的资源供给不足的压力;有利于培育我国自己的跨国企业,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1](P3)

(二)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问题

对外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国际经济活动,以往较少涉及国际化生产经营领域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中必然会遇到一系列突出问题和困难。第一,是国际化经营和管理经验不足,信息获取能力较弱,盲目投资,不了解当地的政治、法律、税收等环境,遇到“信息瓶颈”问题;第二,对外投资作为一种资本输出活动,资金需求量大,投资经营期限长,资金供应普遍不够充裕的企业往往都存在“资金瓶颈”问题;第三,对外投资又是一种风险高发的投资活动,除了一般投资活动中的商业信用风险外,国家风险因素对投资生产经营的成败影响更为重大,即会遇到“风险保障瓶颈”问题。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对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来说是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

二、“走出去”政府的政策支持情况

首先是财政资助。财政资助是政府促进和扶持本国对外投资活动的重要手段,财政资助手段是指政府以财政资金对本国的对外投资活动直接提供资助,采取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直接将对外投资的有关研发等费用支出和投资损失列入国库支出范围,或者是政府从财政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对外投资发展基金,用于资助本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凡是符合政府鼓励政策框架下的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均可得到基金的资助;或者是通过财政补贴对本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进行资助,减少企业投资成本。其次是税收政策激励,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如税收抵免、税收减免、税收延付、亏损结转,或者允许在税前从应税收入中提取风险准备金;避免出现企业在东道国纳税后又在本国重新纳税,本国政府通过与他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减少本国企业纳税负担。最后,是金融支持,政府通过设立对外投资促进机构,如进出口银行、对外投资保险公司等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为本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政策性融资服务和投资保险支持,解决企业对外投资中最为关键的融资问题和风险保障问题,金融支持是政府为避免直接的财政资助带来经济政治纠纷与世贸规则发生冲突而借助的一种重要经济性手段,通过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来达到促进对外投资的目的,具有间接性、隐蔽性、经济性,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最重要也最普及的一种政府对外投资促进手段。

三、完善“走出去”财税金融促进政策的设想

(一)明确“走出去”财税金融政策设计的导向

政府设计企业对外投资的宏观政策导向,应该从着眼于企业对外投资的管制、控制转变为政府为对外投资活动的促进、引导、保护和监管上来[2](P253),在此基础上,对现行财税金融促进政策进行完善和优化。促进表现在从财政税收、金融、政府沟通协调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予以资助、扶持上;引导表现为采取不同倾向性的促进扶持政策,有意识地引导企业对外投资到国家需要的领域、行业、方式上;保护表现在政府以其国家信用和国家实力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保障;监管表现在加强对外投资的科学引导、审批和监控。

(二)完善和规范“走出去”财政支持政策

加大对企业“走出去”财政资助力度,同时应不断完善和细化支持的方向。充分运用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多种资助形式,支持企业“走出去”。财政资助政策制定应体现国家对外投资区域导向和产业导向,如对外资源开发类型的投资、对外市场开发、出口和劳务带动型的对外投资项目等政府优先扶持的领域提供专项支持。我国虽设有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但得到这些资金的有相当部分只是一批大中型企业。在支持企业“走出去”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财政资助应向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倾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持企业“走出去”财政资助应相互配套、配合,除了中央政府的扶持外,各地方政府应结合自身的区位条件和已有的基础,进行相应的财政资助方面的配套、配合。

(三)明确和优化“走出去”税收激励政策

企业“走出去”税收激励政策的完善思路是鼓励和规范相结合,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服务体系。第一,完善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简化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方法;改进“走出去”中国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法;明确间接抵免层次的相关问题,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研究设立对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第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和纳税服务体系。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的税收管理,税务机关要切实执行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有关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进出口退税等方面的规定。第三,税收协定的谈签和执行方面的完善。积极开展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签订工作,不断扩大我国税收协定网络;根据国际税收规则发展和变化,及时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修订;根据国际税收形势以及国际税收合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并寻求与其他国家签订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税收协议;根据国际组织有关国际税收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指南,及时调整国内相关税收政策,参与国际税收协调,顺应国际税收发展趋势。

(四)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

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大量资金,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外投资的促进和管理经验,在加强对外投资的保护基础上,加大投资促进力度。第一,要加快和完善国内金融服务,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提供项目融资、出口信贷、对外担保与出口信用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官方发展援助、混合贷款等更多金融支持。第二,政府通过专门的进出口银行进行政策性金融服务支持,如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政策性金融引导和风险保障支持下,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增设保障。第三,发挥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性金融支持,在此基础上,以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提供的风险管理作用为引导,启动庞大的商业金融资源,综合运用信贷、保险、担保、官方援助等手段,与对外投资企业有机结合,形成以出口信用机构为核心。

[1]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报告(201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严明.对外投资金融支持:以外经贸企业为对象[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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