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生态伦理学分析

2012-04-13 17:41程秀波张金金
关键词:伦理国有企业责任

程秀波,张金金

(河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众所周知,工业化进程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物质文明的同时,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由于人类社会长期的粗放性和扩张性的掠夺式开发,自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已经趋于饱和,导致了全球性资源危机和生态灾难的多发。这些都迫使我们人类去不断地反思传统的发展模式与道路,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力图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国有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它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负有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生态伦理责任的担当是由其特殊的性质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运用生态伦理学的观点来研究经济现象、经济行为等是当代经济学重要的研究视角。我们从生态伦理学的角度来考察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不仅仅是要求运用生态学知识去探求企业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活动中表现出的伦理道德关系,更重要的是如何重塑和实现在企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本文主要从生态伦理学的视角出发,以生态伦理学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意义分析为切入点,以对国有企业生态伦理责任缺失原因的探讨为基础,以将如何重塑国有企业的应然责任与生态环境的互动结合为主线,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一、生态伦理学视域下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生态伦理学立足于生态整体主义原则,依据人类与自然作用的整体互动性,要求人类发展的行为既要有益于自身的长期生存,又要有益于自然生态的平衡。企业生态伦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新的方面,它是企业伦理的一个新的领域,是企业管理的进步和进化[1]。因此,在生态伦理学的视域下考察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无论从现实还是长远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从理论上深层次认知国有企业生态责任的内涵,形成与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高度融合。

自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诞生以来,关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又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生态责任等诸多问题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传统的观点认为企业是“经济人”,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主导,不需要承担生态伦理责任。而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Georges Enderle)则坚持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面,即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自主性的行为对其利益相关者、社会及其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时,应持有的公正倾向和自省纠偏意识,从而要求企业承担改变这些消极影响的成本[2]。自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中国以来,面对现实情况,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国有企业在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之间的权衡等问题,成为中国学术界研究的主要课题。这样的研究及其成果的普及,对于加深人们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生态伦理责任在中国的引入与推广是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一次更新与进步,企业生态伦理责任与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融合,将会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形成巨大的影响。

第二,有助于国有企业树立和培育现代社会的生态伦理责任意识,确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实践性的规范和标准,从而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一直以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追求,在很大程度上缺失了其对公民、社会与国家应有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对生态伦理责任的缺失。因此,亟须强化对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培育全民和国有企业的生态责任意识,不仅要使国有企业在政府的管制下被动地履行企业生态责任,而且要使其能够将生态责任意识与要求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时,强化对我国国有企业生态伦理责任的研究,有助于逐步确立与企业履行生态伦理责任要求相匹配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法律制度规范与标准,形成主体自身责任意识与外部社会规范标准的有机结合,进而破除西方国家设定的绿色贸易壁垒,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有助于重塑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密不可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有利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塑。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主要是围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了制度设计与安排,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是重点,而对于利益相关者则未能给予高度重视。上述制度设计理念上的缺陷,导致国企不仅未能很好地解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相反却带来了国有资产大幅度流失、职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环境污染严重等外部不经济性行为严重泛滥等问题。

因此,强化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引入利益相关者,这将会促使国有企业在进一步的改革过程中,不仅考虑维护和实现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且积极致力于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考量,坚持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国有企业生态伦理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

生态环境污染的泛化是国有企业生态伦理责任缺失的重要表现。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严重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而造成国有企业生态伦理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社会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体制约束下的国有企业本质上只是一个进行成本核算的生产单位,并不具备企业所必须的各种基本特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典型特征是企业自身的责任被无限放大,导致企业没有盈利的概念。国有企业承担着大量的本应属于政府的职能。可以说,这个时期的企业处于一种企业办社会阶段,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是控制和保护的关系,企业员工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都由企业来承担。这种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服务方式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有计划地为国有企业减负,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抓住机遇,充分意识到利润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然而,无限制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导致了国有企业履行生态伦理责任的缺失,放松和忽视了企业本应担负的社会责任。

(二)经济发展原因。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职能的缺失与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也是存在一定关系的。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落后于世界,但是国有企业依然需要担负沉重的社会包袱。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国有企业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自身的发展和利润的追求上,部分国有企业自身的效益直接决定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效度。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在迈入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之后,逐渐承担起生态环境责任;而一些经营业绩不好的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的发展都存在问题,根本没有能力去承担起过多的生态环境责任。从这个层面上来看,企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国有企业承担生态环境责任的基础,从根本上决定着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与效度。

(三)制度设计原因。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规范也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首先,国有企业生态环境责任的立法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生态环境责任的内容太少,而且常常在法律价值取向上存在矛盾。在已有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中,鲜有关于企业生态环境责任的明确规定。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当务之急。其次,监管体制不健全。与法律规制的不健全相关,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不到位甚至出现了寻租行为都是国有企业承担生态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监管体制的不健全主要包括缺乏全面的法规体系、缺乏规范的审查、核算体系和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监管的缺失,才是导致企业忽视社会责任甚至生态灾难责任事件频发的关键因素。

(四)思想观念原因。对国有企业承担生态环境责任的认识不清,仍然是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担当上所存在的重要问题。部分国有企业认为承担生态环境责任付出的高成本与高代价有悖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损害国家或股东利益,等等,这些错误的认识都直接导致了国有企业履行生态环境责任的行动滞后。

三、国有企业生态伦理责任建设的有效原则

任何事物的成长与发展都必然有一定的规则可循,就国有企业而言,其承担的生态伦理责任也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学家赫尔曼·戴利认为:“可持续发展一词对经济学来讲是有意义的,但只有在把他理解为不增长的发展时才行。”[3]所谓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反映到企业层面来讲,我们认为国有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努力承担自身应该担当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完善与发展,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有企业应当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既要考虑当前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发展,同时也应当考虑国家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国有企业必须真正起到示范作用,将国民经济和国家建设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行为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所谓以人为本,这里主要指的是国有企业的发展,就内部来说,对自己的员工要尽到应尽的义务,如提高员工待遇,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对外部来说,则是企业的产品要保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设身处地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等。国有企业只有处理好企业与人、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企业自身才能真正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树立以人为本的国有企业发展理念,是企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

(三)创新型发展原则。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同样,创新也是国有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没有创新,国有企业就无所谓发展,国有自身要承担的经济目标责任和非经济目标的实现就会难上加难。因此,国有企业培育创新型的生态发展理念,对于实现国有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必不可少,也是国有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

(四)协调性发展原则。所谓协调性原则主要是指企业必须正确处理自身的生存发展与自然环境、外部环境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企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和企业对待环境的态度,面临着日益严重的道德和伦理冲突。维护企业与环境两者的共同存在和发展,确立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思想支柱[4]39。另外,国有企业还必须正确处理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只有正确处理和协调好这些必要的关系,才能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四、从生态伦理学角度重塑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路径

(一)国有企业领导和决策层应该明确生态伦理责任建设在国有企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家的企业阵营中一直处于带头和表率地位。其生态伦理责任能否得到切实履行,不但关系到国有企业良好形象的树立,更关系到企业能否实现长期、稳定和持续的健康发展;从更长远的战略意义上来说,国有企业是否履行生态环境责任,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国际地位的提升。

(二)国有企业应该将履行生态环境责任变为自觉的行动,积极倡导绿色发展模式,与国际接轨。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环境恶化、能源浪费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为了提升国际竞争力,破除绿色贸易壁垒,国有企业需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将环境成长核算入企业的成本中,开展绿色营销活动,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里主要是指国有企业要依法生产,不能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道路,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走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循环经济的新路径,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为建立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切实的努力。从节能减排来讲,广义的节能减排是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废气物和环境有害物的排放;狭义而言,就是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正如罗尔斯顿所说:“任何一种经济都是建立在一种生态环境之上的,绿色是生命之色,是最基本的商业“底色”。因此,商业行为也必须遵循起码的环境伦理原则。”[5]

(三)政府应该为国有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优化政策环境。环境污染的危险提醒了越来越多的人,一切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包括消费者,都有责任通过负责任的行为去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环境污染的具体危险向现代的人们证明消费伦理的重要性,而这些具体的问题比任何抽象的考虑也许有更大的说服力[6]。因此,要想完善国有企业的环境责任,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优化国有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政策,实现制度性约束管理。欧盟委员会也曾经多次提出要确保有利于企业履行生态责任的大环境[7]。当然,环境法制和法规的出台应该既能立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又能够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可操作规则。诸如政府扩大生产者责任政策、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开展环境电子政务建设和加强立法监督等。这样既能够激励国企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又能规范企业的运作模式,从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就环境电子政务建设来说,它主要是指政府利用电子政务而展开的环境管理。政府通过网络这一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宣传环境保护政策,公开环境信息,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民参与,加强公民监督,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水平,全方位地实现政府与社会企业、公众之间的互动[4]141-142。

第四,充分发挥公民社会在国有企业生态责任建设中的监督和理论导向功能。公民社会组织通过监督职能的发挥既可以使国有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又可以为其承担生态环境责任提供一个平台。这种监督不仅可以约束部分国有企业不履行环境责任的行为,又可以为优秀国有企业履行生态伦理责任提供一个展示的平台,树立良好的企业公关形象。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作为公民社会重要构成的理论界也应该积极参与企业承担生态伦理责任的理论研究,积极将新的成果向有关部分呈送,为决策层提供良好的决策建议,为国有企业最终落实生态伦理责任、实现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1]余谋昌.生态伦理学:从理论走向实践[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246.

[2]田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15.

[3]戴斯·贾丁思.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M].林官民,杨爱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7.

[4]王红.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5]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7.

[6]魏尔汉.企业家的经济作用和社会责任[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1.

[7]李凯.欧洲政府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共政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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