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少数民族“社会融入”政策述评

2012-04-14 01:20
关键词:社会融入人权少数民族

杨 友 孙

(江西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欧盟少数民族“社会融入”政策述评

杨 友 孙

(江西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新世纪以来,欧盟少数民族政策出现了一个新动向:即从过去强调“人权保护”到强调促进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入”。 “社会融入”政策强调从社会、经济领域入手,加强少数民族融入社会网络和市场经济的能力。该政策重点在于从教育、就业、健康、住房领域推动少数民族,尤其是罗姆族融入欧洲主流社会,该政策在实施中虽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其政策理念及其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去关注和总结。

里斯本战略;社会融入;个体人权;集体人权

英国阿尔斯特大学历史学家安东尼·阿尔科克将欧洲少数民族保护的历史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重点是保护宗教少数;第二个阶段从法国大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重点是从保护宗教少数过渡到保护语言少数;第三个阶段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60年代末,强调通过个体人权保护的途径保护少数民族,而不突出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第四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由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及西班牙独裁统治的结束,这个时期少数民族特殊权利重新受到重视;第五个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苏东巨变至2000年,中东欧地缘政治的变化使欧洲国家的民族构成发生巨大变化,开始重新思考少数民族政策[1]。安东尼·阿尔科克的归纳基本描绘了欧洲少数民族保护的历史发展轮廓,但其归纳还不够简洁与清晰,也未将新世纪出现的新变化涵盖进去。笔者认为,安东尼·阿尔科克所说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都是少数民族特殊权利的局部实践阶段,可以视为欧洲少数民族保护的第一个阶段;安东尼·阿尔科克所说的第三和第四阶段,其主流还是通过保护个体人权来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因此可以称为个体人权保护阶段,可视为少数民族保护的第二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末苏东巨变至21世纪初,欧洲重新认识到个体人权保护无法有效地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开始重新转向集体人权的保护方式。不过,这个时期的集体人权保护并不是二战之前的集体人权保护的简单回归,而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扬弃过程。在经历了冷战期间个体人权保护之后,“非歧视”理念已经被欧洲所广泛接受,集体人权保护有了基本的底线和深厚的根基。21世纪初,欧盟又出现一种新的少数民族政策,即促进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入”(social inclusion),这是欧洲少数民族保护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欧盟选择一些处于社会边缘的少数民族,尤其是罗姆族作为施政重点,推动他们在教育、就业、健康、住房领域融入主流社会,而不以强调和保护罗姆族文化、语言和集体身份为主。

一、欧盟少数民族“社会融入”政策的背景

上世纪中叶,在对欧洲事务的安排中,普遍的认识是,由1949年成立的欧洲委员会负责处理欧洲的政治事务——包括人权问题,而欧共体则着力于恢复欧洲大陆经济。由于欧共体将经济问题放在首位,导致其他问题都相对靠后了[2]。因此,在这个时期,欧共体并没有专门的少数民族保护政策及人权政策。只有当某事件与共同体的四大自由(商品、人员、服务、资金的自由流动)有着密切联系的时候,欧盟才涉及人权问题与少数民族保护问题。

二战后,国际上盛行个体人权理念,例如联合国宪章就强调,为了确保社会稳定,就需要保护个人人权,并遵守人与人之间平等和非歧视的原则[3]。欧洲共同体建立之初,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的基本理念就是基于“平等”“非歧视”基础上的个体人权保护。这种理念强调保护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相同”的个人权利,而不是保护它们与主体民族“不同”的集体权利。换句话说,欧洲共同体的基本目的是要实现商品、人员、服务、资金的平等、自由流动,而少数民族保护则意味着承认某些群体具有特殊性,少数民族保护与欧共体共同市场存在内在矛盾[4]23,当两者产生矛盾时,欧盟往往为了执行“平等“与”非歧视“的原则而牺牲少数民族利益。

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开始大幅度加强少数民族保护的政策力度。1993年,欧盟出台入盟哥本哈根标准,其中之一就是“保护少数民族”。此后,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欧盟不仅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及《阿姆斯特丹条约》等欧盟重要条约中主动将少数民族保护内容涵盖其中,还积极推动候选国签署大量的少数民族保护条约,例如《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欧洲地区与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等。这些条约都不仅要求保护少数民族的个人,也要求保护少数民族作为一个“群”的特有文化及特殊权利。

对欧盟来说,少数民族保护的“个体人权”理念太过消极被动,而“集体人权”理念由于需要政府对少数民族政策倾斜,容易造成“逆向歧视”,也容易出现联合国所指出的“依赖陷阱”[5]。更糟糕的是,“权利保护”的政策和理念对一些特殊的少数民族几乎没有效果,尤其是对罗姆族这个“欧洲最弱势的少数民族”[6]来说,传统的权利保护政策模式已经被证明是无效的或说是低效的[7]。联合国反种族歧视委员会也曾经在其报告中指出,“尽管政府做出了持续的努力,但欧洲大量吉普赛人口仍然被持续的边缘化”[8]。因此,新世纪以来,欧盟开始针对一些特定的少数民族采取一种新的政策,即“社会融入”政策,即政府主要不考虑实现少数民族的个人人权或集体人权问题,而是积极推动少数民族融入现代社会结构和经济生活之中。

2000年3月,为了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与社会稳定,欧盟15国在里斯本举行特别首脑会议,通过了欧盟十年经济发展的规划,即著名的“里斯本战略”。该战略希望通过鼓励创新,探索面向知识经济的创新计划,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正与充分就业,使欧盟在2010年成为“以知识为基础的、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9]。“里斯本战略”战略将打击社会排斥,促进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入,作为推动社会公平及充分就业,实现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里斯本战略”的影响下,欧盟形成了新的少数民族政策,即“社会融入”政策。

2005年3月,“里斯本战略”经过一定的修改后重新启动,将经济增长和就业确定为优先目标,各国分别制定为期3年左右的实施方案;2008年,欧盟各国又相继制定了2008-2010实施“里斯本战略”的行动计划。2010年3月,欧盟在对过去十年“里斯本战略”总结的基础之上,又出台“欧洲2020战略”,作为对“里斯本战略”的接替与革新,新战略强调将加强政策力度和统一各国步调;2011年4月,欧盟“罗姆族融入2020战略”出台,标志着欧盟少数民族“社会融入”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10]。

打击社会排斥,促进少数民族融入主流社会,以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和充分就业,由此成为欧盟的重要目标之一。里斯本战略出台,标志着欧盟在少数民族政策领域,从过去的“人权保护”的理念过渡到推动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入理念。比利时少数民族保护问题专家彼得·维美徐也注意到了这个转变,但他认为欧盟少数民族政策转变的标志是欧盟第五次扩大[11]。新理念和新政策与过去相比,强调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和社会的互动,弥补了过去政策的“静态性”,同时从过去强调法律、制度上的平等过渡到促进少数民族在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中实现平等的能力。

二、欧盟少数民族“社会融入”政策的具体措施

为了执行里斯本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欧盟强力打击针对少数民族的社会排斥,并促其融入欧盟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结构中去。欧盟要求各国制定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融入”的战略及相应的“国家行动计划”,欧盟委员会对这些国家执行“国家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发布监测报告。“社会融入”政策包含四个重点领域:教育、就业、住房和健康。针对罗姆族,欧盟还积极支持并参与发起了“2005-2015罗姆融入十年倡议”,该倡议也是为了推动罗姆族在教育、就业、住房和健康四个领域积极融入主流社会。

第一,教育领域。

在教育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大力培训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教师;实行“志愿者计划”;实施双语教育,尤其是加强少数民族对主体语言的掌握。例如2005年,斯洛伐克政府出台的“罗姆支持者计划”,派遣1602位志愿者到罗姆族聚居的地方178所学校支教,政府为此每年拨款652万多欧元经费另加25万多培训经费[12]。斯洛文尼亚于2004年推出“罗姆支持者项目”,通过该项目,罗姆族的受教育程度和罗姆儿童的学习成绩等都得到了显著提高[13]。爱沙尼亚于2000年推出 “2000-2007社会融入计划”,2008年又开始推出“2008-2013社会融入计划”;拉脱维亚于2001年推出“2001-2006社会融入计划”。这些计划均包含双语教育的内容,尤其是强调加强俄罗斯族学习爱沙尼亚语和拉脱维亚语。因此可以说拉脱维亚的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入取得了较明显的进步[14]。

第二,就业领域。

加强就业领域的融入,是欧盟少数民族社会融入政策的核心环节。为此,欧盟采取的第一个重大措施是,2006年1月,欧盟委员会专门创建了少数民族社会与劳动力市场融入高级组织,负责在欧盟现有政策和项目框架内,寻求利用促进弱势少数民族社会、市场融入的可行方法。这些现有政策和项目包括欧盟的文化政策、社会政策、地区政策、团结基金、结构基金、移民政策、法尔计划等,在这些政策项目中,欧盟都增加或加重了关注社会排斥、促进社会融入,尤其是加强少数民族就业能力的施政内容及政策力度。例如,在保加利亚,欧盟2003年和2004—2006两个法尔计划专门用于援助保加利亚罗姆人的款项达到344.7万欧元,远远超过保加利亚本国对罗姆族的资助力度,这些资助主要用于建立一些罗姆学校、罗姆医院,培训了一批罗姆族的医疗教育人才,以加强罗姆族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15]。其次,出台并实施 《种族平等指令》[ 16]和《就业平等指令》[17]。《种族平等指令》规定,不论种族或民族,均应在社会各层面实行平等待遇,禁止就业、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公共产品供给中出现针对少数民族歧视。《就业平等指令》则要求打击在就业、培训、社会安全、健康护理、教育、享受商品、服务等方面基于性别、种族或人种、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取向等方面的歧视行为。欧盟将这两个指令纳入欧共体法 31个谈判章节中的第13个章节“社会政策与就业”之内,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最迟在2003年7月19日执行这一指令,而候选国必须在入盟之前将这两个指令内化为国内法。几年后,欧盟国家均通过国内法内化了两个指令,有些国家的政策力度甚至还超过了这两个指令,例如保加利亚不仅规定了禁止基于民族、种族、年龄、残疾、性取向等方面的歧视,还增加了禁止在结社方面的歧视,对于每种歧视,都规定了惩罚措施,法院的相关程序和判例中都对少数民族成员采取了一定的倾斜性政策。两个指令推行后,欧盟的少数民族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平等待遇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再次,欧盟还积极加强对罗姆族的职业技能培训,让少数民族,尤其是缺乏现代化职业技能的罗姆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例如厨师培训、电脑技能培训等。

第三,住房领域。

在住房领域,欧盟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少数族裔的住房基础设施、社区环境建设、道路建设等。除此之外,在住房方面,欧盟还有个政策值得注意,就是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农村实行“乡转城”,推动少数民族由农民向“市民”转变,以促使少数民族融入社会、融入现代化。同时,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等国都提出了“混居计划”,将少数民族就近安排在附近的城区居住,或有意识地安排少数族裔和其他族裔的人在同一个社区混居,以推动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中与主体民族互动。

第四,健康领域。

一些少数民族例如穆斯林族、罗姆族大量居住在农村或城市的郊区,他们的医疗条件较差,健康程度和人均寿命都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欧盟一方面在法尔计划、结对计划等常规项目中加强了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医疗设施和卫生条件的政策力度,一方面在健康领域采取了一些专门措施,包括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少数民族“医生计划”,即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人员培训,以提高其医生比例及医疗水平;加强少数民族居住社区的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同时,积极向少数民族宣传欧盟及成员国层次的健康服务和相关福利政策,加强少数民族了解欧盟及国家的健康、医疗网络建设情况,以推动少数民族在享有少数民族健康服务和福利的同时,积极争取作为普通公民可以享受的欧盟、国家的国民健康医疗服务的机会。

三、欧盟少数民族“社会融入”政策的特点

相对于过去将重点放在保护少数民族政策权利的政策来说,促进“社会融入”的少数民族政策不再将少数民族保护局限于“权利保护”领域,而是将思路扩展到更为宽泛的社会、经济层面。它将少数民族问题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从加强少数民族“实现平等的能力”入手,使欧盟在保持文化多元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式的“一体”。尤其是对于罗姆族来说,更应如此。因为罗姆族的特殊性在于,冷战结束后,“大多数少数民族正在寻求逆转同化进程,而罗姆人则根本就从曾未被同化”[18]。因此,对于这种从未被同化,甚至从未有过与其他民族有效互动和融合的少数民族来说,他们迫切需要的是“社会融入”,其次才是保持自身语言及文化方面的独特性。

从欧盟“社会融入”政策的具体措施来看,该政策有如下特点。

首先,促进“社会融入”的少数民族政策不再将少数民族保护问题看成仅仅是少数民族事务,而是将该问题纳入社会问题、经济问题领域之内。对于一些少数民族例如罗姆族来说,政策重点主要不是保护其个人和集体权利,更主要的是,针对该民族在就业、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形成的特定的社会问题,从促进其掌握适应现代社会的知识、技能、素质、途径等入手,更接近他们的实际需要,也更容易操作。同时,这种做法也淡化了“民族扶助”“区别对待”的色彩,避免了对所谓“逆向歧视”的质疑。由于该政策更强调“社会互动”,更易于为欧盟的其他民族,尤其是各国的主体民族所接受。

其次,促进“社会融入”的核心在于提高少数民族“实现平等的能力”。促进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入”,欧盟的主要做法是从教育、健康、住房、就业四个领域入手,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在一个复杂的现代化社会和市场经济中实现社会平等和获得市场认可的能力。这种理念强调从施政对象的需求而非施政者的构想着手,更符合少数民族的需要。它注重激发少数民族的社会参与意愿和促进社会参与广度,强调提高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和职业技能,是一种真正“可持续”的少数民族政策。

再次,促进“社会融入”政策强调推动少数民族走出民族社区,适应现代社会。欧盟一方面加强少数民族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人口能享受更好的医疗、教育、住房等待遇,另一方面,欧盟及其成员国也积极宣传欧盟、各成员国在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强调少数民族不仅有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感,更着重加强少数民族的欧盟公民意识。为此,欧盟积极推动少数民族走出其传统居住的民族社区,了解欧盟、本国政策及社会发展状况,在整个国家乃至整个欧盟社会大舞台上争取更广泛的健康服务、社会福利和就业机会,并积极适应现代化的生活方式。

四、欧盟少数民族“社会融入”政策的局限

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促进“社会融入”的做法在世界各国并不少见,但是,将其作为少数民族保护的一个战略性政策,欧盟无疑是第一个。该政策具有直接、迅速、门槛低、易操作等优点,相对于过去“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少数民族保护理念是一个历史性飞跃。不过,促进“社会融入”的少数民族保护政策虽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未达到预定的目标和人们的预期[19]。因此,虽然促进“社会融入”理念具有“权利保护”理念所不具备的众多优势,但也不能将其看做包治百病的妙方,它的局限和不足也是较为明显的,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如果说个人人权保护和集体人权保护的少数民族政策是制度推动型少数民族政策的话,欧盟的“社会融入”政策则是一种“项目推动型”政策,该政策优势在于突出了政策目标,并有很强的操作性,便于管理和监测,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它可能形成对“项目”的依赖,又可能形成对“项目”主体的依赖。一旦作为“项目推动”的主体——欧盟的威信、力量减弱,促进“社会融入”很有可能逆转。例如2007年,金融危机席卷欧盟,导致部分欧盟成员国陷入主权债务危机,欧盟及欧盟各成员国不得不在各方面紧缩财政开支,减少少数民族保护的投入,就使罗姆人融入项目遭遇了巨大的困难。政府原先出台的一些少数民族保护计划和项目不同程度地遭遇“瘦身”甚至搁浅,新的保护计划更是难以出台。

其次,欧盟未界定“社会融入”及相关概念。与促进“社会融入”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做法是“同化”和“融合”。民族同化一般认为包括自然同化与强制同化,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志在于“同化过程中是否使用政治暴力和凭借民族特权”[20]。“社会融入”虽然淡化了少数民族保护的“民族问题”色彩,凸显了“社会问题”色彩,但它仍需要少数民族放弃自身的一些特征,学习主体民族语言和与自身民族特点不同的各项现代化技能,这些已经具有“同化”的色彩,斯洛伐克及保加利亚更是带有强制地推行过“混居计划”而受到少数民族的抵制,甚至主体民族也难以接受。同时,融入与融合的关系也未理顺,欧盟在推行“社会融入”政策时,并没有对“社会融入”的概念、方法及其与“民族同化”“民族融合”等概念的关系进行专门的阐述和说明,因此“社会融入”难以避免一些过激的做法。

五、 结语

从“个体人权”理念到“集体人权”理念,再到促进“社会融入”的理念,欧盟在少数民族政策方面隐约地出现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发展过程。总体来说,它是一个相继演进和优化的过程。个体人权保护漠视少数民族群体权利,是一种消极的“使其同”的做法,这种做法已经逐渐为人类社会所放弃,当然这并不是说集体人权理念就全面超越了个体人权理念,促进“社会融入”的理念就全面超越了集体人权理念。目前世界上主要通行的是“集体人权保护理念”,也就是“使其不同”。而促进“社会融入”则可以看做一种积极的“使其同”的做法,但它与个体人权保护的“使其同”是有差异的。个体人权保护的“使其同”主要强调的是个体权利方面的“同”及程序和形式上的“同”;而“社会融入”的“使其同”,则主要强调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同”,因此它更加注重现实平等和真正平等。

促进“社会融入”的少数民族政策,目前主要适用于通过“权利保护”无法奏效的一些情况,例如对于在住房、教育、娱乐等方面基本隔离于主流社会,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还远不能和其他民族平起平坐的少数民族罗姆族来说,在一段时期内,注重促进其“社会融入”,提高其争取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能力。但是,在“社会融入”的同时,也应该不放弃对其“集体人权”的保护,使其带着群体身份自愿地融入主流社会之中。

从欧盟的施政措施来看,欧盟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入”政策与民族同化、民族融合不完全是一个框架内的概念。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仅仅是从民族问题视角出发去对待不同民族的差异问题,它暗含着某个民族特性消失的问题,而社会融入将民族问题不仅仅视为民族问题,也是社会、政治、经济等多层次和角度的问题,强调的是社会参与,与民族同化、民族融合不同的是,它“融入”的对象或客体不是某个民族,而是主流社会。同时“社会融入”没有必然地暗含着某个民族特性的消失,可能出现“融入而不同化”或“融入而不融合”的情况。当然,但它与民族同化及民族融合也有一定联系,从介入程度上及政策力度来看,它处于“自然同化”与“强制同化”的中间,是一种政策引导型同化;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它为主体民族及少数民族提供了交流接触的广泛平台,使不同民族间的共同性增加,可能成为民族同化或民族融合的一个初级阶段,它强调从教育、住房、健康、就业等“物质文化”领域入手去实现民族平等而民族同化及民族融合也正是从物质文化开始,再逐渐上升到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21]。从这个意义上看,欧盟已经进入了广义的“民族融合”阶段。

[1]Antony Evelyn Alcock.A History of the Protection of Regional Cultural Minorities in Europe[M].New York:St. Martin’s Press,2000:1-2.

[2]Gabriel Toggenburg.Minority Rights in Europe[J].European Minorities and Languages,2000(1).

[3]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Article1,12,55,76.[EB/OL].()[]http://www.un.org/en/documents/charter/chapter1.shtml.

[4]Gabriel N. Toggenburg.Minority Protection in a Supranational Context: Limits and Opportunities[M]//Gabriel N. Toggenburg.Minority Protection and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the Way Forward.Budapest:Open Siciety Institute,2004.

[5]UNDP Report (2004).Avoiding the Dependency Trap:The Roma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EB/OL].(2002-12-20)[2012-08-14]http://hdr.undp.org/en/reports/regional/europethecis/Avoiding_the_Dependency_Trap_EN.pdf.

[6]Eide A.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Possible Ways and Means of Facilitating the Peaceful and Constructive Solution of the Problems Involving Minorities[EB/OL].(1993-08-11)[2012-08-14]http://www.unhcr.org/refworld/topic,4565c225b,459e72b12,3b00efc528,0,UNSUBCOM.html.

[7]Niamh Walsh.Minority Self-Government in Hungary:Legislation and Practice[J].Journal of Ethnopolitics and Minority Politics in Europe,2000(Summer).

[8]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report,CERD/C/304/Add.85[EB/OL].(2001-04-12)[2012-08-14]http://www.unhchr.ch/tbs/doc.nsf/(Symbol)/5a6099d6555edb498025686b00528f7d?Opendocument.

[9]Communication to The Spring European Council:working together for growth and jobs,a new start for the Lisbon Strategy[EB/OL].(2005-02-02)[2012-08-14]http://ec.europa.eu/archives/growthandjobs/pdf/COM2005_024_en.pdf.

[10]Europe2020[EB/OL].(2010-03-03)[2012-08-14]http://ec.europa.eu/archives/growthandjobs_2009/pdf/complet_en.pdf;An EU Framework for National Roma Integration Strategies up to 2020[EB/OL].(2011-04-05)[2012-08-14]http://ec.europa.eu/justice/policies/discrimination/docs/com_2011_173_en.pdf.

[11]Peter Vermeersch.Ethnic Minority Protection and Anti-discrimination in Central Europe Before and After EU Accession:the Case of Poland[J].Journal on Ethnopolitics and Minority Issues in Europe,2007(1).

[12]The Aspect of Culture in the Social Inclusion of Ethnic Minorities,Report of European Center for Minority Issues[EB/OL].(2006-12)[2012-08-14]http://www.ecmi-eu.org/fileadmin/media/download/Final_Report.pdf.

[13]The Aspect of Culture in the Social Inclusion of Ethnic Minorities,ibid.

[14]The Aspect of Culture in the Social Inclusion of Ethnic Minorities,ibid.

[15]Decade Watch[EB/OL].(2007-06)[2012-08-14]http://www.romadecade.org/index.php?content=6.

[16]Implementing the Principle of Equal Treatment Between Persons Irrespective of Racial or Ethnic Origin,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Brussels,June20,2000 Directive 2000/43/EC of The Council[EB/OL].(2000-07-19)[2012-08-14]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2000L0043:en:HTML.

[17]Establishing a General Framework for Equal Treatment i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Council Directive 2000/78/EC of 27 November 2000[EB/OL].(2000-12-02)[2012-08-14]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2000L0078:en:HTML.

[18]Niamh Walsh.Minority Self-Government in Hungary:LegislationandPractice[J].Journal of Ethnopolitics and Minority Politics in Europe,2000(Summer).

[19]Lisbon Strategy evaluation document[EB/OL].(2010-02-02)[2012-08-14]http://ec.europa.eu/archives/growthandjobs_2009/documentation/index_en.htm.

[20]何叔涛.民族过程中的同化与认同 [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21]陈玉屏.文化与民族[J].思想战线,2008(2).

[责任编辑孙景峰]

AReviewof“SocialInclusion”PolicyonMinonitiesofEuropeanUnion

YANG You-sun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13,China)

A new policy on minorites of EU appeared in this century: transition from “rights protection” to “social inclusion”of minorities. Social inclusion policy emphasizes the inclusion of minorities into social network and market economy and , in order to do this, EU Strengthened its policy on education, employment, health and housing on minorities ingeneral and on Roma in particular. Although there are some shortcomings,EU “social inclusion” policy on minorities still merits attention and study.

lisbon strategy;social inclusion;individual rights;collective rights

C956

A

1000-2359(2012)05-0086-05

杨友孙(1974—),江西新干人,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后),主要研究欧盟扩大、欧洲少数民族问题少数民族保护等问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CMZ041)

20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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