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背景下高校本科生导师制的规范化研究

2012-04-29 11:45马少兵
考试周刊 2012年20期
关键词:导师制本科生导师

马少兵

摘要: 本科生导师制创新了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但本科生导师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如生师比过高、指导内容不规范、缺乏完善的考评机制等问题。高校应通过采取拓展导师指导模式、完善考评机制、加强导师培训、拓宽沟通交流平台、师生间订立契约等措施,增强本科生导师制的指导效果,为高校人才培养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 学分制背景本科生导师制规范化建设

伴随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及学分制的开展,国内众多高校纷纷引进实施了本科生导师制。作为新生事物,本科生导师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本科生导师制的实际效果离人们的期望还有一段距离,如何在学分制背景下规范、健全、完善本科生导师制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本科生导师制对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

本科生导师制的引入打破了传统人才培养机制,对深入高等教育改革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也是对传统教育模式的一项重大变革。本科生导师制是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必然选择,导师制顺应了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要求,为培养综合素质高的学习型、创新型人才提供了保障。本科生导师制是提升本科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措施,是探讨高效教学的有效手段。本科生导师制使高校培养模式更具科学性、灵活性和系统性,采取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导师导学为辅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创新、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可以促使高校人才培养的直接承担者——教师从理念和实践上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促进教师教学观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生行为等方面的更新,因此本科教育导师制是现代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的新模式,对实现师生的自身价值,推动师生的共同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种教育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师生间的良好互动,弥补了传统班级制教学和管理的不足,拓展了师生交流的方式和途径,打破了传统师生之间的权威关系,促进了师生关系朝着多元化方面发展,有利于学生个性培养、综合能力的提高,提升、完善了高校人才培养模式。

二、当前高校本科生导师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背景下,高校在校生人数的大幅攀升,师资力量的紧缺导致高校很难真正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多样化人才,在这种情况下,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正好能够解决这一难题。但本科生导师作为新生事物,在其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为了更好地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我们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导师对自身职责和工作目标不够明确,缺乏规范的内容要求,导师的素质、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导师指导人数过多,部分导师难以做到尽职尽责,存在指导随意性或实际无指导现象,严重影响了指导的效果、质量。二是本科生导师制形式化程度较浓厚,指导方式比较单一,多数仅局限于帮助学生如何选课,师生比例不协调,师生间沟通交流较少,本科生导师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导师制考评机制缺乏科学性,与导师制工作特点相适应的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本科生导师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致使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的最初目标流于形式。本科生导师制缺少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导师指导与不指导,指导效果好与差一个样,严重影响导师工作积极性,导师制管理规章制度也需要进一步修定,其规范性、科学性有待提升。四是学生在指导期内的阶段性表现及任务完成情况,没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办法,缺乏针对学生的目标考核及退出机制,致使一些学生虽占有导师这一优质资源,但因外部压力不足而致使内在动力难激发,导师制的核心作用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

三、高校本科生导师制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1.创新本科生导师制指导模式。

首先,低年级的每个学生都需配备导师,知道内容和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针对高年级学生存在的就业意向和继续求学两种倾向,此时导师的工作职责与重心应做出调整,针对有就业意向的学生,导师应将指导内容向学生就业倾斜,帮助和指导学生确定个人未来的发展目标和修业方案,使学生在校求学期间为就业做好铺垫。对于有求学意愿的学生,从大三开始施英才导师制度,导师向学校提出因材施教的方案,注重提升学生专业素质、提高科研能力,并辅以配套的激励措施,为学生进一步深造打好基础。

其次,建立以导师为核心,借鉴研究生培养模式,将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组成一个学习团体,充分发挥学生间的相互学习、帮助的作用,增强指导效果。有学者调查发现,在回答“您认为在大学里对您影响最大的人是谁”这一问题时,49%的被调查者选择“同伴”,选择“家长”或“教师”的均不到10%,同伴的影响力已经远远超出了家长和教师[1]。这种团队结构,打破了传统的纯班级制度,本科生在一起进行有组织的学习与交流,在共同学习、共同研究的过程中相互影响、共同进步。高低年级学生间相似的成长经历,高年级学生了解大学生需要哪些指导,因此对学生进行指导的过程将更具有针对性,与学生的发展时期更契合,能够使指导取得最好的效果。同时让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学生进行指导,并对学习和生活中曾经出现的不足与低年级学生进行沟通,可避免低年级的本科生重复再现类似的错误或缺点。导师的正确引导加上同学之间的相互竞争和合作能极大地促进本科生优势互补、博采众长、相互吸收,有力地推动个人潜能的进一步发挥。

2.完善本科生导师制的考评、考核机制。

高校应把本科生导师制的管理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实施,构建起本科生导师制质量保障和学校、学院和学生三级考评和监控网络体系。从个人素质、工作态度、指导方法、指导效果、学生评价等五个方面构建本科生导师考核指标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本科生导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使考核指标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同时构建本科生导师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采用绩效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描述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健全监督体制,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如在学生处或教务科设立意见箱,向广大学生做定期导师指导成果调查,接受学生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拓宽监督渠道,保障言路畅通。另外在本科生导师制的考核评价中应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学生考评和监督导师的体系,在期中教学检查学生座谈会中增设对导师工作相关问题的专题,了解各导师的指导情况,让学生提出问题及建议,等等,从而使导师制更有成效地开展;利用网络平台,实施学生网上评导制度,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每学期或每学年通过学生问卷、座谈会等方式来考核某一个院系学业导师的实际执行效果,表彰先进,督促不足并力求整改;学期初让每个导师报送一份学期或学年指导计划,利用高校现已实施的学生信息员制度,通过学生信息员定期反馈导师指导学生次数、主题、效果等,检查指导计划与学生信息员所反馈的实际指导情况是否一致,通过学生对导师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增强导师指导效果。

3.加强本科生导师的培训。

本科生导师制需要相关的培训、交流、相互学习的机会和平台。高校首先应从思想上认识到本科生导师制在学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并予以充分重视,由学校出面,坚持对教师进行针对性的、持续性的培训,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最终保证高校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全面合理、专业知识精深、素质高、热爱学生、能奉献的导师队伍。培训内容包括导师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掌握必备的工作方法。其次应使导师懂得如何去导,把握指导重点,创新指导模式。如为保证导师能有效地指导学生选课,教学管理部门可利用课余时间让导师集中学习学分制的有关管理规定,使导师了解学分制的管理模式、选课过程的操作等;院系可组织导师集中学习,使其了解本专业培养计划,熟悉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与选修课等课程的安排情况。

4.拓宽师生沟通交流的平台。

高校新校区的建设给师生之间的交往也造成了诸多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积极拓宽传统的师生交流渠道,创新指导方式。高校可以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互联网络,构建虚拟的导师制网络工作平台。导师与学生可以利用平台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亦可以组成学习团队,形成学习的共同体,进行多层面、多维度的交流,形成新的学习空间。这种网络互动的交流方式相对缓解了师生之间的距离感,为师生交流提供新的平台,使得交流变得及时而方便,可以使导师制的实施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强。

5.订立契约以规范指导过程,增强指导效果。

新形势下,随着学生交费求学,大学生和高校间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交易关系,师生之间也发生了机会主义行为,导师和学生在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师生之间的交易成本,师生隐蔽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发逆向选择,隐蔽行为的信息不对称又易产生道德风险,这些情况的发生都不利于师生关系的健康发展,给高校人才培养带去负面影响。为了规避师生间出现这些问题,引入契约,将导师和学生之间的责、权、利确定下来,让软承诺变成硬约束,是体现教育责任,凸显教育服务、规范师生行为的根本途径[2]。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3]所以导师与学生间契约在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充分重视契约主体的权益保护意识,在教育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导师与学生要在现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商讨各自职责、权限与义务,并达成明确的共识,如导师职责、指导内容、指导方式、途径等,学生应该如何接受指导、怎样配合指导、完成导师要求的指导内容等,均以文书的形式记录在案,并标明应对导师、学生任一主体不履约行为做出相应的惩罚,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责。同时高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要跳出利益框架,转变管理观念,注重监督、检查、契约实施过程,及时纠偏,确保契约双方核心利益落实,以提升本科生导师制的指导实效。

参考文献:

[1]沈威,王炎栋.构建大学德育的同伴教育模式[J].中国教育,2006,(6).

[2]张爱秀.研究生和倒是关系研究:交易和契约[J].学位和研究生教育,2006,(10).

[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上海:三联书店,19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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