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杀人案件引发的心理学思考

2012-04-29 16:26李亚非
考试周刊 2012年19期
关键词:本性被告人心理学

李亚非

摘要: 虽然人类文明在发展,但仍旧存在故意杀人的恶性事件。面对如此极端的攻击行为,在人性上,依旧要抱以希望;在法律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角度上,在实际的法律事务和打击犯罪的工作中要重视心理学的应用;从青少年犯罪角度方面考虑,也要找到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原因。

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攻击性行为是人类难以忽视的一部分。从人类进化的角度讲,攻击性行为是一种正常的存在。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人类制定了法律来规范行为。即便如此,仍然有人不惜违反法律而做出攻击行为。其中,较为极端的一种就是故意杀人行为。而近来发生的一起关乎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使我印象深刻。我从人性、法律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青少年犯罪三个角度对本起案件进行了心理学思考。

1.人性角度的思考

人性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中国古代在这个问题上,有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世硕的人性有善有恶,告子的人性无善无恶。国外的心理学家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不同见解。精神分析学派的弗洛伊德认为人类是低级“野兽”,只有文明可以控制欲望和破坏性,即人性是消极的。行为主义学派的斯金纳认为,人性非善也非恶;人的遗传因素为外界环境通过操作性条件反射而形成个性、行为之或善或恶提供了某种可能。人本主义学派的罗杰斯认为人类本性是善良的,可以也应该信任。在人性这个话题上,各有见地。

本案中,被告人有A、B、C三人。A父母离婚,特别爱护妹妹X。A发现妹妹X的男朋友Y与他人保持恋爱关系,遂对Y产生怨恨心理。因此,A纠集B、C,约Y于某宾馆,三人持刀向Y连续捅刺,致其死亡。而后,A用菜刀将尸体肢解。仅仅就本案来说,A、B、C这三个人的残忍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关于这三个人我还了解到其他的一些情况。A是26岁,B、C均未满18岁。A为救人捐过一个肾。B在杀死Y离开时身上只有8元钱,路上遇到一个乞丐,将其中的3元给了那个乞丐。C的爸妈离婚,他和80多岁的奶奶相依为命。在看守所关押的时候,没有人为他送生活费。A主动为C提供一部分费用,并表示后悔把B、C牵涉其中。

如果一定要让“人类的本性”在善与恶这个维度上纠结,我比较赞同性善论。人之为人,人类的本性本身就是一个宏大而复杂的动态系统。即便是在某个时刻,在某些人身上没有外显的善行,甚至是有令人发指的恶行,但我们不可否认,也许他们心中的善良抑或良心藏了起来,而绝没有完全被泯灭。我相信,人类本性是由“善”占主流的。况且,我们探究的对象是人类的本性,不是某些人的本性,也不是某个人的本性,更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刻、针对某个事件的本性。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纯良的“好人”,也没有恶到极致的“坏人”。任何人都会做好事,也会做坏事。仅仅用“好”和“坏”来评价身边的人和事,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幼稚的表现。在社会化的进程中,每个努力成长的人都有必要清楚这一点。我们要对人性有信心,怀有希望的人才有可能拥有幸福。

2.法律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角度的思考

2.1法律心理学角度的思考

无论是法律还是心理学,本质上,都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致力于人类社会和谐的。而法律心理学的出现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它是法学和心理学结合体,其力求解决诸出现法律争议的原因,如何解决解决这个争议,以及能否从主体心理入手解决这一类的问题。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时候要考虑到当事人的认知、动机、需要、愿望、情感、态度、意志等心理因素,这无论是对于律师的辩护还是法官的审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在这个案件中,A的犯罪动机是出于对其妹妹X的保护。2006年,国内出现了首家诉讼心理辅导中心,其旨在消除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的心理障碍,保证其有效参与诉讼活动,从而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但是,目前基层的诉讼活动中真正做到心理辅导的并不多见。其作为一种新的体制,有待于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况且,即便已有的相关经验发现诉讼心理辅导对于庭审中的调解部分有相当的作用,但对于其是否适用于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以及讲起到多大作用,尚有待进一步探究。

从司法界工作人员角度看,司法人员的工作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其会接触到较多的消极的人和事件。如有一些律师曾表示不喜欢代理故意杀人这一类的刑事案件,认为这一类的工作比较压抑。司法人员对心理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心理学素养的提高对于促进法律问题的解决有重要意义。2004年法律心理学被引入审判实践。它通过封闭式的培训、邀请专家来授课、开展趣味活动等,对法官进行心理引导和培训,帮助法官化解心理困扰,这对提高法官队伍心理素质和办案水平、增强司法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非公务员的司法人员来说,如律师,该采用何种形式或者创造一个什么样的心理平台来满足这一需求,仍有待我们及后来者的进一步探索。

2.2犯罪心理学角度的思考

中国古代兵家讲究“不战而屈人之兵”,打心理战,犯罪心理学也有这层意思。我国对犯罪心理学正式研究的起步仅有20余年。犯罪心理学试图以各种理论解释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心理与行为。心理学的三大理论流派对此解释各异。其中,对犯罪动机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从犯罪动机角度看,本起案件中,A的犯罪动机源于对妹妹X的保护,以及被害人Y的过错。A得知被害人Y在同X恋爱的同时又同其他女孩恋爱,遂约被害人Y见面谈谈。而Y的一句“我们是学生,就是玩玩”导致A非常气愤,进而引发本案。而且,A曾谈道:“我与妹妹是随父母改嫁来到这里,我与妹妹的感情特别深厚,我不希望她受到任何委屈,也不希望别人欺骗她。”A也正是由于这种家庭关系背景,对妹妹有强烈的保护心理,Y对恋爱关系的处理不妥当使矛盾激化,导致惨剧的发生。在这一案件中,代理律师从被告人的主观角度分析了其犯罪动机,并从这个角度发表辩护意见。

3.青少年犯罪角度的思考

青少年犯罪是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表现为犯罪人数增多,犯罪手段成人化、多样化,犯罪后果越发严重。

3.1犯罪特点方面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B、C是未成年人。有以下犯罪特点:

第一,团伙化、犯罪手段成人化。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由于被告人A而被纠集杀人,并且犯罪手段狡猾、诡秘。

第二,家庭原因。父母离异、再婚,并且对两名未成年被告人不过问、管不了,家庭问题较多。

第三,失学、辍学经历。本案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皆早已辍学。

第四,属外来人口。两名未成年被告人都不是本地的城镇居民。外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大大增多。此外,还有大量农村少年进入城市后违法犯罪。

3.2犯罪原因方面

在这个案件中,当B、C被问及“你为什么参与这件事?”“你为什么帮助A去杀人?”时,B说:“从小与A一起长大,一直关系很好。”C说:“因为他和我是一个村的朋友,我年轻气盛,我讲哥们义气。”这是他们的直接犯罪原因,但从根源上讲,这是与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和自身主观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的。

3.2.1家庭因素的影响

家庭教育是其他任何教育都无法代替的。不和谐家庭为青少年造成了一定的心理障碍,可能使其形成不恰当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有些家庭,父母不和、经常吵架,这样就不可避免地给青少年造成心理创伤;有些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有诸如爱贪小便宜的不恰当观念,可能会使孩子形成诸如贪财好利、偷抢的不恰当的观念和行为;有些家庭的教育方法非常粗暴,当孩子出现过错或者学习成绩不理想时,采用打骂式教育,忽略了对孩子的尊重,造成其厌学心理;有些家长整日忙于工作,对孩子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久之,使孩子孤独、自卑、怨恨,容易被坏人所引诱和利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的两个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都存在以上的诸多问题。

3.2.2学校因素的影响

学校是青少年接受系统化教育的主要场所,这是社会化过程中的关键阶段。在具体教育中的一些不恰当的做法会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是逃学、辍学。本案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都早已辍学。学生时代的经历也为今时今日的一切埋下了一颗种子。

3.2.3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基于金钱的社会丑恶现象的存在,使整个社会大环境受到影响,进而对青少年的小环境也造成影响。一是青少年闲暇生活。如若青少年闲暇时间常去歌舞厅等地方,沉迷于玩网络游戏,常看不健康的书籍,就会受到不良影响。二是青少年交友不当,受到社会上一些有违法犯罪劣迹的人引诱和利用。在本案中,一名未成年被告人是因去网吧玩游戏而认识被告人A,而另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则是被告人A的老乡。这三个人都没有固定的职业,都是不固定的打工族。

3.2.4青少年的自身原因

青少年生理心理的发展不均衡,在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出现不适应。他们好奇心强,喜欢模仿,但辨别是非和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差,容易片面地追求新异刺激;其自我意识增强,渴望早日步入社会,往往不能如愿,使其理想与现实脱节,形成玩世不恭或善恶颠倒的心理倾向;其情绪、情感不稳定、易于冲动,好动好斗。有的未成年人不了解法律知识,并且对违法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质预见也不够。有的性格十分内向,不善言谈,不与人交往。这些都给青少年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能。

参考文献:

[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

[2]乐国安.法律心理学[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冯云翔,娄鸿雁.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

[4]黄万兴.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J].平原大学学报,2001,(01).

[5]高觉敷.中国心理学史[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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