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密尔自由思想及其缺憾

2012-06-01 09:45彭将
唯实 2012年5期
关键词:缺憾

作者简介:彭将(1985- ),男,江西景德镇人,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外政治思想史。摘要:密尔把关于自由的讨论放在社会与个人之间,追求两者之间有界限却又不相冲突的自由方式。他的自由思想是一种“境地自由论”,以“无害于他人”为准线,个人内向境地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和外向境地非绝对自由相统合构成其自由思想要旨。为达致社会与个人对自由原则的和谐遵守,密尔从理论上进行了极富远见的设计。他的自由思想虽能够体现时代先进性,但其暗含的理论缺憾却很少被认识到,密尔自由思想的现实社会危害性亦缺少指陈。

关键词:密尔;境地自由论;缺憾

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5-0042-04

撰写《论自由》的约翰·密尔被认为是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转折的关键人物。《论自由》把人类的自由问题放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展开讨论,使自由从政治维度转入社会与个人的现实生活之中,以更高的要求寻找拓宽人类福祉的渠道。密尔倡导并坚决维护个人自由不可侵害,同时也声明对自由限度的深层把握。密尔的自由思想能够刺破时代的局限,指引时代前进的方向,但其暗含的理论缺憾却因其崇高地位而被覆盖,以致学界少有论述,由此而可能引发的现实危害亦缺少指陈。

一、密尔的自由思想:境地自由论

密尔开门见山地直接诉说其自由思想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1]1,也即探讨如何防止社会(或他人)对个人自由的侵害。正是个人和社会在现实中无法回避的交集,使得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间的冲突必然存在。密尔对这种冲突调和的论述和结论奠定了密尔在人类思想史中的地位。

面对这种冲突,密尔通过“划界限,定标准”来调和这种冲突。所谓“划界限”是指用一条原则性的准线来判断这两种自由是否相互干涉,此即“无害于他人”的原则准线。所谓“定标准”,是对无害于他人这条原则的具体展开,规定了对个人自由合理干涉的两种情况:“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1]112就是说只要个人的自由不妨碍他人的自由,那么个人自由就不应被干涉;而如果个人自由妨害了他人自由,那么就需要被干涉。以“无害于他人”的标准对个人与他人之间进行了自由维度的设定,规划了个人自由和他人自由铺展的领域,密尔为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似乎寻找到了契合点。

这个契合点的寻找和确立是密尔自由思想的重要成果和结论,可将密尔的这种自由思想概括为“境地自由论”:以“无害于他人”作为对自由的规约条件,在个人自由的内向境地(意志、思想、良心、感想、意见、情操、趣味、志向等),由于完全不涉及他人,应当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绝对自由;在个人自由的外向境地(群体行为、社会生活、工作、活动等),只要个人自由遵守“无害于他人”的准则,也应不受干涉,但如果这种个体自由的外向延伸有害于他人的自由,则应当被终止。内向境地的绝对自由和外向境地的有限自由相统合就构成了密尔的“境地自由论”。

密尔的自由观构建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理论之上,不偏狭地强调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任一个方面,而以一种折中倾向同时注重两种自由,并没有因为反对社会对个人自由的干涉而贬斥和否定社会自由。密尔关于自由的思考始终强调对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两个方面的保护。相别于边沁强调“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密尔则主张个人与社会,少数与多数的统一,要追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既秉守其“境地自由论”的价值取向,又要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密尔对其自由思想进行了极富前瞻性的配套设计。

首先,密尔将思想表达自由视为内向境地绝对自由的自然延伸和必备条件。密尔认为言论表达是人的内向境地外部化的必要途径,包括演讲、出版、评论等方式。没有表达自由,内向境地信息就无法获得释放,内向境地的绝对自由就无法保障。所以表达自由是保障内向境地自由不可或缺的途径。同时,密尔又敏锐地指出:“当发生意见的情况足以使意见的发表成为指向某种祸害的积极煽动时也要失去其特权。”[1]65对表达自由同样加以限制,但终归让每个人说话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个人意见能够得到顺利表达。

其次,任何个人意见应受到尊重。密尔指出“世界上没有所谓绝对确定性这种东西”[1]22,对于意见(哪怕是不恰当的)作出的否定性评判将是愚蠢的,因为“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现在流行着的许多意见必将为未来时代所排斥,其确定性正像一度流行过的许多意见已经成为现代所排斥一样”。[1]21由此可见,密尔认为不仅思想表达要自由,而且表达出来的想法和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和保留,这样,才能够避免窒息个人意见,引导社会智力迸发,促进思想涌流。

再次,意见分歧有益论。密尔认为,出现意见分歧并不是坏事,相反,它对社会的发展有益。意见的分歧正是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而得出的不同主张,意见的不同正是因为意见的片面。“在意见的旋转运动中,通常也是真理的这一部分落下去,而那一部分升起来。”[1]54在不同意见的交融和辩论下,人们才能获得更好更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包容分歧意见就可获得解决问题的多面性视角,而这正是促进问题解决应有的态度。正是不同意见和主张的相互浮沉,正确的信念得以逐步形成。

最后,对“多数暴政”的始终警醒。密尔突出强调社会“暴政”的危害。“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1]5,所以要时刻注意和防止这种集体凌驾的危害。密尔已然超越对专制制度“政治暴虐”的防范,超前地把眼光注视在民主制度下对“社会暴虐”的忧虑,这确实是其自由思想的先进之处。密尔继续揭示道:“所谓人民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数或者那些能够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1]4这种冠以人民意志来公布并实施决策的方式,可能混淆权力行使主体与受体,从而使得决策的多数凌驾于少数,即便是那些被称为自治的组织和机构。“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世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个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1]4多数原则是民主的精髓,但少数的权力以及防止多数的暴虐同样是值得坚持和尊崇的价值。对于民主,密尔似乎向人们发出了一种吁求,强调要运用理性来分析判断,形成独立自主的自我意见,而不是依托大众,盲从舆论,丢失自我。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密尔为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寻找到了比较精准的契合点,并为自由能够真切地融入到现实生活而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设计和规定。密尔自由思想既坚决地维护个人自由不受侵犯,又能从整体出发,为了社会的进步和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将自由的理念拨转至正确的方向,驶向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相协调统一的面域。从这个意义上讲,密尔的自由思想推动了时代的发展,促进了人类的进步。

二、理论缺憾

由于自由概念的宽泛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关于自由的结论总能找到其“捉襟见肘”的影像。密尔自由思想对于其时代的先进性自不必言,但结合思想至实践、往代至现代的逻辑来观照密尔自由思想,其内在的模糊和暗含的理论缺憾则在深掘后浮现。考量密尔自由思想的现实运用可能潜藏着难以预料的危害性后果。

第一,“无害于他人”的原则准线貌似描述精细,但理论上的分割规定并不意味着现实运用的顺利呈现。

在提出“无害于他人”的原则标准后,密尔就此继续补充道:“情事一到对于个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的时候,它就被提在自由的范围之外而被放进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之内了。”[1]97密尔并没有对“无害”、“确定的损害”、“损害之虞”等具体内容进行阐述,这就为理解以至演绎这些语句的内容留下了广泛的自由空间。也正因此,密尔自己在给自由境地规划界限的时候重新步入了迷失的境地。这个原则准线的自身缺憾使得这个标准并不完美。

首先,“无害于他人”的原则作为阻断自由延伸的准线过于绝对化。自由在延伸到干涉了其他个体利害时即被“叫停”,这种“叫停”可能只适用于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自由,而有些对个人自由的干涉却是正义而应当的。比如,一个对他人(或社会)无损害的吸毒者来说,对其个人自由的社会损害行为——违背其意愿强制戒毒——显然是值得鼓励和维护的。交通运输部门基于安全的考虑,对损害乘客个人自由的行为——强制身体物品的安检、身份信息采集披露——显然也是应当支持的。可见,“无损害”原则的绝对性并不能清晰地厘定哪些行为应当被“叫停”,哪些行为应当不被“叫停”;完全尊奉“无害于他人”准线,并不能有效分隔社会成员之间相别的自由领域,任由“无害于他人的自由”无边界地延伸,可能超出社会容忍度。因此,从现实生活来讲,密尔所强调的某些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是不为社会所接纳的。

其次,“损害之虞”为能否干预自由提供了更深层的标准,同时也为干涉自由提供了借口。“损害之虞”,也即对某种行为可能造成伤害的忧虑和担心。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这种潜在的未来发展预期本来是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评估这个损害不仅损耗资源,而且基于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反向成为别有目的者对自由施加干涉的借口。正是“损害之虞”的不确定性,预示着一定程度的人为操作性。一旦存有别念,“损害之虞”可能会被当成良好借口而侵犯他人自由。美国毫无证据地宣称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对其展开攻击,就是对这种“损害之虞”的赤裸利用。

再次,对是否造成“损害”的裁定判断的主体缺失。密尔一厢情愿地认为,只要损害了他人自由的行为就应当被制止。但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被称为“损害”了他人?这个判断是由损害者抑或受损害者来判断,还是由代表着社会舆论的某个社会组织来判断?如果是由前者来判断,裁定结果必为单方面的结论,如果由某个社会组织来判断,那么一直致力于追求避免受社会舆论“暴政统治”的密尔,是不是会走向与自己追求相反的道路,重新回到个人服从社会(接受社会舆论对个人自由的侵害)的老路?这种裁决主体的缺失,使得“无害于他人”的准线在现实中没有为自己预备好实践的基础。

第二,密尔主张内向境地自由的绝对化,可能导致自由主体对其自身肆无忌惮的伤害,同时抹杀了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公共价值。

密尔始终追求对自由的保障,尤其是在不关涉他人的情境中(包括思想、意志、个人情志甚或某种生活方式等),个人拥有绝对的自由。“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力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11密尔把不涉及他人的个人自由绝对化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首先,可能引致社会个体对其自身肆意伤害而不受干涉。一旦个人拥有对其自身的“绝对主宰权”,就肯定了个体有绝对不受干预的权利,包括对个人生命的放弃或者对个人自由的让渡。世界每年大约有100万人成功自杀,其中中国就约有30万,平均每两分钟就有1人死于自杀。中国卫生部估计我国每年至少还有200万人自杀未遂。[2]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如果承诺个人的这种“最高主宰权”,同时,国家和社会都不被允许进行任何的干涉和阻止行动,那么世界上死于自杀的人数将毫无疑问会升高。这种结果显然违背常识和人道主义。由此可见,密尔的这种主张具有显然的片面性,甚至荒谬性。

其次,绝对禁绝对个人自由领域的任何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国家和社会之于增进民众幸福的权利。公共权力的产生就是为了社会善治,如果这种公共权力(或社会舆论)被禁绝施于个人自由的领域(个人无害于他人的自由领域),那么国家和社会对个人正确的引导和帮助(关涉个人自由部分)同样被禁绝。拒斥国家和社会存在的价值进入个人自由领域,必然使得国家和社会存在的目的和使命无法实现,它们存在的价值(促进人的正向发展)也将被抹杀。密尔的这种将自由绝对化以保证自由的思路,正如握紧手中沙子以防止其遗失一样,其结果将事与愿违地向反面发展。

第三,密尔主张个性自由发展的理论,不过是为了迎合其个人自由理论。

密尔主张人性的自由发展,不应对其施加任何约束。“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它毋宁像一颗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1]70密尔的人性自由生长论是适应并服务于他的个性自由发展理论的。其人性认识论是基于对个人自由的辩护佐证。西方传统的“性恶论”指出要在制度和习俗上对人加以约束,以防止其本性的肆虐而招致严重后果。密尔则强调人要按照其内在样貌发展,不应该给他施加某种“模型”的约束而任由其生长,这显然是为了迎合其个性自由理论。第一,人性的发展不存在自由问题。千差万别的外部环境共同作用,最终铸就了人性的不同成熟形态,并非人性的内在力量趋向使他成为那个样子。正是因为无法超越环境的约束,人性的发展就不存在自由问题。其次,密尔不惜违背西方“性恶论”的传统将人性发展问题同样置于“仅涉及自身自由不受干预”的原则下。这种追逐人性自由发展的论调,其动机和目的就在于对个性自由的辩护和相互佐证。

第四,密尔对个性自由的社会效能过分拔高,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团体性和组织性。由此可能引发个性冲突、人与人关系的冷漠、社会成员交流困难和认同度降低等。

对自由的执着辩护及“群己权界”的划定,使得密尔进一步将自由之于人类的意义提到更高的层次: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对这一点,密尔论述道:“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都可能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1]83密尔认为尊重个人自由的发展能促进社会包容丰富多样的个性,而社会个性的充盈能激发“社会首创”,这正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当然,密尔还对这种判断预设了一个前提,那就是“时代中的一切政治变化都在促进同化,因为所有这些变化都趋向把低的提高而把高的降低”[1]86-87。为了防止这种导致社会发展阻滞不前的同一化趋向,保障个性自由而能获得的大量“独立的进步中心”就成为破解同一化的锐利武器。同时,密尔将社会包容个性(或者怪癖)作为社会能否获得稳定和进步的主要因素。密尔对此论述道,“凡性格力量丰足的时候和地方,怪癖性也就丰足;一个社会中怪癖性的数量一般总是和那个社会中所含天才异秉、精神力量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的”,“今天敢于独行怪癖的人如此之少,这正是这个时代主要危险的标志”。[1]79可以看出,首先,密尔对个性的过分维护以及对独立进步中心的乐观崇拜,犯下了两个严重错误:第一是忽略了社会发展依靠的是团体化和组织化整体推进。所谓的“社会首创”实际上也并不是完全由一个人创造出来的,常常是在合作中产生出的成果。第二是崇尚和鼓励社会首创,但忽略或者完全不考虑这些社会首创成果能否提高生产力促进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动力在于生产力的提高,对各自“独立的进步中心”能否形成合力推进社会发展,抑或只会“自言自语”,都给“自由动力说”带来了挑战。其次,散化的社会关系将带来自我中心主义,势必阻碍社会成员的交流与合作,可能造成社会关系的冷漠。由于各自审美和价值的差异,富有个性特色(或怪癖)的成员之间的认同度势必不高,甚至基于不同的价值认同而形成无数各自独立的小圈子,由此可能出现群体和个体间的关系冷漠、交流困难甚或不尽的社会冲突。

三、小结

密尔对自由的论述超越意志与思想层面,将自由包存的空间扩大到人类内向境地之外,步入外向境地(从政治转向社会)的广阔空间。密尔对自由的大胆铺陈,不仅丰富了自由概念的本来内涵,也使自由之于人类发展的真正意义获得彰显。从内向境地的绝对自由到外向境地的不损害他人的自由是密尔自由观的总体概括。秉守住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密尔在理论上比较成功地调和了它们的矛盾。他的自由观贯通了非现实的内向领域与现实,为现实中的人对自由的真切获取打开了思路,刻划了人类外向领域有关自由的权利和界限,防止了在提倡和维护自由时导致对自由的限定。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密尔关于自由的许多论断还停留在原则规定或者某种价值理念的阐述上,对于自由及其界限的细节性描述,自由对自由相互间的融合上还存在诸多的不清晰和缺憾,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伟大的思想总是与伟大的思想家相结合,并在孕育其成长的环境中逐渐成熟和清晰,留下时代和个人的印记。密尔自由思想使得人们对自由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且成为自由主义迈向新方向(新自由主义)的分水岭。人类对自由的探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自由总是在不同的时代显露出更加丰富的内涵。自由是人类奋斗的最高价值之一,同时也是实现这个价值的工具。自由仍然需要不断在“内向境地”和“外向境地”的实践中获得新的认识和提升,从而为自己开辟出新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09/10/content_5072479.htm.

责任编辑:彭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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