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

2012-08-15 00:53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6期
关键词:会审符合条件民政部门

去年民政部门统计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情况,要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请问:什么情况够享受条件?补助标准是多少?如何履行申报程序?

【沈阳市】 李民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 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 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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