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贡赐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2012-08-15 00:43李叶宏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等位朝贡贸易

李叶宏

(西安邮电大学,陕西西安710061)

唐朝贡赐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李叶宏

(西安邮电大学,陕西西安710061)

作为一种官方贸易,贡赐贸易是接受外蕃朝贡后由政府给予回赐的一种特殊的贸易形式。随着唐王朝的统一强盛,周边民族的朝贡渐趋频繁。唐朝政府适时调整外蕃朝贡期次,核定贡使进京名额,安排贡使在京的宴会饮食,规定贡使服装。唐朝法律规定,在朝贡前分辨贡使等位,明确朝贡大典的各个细节。唐朝贡赐贸易法律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与外交性,多为程序性规则,援礼入法,以成文法为主。

唐朝;贡赐贸易;法律制度;基本管理;限制;特征

随着唐朝的崛起,周边民族的朝贡渐趋频繁。《册府元龟》载,从伊吾以右,至波斯以东,“职贡不绝,商旅相继”〔1〕3948。从武德元年(618年)开始的二百余年间,周边每个民族政权几乎每年都向唐朝贡过,只不过朝贡次数各异。《唐会要》载:“主客掌朝贡之国,七十余番。五天竺国,并在数内。”〔2〕《新唐书》卷二百一十九载,契丹仅在开元、天宝年间,“使朝献者无虑二十”,不难看出朝贡次数之频繁。此后朝贡记载不绝。通常来说,战乱时周边民族朝贡次数少,盛世时周边民族朝贡频繁。长期以来,通过贡赐贸易,唐朝获取政治利益,周边民族获取经济利益,彼此心照不宣。唐朝的和亲、结盟等外交活动,经常通过贡赐形式实现。由于贡赐贸易对于唐朝和诸蕃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对其进行规范很有必要,最直接、最主要的规范形式即为法律。唐朝法律从政治与外交的高度出发,对贡赐贸易诸环节予以详尽规定。

一、唐朝法律对贡赐贸易的基本管理

贡赐贸易法律与互市贸易法律不同,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与程序性。唐朝统治者从自身立场出发,详尽规定了朝贡准备、朝贡与回赐等基本环节。

(一)朝贡之准备

1.分辨贡使等位。《旧唐书》卷四十四载,“凡四方夷狄君长朝见者,辨其等位,以宾待之”。需分辨诸蕃君长的等位,然后以相应规格招待。《新唐书》载,“凡四夷君长,以蕃望高下为簿,朝见辨其等位,第三等居武官三品之下,第四等居五品之下,第五等居六品之下,有官者居本班”〔3〕1257。分辨诸蕃君长等位的依据主要是国势强弱、影响等。等位辨清后,朝堂座次排列就有了根据,第三等居武官三品之下,第四等居五品之下,第五等居六品之下。《唐六典》规定,三等蕃使按照唐朝三品以上官员对待,四等蕃使按照唐朝四品、五品官员对待,五等蕃使按照唐朝六品以下官员对待。难辨官品者,大部落首领按照第四等级别对待,小部落首领按照第五等级别对待〔4〕362。蕃使牲畜也有专人照料,配给料食。《新唐书》亦载,“客初至及辞设会,第一等视三品,第二等视四品,第三等视五品,蕃望非高者,视散官而减半,参日设食”〔3〕1196。等级观念已深入政治、外交领域。分辨贡使等位意义重大,所以,要求负责此事的鸿胪寺官员见多识广,要熟悉蕃情。

2.接转贡品。按照规定,贡使到达的具体日期和所要上奏的具体内容,由鸿胪寺用公文呈报,每月一次。正本呈报,副本留于鸿胪寺。如贡马匹,则鸿胪寺与殿中省、太仆寺进行验收,优良者划入殿中,病弱者划入太仆。如贡药品,则由鸿胪寺负责验收〔3〕1258。接受贡品后需核价,以作为回赐之标准。《唐六典》载,“寺司勘讫,牒少府监及市,各一官领识物人定价,量事奏送”〔4〕363。鸿胪寺验收后,要给少府监及市场管理部门发牒,各派出一名官员进行贡物价格核定。市场管理部门即两京诸市署。对于鹰、鹘、狗、豹等难以定价的贡品,由鸿胪寺酌情定价,并通知中书省。《唐六典》规定,“仍牒中书,具客所将献物。应须引见、宴劳,别听造止”〔4〕363。应当详细告知贡使所献之物,此后鸿胪寺将贡品转交。

(二)朝贡与回赐

1.朝贡大典。朝贡是贡赐贸易之关键环节,唐朝法律详尽规定了朝贡的各个细节。贡使朝贡程序与觐见其国君无异。中书侍郎接受国书后置之于案,从西阶升殿上奏皇帝,有关机构接受贡品。此时,“皇帝已即御坐,蕃主入,其有献物陈于其前。侍中承制降敕,蕃主升座。蕃主再拜奉贽,曰:‘某国蕃臣某敢献壤奠。’侍中升奏,承旨曰:朕其受之”〔3〕383。皇帝先就坐,贡使后入,其贡品陈于前。侍中降旨,贡使入座,声言贡献,侍中代受。《全唐文》对此有类似记载,贡使身着国服,由通事舍人引进,与随从从东面北上。入门即有音乐响起,立定后音乐停止。《通典》载,“中书侍郎率侍案者进诣使者前,东面。侍郎受书置于案,回诣西阶。侍郎取书升奏,侍案者退。初侍郎奏书,有司各率其属受币马于庭。典仪曰:‘再拜’。赞者承传,使者以下皆再拜”〔5〕。朝贡时奏乐,营造庄严气氛。《文献通考》载,“礼部尚书以次进诣阶闲,北面跪奏称:‘礼部尚书臣某言,诸蕃贡物请付所司’。俯伏,兴。侍中前承制,退称:‘制曰可’。尚书退复位。侍中还侍位。太府率其属受诸州及诸蕃贡物出归仁、纳义门,执物者随之”〔6〕。至此,朝贡大典结束。

不难看出,唐朝朝贡法律内容礼法合一,以法的形式规定礼的内容。通过详尽的朝贡程序,唐朝统治者唯我独尊,感觉优越,朝贡者积极配合,获取实利。

2.回赐。来而不往非礼也,对贡使回赐不可或缺。贡使于朝堂接受赐物,由鸿胪寺典客署负责。《唐六典》载,“若还蕃,其赐各有差,给于朝堂,典客佐其受领,教其拜谢之节焉”〔4〕363。赐物主要为丝绸。《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规定,赐物十段以上,按“锦一张、绫二匹、缦三匹、绵四屯”的比例赐予。若赐杂彩十段,则按“丝布二匹、䌷二匹、绫二匹、缦四匹”的比例赐予。如若赐锦彩十段,则按“锦一张、绫二匹、缦三匹、绵四屯”的比例赐予。金部司负责赏赐贡使衣服,“凡遣使覆囚,则给以时服一具,随四时而与之。若诸使经二季不还,则给以时服一副,每岁再给而止”〔4〕75。贡使均依季节获赐服装一套,若贡使超过两个季度未回,再给一套服装。贡使随从也获赐衣服,但边州差遣的杂色人等不赐。又进一步解释,“凡时服称一具者,全给之;一副者,减给之。正、冬之会,称束帛有差者,皆赐绢,五品以上五匹,六品以下三匹。命妇会,则视其夫、子”〔4〕75。服装一具比一副配备较多,规定了各季赐服标准。在正、冬仪式上,认为束帛有别的,皆赐绢,依品级赐予。若命妇为贡使,依其夫、子的品级赏赐,这符合“妻以夫贵,母以子贵”的社会现实。

与复杂庄严的朝贡相比,回赐简单平淡。或许唐朝统治者认为通过朝贡大典,其大国风范尽皆彰显,故法律对回赐的规定并不多。对于蕃国而言,回赐虽不隆重,但可获实际利益。回赐之后,贡使准备启程返回。

(三)离京返回

贡使返回之前,唐政府赐给其衣服、粮食等物,发给过所。《新唐书》载,“凡客还,鸿胪籍衣赍赐物多少以报主客,给过所。蕃客奏事,具至日月及所奏之宜,方别为状,月一奏,为簿,以副藏鸿胪”〔3〕1257-1258。贡使领取粮料多寡,法律有具体规定。《唐会要》卷一百载,证圣元年(695年)九月五日敕,贡使入朝,分等次给予粮料。南北天竺、波斯、大食等国贡使,给六月粮。“尸利佛誓、真腊、诃陵等国使,给五个月粮。林邑国使,给三个月粮”。以诸蕃距离远近为标准配给粮食,远者多给。《唐会要》卷一百《杂录》载,“开元四年正月九日敕。靺鞨新罗吐蕃,先无里数,每遣使给赐,宜准七千里以上给付也”。有次日本贡使返回,朝廷甚为重视。“又闻敕符到州,其符状称,准朝贡使奏,为日本国使,帖于楚州雇船。便以三月令渡海者,未详其旨”〔7〕25。由唐政府为日本贡使雇船。“四日,依金正南请,为令修理所买船。令都匠、番匠、船工、锻工等册六人向楚州去”〔7〕28。为贡使准备船只、匠工、锻工等。“勾当军将王友真相随向楚州去,不许永藏等卖,即打鼓发去”〔7〕29。唐政府专门委派王友真护送回国。

总而言之,唐朝法律对贡赐贸易的规定非常详尽,分辨贡使等位、接转朝贡、受贡大典、回赐、离京返回等皆有章可循。贡赐贸易双方地位并不平等,朝贡内容详细,回赐内容简略。此外,如遇特殊情况,可将贡使扣留。《旧唐书》载,元和十四年(819年)吐蕃派使来唐朝贡,但又突然出兵,唐朝扣留其贡使,后来情势平稳,才将其放回〔8〕。

二、唐朝法律对贡赐贸易的限制

(一)朝贡期次

由于贡赐贸易对唐政府有巨大的经济压力,故唐政府对进贡次数和使团人数加以限制。《资治通鉴》载,魏征上谏,现天下初定,上次鞠文泰前来,我朝支出费用甚多,今若有十国朝贡,其贡使数量不低于千人,“边民荒耗,将不胜其弊。若听其商贾往来,与边民交市,则可矣,倘以宾客遇之,非中国之利也”〔9〕。提出,朝贡劳民伤财,应控制其规模,太宗纳之。然对外蕃而言,入唐朝贡益处甚多,故继续朝贡,乐此不疲。

(二)贡使进京名额的核定

贡使入唐,只有部分成员获准入京。鸿胪寺核定进京名额。《新唐书》卷四十八载,外蕃贡使皆带随从,留一半人员于边境。经海路来朝贡者,“广州择首领一人、左右二人入朝。所献之物,先上其数于鸿胪”〔3〕1257。入京时,应当控制使团规模。边疆政府留一半蕃使,只许另一半入京。有时对贡使入京控制更加严格。文宗开成三年(838年)藤原常嗣率使团五百余人朝贡,获准进京的仅三十五人。黎虎认为,留在边境的其余人员,则或在当地接待,或由地方政府招待以后即遣送回国〔10〕。如果使团超员,边疆政府有权扣留。贡使进京常有唐朝官员相陪,《唐会要》卷二十四载,元和十五年(820年)二月敕,淄青(平卢)统辖海蕃,每年有朝贡事。“比差部领,人数校多,今后差官,正试相兼,不得过五人”,对唐朝陪同官员作出明确限制。

(三)贡使的宴会饮食

贡使进京后,唐政府往往要宴会招待,具体由鸿胪寺典客署负责。《龙筋凤髓判》卷二载:“鸿胪寺状称,默啜使人朝,宴设蕃客,沙苑监李秀供羊瘦小,边使喊怨。御史弹付法。”投诉被受理后,大理寺认为李秀“遂使贤王结恨,耻大国之风轻;骄子相嫌,鄙中州之礼薄。宪司弹劾,允合公条”〔11〕,对此事处理严格,并未袒护李秀。由于设宴太简,对国家声誉也有损害。唐朝后期,宴会贡使由礼宾院负责。《册府元龟》载,永泰二年(766年)四月,回纥派密悉吉等一百人入唐朝贡,于紫宸殿设宴款待。壬子,又有新罗派使朝贡,唐朝将使者授予检校礼部尚书之职。“大历二年三月己卯宴吐蕃使于礼宾院”〔1〕3882,设宴地点为礼宾院。贡使驻京期间,其粮料供应由鸿胪寺典客署负责。“酋渠首领朝见者,给禀食”〔3〕1258。《唐六典》卷十八规定,外蕃蕃主来朝贡的,提供馆驿。对于贡使,“副五品以上给帐、毡、席,六品以下给幕及食料。丞一人判厨事,季终则会之。”典客署依贡使品级配给物料,且有专人负责饮食。

(四)贡使服装及活动

驻京期间贡使服饰有法可依。《唐会要》卷一百《杂录》载,唐代宗大历十四年(779年)七月诏,“回纥诸蕃住京师者,各服其国之服,不得与汉相参”。贡使进京后,穿本蕃衣服,由鸿胪寺监管。《新唐书》载,在上朝之时,“蕃州都督、刺史朝集日,视品给以衣冠、袴褶”〔3〕1196。主客司依品级赐给贡使衣服。贡使在京城时有市易,由鸿胪寺和主客司管理。《新唐书》卷四十六载,有突厥贡使设市坊,“有贸易,录奏,为质其轻重,太府丞一人涖之。”礼部主客司负责登记,太府寺参与。

三、唐朝贡赐贸易法律制度的特征

综上所述,唐朝贡赐贸易法律制度已臻成熟,与秦汉相比,已获得很大进步,在中国贡赐贸易制度史上占居着重要地位,奠定了此后历代贡赐贸易法律制度的基础,另外,对于周边国家和民族的外交制度和政策制定执行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唐朝贡赐贸易管理法律制度是唐朝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唐朝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成熟。笔者认为,唐朝贡赐贸易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政治外交性

盛世唐朝是开放性王朝,贡赐贸易是其重要的外交方式之一。纵观唐朝贡赐贸易法律,其外交功能远远大于经济功能。如对待前来朝贡的诸蕃贡使,唐朝法律规定需依据诸蕃政治地位高低、影响力大小“辨其等位”,实行区别对待,其政治外交属性不言而喻。入唐贡使同时是诸蕃派出的外交使团,将贡赐贸易当作外交任务去完成,唐政府也始终将贡赐贸易当作外交活动进行规范。唐朝贡赐贸易法律详尽规定了“贡”,对于“赐”却简单涉及,实际上是彰显大唐威仪八方、万国来朝的至尊地位。法律规定赐物价值远高于贡品,以经济为代价获取政治与外交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唐朝贡赐贸易法律属于唐朝对外交往法律。

(二)程序性

相对于互市贸易法律,唐朝贡赐贸易法律大量规定了唐政府及贡使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具有明显的程序性。总体而言,唐政府权利多而义务少,贡使义务多而权利少。法律围绕“贡”和“赐”这两个核心环节,对分辨等次、朝贡大典、赏赐、返回等具体环节皆有规定,不厌其详。比如在朝贡大典上,“侍中升殿,承旨宣曰:‘朕其受之’,蕃使再拜以退。礼部尚书出奏其国所贡方物,未审付所司,侍中承旨又宣曰:‘制可’”。除行为举止外,对侍中言语,法律皆有明确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唐朝贡赐贸易法律主要属于程序法,这更有利于贡赐贸易的顺利进行。

(三)援礼入法

传统中国社会注重礼仪,“礼”为法的重要渊源,法律中很多内容反映“礼”的要求。这种礼法不仅约束国内臣民,而且约束入境外蕃。唐朝法律对外蕃朝贡的规定明显具有礼仪痕迹,如规定贡使朝贡之时,其行为与觐见其国君无异。背后隐含“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理念,贡使虽非我子民,但入我国境,即需尊我为君。规定中书侍郎接受国书置于案,从西阶升殿上奏皇帝。皇帝先就坐,贡使后入。侍中降旨赐座,贡使就坐,还需“再拜奉贽,曰:‘某国蕃臣某敢献壤奠’”。侍中上奏,“承旨曰:朕其受之”。对次序、言辞、行为明确规定。古代中国是“礼仪之邦”,据此不难看出。《全唐文》明确指出,外蕃贡使朝贡依《开元礼》、《礼合新仪》进行。贡赐所依规则,既属礼仪,又属法律,违者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外蕃朝贡过程中有礼部尚书参与,亦表明朝贡过程与“礼”相关。

(四)法律形式多样

唐朝贡赐贸易法律的构成以成文法为主,包括令、格、式等。与唐朝互市贸易法律有大量“律”不同,唐朝贡赐贸易法律主要由令、格、式等构成,这是由令、格、式的特点所决定的(令是制度、规章的条文,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是各种章程细则)。由于唐朝贡赐贸易法律主要调整朝贡机构及人员的活动,多为行政性、程序性规则,所以使用的主要为令、格、式而非“律”。这些法律主要来源于《唐六典》、《唐会要》、《旧唐书》、《册府元龟》等古籍,分散性特征明显,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此外,也存在部分贡赐贸易惯例,如《新唐书》卷四十六,“殊俗入朝者,始至之州给牒,覆其人数,谓之边牒”,发给边牒的做法,就是当时的一种惯例。

〔1〕〔宋〕王钦若.册府元龟〔M〕.北京:中华书局,1989.

〔2〕〔宋〕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860.

〔3〕〔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4〕〔唐〕李隆基.大唐六典〔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

〔5〕〔唐〕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4:686.

〔6〕〔元〕马端临.文献通考:上〔M〕.北京:中华书局,1986:964.

〔7〕〔日〕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8〕〔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5262.

〔9〕〔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6083.

〔10〕黎虎.汉唐外交制度史〔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420.

〔11〕〔唐〕张鷟.龙筋凤髓判:二〔M〕.北京:中华书局,1985:45-47.

A Study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ribute and Grant Trade in Tang Dynasty

LIYe-hong
(Xi’an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Xi’an 710061,China)

As a kind of offecial trade,the tribute and grant trade refers to the one in tributes payed by foreign tribes and grants given back by the government.With the increase in tribute and grant trade due to the unification and prosperity of Tang Dynasty,the government timely regulated periods for and frequency of presenting tributes,checked and ratified the number of envoys going to the capital,arraged banquets for foreign envoys,and set their dress.The law in Tang Dynasty stipulated that details of the grand ceremony for presenting tributes should be arranged according to the rank of envoys,and the law on tribute and grant trade was highly politicized and diplomatized.

Tang Dynasty;tribute and grant trade;legal system;basic administration;limilation;feature

D922.29

A

1009-1203(2012)03-0093-04

2012-04-15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唐朝丝绸之路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研究”(11YJC820061),2012年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唐宋西北民族贸易法律制度研究”(12JK0011),负责人李叶宏。

李叶宏(1975-),男,陕西吴堡人,西安邮电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国际经济法研究。

责任编辑 雨文

猜你喜欢
等位朝贡贸易
芥菜种子颜色调控基因TT8的等位变异及其地理分布分析
“2021贸易周”燃爆首尔
·术语解析·
辽属女真与北宋的朝贡隶属关系
明代的女真朝贡政策与辽东马市变迁
贸易融资砥砺前行
外引大麦农艺性状SSR关联位点及等位变异表型效应分析
贸易统计
花时间在餐厅门口等位值吗
《高丽史》1所见女真诸部朝贡高丽情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