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社会组织与村民自治联动机制

2012-08-15 00:45姜裕富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利益村民农村

姜裕富

论农村社会组织与村民自治联动机制

姜裕富

村民自治委员会和农村社会组织是农村社会里内生的两种组织形态,都是为了满足村民的利益需求和保障而存在的。要以利益为基点,建立两种组织形态的利益传输、动力、参与、实现机制,实现两者的联动。

农村社会组织;村民自治;联动机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第一次将农村社会组织予以明确的定性、并确认其基本价值。那么,农村社会组织是如何来完善社会自治,又如何协调原本以自治为基础的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两者之间差异性、一致性是如何影响两者的运行的,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农村社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相互依靠力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一、农村社会组织的含义及特征

农村社会组织问题近年来尤其受到学者的关注,一般将农村政治性组织之外的各种组织形式称为农村社会组织,或以村民间组织、农村NGO等命名。农村社会组织性质的界定不一形成了各种分类。[1]

(一)农村社会组织概念及类型

农村社会组织的范围具体包括:

1.行业性组织,是同行业企业、特定社会群体为了维护本行业、本群体利益而依法或自发建立的协商、协调机构,如柑橘协会、蜂业协会、服装协会等。这类组织是农村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保护和自律,其职能是依据市场规则制定行规或公约,协商、协调本行业的事务,实行同行业的自律,维护组织成员利益,提供社会服务。

2.公益性组织,是向村民提供无偿服务或有偿服务时,采取微利原则,带有明显的社会性、福利性和权利保障性的组织,如慈善会、学校、环境保护协会等。

3.宗教性组织,是基于某种共同的宗教信仰组成的团体,如天主教、基督教等。

4.娱乐性组织,主要是一些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地方文化传统等因素而组织起来,为村民提供文化娱乐方面的活动,如舞狮会、龙舟会、体育协会等。

(二)农村社会组织的特点

中国社会现正处于转型时期,政府的乡村社会管理职能也在相应变更,存在农村社会组织生存的制度性空间,这造就了农村社会组织的特点。

1.农村社会组织以特定的村民为服务对象,具有乡土性特征。政府公共管理权能的疲软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薄弱,造就了农村社会组织特定的服务性功能和服务对象。立足自然村落成立社会性组织,便于组织群众参与,容易达成共识和合力,活动针对性强,组织成本小。农村社会组织往往局限在一个村庄里开展服务活动,很少有跨越村庄的横向活动。乡土性是农村社会组织的本性,使农村社会组织与城市社区组织有了鲜明的区别,农村社会组织运行中“熟人社会”特征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社会组织内部机制的构造、组织规模、组织行为方式等。

2.农村社会组织以为村民服务为宗旨,具有公益性的特征。村“两委”组织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但由于基层政府运行不规范,村“两委”首先表现为基层政府的附属性组织,大多以完成基层政府的任务为目标,呈边缘化趋势。[2]导致这种现象根源在于村“两委”组织及干部的“双重角色”,[3]致使公益角色的弱化。正是因为村级权力组织功能的弱化,为村级社会性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因此,农村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参与村庄治理、改善公共服务、丰富农民文化生活。

3.农村社会组织是以村民相互合作为主要运行方式,具有互助性的特征。农村社会组织是村民自愿组织的,参与这一组织,实质就是认可了通过参与能获得利益的机会。农村社会组织本质是以多种途径推动农民组织起来,增强参与意识与行动能力,促进农村事业发展。缺乏相互合作、共同参与,农村社会组织便无法生存,因而农村社会组织的效应往往超出社会领域,对于村民合作能力的提升具有直接的促进意义。

二、农村社会组织的生成机制

社会条件是社会组织发生发展的外在因素,生活需求则是社会组织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4]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各种因素的调整,为农村社会组织的发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并在政府的支持下得以迅速发展起来。

(一)城乡利益关系的调整

建国以后,为了迅速改变“穷、弱”的面貌,20世纪50年代后期启动的中国工业化过程,学习、借鉴了前苏联的工业化发展道路,主要通过政府对集体化农业强有力的控制,来获得工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初始积累。我国的工业体系建设基本完备和经济起飞前的准备阶段已经完成,工业和城市基本脱离农业的“哺育”而进入了自发展阶段后,集体经济自然就瓦解了,于是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推行,在农村社会造就了成千上万的利益主体。这些新兴的利益主体必然会组织起来扩大、保护自己的利益,新兴的社会组织必然应时而生。

(二)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分化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存在共有四种形式权力:一是在社会冲突中所发生的横暴权力;二是社会合作中所发生的同意权力;三是社会继替中所发生的长老权力;四是社会变迁中所发生的时势权力。但无论哪种权力都必须与国家权力合作才有生存的空间。事实上,在中国近代民族国家化运动过程中,国家权力一直不断扩展,控制农村社会,从农村汲取社会资源,导致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紧张。改革开放在中国成就了不同利益主体,他们所拥有的经济权力必然会寻求向国家权力渗透的可能,国家在控制农村与汲取资源的两大目标中也必然导致两种性质权力的冲突,进一步加剧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分化,处于不同阶层的群体组织化可能性大大增强。

(三)农村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型

中国农村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集中到一点就是解决农村社会组织结构的“进”与“退”,“减”与“增”的问题。原有的庞大的乡镇机构要“减”和“退”,而符合市场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性组织要“增”和“进”,并做到社会组织结构“进”与“退”的衔接,构建一种不同秩序的竞争与合作的新型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自主活力与国家统筹协作的两大优势,这两方面任何一方缺失的制度和组织,都不可能是完善的制度和组织。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还只是一种自生自发的力量,它只能在社会发育相对成熟、国家对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化时期才得以发生并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农村社会管理模式处于从严格管制模式转向服务模式,国家权力以有限原则来运行,国家权力的“退”为社会组织的“进”提供了空间。

(四)村民利益需求与保障

对物质和精神利益的追求与保障,是许多农村社会组织成立的动机。市场经济渗透到农村社会,为了应对市场的风险,分散的个体农民意识到组织的重要性;为了防范基层政府中的违法行为,农民也需要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农村的各种风险因素,在自己可以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成立诸如行业协会、基金组织、老年协会等各类组织。这些组织,既符合政府的社会管理需要,又满足村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在政府和农村积极分子的合作中,实现了村民的利益保障以及责任感、荣誉感、求知欲,成为农村社会组织生成中的重要机制。

三、农村社会组织与村民自治联动的基础

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瓦解了公社体制和集体组织,农村普遍实行分散独立的小农经营模式,使农民处于“组织缺失”状况,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新生的村民自治制度难以扭转长期形成的行政惯性,村民自治组织以及乡镇政府很大程度上演习了人民公社时期的运行模式,加剧了“三农”问题的困境,农村社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上日程。农村社会处于剧烈的变迁过程,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农民社会组织,与村级自治组织具有相似性及差异性,为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联动创造了基础。

(一)组织基础的重合性

组织基础的重合性是农村社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联动的社会基础,首先表现在两者形成于同样的社会背景中,两者都是农村体制改革中的产物。其次是农村社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成员交错,两种组织都存在一个村庄,社会组织面向自愿加入的成员,村民自治组织面向全体村民。再次两者都基于共同的组织文化。无论是农村社会组织,还是村民自治组织,两者都是为了实现村民的利益需求而存在的,尽管两者在实现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组织目标的共同性

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农村社会组织注定要与国家现代化进程、解决“三农”问题、农村社会变迁紧密联系在一起。历史所赋予的中国当代农民组织化的基本使命,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促农、赢市、治村、维权、转型。农村社会组织和村民自治的功能都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生产公共产品,主要是某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二是村民政治参与,主要是农村群团性组织及宗族性组织;三是情感支持,主要是文化娱乐型的社会组织;四是稳定社会秩序,主要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这些功能是这两种社会组织目标的表层现象,最终的价值目标都在于提升社会自治能力。

(三)运作机制的一致性

两种组织形态运作机制的一致性首先是基于相同的治理理念。村民自治的目的在于组织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各个领域,但由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局限性,村级治理无法渗透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农村社会组织为村民的参与提供了机会,提升社会自治的水平。其次是内部组织结构的相似性,两种组织基本上都存在全体会议——日常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的组织模式。两种组织内部关系是扁平式,从理论上讲两者组织与成员是平等的,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再次运作机制都是通过会议形式,遵循着利益吸引——积极参与原则,依靠说服、说理的措施解决组织内部问题;运行监督主要依靠内部日常化、生活化的自我监督前提。

四、农村社会组织与村民自治的联动机制

农村社会精英从经济领域渗透到社会领域后,改变了村庄的权力结构,凭借其所拥有的资源,组织不同阶层的村民,往往通过非制度化的方式参与到村庄事务的管理,由此可能产生正式组织权力的弱化或非制度化参与导致村庄的不稳定两种消极后果。为了消除农村社会组织对村庄治理的消极影响,必须寻求扩大其积极性的一面,寻求两种社会组织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途径,构建两种社会组织形态联动机制。

(一)利益的表达:传输机制

农村社会组织的产生根源于不同的利益阶层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与维护上,农村社会组织在完善社会自治上的介入点就在于代表不同的利益阶层,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将分散的村民利益信息集中起来,传输给政治组织和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是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它有利于实现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组合,使农民弱势群体的利益找到组织可以代表,农村社会组织有足够的能力代表村民反映利益需求。农村社会组织是群体利益一致并在自愿和公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成员之间拥有相近的文化价值观,组织成员在组织内能够自由的沟通、发表自己的看法、主张和要求。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组织中介能够真正了解组织成员的利益需求,来平衡协调各个体利益的关系,使个体农民利益表达群体化、农民群体利益表达一致化,并将农民个体利益表达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避免不正当的利益表达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利益的诉求:动力机制

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农民个体分散、分化,农民对利益需求呈多元化、差异化趋势,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了精神文化的追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传统文化价值的丢失,村民自治组织被“边缘化”、“内卷化”、“赢利化”,村庄的公共利益被忽视了,许多地方出现公共设施短缺、公共精神贫瘠、公共秩序混乱。农村社会组织的出现,正反映了村民对村庄公共利益的需求、对个体利益的维护,而村民自治组织的存在的逻辑基础正是为村民提供这些服务。两种社会组织正是基于这种共同的利益导向机制,而具备了联动的条件。应该引导和培育农民群众的公共生活,组织农民在民主、自由和志愿的基础上发展农民的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等,引导农民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政治生活,从而构造基层民主健康发展的微观社区基础。[5]

(三)利益的协商:参与机制

无论哪一种农村社会组织,它必须满足村民的某种利益需要,它才具备存在的合法性。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不同的社会组织共同存在于一个村庄,就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吸引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各种合法形式,有序地参与到村级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来,在平等的协商过程中,谈判、妥协,最终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正是农村社会组织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本质的表现,也正是村民自治组织制度设计的原本意图。

(四)利益的维护:实现机制

在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内,维护村民的利益主要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各种社会救助、扶助制度,使农村中的弱势群体能够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持续的保障。农村社会组织也通过为村民提供这种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产品,而参与到村民自治组织内。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支持下,由村民自治组织购买农村社会组织的这些产品、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提供这些产品等多种途径实现两种形态社会组织的联动。

[1]张平,周彩虹.21世纪以来国内农村民间组织研究述评[J].学会,2008,(7):21-27.

[2]吴毅.双重边缘化: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类型学分析[J].管理世界,2002,(11):78-85.

[3]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A].徐勇自选集[C].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275-288.

[4]王名.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2.

[5]刘义强.构建以社会自治功能导向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J].东南学术,2009,(1):79-85.

(责任编辑 胡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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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裕富,中共浙江衢州市委党校副教授,法学硕士(邮政编码 3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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