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隐名投资相关问题的司法处理

2012-08-15 00:49张嘉惠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秦某王某投资人

张嘉惠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

一、隐名投资的法律规制原则

1.诚实信用、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处理隐名投资和显名投资的一块试金石,尤其是针对善意的第三人,公示的投资或者显名的投资因其具有公示力,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所以毫无疑问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2.合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如果隐名投资是为了达到规避法律、偷逃税款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隐名投资是不应该受到保护的,而且还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公务员以他人的名义投资,自己做幕后老板;外国公民借助国内公民的名义投资特殊行业,这些都是非法的不受保护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隐名合伙虽然不违反法律,但是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漏洞的情况下,禁止权利滥用,否则就会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营。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隐名投资由于投资人确实出了资,而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既然存在,就应该因势利导合理规划,引导隐名投资健康发展,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权利义务对等,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4.内外有别、区别对待原则

根据隐名投资人的种类、投资的企业的性质、投资的行业、和显名投资人的关系、投资的金额,应该区别对待。例如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是夫妻关系,那么就无所谓显名和隐名,只要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法律关系的,那么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适用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在公司内部或者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那么对于这种内部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当这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尤其是对第三人课以义务,绝对是无效的。对于授予第三人的权利,应该是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有效。

二、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纠纷其主要依据两者之间的协议和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关系。首先,从隐名投资人的身份关系来确认,如果隐名投资人是法律或者行政法禁止参与商业经营的主体,无论他与显名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协议,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次,看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隐名投资人只是向公司投入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只享受利润分配,那么与其说是隐名股东,倒不如说是借贷的法律关系。再次,如果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中明确规定,显名股东服从隐名股东的意思表示,但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这种法律关系定义为委托代理关系。如果隐名股东虽然没记载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或者公司章程,但是实际参与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活动,享受了权利也履行了义务,并且其他股东也都知道这种情况的,区别显名和隐名股东的意义不大。

下面用案例来说明这个道理。某镇自来水厂因经营不善,准备将经营权与资产对外公开竞卖,岑某、周某、王某、葛某等十二人同为某镇自来水厂职工。岑某和周某作为发起人,动员本厂职工出资购买,经议定每人不得少于5万元出资,多出资不限,只有出资购股者才可在竞买成功后组建的有限公司上班。王某因家中经济困难,无钱出资,但又不想失去工作,因葛某与王某是亲戚,经周某协调,达成了除葛某自身出资5万元外,另以王某名义出资5万元,王某替葛某打工的口头协议。王某在工商登记材料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登记股份为5万元。由于经营管理得当,自来水公司效益颇佳,王某名下的股本收益为50045元,均由葛某领取。王某见自来水公司投资回报快,风险小,便向自来水公司提出了自己是股东,应是股本的收益人,要求自来水公司将葛某领取的收益款追回发给自己,在遭拒绝后,便将葛某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葛某返还不当得利50045元。因为葛某和王某之间有明确的协议,并且其他公司股东也都知道这种协议,在公司内部形成了公示的效应,因此葛某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至于葛某的股东名字没有出现在工商部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这个事实,因为登记主要是证权登记效力和针对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有确凿证据推翻证权登记,不在登记名册的股东也享有权利。

三、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纠纷的处理

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其核心是隐名股东是否具有实质的股东的资格,从而享有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第一,隐名股东是否投资了该公司,这种投资限于公司法规定的货币、实物等形式,不允许是劳务等其他形式。第二,隐名股东是否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例如是否参加了董事会、股东会,在一些重要的文件上是否签名等等。如果只是投入了资本,但是不管理、不经营,那最多是借贷关系,不能称为隐名股东。第三,隐名股东这一身份,其他股东是否知情。如果只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协议,而另外股东全部都不知道,那么隐名股东和公司之间没有关系,隐名股东只能根据公司内部协议向显名股东索赔。

例如,2009年,王某准备和朋友赵某、张某一起开办公司,但出于一些个人原因,王某不愿意对外登记为公司股东。于是王某找到其另外一位朋友秦某,与秦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秦某登记为公司股东,秦某作为其名义股东,王某作为隐名股东。二人约定,秦某作为名义股东所享有公司法上的一切权利,最终都应由王某享有。2009年12月,秦某、赵某、张某登记为公司股东,但后因秦某拒不将公司分红的权益转给王某,二人发生纠纷。王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通过秦某对公司投入了资金,但目前并非公司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名册中没有王某的名字,因此,王某不是公司股东,无权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故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显名股东对公司享有正当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得剥夺显名股东的合法权利。

四、隐名投资人、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出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隐名股东要求转变为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第二个是显名股东转让其名下股份时,隐名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隐名股东要求变为显名股东,第三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其中关键一条是第三人是否知情或者应当知情。如果第三人知道隐名股东或者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享受了权利承担了义务,那么隐名股东有权利变为显名股东,第三人不能阻止。如果以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来对抗第三人,那么第三人是有权拒绝的。当然,前提条件是隐名股东实际上投入了注册资本。显名股东在转让股权时,隐名股东和第三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第一种情况是隐名股东为一人,显名股东为三人或以上,而显名股东都是隐名股东的代理人,如果债务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而显名股东和债务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不作为,这时隐名股东是否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情况因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是三人或者以上的股东,而隐名股东实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权人。显名股东转让股份时,如果第三人明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以低于市场价格不正当地受让了显名股东的股份,这个股份转让是无效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第三人以合法的程序并且经过了公示登记,则隐名股东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1]刘兰芳主编.新公司法疑难案例判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袁辉根,滕威.隐名股东表决权问题浅析[N].人民法院报,2010.

[3]周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0.

[4]霍思宇.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猜你喜欢
秦某王某投资人
这扇门该往哪边开
小偷被保安追赶时溺亡 家属索赔被驳回
代管人可以变卖失踪人的财产吗
一匹“宝马”引发的无间道
2016年10月投资人质押式回购结算面额统计
2016年9月投资人质押式回购结算面额统计
投资人最爱
2015年6月投资人质押式回购结算面额统计
公共场所“自导自演”抢劫案是否构成抢劫罪
女遝碼稱貴賓廳帳戶可賺回傭騙客50萬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