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汇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风险防范措施初探

2012-08-15 00:43张法坤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进口商货款发货

张法坤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贸易学院,江苏 无锡 214153)

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重要一环,涉及到进出口双方重大利益关切,为进出双方高度重视,货款支付条款是进出口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以及国际保理、银行保函等辅助结算方式。信用证是最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占有主要位置。但近些年我国企业出口结算方式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比例有降低的趋势,特别是中小企业出口,采用信用证结汇的比例相对较少。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手续费太高,国外进口商不愿意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二是信用证结算相对比较复杂,中小出口企业缺乏谙熟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外贸从业人员。三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对单据制作质量的要求较高、银行因单证不符拒付的比例较高。电汇作为汇付结算方式的一种,因其操作简便、费用低廉、到账迅速等优点而受到一些中小出口企业的青睐,在出口业务中使用的比例越来越高。当然电汇结算方式对于出口企业来讲有时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本文主要分析电汇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存在的风险并给出相关防范措施。

一、电汇结算简介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 T/T,是国际结算中较为常用的结算方式,在电汇结算方式下,汇款人委托汇出行将付款委托通知书通过电报、电传、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组织(SWIFT)网络等电讯方式传递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汇入行根据付款委托通知书的指示,将款项支付给汇入行。在我国,习惯上将在发货之前电汇支付货款的称为前T/T,在发货后支付货款的称为后T/T。

电汇结算方式下因参与结算银行不提供信用担保、不负责审核和转递商业单据,所以手续相对非常简单,手续费也相对较低廉,此外电汇使用电讯方式传递有关汇款信息,汇款要比其他结算方式以及汇付中的信汇和票汇更为迅速,所以对国际结算有关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电汇作为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也有着明显的缺陷,主要有两个方面特别突出:一是资金负担不平衡,二是对于有关当事人风险比较大。在前T/T情况下,进口商在出口企业未发货之前就将有关货款支付给出口企业,需事先垫付货款,资金负担较重,且承担较大的风险,一旦出口企业不正常履行合同,进口商有可能承担较大损失。对于后T/T来讲,情况正好相反,出口企业发货之后进口商才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需事先垫付货款,资金负担比较重,且承担较大风险,一旦进口商不正常履行合同,出口方有可能承担较大损失。鉴于电汇结算方式存在上述明显缺陷,所以电汇结算方式在传统国际贸易结算中并不占有主导地位,大多数情况下用于预付款、尾款、或小额贸易的货款结算,且往往和其他结算方式一起使用,成为国际结算一种补充结算方式。

二、电汇结算方式下出口方的做法及风险分析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因为出口竞争较为激烈,进口商不愿意承担较高的信用证手续费,再加上一些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外贸企业制单水平不高、采用信用证结算因单证不符而被拒付的比例较高,所以一些企业转而采用电汇方式进行货款的结算,特别是一些中小外贸企业采用电汇的比例较高。对于大型外贸企业,因为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较为严密,即使采用电汇付款方式也不会出现太大的风险。对于中小型出口企业因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不健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在采用电汇方式情况下就有可能面临重大的风险。

现在采用电汇结算的中小型外贸企业的通常做法如下:在合同签订后规定的时间内,进口商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通过电汇方式支付给出口企业,至于预付款的比例,每票具体的业务都不一样,由交易双方磋商达成一致后在合同中约定,然后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剩余货款发货后支付,至于什么时候支付,有不同做法,有的做法是货到后付款;有的做法是货物发运后,出口企业将提单复印件传真给进口商,进口商随后将余款电汇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收到余款后将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用特快专递直接寄给进口商。

在上述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为虽然进口企业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但比例一般都不会超过50%,还有一部分货款需等到发货后才能收回,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进口企业出现主动或被动违约,出口商将无法正常收回余款。如果是尾款付清后寄送提单,因为出口企业在收到余款之前还可以通过控制运输单据来有效控制货物,风险相对较小。对于货到后付清余款的情况下,因为货物一旦发出,提单寄出后出口企业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有效控制,至于余款能否正常收回全凭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更大。

三、电汇结算方式下出口方风险防范措施

(一)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选择交易对象是出口企业至关重要的一步,因为交易对象的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直接影响着交易双方合作的顺畅程度和合同履行质量。如果对方资信状况良好,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后,即使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或违约行为,双方都可以通过正当方式和手段进行合理解决,不会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如果对方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不好,或者本身就是欺诈公司,出口企业一旦同这样的进口商签订合同,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有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失。

对于长期的交易伙伴,出口企业可以从以往的交易情况来了解进口商的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从而做出自己的判断。对于新的交易对象,出口方不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应当通过相关途径对进口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有完备的政府、企业、个人的资信评价体系和专门的资信评价公司,出口企业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通过相关渠道获取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出口企业可以同其进行正常的贸易。如果进口商资信状况不是非常好或根本就没有征信记录,终止商务关系是出口企业明智的选择。如果继续进行交易,在付款条件和其他合同条款上应做好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

(二)签订相对有利的结算条款

签订相对有利的结算条款是出口企业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出口企业如果采用电汇方式进行结汇,尽可能争取提高预付款的比例。一般情况下电汇预付款比例是30%左右,如果能够提高到50%甚至更高将对出口企业非常有利,因为预付款比例愈高则出口企业的风险和损失就愈小,如果预付款比例达到100%,则出口方在收汇方面将没有任何风险,但进口方一般情况下不会预付100%货款。对于余款,出口方也尽可能争取比较好的支付条件,尽可能提前收回货款,一方面减少风险,另一方面也减轻出口企业资金压力。如能在单据寄送之前收回货款更好,最不利的条款是货到后付清余款,因为货物收到后,货物已经为进口方所控制,进口商有可能会在货物方面找种种借口,少付、拖延支付甚至拒绝支付余款。

(三)采用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贸易术语

在电汇结算方式下,有可能出现出口企业发货后进口商违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对货物的有效控制能力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出口企业能有效控制货物,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出口企业对货物的控制与采用的运输方式和贸易术语有着密切关系。对于陆运和空运,因为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即可提货,承运人签发给出口商的运输单据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出口商不能通过该单据有效控制货物。所以在电汇结算方式下如果采用陆运和空运方式,出口商货物一旦发出,就很难有效控制货物。如果采用海运方式,承运人正常情况下签发空白抬头提单,因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进口方在货到后办理提货手续必须提交提单,出口方就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对于货物的控制力就大大提高。所以对出口企业来说,在电汇结算方式下采用海运方式是相对安全的选择。

国际商会颁布的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EMS2010)规定了11种贸易术语,比较常用的适用海运的贸易术语主要有FOB、CFR、CIF三种,其中在CIF情况下由出口方安排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一旦发生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及时同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失。如果采用FOB贸易术语,则由进口方安排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合同履行受阻或货物发生风险就无法获取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的配合,出口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所以在电汇结算方式下出口方应尽量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

(四)采用分批发货分散风险

在电汇结算方式下,如果一笔贸易合同的金额较大,已经超出对进口商的授信额度,为了有效地降低和分散风险,可以采用分批发货、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合同。对于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可以安排若干批发货,前一批货物货款收妥后再发下一批货物,这既降低了一次发货的收汇风险,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垫付压力。除了必须一次性交货的成套设备以外,其他的一般商品均可采用这种交货方式降低收汇风险。

(五)确保合同履行质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规范进出口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合同签订后,出口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是出口方收取货款的前提条件。在电汇结算方式下,特别是货到付款的情况下,如果出口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进口方有可能以出口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或拒绝足额付款,从而会引起相关的贸易纠纷,给出口方顺利结汇带来风险。

出口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质量,首先要求出口方交付的货物要符合合同的规定,特别是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时间、地点等完全要与合同规定相符。同时确保交付的单据的正确性,需求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及交单时间、方式都符合合同规定。只有出口方高质量履行合同,才能避免因合同履行纠纷而导致的结汇风险出现。

(六)同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电汇虽然是一种风险相对较大的结算方式,但如果同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就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对于出口企业,如果选择电汇方式进行结汇,在进口方资信状况不是非常好的情况下,配合其他结算方式使用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

1.同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相结合使用

在这种结算方式下,进口方在支付预付后,需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与余款相同。出口企业在收到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后发货。一旦进口方不付、迟付、或少付余款,出口企业可持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根据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有关约定向开立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银行要求损害赔偿。这样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结算业务中增加了银行信用,有效地降低了出口方的收汇风险。

2.同出口保理相结合

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在同进口商签订交易合同之前,由保付代理商介入, 承担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授信等,出口企业只要按保付代理商的安排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发货质量和单据的正确,发货后将单据交给保付代理商,保付代理商就保证付款。出口方的结汇风险就转给保付代理商。

3.同出口信用保险相结合

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在出口之前,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如果出现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拒绝接受货物,或买方银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等情况,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出口企业的大部分损失。

(七)争取有利的争端解决条件

在电汇方式下,出口企业承担很大的结汇风险。一旦发生进口商拒付余款的情况,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有可能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主要途径,仲裁条款也成为进出口合同中的标准条款。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尽量争取将争议在中国境内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发生相关争议可以在中国境内通过仲裁进行裁决。

四、结语

电汇是一种较为简便的结算方式,因手续简单、费用低廉而受到相关国际结算当事人的青睐,在不存在信用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电汇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结算方式。出口方在采用电汇进行结算时务必要做好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注重合同履行质量,确保收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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