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2012-08-15 00:47杨玉国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市场经济刑法

杨玉国

(沧州师范学院,河北沧州 061001)

浅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杨玉国

(沧州师范学院,河北沧州 061001)

分析了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信息权被侵害现状,介绍了目前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情况,同时阐述了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意义。

市场经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部门,在社会工作中,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由于信息技术的加快发展,信息传递非常便捷,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不正当收集、保存、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越来越大,需要全社会由其是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通过职能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已经成为现实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正当收集、恶意利用、非法交易、非法转卖、牟利的现象十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并且扰乱了司法机构、社会及公民个人基本的安宁生活,甚至生命和财产,而且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因此,尽快构建并加快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市场体系、法律体系刻不容缓。

1 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公民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血型、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教育状况、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病史、病历、收入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识别该公民个人情况的所有信息。

2 公民个人信息权被侵害的现状

一是某些企业利用企业、单位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不法中介组织勾结、买卖、销售、非法利用公民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比如:2012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统计显示,一些电信企业通过收集、保存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本企业的工作人员与不法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组织相勾结,大势出售、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给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

二是某些商家把留存登记的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泄漏、买卖、牟取个人利益。2012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期间被中央电视台曝光的电信企业、商业企业、中介咨询中心均存在大量收集、储存、恶意利用、篡改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这些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通过企业内收集、储存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各种不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给他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与烦恼。因此,国家职能部门有必要清理市场信息环境,加大法律保护措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息环境有法可依,从而杜绝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事件再度发生。

3 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情况

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集中体现在宪法和民事立法、刑法中。

3.1 宪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上述规定是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直接宪法保护依据。另外,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和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可以作为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间接依据。

3.2 民法通则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要归入名誉权中进行间接保护。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在第一百三十九条中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些规定都是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依据。

3.3 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4 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意义

4.1 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是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现实中,有些政府部门超越职能范围或者一些获取个人信息的商业单位,超出业务工作范围,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出现。比如,2012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中银行、电信、中介咨询公司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多达上万条,100多项,通过不当收集,非法交易,非法转卖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中介机构只要你付钱就可以买到公民个人各种信息,大到公民的档案信息,小到公民的住宅、电话、财务状况、车牌号码等等。现实中还有类似案件出现,因此呼吁国家必须尽快确立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4.2 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是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

推进市场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需要以信息化带动市场化、工业化、商业化,实现社会不断发展,是国家的一项战略决策。只有加快中国特色的信息化法律建设,才能为信息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后盾,才能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在市场环境下免受侵害。目前,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如何构建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重在公民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势在必行。

4.3 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现实社会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利用、篡改利用,严重扰乱公民个人正常工作和安宁生活,甚至危及公民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通过立法在我国尽快建立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体系,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5 结语

国家对恶意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已经加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第一款,将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定为犯罪。本款罪名将罪状规定的行为特征及犯罪对象列出,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款罪名与第一款罪名只是客观行为的不同。因此,确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三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 杨威.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1(12).

[2] 洪海林.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探究——在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J].河北法学,2007(1).

[3] 林琳,单莹.浅谈个人信息的保护[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22).

(责任编辑:郭书俊)

Discussion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Market Economy

YANG Yu-guo
(Cangzhou Normal Univ ersity,061001,Cang zhou,Hebei,China)

The paper analyzes the jeopardized situ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in market economy.It introduce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in China,and clarifies the significance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market economy;personal information;legal protection

D913

A

1008-3782(2012)02-0064-03

2012-03-25

杨玉国(1962-),男,河北沧县人,沧州师范学院图书馆馆员,主要从事法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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