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法律责任

2012-10-25 01:41张晓雅
人民论坛 2012年26期
关键词:权利救济职权法律责任

张晓雅

【摘要】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包括应对恐怖主义威胁,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等。有权必有责,法律赋予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各项职权的同时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包括主体的特殊性、承担方式的特殊性等特点,也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与责任的程序启动等方面存在问题。

【关键词】职权 法律责任 权利救济

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是指当社会出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依靠地方和社会的力量不足以达到处置紧急事态的需求,依法请求武警部队的介入,武警部队必须及时的出动,迅速投入到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尽快恢复受损的社会秩序。在法治社会里,有权必有责,法律对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进行保障的同时,也明确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法律责任特点

武警部队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法律责任是指武警部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的特殊性。从主体上看,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双重主体,包括部队及其人员。只有武警部队和行使军事职权的部队的现役警官或者士兵才能承担这种法律责任,其他组织和其人员包括解放军、预备役人员、公安人员等都不是此类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特定性。与一般法律责任相比,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只能是发生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这一特定时间内。因此,武警部队在正常的训练、学习过程中或遂行防卫作战任务时发生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此类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的特殊性。所谓承担方式的特殊性,是指军人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因违法行使职权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与地方人员因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完全相同。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地方人员发生一般违法行为时,一般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普通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武警部队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须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军纪处分;二是当军人在履行职权时发生犯罪行为的,在很多情况下应根据《刑法》第二编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另外,在战争中实施的与防卫作战任务有关的犯罪也不在此列。

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构成

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违法行使职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第一,武警部队违法行使职权中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事侵权法的有关原理,构成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主体只能是在行使职权中的武警部队及其人员。其次,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由于在行使职权的武警部队人员的行为致使他人的權利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构成一切侵权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再次,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是不当行为,即行为是武警部队及其人员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时对法律禁止性或者命令性规定有所违反,损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承担武警部队履行职权中的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最后,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与武警部队及其有关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这是承担武警部队行使职权中的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第二,武警部队违法行使职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武警部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某些个别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武警部队行使职权中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当中从事其他的与行使职权任务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则其行为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责任也不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因而赔偿主体也就是行为人本人,而不能是武警部队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武警部队违法行使职权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根据它的性质,其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此外,也可根据情况分别采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方式。

行政责任。第一,武警部队违法行使职权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

首先,违法行为。武警部队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军人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程中,行使职权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法律和规定,否则就会给部队以及所行使职权的对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从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其次,过错心理。所谓过错心理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在主观上所持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不同的心理状态往往决定了行为是否应负责任及负何种法律责任。军人因其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在主观上要求其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具有任何过错心理的无意识的动作,即使其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无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军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其在主观上大多是出于过失,但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个别人员出于故意的过错心理,实施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再次,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就是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一定的损害事实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时,行为人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人民武装警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损害结果的出现是因为军人的违法行为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者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没有。

第二,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违法行使职权中的行政责任的种类和形式。根据有关规定,把军人违法行使职权中的行政责任分成士兵的行政责任和警官的行政责任两大类。其中,士兵的行政责任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等八种,警官的行政责任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等七种。

武警部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已严重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种罪名的犯罪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武警部队有关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违反军人职责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在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当中有规定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则应当优先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当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编第三章“刑罚”中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鉴于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是对于犯罪军人历史功绩的奖励和褒奖,不能因其现在犯罪而否定其历史荣誉。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军人犯罪后,不再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除刑罚外,还可对犯罪分子处以非刑罚处理方法。关于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中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及渎职类犯罪的相关规定中,另外,《关于惩治军人違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其它法律法规中有相应的补充规定。

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对于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尚未形成一个从责任的设置、组成到行使的完整体系。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规范尚没有统一的一部法律,大多数的规定是根据不同的任务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法律法规则更侧重于对遂行多样化任务的法律保障,对于法律责任的问题则很少涉及,因此在实践中就会表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法律责任的追究与责任的程序启动存在问题。三大诉讼法中,无一例外的缺乏对于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责任的直接性的规定。而且,由于武警部队行为的军事性的特点,使得相对人在寻求权力救济时,法院往往会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作为倾听民声的信访制度也存在机构庞杂,程序缺失,制度的运行存在瑕疵的问题,无形中限制了公民请求权利救济的机会。

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的确定存在疑问。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非军事任务通常不是单独的行为,而是多部门、多兵种协同作战,因此,相对人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存在一定难度,这就使得受损人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

(作者单位:武警工程大学理学院法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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