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服《通知》:修订“载货类车辆轮胎使用规范性要求”

2012-11-02 04:27鸿雁
商用汽车 2012年24期
关键词:通知载货规范性

2012年11月15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向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发布《关于修订“载货类车辆轮胎使用规范性要求”的通知》(中机函[2012]219号),就“载货类车辆轮胎使用规范性要求”的修订 情况进行了说明。

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通知》指出,按照工信部产业司要求,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需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 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的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应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并满足以下要求∶

(1)对N1类汽车(多用途货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

(2)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

(3)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同时,取消中机函[2011]035号文中对选装轮胎数量的要求。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应按照上述轮胎使用规范性要求进行载货类产品的申报和检测工作,中机服按上述技术要求进行产品的受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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