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法院的一场自我革命

2012-12-18 08:23小康曹伟
小康 2012年9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被告人

文|《小康》记者 曹伟

从2010年10月1日起,历时多年,一场被法学界称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展开试行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全国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调研论证,并逐步开展试点,至2009年,试点法院已扩大到全国120多家。从2010年10月1日起,历时多年,一场被法学界称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展开试行。

地处北京中关村核心地带的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件多、种类广、难度大是其收结案件的主要特点。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选择该法院作为首批试点,把基层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主力军,在司法改革方面进行尝试与探索。

量刑多少,谁说了算?

2012年6月,一起抢劫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来自河北农村的年轻人张某,平时在北京一地铁建设工地打工。2011年12月27日晚上,他在海淀区老虎庙附近闲逛时,临时起意对一位女士实施抢劫,将其手提包抢走,内有数码相机和钱包等物品,事后张某顿生悔意和恐惧,两天后,他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张某被警方逮捕,并被检察院公诉至法院。由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法院为他指定了辩护律师。

庭审中,对抢劫罪的认定,诉辩双方并未产生异议。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年到十年,这么大的刑期跨度法官究竟如何量刑?

但随着证据出示、法庭辩论、法庭质证等环节进行,法官却最后宣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那么,一年的有期徒刑是怎么得来的?该案件审判长、刑一庭法官秦硕向记者介绍,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主动自首情节,则在三年基准刑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且考虑到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并有退赃积极、认罪态度良好等酌定情节,最终给予其有期徒刑1年的处罚。

这个判决结果,让本以为得在监狱呆上几年的张某感到十分意外。“我想都没想到刑期才是一年。”被告人张某在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在看守所的时候,别人都告诉我抢劫罪一般都得判三年以上。”

我国刑法对于刑罚规定得比较宽泛,量刑规范化在某种意义上确定了法官在量刑时候的基本规则。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副组长范君向《小康》记者表示,对于法官来讲,量刑规范化就是可操作、可细化的刑罚尺度,以进行严格定罪。量刑规范化最大程度上体现了“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的法律精神。

传统的量刑方法是一种定性分析法,主要依靠经验,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综合全案情况决定宣告刑。有着十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海淀法院刑一庭法官李元向记者谈道,“但缺点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量刑情节,没有一个量化分析的过程。”

改革试点后,法官们发现,根据试点规范要求,与往常庭审不同,在庭审中,除对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外,还将过去法官庭后根据审判经验量或综合估量“估堆”量刑过程提到了法庭庭审中,专门增加了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们看来量刑规范化,就是量刑公开化、透明化,在量刑准则规定的幅度内实施自由裁量权,而不是机械化的计算公式。

在争议中前行的“改革”

据海淀法院当时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的游涛法官介绍,在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将海淀法院列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单位后,当时的院主管领导牵头组织了“规范化量刑小组”,从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贩卖毒品等五个罪名逐步扩大到全部刑事法官和试点罪名。

但法官们之前都是采用估堆式量刑,一开始“规范化”试点后并不习惯。

据了解,在量刑方式变革以前,法官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审判经验来综合判断,估算出一个法官认为合理的刑期。比如,一个法官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认为盗窃两万元应该判处4年有期徒刑,另一个法官可能判处4年半,这都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都是合理的。但是,对于被告人来说,刑期相差半年,实际相差很多。特别是,被告人服刑后,在押犯之间交流,如果发现盗窃同样数额、情节大致相当的,但刑期相差半年,在押犯会在心理上产生负面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在试行量刑规范化时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

“开始试点时候的确有些抵触情绪。因为我之前采取的都是‘估堆式’量刑方法,这个词(量刑规范化)听起来就觉得有点奇怪,认为是机械化的计算公式,难道法官之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都不规范?现在将情节程序化后,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对案件裁量?”记者在与海淀区法院一些法官交流时,他们都坦言最初并不适应。

促使当时有些“抵触”的法官们转变观念的是,试点一段时间以后的变化:试点案件无一起抗诉,也无一起上诉被改判或发回重审。非但没有出现量刑畸轻畸重和大起大落的现象,被告人服判息诉率反而明显提高,社会各界普遍反应良好。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5年就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6年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利用“电脑审案”,引起各界的关注,但后来因争议巨大,导致该地区的这项改革并未成行。

2007年,时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游涛等来自全国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带领之下到淄川区法院进行调研。“其实并不是电脑量刑。”作为海淀法院量刑规范小组的负责人,游涛明确反对“电脑量刑”的称谓。他说:“电脑在量刑程序里只是一个工具,就如同以前庭审时书记员用笔手写记录,现在用电脑记录,工具改良了,但记录者还是书记员这个人。显而易见,量刑裁判的都是法官,不是电脑。”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淄川法院当时做法是,将法官计算刑期的过程,以电脑计算来取代,以模糊的刑期估算变为精确的换算。

比如,盗窃1万元到6万元之间应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5万元盗窃数额相对应的是,刑期在7年之间浮动。电脑程序将这个对应比例计算出来,精确到月。“每一年的刑期对应的是七分之五万元,刑期以月为单位计算,那么一个月刑期对应的就是盗窃600元。这就可以计算出,盗窃两万元的确切刑期。”

无论是哪位法官审理案子,只要对盗窃数额等犯罪事实无争议,电脑程序以同样的数据运算得到的结果,都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可参考的刑期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除了最基础的数额与刑期之间的换算关系,自首、立功等13个影响处罚的情节也可以通过电脑程序来计算可调节的刑期。游涛解释说,比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各种类型的自首情节有各自的酌减幅度。这个被告人的自首情节酌减幅度如果选定30%,那么在上一步运算后的刑期再减去30%。

虽然淄川法院在当时的量刑“改革”饱受质疑,却使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坚定了此项改革的决心。有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约80%以上的刑事案件信访都是对量刑不服,这说明公众或者被告对犯罪量刑的关注度要远远高于对定性的关注度,所以在量刑层面上的同案不同罚问题受到了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要进一步促进量刑程序公开,从而推进诉讼民主。”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曾经参与试行方案制定的法官在跟《小康》记者谈到此项改革的初衷时说,“不仅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而且要切实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等12家法院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单位。经过两年多试点法院的经验积累和建议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于2010年6月宣布,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同案不同判”如何破解

在海淀法院采访期间,《小康》记者注意到,法官们在承办每一起案件时,都会将各种量刑情节及其调节幅度和有关建议详细记录在一个量刑表格中,实现一案一表。

“这种数据资料整理的工作,在试点之前是没有的。”刑一庭副庭长徐进对记者表示,在试点之初,法院对以前未试点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基本确定了五类案件传统量刑起点幅度,以及有关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目的就是方便法官在选择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和调节幅度时有明确的参考标准,避免量刑的大起大落。”

“之前有抵触和不理解情绪的法官通过比照规范化量刑文本有了更加科学的依据。对于量刑结果更有把握,从而减少了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了不同审判人员之间量刑不均衡,特别是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最早参与量刑规划化试点工作的海淀法院法官秦硕表示。

我国现行《刑法》中,判处刑罚为“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条款达200多个,占到了刑法规定的40%。法官依照条款办案,可能会对大体相同的案件判处完全不同的刑期。

“同案不同判”现象是量刑不规范引发争议的原因。司法界、法学界人士都曾经坦言,量刑不规范的问题之所以存在,原因是复杂、多方面的。“量刑情节的适用在此前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同一个量刑情节可能会因法官掌握的尺度不同而造成量刑结果不一样,最终导致量刑不均衡。”

对于选择15种案件进入“试行”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也曾介绍道,这部分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多数案件的量刑也就规范了,并能为其他犯罪的规范化量刑提供经验。”

作为司法审判一项长期的制度性工作,随着试行的不断深入,以后会有更多的罪名进入“规范”范畴。“这样做就是为了在不同案件出现相同量刑酌定情节时,法官能够在规范调整范围之内进行‘内心确认’,以实现同案同判。”范君介绍道。

“量刑规范化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量刑更加均衡,但想实现绝对的平衡,是不可能的。”在采访中,一位法官对《小康》表示,虽然量刑规范化以实现“量刑均衡、公正”为重要目标,并不等同于绝对的“同案同判”、“同罪同罚”。“如果把量刑规范化下的量刑均衡、公正理解为量刑统一化,实际上是对于此项规范的机械化理解和运用,更是一种曲解和误读。”

“量刑不再神秘。”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项目组副组长戴长林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参与进来了,量刑的证据展示在法庭,量刑的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的理由辨明在法庭,量刑终于走到台前,阳光司法又射出了一缕光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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