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性考试舞弊的心理成因及干预策略

2013-01-31 14:58柴永生
中国考试 2013年10期
关键词:群体性舞弊作弊

柴永生

当前,考试舞弊几乎存在于各类考试之中,不仅严重冲击和危害了国家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而且严重影响和破坏了社会公信力以及诚信环境。在诸多考试舞弊行为中,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性舞弊,其事件性质、涉及范围、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等给考试公平公正带来恶劣的影响,社会危害性大,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1 群体性考试舞弊的内涵及特征

1.1 群体性考试舞弊的内涵

群体是指由许多同种生物的个体组成的“整体”,群体性考试舞弊中的“群体”是以人为基本构成单位的,即由人组成的群体。所谓群体性考试舞弊,即是指由多人参与,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中进行的扰乱、破坏或威胁考试公平公正,以获得预期考试成绩的违规行为。

从理论上来讲,群体性舞弊事件一般具有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复杂性、主观方面的目的性、客观方面的危害性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群体性决定了舞弊群体至少是由3人及以上个体组成,具有一定的规模;复杂性是指造成事件发生的因素很多,涉及人员范围广,防控难度大;主观方面的目的性是指具有共同的行动目标,即舞弊群体通过违规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是取得预期的考试成绩,以及之后所获得的个人利益;客观方面的危害性是指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严重破坏了考试公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1.2 群体性考试舞弊的特征

与单个个体舞弊相比,群体性考试舞弊在舞弊范围、舞弊方式、舞弊形式及舞弊影响方面有着不同的特征。

1.2.1 舞弊群体扩大化

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考试舞弊事件来看,舞弊群体扩大化趋势明显,其涉及人员更多,范围更广,除了考生以外,有舞弊组织者、“枪手”、提供场地的居民,有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有为舞弊提供服务并教考生或家长获取答案方法的人员,还有生产和出售舞弊器材的人员等,他们在考试舞弊过程中分工合作,共同参与舞弊行为。

1.2.2 舞弊形式组织化

近年来,考试作弊团体逐渐专业化并发展成一个行业,出现了专门组织为人替考的“职业枪手”队伍,形成了联络、接头、见面、谈价、付钱、代考等“一条龙”服务,体现了群体性舞弊的组织化特征。以这种组织化方式作弊增大了作弊的成功率,是群体性舞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1.2.3 舞弊方式公开化

近年来,协助考生在考试中作弊的“助考公司”、“中介机构”等不法组织越来越多,这些组织在考前通过网络、短信、海报、宣传页等媒介发布考试作弊的广告,就连部分考点学校的大门上都明目张胆地张贴着舞弊广告,甚至有学校教师专门组织销售舞弊器材,还有电话直接打到考生家里推销舞弊工具。这种半公开化或公开化的考试舞弊行为,是对考试管理及有关部门的极大挑衅。

1.2.4 舞弊影响深远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网络已成为信息发布的重要载体和阵地。当考试中一旦发生群体性舞弊事件,可能会迅速地传播到任何一个有网络、手机、计算机等终端设备的地方,影响的范围是无法想象的。并且,网络还给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的平台,他们对事件的任何评论,都将影响对事件的认识,影响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并且会影响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对考试公平、社会公正的正确认识。这种影响需要考试机构、教育部门、政府和社会花费更多的时间、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消除。

2 群体性考试舞弊的心理成因分析

目前,群体性舞弊是考试公平公正的最大危害之一,其发生不但具有单个个体考试作弊成因的特点,而且有着更为深刻的根源,而心理因素是引起群体性舞弊的内部原因,对群体性舞弊事件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认知论的动机理论认为,人类的行为是以一系列的预期、判断、选择,并朝向目标的认知为基础。群体性考试舞弊者的动机就是其内部成员利用群体优势,规避舞弊风险,提高舞弊成功率,以便在考试中获得好的成绩,直接或间接实现预期的经济或社会利益。这种动机可以看作一个群体对考试本身达成的一种“心理共识”,对群体中每个成员产生引力,将相互之间认识或不认识的人联系在一起,为了共同的目的而参与到考试舞弊中。笔者认为,形成群体性考试舞弊的这一“心理共识”主要受到以下五方面的负面影响。

2.1 扭曲价值观的影响

诚信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受到了当前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等不良价值观念的挑战。同时,惩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措施还不完善,出现社会规范权威失落、存在真空或规范冲突的状况,群体性舞弊事件可以说是这种状况在考试中的体现。广大考生处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中,熏陶渐染,诚信意识日渐淡漠,对考试作弊的羞耻感逐步弱化,出现考试作弊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在这种扭曲的价值观背景下,希望获得接受更好教育机会的考生,希望孩子为自己和家庭争光的家长,希望提高自身教学业绩的学校和教师,希望赚取经济利益的舞弊组织者、“枪手”等,为了各自的利益参与到舞弊的群体中来,形成了利益同盟——舞弊群体。

2.2 认知偏差的影响

很多人对作弊行为的认识浅薄,虽然认为作弊是违纪行为,应受到惩罚,但是人们普遍对考试舞弊见怪不怪,有些人不但不因此感到耻辱,反而因作弊成功而沾沾自喜。这样的心理无形中增加了出现群体性舞弊的概率。而受到趋利性的影响,他们对于群体性舞弊的认知仅仅看重舞弊成功对于个人的结果,却没有认识到群体性舞弊对考试本身乃至社会和谐发展的严重危害性,导致群体性考试舞弊事件的发生。

2.3 社会从众心理的影响

从众是指个体在社会群体的无形压力下,不知不觉或不由自主地与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社会心理现象,通俗地说就是“随大流”。当看到他人通过舞弊方式取得预期考试成绩并获利时,考生的心理就会失去平衡,会加剧从众的产生。特别是个体学业自我效能感较低的考生,觉得通过自己“正常”的考试不能取得预期的成绩,更有可能参与到考试舞弊当中,使舞弊的人数增加,为群体性考试舞弊的形成提供了基础。

2.4 合谋作弊优势的影响

考试舞弊可以是一个人的独自行为,也可以是多人之间的合作。多数考生认为,一个人的舞弊相对多人合作而言,收益小而风险很大。因为单个人的舞弊不仅会独自承担舞弊所带来的一些经济成本,而且会遭来不平者的举报,举报者远远多于舞弊者,对举报者的报复能力远小于保护能力;而多人合作不仅具有一定的成本分担、分工优势,同时交易之间的契约不容易被察觉,合谋作弊的成功率较高,这一点也是被实践所证明的。

2.5 法不责众心理的影响

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因为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不是针对大多数的。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人们心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反映在考试中,就是如果大家都有考试舞弊行为,会享受到在法不责众这种文化下的优越的潜在待遇,即避免受到惩罚或受到轻微惩罚。因为群体性舞弊参与者会认为,他们通过精心谋划、相互合作,组成一个人数较多的作弊团伙,即使被发现,多人之间的合作很难被攻破,并且一场考试不可能把所有的人都抓起来,否则,那就等于推翻考试,这正中了舞弊者的下怀。

3 群体性考试舞弊的心理干预策略

干预是指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辐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心理干预是在行为修正理论指导下,对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和行为施加策略性影响,使之发生指向预期目标的变化。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提出的“强化理论”就是“以学习的强化原则为基础”的“关于理解和修正人的行为”的一种基础管理理论,实际上也可称为“行为修正理论”。遏制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可采用关于行为矫正的方法和技术来解决个体或群体的心理问题和行为,从心理上对舞弊者施加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使其弱化或消除舞弊动机,逐渐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的发生。

3.1 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正面心理干预——加强诚信考试宣传教育

构建诚信品质是考风建设的灵魂之所在,加强诚信教育是考风建设的措施,健全诚信制度是考风建设的保障。在没有建立起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督制度时,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道德建设在舞弊防范中的重要性。考试舞弊行为也是一种社会习得行为,可以根据班杜拉社会学习理论,把发挥替代性强化作用、提高考生自我效能水平、培养考生自我调节能力等措施作为当前社会考风治理的切入点,促使考生从他律走向自律,从“不敢”与“不必”作弊走向“不屑”作弊,将考风治理工作导入倒良性循环的状态。在建立诚信考试宣传教育机制时,应注重以下几方面工作。

3.1.1 分析考生群体,进行分类宣传

当前,参加各类考试的考生多数是学生,学校要重视诚信教育,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讲座、报告、征文活动、辩论赛、演讲赛以及诚信承诺签名等活动,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引导学生群体带头做到诚信考试;对于社会考生,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诚信教育,培养考生树立诚实、正直的观念,遵守社会的道德准则,进而形成推动社会进步的道德观、价值观。

3.1.2 抓住有利时机,提高宣传实效

要抓住报名、缴费、领取准考证、考试开考前等与考生直接接触的重要时机,做到考前多宣传、多动员、多做工作。宣传形式也可增加请考生填写配有诚信案例的诚信考试调查问卷等内容,问卷问题不需太多,目的是让考生在回答问题时能够接受教育,自觉矫正对考试舞弊的错误认识,弱化考生作弊的心理,让诚信考试的心理占据上风。

3.1.3 主动占领舆论阵地,开辟崭新诚信教育途径

网络时代的到来为考生们提供了获取最新资讯的机会。因此,应该积极开拓网络诚信教育平台,通过播放历史上诚实守信的典范人物事迹以及当代生活中诚实守信的榜样人物事迹等,让考生在宽松的环境下接受诚信教育。另外,通过BBS、QQ群、飞信群等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讨论会,通过教师和学生对话、学生和学生对话、学生和家长对话等方式,让大家在讨论中认识到诚信考试对良好行为形成的重要性,对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以及对诚实守信风气形成的重要性。

3.1.4 树立诚信榜样,建立诚信教育基地

选择一些诚实守信的参与考试的集体或单位,设立诚信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它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并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诚信教育基地的社会影响力,从而促进良好的考试氛围。这样,有利于动摇群体性舞弊团伙形成的基础,降低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的概率。

3.2 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负面心理干预——加大考试舞弊惩罚力度

负面心理干预也可称作厌恶干预或惩罚干预,指采用惩罚性的厌恶刺激来减少或消除一些适应不良行为的方法。当前,考试舞弊多发与舞弊成本低廉有关。在考试中舞弊成功即可获得切实利益。即使不成功,对于考生也没有多大的损失,下次还可以继续参加考试,这就成为违规考生的一种共同心态。而群体性舞弊比单个个体舞弊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影响更为深远,应加大对群体性舞弊行为的经济、行政、法律等方面的惩罚力度,从外部对群体性舞弊参与者予以打击,增大考试舞弊成本,使其得不偿失。同时,将惩罚考试舞弊的案例与考前诚信教育结合,在社会上形成较大的心理威慑,避免其他人员参与到群体性舞弊中。

3.2.1 对群体性舞弊的经济惩罚

考试舞弊者之所以会出现舞弊行为,很大程度上源于获得好的成绩就可以实现一定的收益,这一收益可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既然经济收益是舞弊者的重要目的,那么,对舞弊行为的处罚也应该考虑经济因素,实施经济方面的惩罚。特别是群体性考试舞弊中有专门组织考试舞弊的“中介机构”、“助考公司”,作假造假、生产和贩卖舞弊工具的人员,赚取了很多不法利益。因此,应根据群体性舞弊参与者在群体性舞弊活动中的地位及作用,在现有的法律规章中增加经济处罚的内容,进行相应处罚。

3.2.2 对群体性舞弊的行政惩罚

行政惩罚是从管理机构或单位内部对舞弊者进行的处理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由于群体性考试舞弊在性质、范围和社会影响上远远超过单个个体舞弊行为,有关部门或考试机构可以按照“从重”的原则,使用行政惩罚手段进行惩戒。对于群体性舞弊参与者有单位的,考试机构除按考试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外,将舞弊者信息通报给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相应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对于没有单位的,将舞弊者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供用人单位招聘时参考。

3.2.3 对群体性舞弊的法律惩罚

法律惩罚是依据法律法规,对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实施的外部制裁,从而提高舞弊参与者的违法成本,以达到遏制群体性舞弊行为的目的。按一般的法学理论,当作弊违法成本大于作弊收益成本的5倍时,作弊行为就会明显较少。而当作弊违法成本大于作弊收益成本10倍以上的时候,作弊行为就可以得到抑制。考试作弊之所以呈猖獗之势,就在于作弊违法成本太低,即便将作弊者抓获,也缺少相关法律措施来严惩,无法达到抑制舞弊的目的,必须使舞弊者的违法成本大大超过舞弊收益,舞弊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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