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谋私利 金钱毁前途——熊某受贿案剖析

2013-01-31 20:47
资源导刊 2013年3期
关键词:熊某盘锦市国土资源

熊某,男,汉族。1962年9月生,辽宁省盘锦市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3月任辽宁省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2008年4月任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副处级)。

2004年11月,盘锦市国土资源局某工作人员托本单位同事张某帮忙为某珍珠厂办理权属不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证。张某找到时任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的熊某,请其帮助办理。熊某接受张某的请托后,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为该厂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事成之后,熊某收受张某转交的辽河油田物探公司的贿赂款5万元。

2002年至2007年间,熊某在双台子区无业人员王某的介绍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非法土地使用证,收受王某介绍的贿赂款26笔,共计人民币22.7万元。

2002年至2007年间,熊某在双台子区政府工作人员陈某,双台子国土分局王某、杨某、齐某和本单位冯某的介绍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提供相关帮助,收受介绍贿赂款23笔,共计人民币13万元。

综上,熊某共计收受贿赂款50笔,合人民币40.7万元。

2008年12月18日,熊某因受贿罪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赃款40.7万元人民币及非法所得25.2万元人民币和本田轿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警示与鉴戒

国土资源领域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个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首先,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国家的利益。犯罪分子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违法、违规操作,钻土地政策的空子,大量减免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应上缴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其次,是破坏经济秩序。在政府动迁征用土地时,犯罪分子收受贿赂,滥用职权,为请托人虚增土地面积或将违章建筑擅自虚报为有照建筑,骗取政府补偿,给政府增加巨大负担,阻碍城市建设发展。最后,是在土地出让或转让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收受贿赂,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共同为请托人牟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和有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熊某受贿案较为典型,其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应引起我们的警示与鉴戒。

一、放松了学习和道德修养,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严重扭曲。熊某大学毕业,年富力强,精通业务,聪明能干,在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可谓前途无量。熊某本人也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妻子贤惠,儿子聪明好学,家庭生活条件也比较优越。但熊某以工作繁忙为由,很少参加政治学习,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更多地考虑个人物质利益,以致迷失在对社会地位和金钱的盲目追求中,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廉洁自律防线动摇,自我约束意识淡化。熊某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当成个人的摇钱树,把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对一些本应按正常程序办理的事情,暗示或授意对方需要有所“表示”,在受理其土地证书批件时收取好处。这种行为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花小钱图大利,违法、违规操作,千方百计钻土地政策的空子。熊某身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干部,没有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严重破坏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商业贿赂的盛行,使一些握有实权的工作人员容易以权谋私。熊某曾任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身负地籍管理、土地发证要职,自然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竞相拉拢腐蚀的对象,形成了以办理土地证为目的的贿赂关系。他们内外勾结,内部人员联手合作,互相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共同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内部监督不到位。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客观因素,少数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发生了违纪违法案件。因此国土资源系统惩防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的现象有待改善。职务犯罪之所以发生,与权力过分集中,制度不严,监督不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着密切的联系。

熊某违纪违法案件说明,国土资源领域是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之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十分重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刻也不能放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只有坚定不移地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使党深深地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

(本栏目材料选自《国土资源系统警示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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