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行政复议该不该受理

2013-02-01 00:40□程
资源导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征地

□程 龙

某律师事务所向某县国土资源局发来一份律师调查函,函中写道: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现依法向贵单位调取某住宅楼项目资料:1.土地利用规划;2.该项目土地预审、征地批复、征地范围、征地方案;3.供地价格、土地用途、登记结果。请依据法律规定向承办律师提供上述材料,如贵单位拒绝履行上述职责,我们将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获取上述材料。

该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律师调查函的第二天,仅告知律师事务所获取相关材料的方式和程序,并未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事后,律师以该县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而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

那么,市国土资源局应该受理此行政复议吗?

笔者认为,市国土资源局对此行政复议可以不予受理。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的关键点在于“县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一般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会通过一定的公开渠道、一定的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属县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律师可以按照县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的渠道进行查询;属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按照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获取。如果律师是调查取证,应该按照《律师法》规定程序进行。《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因此,承办案件律师应该按规定要求持相关证明到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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