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中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

2013-04-02 05:20胡京武
传媒 2013年9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版权保护著作权法

文/陈 静 胡京武

摄影作品作为微博中的一种重要传播元素,其影响力和表现力不可小觑,它让微博内容具有更强的可视性、互动性和传播效力。很多门户网站及图库、从事影像制作的机构及各类媒体等相继开通官方微博,新浪微拍客、腾讯微博摄影圈里不仅网罗了图片影像的最新资讯,更是汇集了国内知名的摄影媒体、摄影记者,让喜欢“用图说话”的用户通过微博发表自己的作品和观点。

图片微博的发展也伴随着很多问题,例如微博中摄影作品侵权现象大量存在,微博版权纠纷频频发生。目前,相关研究都集中在微博文字的版权问题上,但对摄影作品的版权问题讨论甚少。

一、微博环境下的摄影作品侵权

任何摄影作品都会被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使用,至于是否收费及如何收费,要看双方是如何约定的,最终要按照双方具体签订的图片使用合同来使用图片和支付报酬。除非作者公开声明放弃了该作品的版权,或按照国家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作品超出版权的保护期限。

对版权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作了如下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1.微博中摄影作品侵权现象。图片微博以影像方式展开沟通和互动,以其直观、快捷、真实的优势迅速崛起。与此同时,微博用户的微博遭剽窃、盗用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其中关于摄影作品被盗用的反映也不少。

微博中摄影作品侵权涉及到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发布图片微博时侵权,第二个层面是转发时侵权。发布一条图片摄影作品的微博,这一行为可能带来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多重侵权。其中仅就著作权而言,如果该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上传或转发很可能侵犯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对作品进行了自己表达意图的修改(例如PS、添加水印),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很多个人在上传他人摄影作品时,打上自己的标识水印,这是很明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水印可作为版权的标识,而作品的版权理应属于著作权人;此外,水印虽未改变作品的内容,但有损画面的美观。除非与著作权人签有协议,否则强加水印是对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

微博图片转发时,很容易造成侵权,但如果是个人微博用户,在看到权利人作品时,出于分享和个人欣赏的目的转发微博,此举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承担侵权责任。

2.摄影作品转载在微博环境中的特殊应用。微博存在的意义之一就是信息分享,而转发就成为其中最有力的推动者。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对于转发来说,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出现了微博版权保护与微博分享精神之间的悖论。

从传统意义上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转载是典型的侵犯版权的行为。但在微博中,这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微博的共享和公共属性,决定了信息内容提供者对其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默认许可使用,甚至放弃。微博的传播途径就是“粉丝”间的转发,也就是转载。当博主将摄影作品配合一定文字发布在微博上时,已经默认“粉丝”能够转载传播,且互相转载是每个微博使用者所期待和支持的行为。所以,基于权利人的自愿放弃或豁免,一般的侵权行为应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这种情况下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认定为侵权,例如当转发者具有主观恶意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损害后果时。

微博转发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的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名称,这与原始帖子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一点也符合著作权法的原则。因为我们不能以“转载的默许”,来推断权利人对版权的放弃。转载既然没有法律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权益;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博主注有“不得转载”,那么其他博友就不得转载。

3.避风港原则在微博环境中的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分析微博中摄影作品的大量上传、转发是否符合避风港原则:其一,网站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纯粹是一个技术服务平台,内容是广大网友提供的;其二,网站没有实质性使用摄影作品;其三,网站注明了自己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其四,网站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上传的图片是否侵权;其五,网站没有从作品中直接获利;其六,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摄影人也就没有必要诉诸法律。避风港原则主要是针对网站侵权,但就个人侵权介入较少。

因此,微博平台作为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存在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可能性,也只有如此,微博平台才能为用户提供一个公共舆论空间,让互联网开放和分享的精神充分发挥。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避风港原则对个人用户很难适用,所以,只有对个人用户加以限制,才能保证摄影作品的版权。

二、谁是微博中摄影作品的版权所有人

围绕微博摄影作品,有这样几类人会涉及到版权问题,分别是作者、转载者、转引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图库。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一定不是微博版权人,它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上传服务,对作品创作这一创造性活动没有实质性参与或发挥作用。同样的,转载者也不是微博版权人,微博转载仅是一种传播手段,转载内容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因此微博版权仍归原始博主所有。

1.微博著作权的主体是摄影作者。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九条指出,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中可看出,大部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在微博环境中,这一问题需要更多具体的考虑。

摄影作品微博著作权一般都属于微博创作者。微博创作者是微博某个域名网页的权利人,他的创作可以分为原创和转载两类。其中转载的微博是使用他人作品,发布供他人欣赏评论的,这对丰富微博内容、促进信息交流与传播无疑是有帮助的,但同时极易侵犯他人著作权。

2.部分微博存在版权主体不明的现象。在微博用户中,很多不是自然人用户,一些单位和组织都开设了官方微博,这些微博会有一个团队来运作。另外,还有部分微博发布的信息,与其发布者的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或是把微博当作与同事之间沟通工作的纽带,或是把微博当成一种营销宣传工具,但又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些都属于职务作品。对于这些微博内容,乃至微博账号,很难说它的版权到底是属于作者本人,还是属于其所隶属的单位或者团体。此外,这类微博中经常会有多人使用和维护同一账户的现象,这样,就无从认定是谁发表了某一条微博,当然也就无从确定版权属于谁。

3.“马甲”不是版权所有人。“马甲”是指一个现实人在同一论坛注册多于2个(含2个)ID并同时使用时,常用的或知名度较高的那个ID一般称为主ID,其他ID称为“马甲ID”,简称“马甲”。它是“替身”的延伸义之一,用学术语言来说就是虚拟人格。在微博这一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虚拟人格也不是版权所有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虚拟人格作为诉讼主体对待,因此虚拟人并不是合法的版权人。

那些在网络上以各种虚拟人名义所发的作品,其权利归属仍属于现实中的人所有,在诉讼中也以现实人作为一方的当事人对待。

4.微博转引人享有部分版权。“转载”和“转引”是微博信息传播的两种重要形式。转载很有可能触及版权,但转引则与转载不同。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微博转引的目的在于评论,评论部分是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转引人对自己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作部分则不享有版权。

三、微博中摄影作品的维权现状及立法保护的可行性

1.微博版权维权现状。微博中摄影作品侵权和一般的图片侵权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维权成本上可能会更高,这主要是因为微博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微博中摄影作品维权存在两大难点:一是部分作品著作权所有人不甚明晰,网络图片乱用,加上多次转载之后,著作权人难以判定;二是转发人数众多,难以确定诉讼对象。在现实中,即使认定侵权,对侵权的解决与赔偿也面临着所有涉及网络版权的难解之题——侵权对象不特定、侵权实体人难找、利益损失难以计算等。

2.立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对于新出现的问题,的确需要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完善来填补空白,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才是最重要的。

第一,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完备的法律体系,微博侵权可以从相关法律延伸,只要将微博整体内容作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即可。著名律师于国富在搜狐微博举办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上提出:“我们传统上已经有法律法规可以延伸到新生事物的时候,我们就用传统的法律法规来延伸。著作权法、信息传播保护条例延伸过来就可以了。如果有延伸不到的地方,我们可以用司法解释、具体的判例来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二,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很快,但立法需要一个过程,容易滞后,很难在短时间里完成。现在势在必行的是固化微博中摄影作品版权的观念,然后促进习惯的形成,习惯形成到一定阶段才是边界的确定。边界确定之后,如果有纠纷,我们也应该是被动介入,被动介入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去提炼规则。微博是一个公共舆论空间,要充分尊重分享精神和信息传播规律,法律不应该去主动介入,应该被动的来保护,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该实施被动保护。依据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告上来,司法机构不应该主动受理案件。

随着微博的发展,微博版权在很多方面都产生了和以往载体不同的法律问题,这对目前的版权保护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微博中摄影作品作为微博表达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版权保护也应受到重视。面对这些困难,我们不能只是寄希望于颁布新的法律,而是应该立足于现有法律的适用性和依靠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如果真需要立法,也应在概念产生、习惯形成之后,而且,新制定的法律要充分体现互联网精神,尊重公共舆论空间的特性。

[1]王晓兰.2010年中国微博客研究综述[J].国际新闻界,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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