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于至善”能够成立的道德情感因素

2013-04-06 20:41
关键词:心体本心良知

冯 晨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哲学教研室, 山东 济南 250103)

“至善”,被作为完满的德性,成为人伦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一些学者心中,“至善” 或是事物之理的“当然”,或具有本体的性质。 如果“至善”是理之当然,事物无不是“至善”的。 如果“至善”是本体,那么“善行”就是“至善”本体之发用。基于这些认识,在通向“至善”的路上,人们所下的功夫要么从“格物致知”,要么从“发明本心”入手。 对于“至善”的认识虽然不乏精微者,但是不少与《大学》的基本精神有所违背。细观《大学》之旨,可以发现“至善”是事事物物的“合宜”,而在达到“合宜”的过程中,道德情感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依据情感,人们不仅可以判断什么是“至善”,而且可以知道如何去追求“至善”。

一、何为“至善”?

朱熹于《四书章句集注》注“止于至善”曰:“止者, 必至于是而不迁之意。 至善, 则事理当然之极也。 ”“止者,所当止之地,即至善之所在也。 ”[1](P3)“止”是止于所“当止之地”,此“当止之地”乃“至善所在”。 也就是说,知道什么是“至善”,就知道何处是“当止”之地了。因此,大学之道,当先知何为“至善”,如此方才“志有定向”。

“至善”一词,朱熹解为“事理当然之极”,那么“善”就是“事理当然”,事事物物皆有其所以然之理,所当然之则。 如何明白事物之理则? 朱熹认为需要“明明德”的功夫。所谓明德,“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 ”[1](P3)因此,要明晓事理之当然,就要去人欲所蔽,尽天理之极。所以,朱熹说:“至善虽不外乎明德,然明德亦有略略明者。 须是止于那极至处。 ”[2](P269)“止于那极至处”此语最要紧,朱子也说:“‘善’字轻,‘至’字重。 ”[2](P270)看来要理解“至善”,关键是如何理解这个“至”字。何为“至”? 在朱子看来,“至”字当训为“极”:

至善,犹今人言极好。[2](P267)

至善,只是以其极言。 不特是理会到极处,亦要做到极处。[2](P270)

既然训“至”为“极”,我们回头看朱子对“至善”的理解,他说:“凡曰善者,固是好。然方是好事,未是极好处。必到极处,便是道理十分尽头,无一毫不尽,故曰至善。 ”[2](P267)“极处”就是“道理十分尽头”,如果事物完全按照这道理进行,就是“极好”,也谓“至善”。 如此看来,“至善”是要求事物完全符合的是自身的当然之理。

但是,如果这样理解,问题会顿然产生。 如果事物的当然之理在事物本身,事之发生,物之发动,都是按理而行、因理而动,能有离理而成的事物吗? 那么事物按照自身之理发生,就是“好事”,为何又说“必到极处”才是道理“十分尽头”?当然,我们可以朱子之“气质之性”来解释为何事物往往不能全部呈现本身含具的天地之性。但是,天地之性能否全部彰显而没有任何气质之杂呢? 在朱熹的理论中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一旦形成,就必然落于气质之中,在气质中,不管气质如果变化,事物所“现实”地具有的一定是气质之性。既然如此,道理的“十分尽头”已经含具于事物之中,即行即显。 那是否可以说,事物之理已具事物之中,事物之发动处无不是“至善”?如果此说成立, 人为事功于事无补, 变化气质岂不枉然?

如果事物之理不在事物之中,而在心中,那么,就需要我们从“明明德”的功夫上来理解“至善”。 这样,“至”字就可以理解为对于善的最高要求。既然如此, 那么善就分为了不同层次。 能否是 “发现”“至善”,就需要看“明明德”的功夫做得如何。 因为,“明德”是“人之所得乎天”者。 根据朱子“心具众理”之说,“所得乎天”者即理也。因此,“明明德”是就心言,是要求人们通过功夫以去人欲之私而使天理彰显。天理昭彰,即为“至善”。

然而,按照朱子的“格物致知”之说,“事事物物皆有定理在”,我们之格物需要“今日格一件明日格一件”,才会使心达到“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1](P7)的状态。 “至善”就是通过“格物”,然后使心中天理昭然。 如果这样,“至善”是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还是物之道理“无一毫不尽”?人们又如何去评判一事物是否是“好事”?好,是事物符合自己之理,还是符合我心之理?如果避免此一矛盾,只能承认,事物上的“定理”与心中之理是一理。如果是一理,即事物之理也是我心具之理,那么,事物自会按照其自身之理而发展, 我心再对事物作出当与不当的评判有何意义?

道德评判的主权在心, 好恶是心的道德评判能力,而事物真不真是心的认知能力,朱子在论述的时候两者往往混在一起说。 因此,“至善”是对物来说,还是对心来说,朱子没有给我们一个清晰的界定。

显然,对朱熹“事事物物皆有定理”的说法,王阳明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万理归摄于心。这突出表现于他回答弟子徐爱的提问:

于事事物物上求至善,却是义外也。 至善是心之本体。[3]

王阳明似乎担心学生们对于“至善”的理解过于“支离”,所以,一再强调了“至善”是“体”,而非仅仅是“用”:

若只是温清之节,奉养之宜,可一日二日讲之而尽。 用得甚学问思辨? 惟于温清时,也只要此心纯乎天理之极。 奉养时,也只要此心纯乎天理之极。 此则非有学问思辨之功,将不免于毫厘千里之缪。 所以虽在圣人,犹加精一之训。 若只是那些仪节求得是当,便谓至善,即如今扮戏子扮得许多温清奉养得仪节是当,亦可谓之至善矣。[3]

心纯乎天理之极,方可做好温清定省等的仪节,如果本末倒置, 只是在仪节上求得当, 就不是 “至善”。 温清定省是“至善”之体在事物上的发用,离却了“至善”,所有善的行为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是一些琐屑干枯的形式罢了。戏子所扮,即使再像也是表演,他们的行为不是由于“至善”之发动,而只是对于善行的模仿,是不可用“得当”一词来评价他们的行为的。

因此,王阳明认为,“至善”不应该在事事物物上去求,因为事物是“意之所在”,有赖于心之对其“发见”。因此,事物的意义由心赋予,那么“至善”自然是心之本体。

以王阳明之见,“至善”不仅是善行的发动者,同时,它还有一个能力,那就是当“至善”之体发之于外时,是非曲直当下即现,“至善之发见,是而是焉,非而非焉,轻重厚薄,随感虽应,变动不居,而亦莫不自有天然之中。 ”[4]在这个意义上说,“至善”不仅是善行的源泉,同时也是良知本体。

然而,王阳明把“至善”看做心之本体,虽然强调了“至善”与人心的密切关系,却与《大学》之主旨产生了距离。

《大学》有言:“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 ”(《大学》)仁、敬、孝、慈等是人在不同的人伦位置上所当具的德性。这些德性对于人,如同丘隅之于鸟。 “于止,知其所止。 ”(《大学》)鸟能在当止之处知其所止。同样,人也应有适合自己的当止之处。因此,人不论在那种关系中都有自己的“位置”,这“位置”就是仁、敬、孝、慈。 按《大学》之意,即为“至善”。

因此,大学所言的“至善”是就实践而言,是表现在具体的生活世界中具体的德性要求。 每个人在伦理生活中都担当着一定的角色, 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行为方向,行为方向的确定是基于内在的要求,此要求虽然来源于仁心,但需要强调的是,善与不善不是只针对仁心说的, 而是针对具体的事事物物来说的。每件事,做的恰当与否,一定是就此事而言,每个物,是否合宜于心,也是对某物而言。 因此,所谓“至善”,是事事物物的恰当与合宜,是落实在当下讲的,而不是只就心之本体处说。

事事物物上的恰当也即是孔子所言之 “中庸”,孔子曾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 民鲜久矣。 ”(《论语·庸也》)孔颖达疏曰:“言中和可常行之德也,其至极矣乎! ”[5]中庸之德,是常行之德,是具体于事事物物的。“至极”,即把事物都做很“得当”。这和《中庸》所讲的“义”有同工之妙。《中庸》讲“义者,宜也。”宜是合宜, 孔颖达疏曰:“宜, 谓于事得宜, 即是其义。 ”[6](P1684)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孔子把义作为君子应有之德,“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君子喻于义”(《论语·里仁》)孔子重视义,是因为义是仁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中的落实。事物都有其特殊性,一事一物都需要一个具体的行为指向, 如何做出针对特殊情况的行为要求, 在孔子的思想中是以仁心作为出发点。 因此,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 ”(《论语·里仁》)君子之行天下,“无适”、“无莫”, 唯有根据当下的情境所得之“义”作为君子所当行之则。这种事事物物上的合宜,非“至善”一说又如何说明?

为了更透彻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从“知”的角度来作进一步阐发。

《大学》在“止于至善”后接着说:“知止而后有定。 ”知止,是知当止之地,即“至善”之所在。 根据前面的分析,“至善” 当非本体, 而是事事物物上的合宜,那我如何“知”这合宜之处?

知含有认知和感知之义。认知是纯知识的知,有逻辑思辨参与其中。 如见花红柳绿便知春天来。 感知,严格上不是知,是感悟,是心对事物的直觉。如见紫燕南飞便觉春意盎然,生机勃勃。如果以认知之心看春天, 春天只是柳绿桃红; 如果用感知之心看春天,春天则生机盎然。认知时,心是静的;感知时心是动的。说心静,是说心只是在分析;说心动,是说心因感而动。

生活情境是生命具体展现,鲜活而灵动,因此是变动不居、活泼多样。世上没有一套伦理规则可以穷尽对生活情境的规定。 因此,事物的合宜与否,我们无法按照一套既定的标准为根据去判断。在此,认知无能为力。 我们身处在生活情境中,心中自有所感,由感而动。感动,是心对我们当前所处的环境的一种回应,是对当下的情境的最基本的判断。 因此,要知事物之合宜,必然赖心之感知。

同时,由认知、感知之分疏,又可从新的角度再次证明,“至善”非本体。如果“至善”是本体,要知“至善”,知当非认知之知,如果是认知之知,“至善”就形同一物了。因此,此知必是感知,就感知而言,觉非不着事物而空头去感。 王阳明也说“至善是心之本体。只是明明德到至精至一处便是。 然亦未尝离却事物。 ”[3](P16)王阳明四句教有言“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心之体在着于事物之前应是无善无恶,只有在事物上才被触动,生出善恶之意。

事物所当宜与否,一定是在此事上而言。离开此事,天理寂然,无形无臭。但从事物处感知天理,只能就此事去感知这是非之所从出, 却无法感知这给予我们是非者在不即事物时的应是应非。也即是说,在此情况下我们只能感知心之有体, 去无法感悟此体之发用。 既然如此,心只是感知此“至善”之体在,又如何从此体获得所需要的判断方向?

更何况,《大学》有言:“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尽道矣。”事物有本末与终始,此本末终始是心之规定,知事物之应当,也就近于道了,此道与中庸之道无别。

综上所言,“至善” 既不是事物按照自有的道理发展到“极处”,也非心之本体,它是极普通,就是生活日用中事事物物上的合宜。事事物物之合宜与否,虽然由心之来规定,但是,离却这事事物物,善恶不显,“至善”也便无从说起。

二、道德情感是心体的呈现

“于止,知其所止。 ”(《大学》)人如何能止于当仁、当敬、当孝、当慈之处?仁、敬、孝、慈只是比较笼统的德性规范,要真正的体现这些规范的精神,还须要我们在事上去躬行。一旦落实到了行为上,行为动机恰当与否与行为结果的合宜与否都需要一个主导者去把握,这个主导者是什么?孟子已为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

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 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 亲亲,仁也;敬长,义也。 《孟子·尽心上》

孟子认为,人之为人自然有本始的规定,这个规定,表现为一种天然的本能,如“爱其亲”、“敬其兄”之类。如果离开了本始的规定性,事物成其为自己就不可能了,仁与义恰恰就是人之为人的规定性。作为孩提之童,开始的行为动机完全是自然的流露,非后天学习所得。开始时,我们赖以指导自己行为的动机或者判断事物的能力都是先天的。 此时的动机是非常纯净、直通心体的。 因此,对于我们行为动机的恰当与否或者行为结果的合宜与否的判断, 可以借助我们自己最基础的“良知”、“良能”就可以了,这是最基础的判断,是基于人性的判断。虽然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只借助这些还远远不够, 还需要后天的培养参与其中,但是,这是基础。 假定一个人只是运用其“良知”、“良能”来指导生活,虽有不尽人意之处,但是,离人性不会太远。

“良知”、“良能”表现于外,也就是展现于生活中,通过什么渠道?孟子认为是“四心”。仁、义、礼、智是人之性,是人之为人的规定。表现却是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心是能动的,活泼的,能在当下的生活情境中有所反映。 孟子之“四心”,从根本上讲,实只是情,是心有所感之后的反应。 如果这样看的话,心无时无刻不在感中,我们也无时无刻不在情中。因此,孟子所讲的“良知”、“良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情之发动了。

《礼记》有言曰:“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 有愉色者,必有婉容。 ”“深爱”当然是情。 既然是情,那么仁、敬、孝、慈等的“良知”、“良能”也必须从情上去落实。

以上所言的情感是德性之展现,本心之流露。孩提之童所表现的爱亲敬长之情, 可以在日后社会中长养为道德情感。 但是,情之发动,却不尽是发自于心之根本处, 在情感中混杂的私欲贪爱我们如何区别?

情感如果来源于心体, 就是自然, 即阳明所谓“无有作好,无有作恶,不动于气。 ”[3](P73)“无有作好,无有作恶”,并不是没有好恶,圣人焉能无情? 只是好恶来自于本心, 非从于气, 即不是从私意处计较。“私意”,是从气上说,是从个体的躯壳处说。如果情感是来源于私意萌动, 则此情感就不能直通心体了。 这就为我们区别真情与私欲提供了契机。

《中庸》言:“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中为体,表现为喜怒哀乐之情,情如果发之中节,此就是成就了天地之大本,也即我之本心。 关键在我之本心能够使我之情发而为“中节”,即此情是出于天地之正, 还是出于人欲之私。 心是无所外求的,自有能力察觉,而且此察觉非理智之用,而是良知之自然呈现。 因此,从“中节”上把握,就能使来源人欲之私的情感被分辨清楚。因为,喜怒哀乐如果从私意而来,无论怎么发都不会“中节”。心之良知在这里有道门槛,以检验我之情感的发出。 这种能力“不学而能,不虑而知”,是天之赋予,因此“良知自知又是‘自然’的,非人为意识所能强制的,我们不妨可称之为良知本体的‘自然性’特征。 ”[7]自然,才会自知,自知一定是心体之自知,心体之自知,才是人心之恰当表达,也是最真实的表达。 它意义在于,人们恰恰是通过这种自然的良知之知来指导生活日用。

我们如何“察觉”良知之自觉? 良知惊醒会伴随情感的发动。通过情感的发动,我们就会自然感知良知在起作用。 《中庸》言:

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 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心体对自我检查时连自我最隐秘的私意都不放过,“莫见乎隐,莫显乎微”。心体之表现的情感也是戒慎恐惧,正如《诗经》所谓“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对于这一点,阳明说得极好,他说:

戒慎不睹,恐惧不闻,是心不可无也。 有所恐惧,有所忧患,是私心不可有也。 尧舜之兢兢业业,文王之小心翼翼,皆敬畏之谓也,皆出乎其心体之自然也。 出乎心体,非有所为而为之者,自然之谓也。[4](P190-191)

因此,“恐惧”与“忧患”是心体之发用时所独有的情感。 “好好色”之“好”,“恶恶臭”之“恶”等的情感,都是心体之自然发用。 只有当情感从私意处起,或心体所发的情感引私意诱惑有所偏离时, 恐惧忧患之感顿生,心体遂使情复归于正。 因此,《中庸》所言之“未发之中”即是这“好好色”之“好”与“恶恶臭”之“恶”之所从出者。 而戒慎恐惧则是对心体所发之情感的自觉。 这两种情感,都是心体之所发,但是功能却有所不同。

好恶之情是心体之直接展现, 在具体的生活中往往作为行为动力和道德判断的基本依据。 戒慎恐惧则是心体之自觉时表现出的情感, 往往使我们警觉动机或行为的不当。 这两种情感表现都在伦理生活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称之为道德情感。

三、依情感知“止”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认识, 我们对情感在道德生活中所具有的意义应该开始有所关注了。 既然道德情感是我们道德本心或者仁心的直接表达,那么,当我们需要对当下的生活情境有所判断的时候, 情感往往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恰恰是这么做的, 只是因为基本的道德情感和伦理常识基本要求一致, 以至于我们经常忽略情感在伦理生活中的作用。 本心或者良知是提起来说的,隐而不显,情感却为我们所明显的“觉察”到。 “百姓日用而不知”其实是无需知,因为有情感在引导着生活。

圣如孔孟者在生活中也离却不了情感对生活的指导作用。 孟子所言:“不仁、不智,无礼、无义,人役也。 人役而耻为役,由弓人而耻为弓,矢人而耻为矢也。如耻之,莫如为仁。”(《孟子·公孙丑上》)耻,是内心对于不合道德之事物的情感反应, 我们有这种情感反应,马上会反观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当宰我向孔子建议改“三年之丧”为一年时,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论语·阳货》)宰我认为三年之丧太久的理由是“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显然,这是宰我纯用理性分析所得出的结论。 但是,三年之丧,不是用现实中的利益计较来说明的,如果仅仅从利益上说,一年之丧也太久。 之所以为丧三年,是人之孝心使然。孔子没有从礼崩乐坏的方面回答,只是问“于女安乎?”安不安,是情感,这种情感是仁心的流露,“是以不安者即是真实生命之跃动,所谓‘活泼泼地’是也。 此处正见仁。 ”[8]因此,情感可以帮助我们对事物做一合宜的判断。

我们的生命展现在现实的生活情境中, 对生活的情境的感受是每时每刻地发生着的。 情感也是在每时每刻在心中变化着。情感引领着生活,也评价着生活。 但是,情感与心体的贯通是如何达到的呢? 也就是说,情感为什么就是心体的直接表达?

我们首先是通过情感才认识我们的道德之心,即本心的,孟子在证明人性本善的时候,不是应用逻辑推演来说明,而是用经验的情感来证明的。怵惕恻隐之心,是道德之心发动时所表现出的情感。这种情感是人性中仁的端倪,其实也告诉了我们,情感是仁之直接表达。 即牟宗三所谓“性由心显”之意。 “性由心显”实际是“性由情显”。这其中包含着孟子的一个信念,就是“尽其心者,知其性。 ”也就是性心可以贯通。 让我们顺着这个思路再往下走一步,就会发现,心(实际是情感的总称)是性的存在状态。

《易传》说:“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 寂然不动,是易之体,也是心之体、性之体,如果此体只是寂然不动,则形同于无,其对人对物无任何价值和意义。然而,此体是确是有感之能力,是如生命之机,且随感随发,应付自如。

咸卦《彖》曰:“咸,感也。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 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

二程对咸卦的解释是:

咸,感也。 不曰感者,咸有皆义,男女交相感也。 物之相感,莫如男女,而少复甚焉。 凡君臣上下,以至万物,皆有相感之道。 物之相感,则有亨通之理。 君臣能相感,则君臣之道通;上下能相感,则上下之志通;以至父子、夫妇、亲戚、朋友,皆情意相感,则和顺而亨通。 事物皆然,故咸有亨之理也。[9]

咸,解释为感,此感,与“通”相关,感能发生,通即能成。君臣上下,父子夫妇等如果能相感,则其道、其志、其情通。 因此说“咸有亨之理”。 贡华南对“咸”字有专门的研究,他为“感”是有心之咸,是有心之人与他者的交合,他说:

说感,其中就包括两者之“往来”,单说人之感通,乃略言也。 我与物之感,详言之,即我到达物,以我触物,物则以其自身回应我,来到我这里,物我往来不已,故我可“通”物。[10]

感,是以我触物,物以自身回应我。 如果更进一步说,物不是真的在回应我,而是我心在赋予物以我的心意。 因此说,物的回应是我心对物的感觉,此感觉不是以手触物的感觉, 而是我心之灵对于物的感通。 说感通,感而后通,即心之在物,心之在物,物也在心,也就是物对心的回应。物能感通于心,也即《中庸》所谓“诚”,“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中庸》)只有心意在物,物才成其为物,这样的物,自然是我心中的物,只有这样的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这样的通,是没有阻碍的通,因为,物即我心之物,心也是展现于物上的心。

物也无时不在,也证明我心无时不感。 感,一定与情分不开。 情是心感物而动的反映,“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孔颖达疏解此语道:“感物而动,谓之情也。 ”[11]此情,有“情实”之义。 即说情是感之后之实情。 感,触物而起,情也同时即起,情感并生。 因此,情感,一定是动的,心无时不感,情也无时不动。 如果此说成立,那么就可以说,情感即代表我本心。 “此仁心即是吾人不安、不忍、愤悱、不容己之本心,触之即动、动之即觉、活泼泼地之本心,亦即吾人之真实生命。 ”[8](P183)这活泼泼的本心,是一直处在感通中的本心,“不安”、“不忍”等情感也是随感随生,如浪花随水流而起。

当然, 我们所讨论的感与情一直是在本心所感与动上说的。从本心所出的情感与从私心、即从躯体而起的情感完全不同,这种情感严格地说不叫情感,因为,此情只是欲心所动,偏于一己之私,既无法“成己”也无法“成物”。 既如此,也无法谈“感通”了。 因此,此情无感,乃欲心所生,而可以称为欲情。 此情,本心是极易发觉的,在此不作赘述。

鉴于以上所论, 既然情感是心体之最直接之表达,那么“至善”之义也当自明。 “至善”,是我们一心之仁或心体对生活情境反应后所作出的要求或评价。只有事物完全达到了我们内心的要求,这个事物才是“至善”的。 这道德之心虽然悬隔于具体事物之上,但是“感”是“穿透”于事物之中的。所谓“穿透”是我们能够对事物有所评判, 同时又把心的要求表达出来。这要求,虽然是我心的要求,但是,却是针对着这件事、这个情境的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旦达到“至善”的境地,生活情境就我个体而言也就是我心。此时的情感就表现为“安”、“怡然”、或者“与我心有戚戚焉”之感。 如果没有达到这个要求,我们就会感到“羞”、“耻”或“不安”。

因此,所谓“至善”,一定是针对现实的情景说的,也即是针对事事物物上说的。 离开了生活情境,心无所著,善也无由起。

既然“至善”是针对每个具体的生活情景说,那么, 善与不善就是个人对当时所处的情境中所作出的判断和评价。 孟子在“男女授受不亲”的“意义世界”中,也可以作出“嫂溺援之以手”的决断。 孟子这一决断是针对着一个特殊的情境所作出的, 这个决断是符合当时的情境要求。这个要求当然有所本,所本在性。 但是, 能够激发这一行为的直接因素却是爱,或者恻隐之心(情)。 为孔子所主张之“亲亲相隐”, 也是如上我们所言及之依情感所作出的判断,而这一判断恰恰与叶公之所自豪的天理之公形成对决。 通过这一对决也恰恰凸显出儒家之伦理判断是基于自然人情。 恰恰是这自然人情给儒家学说以如春之温暖。

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也有相似的论述,他说:“它(判断力活动)其实经常是一种‘个别的情况’ 我们可以典型地称它为为一种特殊情况, 一种‘独特情况’(Sonderfall), 因为它并不通过规则来把握。 每一个关于某种我们想在其具体个别性里加以理解的东西的判断, 就像它要求我们具有亲身所及的行为情境一样, 严格地说就是一个关于某种独特情况的判断。 ”他相信判断是靠着一种“趣味”原则。这种“趣味”,虽不一定同于以上所分析之“感”,但是,趣味和“感”在于获得最直接的“感受”这一特点上是一致的。 他接着说:“(趣味)虽然确实不是道德判断的根据,但它是道德判断的最高实现。 ”[12]这“最高的实现”,是否可以用“至善”来形容呢?

如果道德判断是在具体的情境中, 是属于个人的,那么,“天理”与我心是怎样的关系呢? 其实在儒家看来,这本不是问题。 心分为人心、道心,饥寒痛痒,是人心;恻隐、羞恶、是非、辞逊,是道心。 道心是天理之公,人心自是人欲之私。我们用来作为道德评判的情感当然是出于道心。 个人在私下所作判断只要是按照生于道心的情感所作出的,就是“天理”。正如谢遐龄所言:“以康德哲学概念分析, 饥寒痛痒属于理论理性领域的感觉,恻隐、羞恶、是非、辞逊属于直感判断力(案:康德之审美判断力)……,道心就是判断力。 不是道心生于义理,而是义理生于道心(判断力)。 ”[13]

同时,我们的判断多是对生活情境的判断,而生活是变动不居的, 每时每刻都需要我们对之有所反应,那么,“至善”也一定是随时随地而变的,非如此不能把握当下的情境。 所以就要求 “君子而时中”(《中庸》)。 既然如此,“止于至善”之“止”,就绝非停止之义了。朱子所说的“止”,是“必至于是而不迁”之义。其实,不迁,是不迁于“至善”。“至善”是虽事而迁动的,那么所谓“止”,也就是“不止之止”了。

因此,如何知“止”? 这不是私意计较之事,不是智心安排之事。此知,绝非认知之知。既然本心做主,那么,心自感,情自发,事也自有了“至善”之境。 因此,如果知“止”,必赖感知。 心由感而动,心动生情,情通于心。 所以,感知,必是心之动、情之发时心之“自明”。 心感而生情,如果顺情而动,即不离本心之用,由此即见至情之可贵:“凡人情为可悦也。苟以其情,虽过不恶;不以其情,虽善不贵。 苟有其情,虽未之为,斯人信之矣。 未言而信,有美情者也。 ”(《性自命出》)“苟以其情,虽过不恶,”只有这样的情才是人性之自然。 “不以其情,虽善不贵,”如果只是智心之用,而无良心做主,善也只是形式。 郑玄在注《大学》之“止于至善”一语时曰:“止,犹自处也。 得,谓得事之宜也。 ”[6](P1859)止如“自处”,何其妙哉?!

因此,知止,不难,唯顺至情。 至情之所动,就是行之始,至情之所止,也即行之所终。如能到达此境,即所谓“‘上天之载,无声无臭。 ’至矣。 ”(《中庸》)

[1]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 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 陈荣捷.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评[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 吴光,钱明,董平.王阳明全集[M].姚延福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969.

[5] 论语注疏[M].何晏注,邢昺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91.

[6] 礼记正义[M].郑玄注,孔颖达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7] 吴震.《传习录》精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12.

[8] 牟宗三.心体与性体(中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9] 程颢,程颐.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854-855.

[10] 贡华南.咸:从“味”到“感”——兼论《咸》卦之命名[J].复旦学报,2007,(4).

[11] 周易正义[M].王弼注,孔颖达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64.

[12] 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50-51.

[13] 谢遐龄.直感判断力——理解儒学的心之能力[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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