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是否入诉讼卷问题探讨

2013-04-07 12:49雷海禄王基锋
食管疾病 2013年1期
关键词:卷宗勘验法医学

雷海禄,王基锋

近年来,随着刑事执法办案程序化、规范化意识提高,公安部及各省级公安机关相继对刑事案件诉讼文书卷宗制作出台细则,并且以此进行检查评比,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提高。近年有学者提出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应作为诉讼文书的一部分归入卷宗,当然也有学者反对。作者作为一名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实务工作的法医,认为如果把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放入诉讼文书卷中,特别是放入命案卷宗中实为不妥。现结合工作实践,具体探讨如下。

1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表格溯源

2004年以前,法医检验尸体所见到的各种尸体征像、损伤和描述,用自制的简易尸检记录本,或用工作笔记,甚至直接记载在随手见到的各种零散纸上。尸检记录的目的也较为单一,主要防止单凭记忆制作鉴定书会与实际情况发生偏差,甚至遗忘重要尸体信息,影响论证分析的科学性和鉴定文书的客观性。2004年公安部首次在命案考核中,编制了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供各地公安机关法医参考使用。公安部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格式和内容系统完整,在尸检中作为记录本使用,既防止对检验所见的各种尸体征像遗忘,又确保了检验鉴定过程不至于漏检,同时格式化印制成册的检验记录也利于存档备查,受到法医欢迎并被广泛采用。据了解,我国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法医检验鉴定一直未采用这种检验记录表格。

2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的本质意义是法医尸检的备忘记录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是法医在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对尸检所见的各种尸体征像进行的记录。从本质而言,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是一个备忘记录,是防止仅凭大脑记忆出现偏差或遗忘而做的记录。因此,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作为法医尸检中的一种类似草稿的记录表格,最终制作鉴定书时往往需要对表格中有关尸体信息的描述进行文字加工和删减,甚至对有些描述不客观和不科学的地方还需要修改。

3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非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完毕后,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并作为证据附入卷宗。《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并不包括在内,显然它不属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一部分,因此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也不能把它等同于现场勘验笔录入卷。

4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不同于现场勘验笔录

4.1两者在记录的范围和内容上明显不同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包含尸体衣着检验、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各种测量数据、提取的各种检材等内容。现场勘验笔录中关于尸体勘验的记录,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规定,主要包括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法医在现场对尸体的勘验一般应局限在外观所见的范围,禁止在现场对尸体进行较大翻动或变动,以免造成破坏。尸体作为重要证据,应当在保持原始状况的情况下整体提取后送检,即使尸体转移后暂不送检,作为现场勘验的延伸,记录范围也仅限于勘验规则所限定的内容,不应该涉及通过尸体检验才能发现的尸体信息。由此可见,两者在记录的范围和内容上明显不同。

4.2两者在证据意义的范畴归属上不同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是在尸体的死因鉴定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初步记录,是死因鉴定程序的一个环节,属于鉴定的一个具体步骤,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不单独具有证据价值,就如同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审批稿、鉴定文书签发表等,是鉴定的程序,不需要一并发给办案单位归入刑事案件诉讼文书卷宗。然而,现场尸体检验所作的记录是现场勘验、检查行为,直接关系到现场勘验、检查行为是否全面完整,证据意义重大,需要归入刑事案件诉讼文书卷宗。因此,两者在证据意义的范畴归属上也不同。

4.3两者记录内容上有交集,但不能因此等同二者虽然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与现场勘验中关于尸体信息所作的记录两者之间有部分内容重复,这是源于现场勘验人员和尸体检验鉴定法医均检验到了相同的尸体现象并分别如实记录,但不能因此就可以把二者混为一谈。

5 承载形式不同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是死因鉴定文书制作中的一个环节,是为后续工作而存在的,记载的内容最终要完整体现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它的证据意义上的后续承载形式是鉴定文书,即死因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和对应的鉴定文书均出自于鉴定人之手,后者是前者的抄录,因此,将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列入证据只是简单的重复。

现场勘验中尸体信息记录的后续承载形式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时,现场勘验人员依据勘验所见可以构思表述顺序、语言、内容详略等,往往先行记录在草稿上,再进行文字加工和删减,然后逐步完善,才形成最后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我们不能因为现场勘验笔录制作前有勘验草稿的存在,就因此把草稿一并附入刑事案件诉讼文书卷宗。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作为法医尸检中的一种类似草稿的记录表格,并且制作鉴定书时还需要对尸体信息有关描述进行文字加工和删减,甚至对有些描述不客观和不科学的地方还需要修改。因此,直接把这种尸体现场检验中的表格直接入卷,由于死因鉴定书与其之间多有矛盾,这样无疑将成为案件顺利诉讼的致命障碍。除非法医根据最终定稿的死因鉴定书尸体描述信息,重新修改和补充原始的尸体检验记录表格,但这样的工作程序也无异于对尸体检验原始记录环节的造假。

6 法医学死因鉴定文书已具备证据溯源性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包含尸体衣着检验、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各种测量数据、提取的各种检材等内容,这些内容最终全部体现在死因鉴定文书的相应条目中,譬如提取的物证检材,会叙及提取的方式、方法、载体、包装、用途、流向以及检验鉴定的结果和相对应的鉴定文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附件中的尸检照片亦体现尸体鉴定过程中提取的物证检材来源,完全符合证据溯源性。

在实际办案中,出现尸体检验鉴定中获取的证据无法溯源的情况,与尸体检验鉴定书不够详实完整有关。为杜绝这种情况发生,应从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制作方面提出严格要求,而不应忽视事物的主要矛盾,另辟蹊径,将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归入刑事案件诉讼文书卷宗。至于法医在现场从尸体上提取的物证检材,其发现提取过程属于现场勘查的一部分,完全可以在现场勘查工作记录中体现,也可保证物证检材的证据溯源性。

7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归入卷宗与诉讼关系

尸体检验鉴定的目的是为司法服务,法医人员通常在按照委托内容常规检验外,有时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检验,而不是将尸体各个脏器、各个解剖学部位均切开检验。作为模板性质的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兼顾各类尸体检验中的所有情况,内容面面俱到,涵盖了人体的各个部位,如果按照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逐项检验和填写,这是非常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不客观的。当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归入卷宗的情况下,法医在尸体检验和制作死因鉴定书时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按照委托鉴定要求检验和制作鉴定书,必然会对尸体上的阴性表现有所取舍,一般用高度概括的语言进行描述,从而一笔带过,但这样难免会遭受非法医学人士的质疑。如果对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表格上的内容全面细致描述,鉴定书将异常繁琐和冗长,需要附卷的尸检照片也不计其数。况且该表格中还有法医病理组织学的描述。这项工作需要送检专业实验室检验检查,尸体检验中无法进行测量和描述,为了不留下表格中的空白,法医需要在制作鉴定鉴定文书时,根据专业实验室的检查结果,填写有关法医病理组织学的数据和信息,毫无疑问,这样肯定是不严谨和不客观的。

8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归入卷宗存在的其他困难

法医学尸体检验不仅包括着装、尸表、解剖的大体检查所见,还包括其他许多项目,譬如病理学组织检验,检验过程中同样要形成检验记录,如果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归入卷宗,组织病理学检验记录是否也应归入,还有理化、物证检验、DNA鉴定等的检验记录。

对于有些尸体,公安机关需要委托系统外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这些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检验记录,属于他们的内部资料,甚至他们并不参考公安机关的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模板,也有可能不做记录,让他们提供内部资料甚至是根本不存在的资料作为附卷证据,操作性不强。

公安机关法医技术人员已经数量少、任务重,本身已经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将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归入卷宗后,为了保证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整洁和字体工整,法医不得不按照已经制作完成的死因鉴定文书的描述重新誊抄,进行重复劳动,工作量明显增加。在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的内容完整体现在死因鉴定书中的同时,这种誊抄,基于以上论述,几无实际意义。

作者多次与基层法医、法医学者交流研讨,无论是实际工作,或是理论探讨,均认为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归入刑事案件诉讼文书卷宗既无国家法规可依,也无必要,反而可能给案件诉讼带来麻烦。因此作者建议还是不要将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归入刑事案件诉讼文书卷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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