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

2013-08-07 09:16王孝莹张艳艳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委托方报酬规制

王孝莹,张艳艳

(山东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出,食品安全问题己经严重影响到公众的身体健康、食品及相关行业的持续发展甚至社会的稳定。

食品的特殊性以及人们知识的有限性、信息搜寻成本高、信息垄断者的障碍等,造成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食品企业拥有许多关于食品的信息发出,而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信息,且不一定能够在种类繁多的食品价格和品牌中做出选择,企业为了实现其最大化利益的目标,可能通过一些错误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因此,市场不能有效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虽然可以通过规制手段对食品企业进行安全监察,但是由于监察的成本较高以及食品的可追溯性差、规制的时滞性强等原因,导致政府与食品企业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还未建立高效的食品信息披露机制,食品安全信息不能及时在食品企业、规制机构、消费者之间高效率、低成本地流动,食品企业的产品信息不易被规制者获得,食品企业的违规行为也不易被发现。本文拟在Holmstrom-Milgrom模型的基础上,构建风险约束条件下的规制者(政府)和被规制者(食品企业)的委托—代理模型。同时以理论成果为依托并结合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现状,提出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内外许多学者看到市场在调解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不完善,开始着手研究政府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作用。Andrew Starbird[1]建立了监管者利用罚金和检查政策影响厂商生产安全食品的行为模型,发现监管者罚金和检查政策比厂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市场损失和法律诉讼损失更能经济而有效的激励厂商生产安全食品。Hussain和Salman[2]研究了在当前合作监管和自我管制趋势下,潜在食品市场系统失灵问题,考虑到消费者、厂商和政府的异质性和相互间战略互动影响,提出了基于制度经济学解决食品市场系统失灵问题的方法。Trygve Ugland和Frode Veggeland[3]分析欧盟历史上三个时期的食品安全跨部门政策整合问题,认为政策部门内的交叉政策整合的效果会影响到跨部门政策的有效整合。程言清等[4]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经验,建议从完善食品召回法规、规范食品召回程序、建立食品溯源制度等方面构建中国食品召回体系。邓淑芬等[5]提出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估体系,定期对食品生产商强制实行安全信用等级评估策略,从而消除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商之间信息不对称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的两个主要制约因素。食品市场的有序运行、安全食品的供给,需要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约束的结合、食品责任制度与信用制度的相互协调。张汉江[6]建议政府部门大力推进食品检测检验的社会化,将现有食品检测检验资源适度集中,可以先由卫生部门代管,然后逐步推向社会。秦琪[7]在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实践经验,力求探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具体对策措施。满炫[8]认为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缺失,因此,要转变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中的职能,依靠市场作用促进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自我管制,充分调动社会中间层组织力量以达到食品安全的 共同治理,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公民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此外,随着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博弈论等微观经济学的前沿理论和分析方法被广泛用于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主要从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角度对引起食品市场失灵的原因进行了分析。Henson和Caswell[9-10]的研究表明,食品安全规制政策的选择是国内外消费者、农场主、食品制造商、食品零售商、政府、纳税人等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不同利益集团对食品安全的规制重点有不同的观点,而且对规制效果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政策制定者不得不设法平衡这些利益集团间的利益需求。Caswell和Mojduszka[11]认为,在不对称不完全信息状态下,质量信号(特别是标签)可以将信用品转变为搜寻品,使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就可以判断商品质量;但在对称不完全信息下,因供应者无法提供法律或管理者所需的质量信息,设计的政策如标签管理往往也变得无效。本文着重通过建立委托—代理模型来解释规制者(政府)和食品企业的成本与收益。

二、食品安全规制中委托—代理模型的构建

自Loeb和Magat[12]将政府规制看成一个委托—代理问题以来,委托-代理理论在政府规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他们认为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如何设立激励机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以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其实,在食品安全规制中,政府是委托人,被规制企业就是代理人。客观上,食品企业(代理人)比规制者(委托人)更了解企业的情况及外部环境,因此,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有可能导致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样就给政府规制造成盲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引入Holmstrom和Milgrom[13]提出的一个重要的委托—代理模型,来分析在食品安全规制中委托人(规制者)和代理人(被规制者)的行动,分析他们采取行动时的影响因素。Holmstrom-Milgrom模型是一个简化的一维连续变量模型,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食品生产的特性,政府不可能完全掌握食品安全信息,食品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就有可能不按食品安全规章行事,因此,本文在借鉴这个模型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加入了风险约束条件,约束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

1.基本假定

假设(2):委托代理双方都是有限理性决策者,政府的期望目标是既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又能激励企业提高食品安全。食品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和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声誉。

2.建立模型

食品企业从政府那得到的报酬取决于食品企业的努力程度a,这种努力程度主要体现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企业遵守食品安全生产条例。食品企业在规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在委托—代理关系模型中可以定义为他的努力程度。同时,也受随机变量θ的影响,a越大,表示食品企业越努力,社会福利水平越高,政府得到的效用也越大。A表示食品企业为了保持自身优势而提高技术努力水平,食品企业的生产函数为:π=Aa+θ,其中,0<A<1,θ是不受食品企业控制的变量,而是外界因素(比如食品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对产出的影响,θ符合正态分布(0,δ2),θ越大表示外界环境越有利于食品行业的发展。

参数α、β、λ决定了食品企业获得的报酬,α是食品企业获得的固定报酬,β表示产出的分配系数(0≤β≤1),λ表示追踪体系结果对报酬分配的影响系数。

根据确定性等值概念,完全确定性收益效用水平等于不确定收益条件下获得的效用期望,因此:

前述政府是风险中性的,因此不存在风险溢价,即政府的实际收入等于其期望效用,因此政府收入可述为:

委托方要求利润最大化,所以个人理性的约束等号,并得到以下结果:

为了求出食品企业的最优收入,我们现在将(2)和(3)带入参与约束ψ(a,η)≥˜ω,并对β求导,得到:

3.模型分析

为便于分析食品企业风险偏好对β的影响,这里暂且考虑η=0,因为协方差相对ρ是较小的。所以,对某个食品企业的满意水平与对整个食品行业平均满意程度一致。当ρ<0时,即食品企业是风险爱好者,此时β>1,食品企业获得的报酬大于产出,这显然不符合委托方的经济性。委托方不可能允许食品企业在冒险违规生产的情况下还能获得额外的报酬,而且不符合本文0≤β≤1的假设,此种情况在本文政府规制下假设不存在。

当ρ=0时,即食品企业是风险中性的,此时β=1,即使固定支付为0,委托方也没有分配到利润。作为有限理性的委托方,当然是自己利润最大化,而此时却没有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部分费用。所以,风险中性的食品公司,在规制者—政府的眼中也是难以生存的。当ρ>0时,即食品企业是风险规避的,β<1。此时政府可以通过调节食品企业的努力程度来对食品企业进行规制。此时委托方、代理方达成的协议,对于委托方是经济的,同时也能够有效衡量食品企业的表现,并给予适合的报酬。基于以上的分析,只有选择风险规避的食品企业,才能在政府进行食品安全规制时得以生存。因此以下的讨论基于ρ>0这个前提而进行的。

本文对食品企业的研究中加入了η的变量,表示政府通过对食品企业服务和产品的追踪,表示对其的满意度。类似的有产品的品质、消费者的满意程度、食品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技术等,都是考核指标。当η=1时,表示委托方对食品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表示最满意。而η=-1时,表示委托方对食品企业的服务最不满意。政府通过对食品企业的信息控制,对食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评价,从而控制给付给食品企业的报酬,进而激励了食品企业的努力水平。η和π是正相关的,η越大,π越大;π越大,η越大,政府观察到食品企业为提高食品质量和服务而做出了努力,才会给予食品企业相应的报酬。η和π越大,食品企业得到的报酬就越高,这样就更能激励代理方努力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所以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追踪是非常必要,并且随着高科技技术的蓬勃发展,类似RFID、卫星定位系统、激光技术等发展,追踪部分食品已经变得可行。

λ是η的系数,λ越大,表示政府对食品追踪系统的重视度,同时说明对食品安全的重视。λ的设置,应根据食品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以及结合政府自身的情况。λ越大,表示政府很看重食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想改善食品行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向食品企业表达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有效避免了食品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影响食品企业报酬的另一个因素是β。从β的表达式看,β和A2是正相关的,即食品企业提高了自身技术,其综合实力越强,β值越大,即应得到的报酬也应该越高。这也符合了生物界优胜劣汰的规则,也促进了食品行业的整合。委托方也能从高能力、高质量的食品企业中得到更好的服务,社会大众的效用水平也会提高。同时,β和a呈正相关系,食品企业越努力,β越大,获得的报酬越大。也就是β有效激励了食品企业的努力水平。

三、政策建议

1.政府应完善对企业的激励性规制。规制者可以从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对食品安全生产企业进行扶持,比如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条例的企业授予某种质量认证,使消费者的消费倾向于这些遵守生产条例的食品企业,这样,食品企业遵守生产条例所获得收益要大于生产成本,而不遵守的成本要大于收益。规制者构建食品企业的行动的激励机制,将直接关系到规制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效率。

2.政府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追踪体系。随着食品工业的集中化,食品产业链越来越长,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追踪体系是迅速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食品安全追踪体系是“从田园到餐桌,对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各关键环节的信息加以有效管理,通过对这种信息的监控,来实现预警和追溯,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出现”的一种制度。

3.政府应及时披露食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建立以政府部门为披露主体,社会监督机构为辅、风险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有效食品安全披露体系。政府所要做的是定期对各项食品进行抽查,及时向公众通报食品市场所销售食品的安全状况,对食品抽检结果不合格企业名单信息披露的同时公布优秀企业的名单,向消费者推荐优质的食品。其他各类社会监督机构比配合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同时加强公众食品安全信息知识的普及,从而引导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选择有正规标识的食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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