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马乔解约风波涉“渎”追问

2013-08-09 08:05张嗣光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4期
关键词:中国足协国家机关年薪

张嗣光

卡马乔解约风波看似风云变幻,在法律人士看来,实则不过是一纸合约引发的“血案”,甚至可能是中国足协在国际足联再次丢盔弃甲的一段公案。

究竟是什么合约,可以让卡马乔教练团队享有税后430万欧元的天价年薪,却在创造了中国队输球最大比分、输泰国最大比分、长达一年不赢球、世界排名最低等诸多记录后,仍认定自己“忠实地执行合同”?究竟是什么合约,可以让中国足协在解聘一名战绩惨烈的教头时找不出一点合同依据,无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反而被要求赔偿?可惜,至今我们无法窥见它的真容,只能从各方透露的只言片语中得知一二,其中暴露的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

合同为何缺乏成绩指标限制

根据中国足协与卡马乔的协议,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卡马乔带三名助手来华,卡马乔年薪280万欧元,三名助教年薪各150万欧元。合同中除模糊地规定卡马乔带领国足“通过两年时间的努力,让国足在风格和打法上出现明显且积极的变化”外,再无其他考核指标。他接手中国队是在征战2014年世界杯外围前不到一个月的时候,以这项赛事考核卡马乔显然不公平,但一旦失去了2014年的机会,中国队的下一个目标则是2018年世界杯。可卡马乔和中国国家队的合同却只签到了2014年世界杯结束。即在卡马乔接手中国队一个月就失去2014年世界杯参赛权后,他和中国队近三年的合同里没有任何正式任务。随着国足在世预赛中表现不佳提前出局,卡马乔变成了一个悠闲的高薪主帅——此后三年,中国队基本无重大的比赛任务,只有在国际足联比赛日才会集结,进行集训、热身等,但卡马乔团队的年薪却丝毫不会受到损失,因为合同中没有把世预赛成绩当成是否继续合作的条件,也没有与其收入进行挂钩。

“不平等条约”

体育总局内部知情人士透露,2011年8月中国足协用万达集团赞助的巨额资金请来西班牙人卡马乔,担任国家队主帅。很多人都不知道卡马乔工作合同中存有一个巨大漏洞——卡马乔及其团队的天价年薪的前面全部标明“税后”。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领导以为给他们缴15%的税就行了,还可以勉强承担,而实际上,这个税率接近45%。到扣税的时候全傻了眼,而且扣税是按税前工资算,仅卡马乔一个人就得让中心缴200万元的税。按照45%计算,这份三年期的合同,将迫使足管中心为一个低级错误缴纳近亿元税款。

面对一份关系到中国足球今后三年命运,且涉及金额上亿的重大合同,足协官员何以丧失最基本的商务常识,在对购买的专业服务毫无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单方面许以高回报?涉及专业程度较高的职业体育合同,是否应当征询律师意见以把控法律风险?拟定合同时确实存在纰漏,何以在审批的各个环节都不曾查漏补缺?无论是疏忽大意,还有另有缘由,中国足协在2011年8月签下了中国足球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极大损失,恐怕难辞其咎!

岂止是责任认识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重大损失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或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据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数千万元的税金损失已足以认定符合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不必赘言。

从主体资格上说,乍一看,中国足协只是一个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实则足协与足管中心是同一套班子,相关管理人员高度重合。而足管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官网上更明确其职能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故负责引进卡马乔,并与其商定工作合同的足协官员无论从身份上,还是工作职能上都是在受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也可找到依据:“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责是为更好地担当责任

在此事件中,无论从主体、客体,还是犯罪的主观、客观方面,足协的主要负责人员都已涉嫌触犯渎职罪。追究责任是为了将来更好地担当责任,清查规范是为了更好地构建制度。卡马乔解约风波,让我们对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扼腕,更让我们对流失之轻易惊叹。

纵观我国国有资产保护制度化的进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控已基本形成了法律框架,从负责人管理、重大事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制,涉及国有成分的资产转让必须通过国有资产交易平台,以便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在现有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下,难以想象一份涉及上亿国有资产的合同是通过非公开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公开、透明从来是公正、有效的必由之径。中国足协应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引进、尝试一种全新的科学的选帅方式,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平、从技术层面、商务层面竞争选聘;应提升市场意识与契约精神,一方面加强对职业体育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予以制度上的规范,另一方面不妨向市场购买专业服务,对于选聘候选人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与评估,对于合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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