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档查询实务探讨

2013-08-09 08:05朱小元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4期
关键词:行贿罪检察院犯罪

朱小元

扩大信息录入范围

当前,无论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还是药品器械采购中,都存在大量个人挂靠、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的情况。中标后,挂靠者只需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单位不介入、不参与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作。一些挂靠者为获得非法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此类行贿行为从刑法角度看是个人行贿(正是这种原因,使得当前录入到行贿犯罪查询系统的信息量比较狭隘,大多数是个人行贿,单位行贿的比较少),但这种行贿犯罪又不同于一般的个人行贿犯罪。为打击行贿犯罪,预防违法挂靠行为(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挂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出借资质给他人的公司必须给予必要的威慑。建议对挂靠公司型的行贿人,不但要将行贿人本人的行贿犯罪信息录入到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中,而且要将被挂靠单位一同输入。如此,既有利于打击违规借用资质挂靠的行为,也可促使被挂靠公司加强对挂靠人的管理,防止行贿的发生。

根据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动因,建议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既然一个曾经犯行贿罪的人可能再次行贿,那么曾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也很可能会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这个层面上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限制其参加某些经济活动,符合创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原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也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要求,并且具有可行性。由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要经过检察机关公诉,检察机关可以详细地掌握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地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信息录入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

明确特殊案件信息录入主体

录入行贿犯罪查询系统的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当立案侦查和生效判决的公诉部门属同一检察院时,当然由该检察机关录入。但是,当行贿犯罪案件的侦查部门和生效判决的公诉部门不隶属于同一检察院时,相关信息的录入主体并不明确。在查办受贿案件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指定管辖的情况。随着侦查一体化、检察一体化的完善和推广,指定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将会日益增多,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不隶属于同一检察院的情况也将增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的情况,也导致侦查部门和判决生效的法院不属同一县(市、区)区域。笔者认为,侦查部门所在院对整个案件情况比较熟悉,特别有些案件,除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行贿信息外,还有一些没有被认定为行贿、受贿的行为。根据高检院规定,这些行为也应当录入到行贿犯罪查询系统。被指定审理法院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或二审法院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其所关注的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信息,对案件情况没有侦查部门熟悉。因此,建议明确受贿案件中的行贿、受贿犯罪信息,均由案件侦查部门所在检察院录入,相关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侦查部门所在检察院移送裁判法律文书。

完善查询结果告知函

《工作规定》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较好地解决了企业、个人在短时间内重复申请查询,耗时费力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设定2个月的有效期没有考虑到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厅《关于抓紧做好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录入及相关工作信息报送的紧急通知》([2012]高检预发2号)规定,“对行贿犯罪、行贿行为信息应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之后10日内完成,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15日内完成。”综合考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期限,一个贿赂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一般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因此,将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有效期确定为3个月是适宜的。这样也充分体现了查询工作便利原则。同时,查询结果告知函上,应标注有效期。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效用,更多地是体现一种事前的诚信威慑力,告诫民众遵纪守法,以免被列入“黑名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重在提高潜在行贿者对行贿行为危害的认识,突出警示效果,实行“教育为主,限制为铺,教育大多数,限制极少数”的原则。如前所述,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并不能反映被查询人在被查询时段必然没有行贿犯罪的客观事实。建议明确查询结果只能限于参加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信贷审批、招生录用等活动中的诚信证明作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特别是在纪委监察、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等根据线索对被查询人进行行贿犯罪、行贿行为调查时,被查询人不能用查询结果告知函进行抗辩,而得依法配合调查。相关部门亦不能因被查询人提供了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而对相关举报、线索不予调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后,实现了查询的本地化。《工作规定》明确,“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实践中,一些部门、机构往往要求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提供查询结果,导致公司、企业参加非住所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时,不得不到业务地申请查询,带来不便。建议在查询结果告知函上标明:“本查询结果来自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为方便有关人员核对信息,亦可在告知函上添加受理查询机关的咨询电话。

建立后发现行贿信息处置制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是已经被立案查处的行贿犯罪、行贿行为,必然存在一些客观存在,还没有被查出的行贿犯罪。易言之,“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并不必然证明其没有行贿犯罪的客观事实。有这样一个事例,某自然人在2011年11月1日申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后该公司中标某项目。2012年3月,该当事人被查出曾于2008年,向业主单位领导行贿15万元。笔者认为,应当对此种情况进行处置,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威慑力。建议经系统查询,没有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企业,还得作出廉洁承诺,如在今后被查出有行贿犯罪、行贿行为,相关单位(主要指工程建设的业主单位、药品器械的采购单位)可以对其给予一定的惩罚,如撤销合同,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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