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不同视域的解析

2013-08-15 00:46方拥香
肇庆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视域公民民主

方拥香

(肇庆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对公民意识的准确定义是宣传公民意识理论,确定公民意识的内容,构建公民意识教育和研究体系的起点,对加强我国公民意识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公民意识的概念涉及诸多学科,政治、法律、社会、历史、心理、哲学等学科界都分别对公民意识给予了界定,但学科之间缺乏交流与交锋,大多处于自说自话的状态,对公民意识所下的定义带有明显的学科性,还没有出现一个能广为接受的综合性的研究成果。因此,梳理不同学科对公民意识内涵的探讨,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公民意识的含义、确定公民意识的具体内容和结构、构建合理的公民意识教育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发展意识:

历史学视域中的公民意识

在历史学视域中,公民意识永远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公民”这一概念不仅渊源流长,而且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下,被赋予了不尽相同的含义[1]。早在古希腊城邦制时期,城邦是疆域狭小的政治共同体,城邦公民是指那些战时负责保护城邦,为城邦赢得资源、利益和荣誉,和平时期“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2]。这些具有公民身份的城邦公民是基于血缘关系的“特权公民”组成的,只是城邦中一少部分人,他们在共同统治城邦中分享着权力、享受着自由,在参与公共政治生活过程中滋养着平等意识和参与意识。富有参与精神和公共责任意识是早期公民意识的特征。当历史进入到罗马帝国时期,古希腊“特权公民”身份制度逐步被“法律公民”身份制度所取代。“公民”由一少部分具有政治特权的人演变为帝国境内所有的自由人——不管是本地人或是外邦人甚至是奴隶,只要具有正当的理由并得到行政官的批准,通过法律手续都可以自主选择成为罗马公民。当然,公民的选择和自由主要是国王的恩赐,实际范围是十分有限的,罗马帝国通过公民身份的恩赐来确定国民的社会地位,建构自己的社会结构。但是,必须承认罗马帝国法律公民身份制比古希腊城邦时期“特权公民”身份制度先进了一大步,使近代公民意识沿着权利观念、平等意识的历史轨迹向前迈了一大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级的崛起产生了具有现代特征的公民,当“社会契约”取代“公民身份”,公民资格就不再受到出身、财富、种族、性别等外在条件的限制,原则上国家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资格成为公民。公民之间的身份关系表现为契约关系,契约和法律赋予人“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3]的公民权,这些权利使公民获得了人身的自由,进而滋生新的法权意识——自身的自主权意识。从此,自主、自由、平等、权利成了现代公民身份的重要表征,也确定了现代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指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公民意识蕴含着更多的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观念——全球意识、普遍的人类意识、现代竞争意识、理性的规范意识等。公民意识内涵的不断演变使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公民意识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公民意识具有不同的表征。

二、社会公共意识:社会学视域中的公民意识

从社会学视域上说,公民意识是一种社会公共意识。社会公共规则是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公共意识,亦称“公德意识”,是人们在社会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公共生活准则在认识、理解和提高的基础上,通过群体修养和个体磨炼所形成的稳固的看法和观念,它是公民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与集体、社会和国家有关的最简单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意识,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关系中,公民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认识[4]。公共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公众交往公德、公共场所公德、人类环境公德三个方面的基本关系。公共意识有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公共意识的主体是公民,而非自然的个人。公民中的“公”可以理解为“公共事务、公共问题”,而“民”则可以理解为“人”,公民就是关注公共事务、参与解决公共问题的人。公民的基本含义就其政治性而言,即作为主体的个人享有平等自主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权利的社会共同体成员;二是“公共性”是公共意识的最本质体现。公共意识关注公民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与集体、社会和国家有关的道德,公共性是其本质的体现,它要求公民能超越自身利益去理解并考虑集体、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并能积极参与社会的管理。第三,公共意识是一种社会美德。公共意识是公民在与集体、社会和国家的公共性社会交往过程形成的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与秩序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这种生活规范与秩序的认同、遵守,从而指导公民的行为服从公共的生活准则。它是从个人美德到社会美德的一种延伸。公共意识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三、主体意识:哲学视域中的公民意识

什么是意识?在哲学层面上,它是相对于“物质”概念的精神范畴,指的是人的观念活动及其结果。意识来自于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反映,首先表现为主体关于外部世界的主观反映,这是一般动物具有的普遍反应特性;其次,人与动物的区分是意识对外部对象和自身的自我觉醒与自觉反思,这体现的是人所特有的理性能力和自我意识,表现为人对外部对象、对自身的本质意义的深入思考。基于意识的要义,我们对“公民意识”概念的哲学理解,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公民意识首先表现为一种“人是目的”的主体意识。封建社会时期的臣民是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专制社会的产物,是君主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自我意识,服从于君主是臣民的显著特征。公民是市场经济、现代社会和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国家的主人,具有独立意识与主体意识是公民的显著特征。简单来讲,公民的主体意识就是公民意识到自己是人、把自己当人看,具有主体应有的完备尊严和独立人格,能在主观上对自己及社会生活作出客观反映,同时具有把他人当人看的意识,尊重他人的主体人格。其二,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身份与地位的自我认识。人的主体意识的核心是人的自我意识。人的自我意识具有自我觉醒和自我反思的机能,表现在公民能在主观上对自己公民身份和在国家政治生活地位有独立的认识,能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责任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不仅如此,公民的自主意识还表现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自身的身份和地位进行自觉反思。具有强烈的反思意识与批判精神是公民意识真正成熟的标志,它能通过与周围环境(主要是国家、社会和自然)的关系获得自己与国家、社会和自然的关系的看法,以及对自己在国家、社会和自然的关系中的地位的认识,并且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社会批判与自我批判,完成一个公民的全部使命。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本前提,公民具有主体意识,才能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具有尊严而独立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自觉、主动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才会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有目标地践行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完成一个公民的真正使命。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独立人格的确立,是公民作为社会真正主体的思想和精神的力量保证。

四、权利义务意识:法学视域中的公民意识

在法学视域中,“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意识是关于公民在国家和法律中的地位,公民与国家、集体、他人的相互关系,以及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性质、范围及其关系等问题的看法、思想和观念的总称。从法律的角度去认识公民主体,由此产生的公民意识其内涵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公民在国家和法律中的地位的认识。“公民”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固定法律联系。在任何一个国家,国家通过授予一个人以国籍,从法律上确认其公民身份,同时也就建立起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稳定的法律关系,公民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包括在国际上受到国家的外交保护;二是关于公民与国家、集体、他人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国家是一个集合概念,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整体,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一份子。国家不能离开公民而存在,没有公民也就没有国家。同样道理,一个公民总是处在某个社会或集体之中,他必然与集体、与其他公民发生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往往是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三是关于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性质、范围及其关系等问题的认识。“公民”本质上是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权利是义务的基础,义务是权利的保证:一方面公民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必须对国家、集体、他人承担必要的义务。三者之中,权利义务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国家管理者为维护社会秩序同每个公民连接起来的纽带。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强制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实质上就是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如此,国家实施法治同样是一个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实现公民法定权利义务的过程。这种实现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合法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和执行法律,并通过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来使公民的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可见,权利义务问题不仅是立法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的核心问题,当这种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上升为公民的观念,权利义务意识也就成为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

五、民主平等意识:政治学视域中的公民意识

从政治学视角来看,公民意识是一种民主平等意识。公民和公民意识的产生是人类从“奴隶”、“臣民”逐渐走向自由民、公民的过程中,不断追求民主的政治生活方式和民主的国家政治制度中逐步形成的。民主(democracy)一词最初源于古希腊语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后者意指“统治”,合在一起构成“民主”,意即“人民的统治”(government by the people)[5]。民主作为一种人们普遍向往的理想政治价值,其最基本意义始终是“人民的统治”,或“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它不仅是一种政治生活方式、国家政治制度,也是一种公民意识,即民主平等意识,即公民对以民主平等理念为指导而建立的现代政治制度的认同,包括公民对民主、平等的一切认识和看法。这些认识和看法涉及到经济、政治、法律及公民的权利和文化氛围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是公民在民主政治时代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意识。民主平等意识不仅使公民在法律上取得民主的资格,谋求自身的主体地位,掌握自己的命运;而且还能够使公民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对政治行为进行独立、理性的思考、判断,采用民主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以影响政府的政治决策,保障自身获得全面自由发展。因此,民主意识实质上是公民对民主制度、民主活动、民主权利的理解、认识、观点、态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平等观、责任感。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6]。可见,民主的本质就是平等。即人们常说:“人人生而平等”,所有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同样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相关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只有每个公民都意识到自身的民主平等权利,才能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地关心国家前途,积极主动地参政议政监政,以改善和维护现有民主制度。

六、政治参与意识:教育学视域中的公民意识

从已有的文献资料上看,鲜有人从教育学角度解析公民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研究的一个遗憾。从教育学视域考察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来源于公民的实践参与,并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升。公民实践的范围很广,包括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进行的生产、交易行为,在政治生活中从事的选举与被选举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参与决策行为,在法律生活中进行的诉讼行为等等。公民实践的核心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公民通过自己的活动去影响政府的决策运行过程。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形成参与意识的基本条件。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际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7]。在教育学视野中,公民教育目的是将主体意识、公德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民主平等意识等公民意识深深地植入公民的心中,使其了解之、认同之、进而维护之、普及之。然而,公民意识教育目的达成最终要依靠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来实现。理由有二:一是公民的参与意识驱动着参与行为。思想是行为的先驱,公民意识引导着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通过公民的参与,不仅可以获得自身与政府、国家相互关系的具体认识,切身感受到公民的尊严和责任以及体会到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这些认识、体验和感悟被逐步内化为公民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通过外化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二是公民意识教育包括公民知识、公民能力和公民品性教育三部分。公民能力教育就是培养学生践行公民意识的能力和方法,公民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公民掌握相关的知识,养成公民品性。因此,公民能力的培养是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而实践参与既是培养公民能力的方法与手段,也是培养公民能力的目的。也就是说,要培养公民意识和能力,公民的实践参与是必不可少的。而要推动公民的实践参与,就必须培养公民的实践参与能力。可见,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公民主体的实践活动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基本途径,而公民参与能力的培养是实现公民意识的基本条件。

公民意识是一个由发展意识、主体意识、公共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民主平等意识、政治参与意识组成的意识群,不同的学科视域中的公民意识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不样的。其中,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前提基础,权利义务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公共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民主平等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本精神,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基本途径,而发展意识是公民意识永葆生命力与活力的保证。从不同学科视域出发分析公民意识的含义是全面准确理解公民意识的基础,只有将各个学科对公民意识的理解联系起来、综合分析,我们才能对公民意识的含义形成一个全面的理解。

[1]蓝维.公民教育:理论、历史与实践探索[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3.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

[3]T·H·马歇尔,等.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和社会阶级[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3-60.

[4]黄娜,何齐宗.青少年社会公德意识教育[J].教育学术月刊,2011(6):50-52,76.

[5]陈晨,王军.民主共和与宪政:含义及其实现方式的变迁[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6):55-59.

[6]列宁.国家与革命[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76.

[7]秦树理,王东虓,辛世俊.弘扬民族精神重在加强公民教育[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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