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的边界

2013-08-15 00:53崔家新
关键词:自治权管理权高校学生

崔家新

(淮海工学院 商学院,江苏连云港 222000)

长期以来,高校内的行政化氛围浓厚,高校的学生管理权较为强势,学生的权利往往被忽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大学生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且具有一定的逆反心理,因而单纯依靠学生管理权的强化去教育管理学生,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的,甚至会使学生产生敌对情绪。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尊重学生的权利,处理好学生自治权与学生管理权的关系,鼓励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会更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成才。但是过分追求学生的自治权或者过分强调学校的学生管理权都会产生物极必反的后果。为此,本文意图寻找二者的边界,在追求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下,明晰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的边界。

一、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应然本意

学生自治权在我国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早在五四运动时期,学生自治的欲求就非常强烈。那时,学生自主意识逐渐增强,大学学生教育和管理观念发生了极大变化,加之大批留美学者归国,因而在学生管理上倡导学生自治[1]。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在高校中,学生自治权被淡化,未受到重视,强制性的管理权则受到更多的重视。当前,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独立自主意识也随之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地强调学校的管理权,已经难以满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大学生的自治权。

学生自治权,顾名思义,就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学生自治不是自由行动,乃是共同治理;不是打消规则,乃是大家立法守法;不是放任,不是和学校宣布独立,乃是练习自治的道理”[2]。据此,笔者认为,高校里学生自治权的应然本意应是大学生出于自我成长、成才的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下所享有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民主参与的权利;并且,这种自治权绝非散兵游勇似的各自为战,而是依托于一定载体之上的权利体现。

各类的学生自治性组织,比如学生会、社团等便是大学生实现自治权的重要平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这一规定即为大学生依托学生团体实现自治权提供了法律基础。但现实情况却是,高校里的学生团体未能很好地实现大学生自治的权利诉求,而是演变为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辅助手段,这也是学生自治权未能得到很好发展的症结所在。要实现大学生自治权的应然本意,就有必要充分挖掘学生团体的存在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高校内的权力与权利——矛盾的共同体

(一)学生自治的权利属性

对于高校学生所享有的自治权的属性,有学者认为从法律特征上看,高校学生自治权权利性与权力性并存,既具有权利属性也具有权力属性[3]。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笔者坚持认为高校学生自治权仅具有权利属性,而不具有权力属性。对于权力,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思说过:“不幸的是,权力在社会科学中(无论是政治学还是社会学)中是不确定的。”权力即使有不确定性,但它仍具备三个独特的属性:权力是支配他人的能力;权力是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权力是强制性的力量。我国学术界一直以来也是以此三属性来理解权力含义的[4]。以此为依据,高校学生自治权是否具有权力属性即是显而易见的事情。首先,高校学生自治权不具有支配他人的能力。学生自治权的行使要旨在于自治,既然是自治,它仅具有支配自身的能力,况且支配他人的能力是要具备一定的支配基础的,而学生自治权没有。其次,高校学生自治权不存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从高校学生自治权的相关客体而言,学生自治所追求的是学生主体自身的自治,在这个追求自治的过程中,不存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再次,高校学生自治权不具有强制性力量。学生自治权的获得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认可,需要高校管理部门的引导和推动,需要学生自身主体意识的萌动,而没有强制性的力量作为其存在的基础。因此,从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属性来看,学生自治权仅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

(二)学生管理的权力属性

高校的学生管理权是法律、法规授予的对大学生在校行为进行管理的权力。结合前文对权力属性的论述看,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支配他人的能力。依据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对于违法校纪、校规的学生,高校具有给予相应处罚的权力。虽然,现在学界多主张学生与高校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但这种平等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从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地位看,学生与高校的确存在着不平等的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是由校纪、校规所决定的。同时,在高校里,出于学生管理的需要,高校里的相应奖惩措施即是一种强制性力量,规范着大学生的行为。

(三)矛盾的共同体

基于共同体理论,共同体具有满足个体需要的途径和强烈的精神特质的特征,且共同体的生存需具备共同目标、身份认同、归属感等要素[5]。而在高校内,对学生的管理权与学生自身的自治权其实也是一个共同体。二者的存在均是满足学生更好成长、成才的需要,基于大学生自身全面的发展的共同目标而发挥作用。尽管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构成了一个共同体,但是由于二者的出发点不同,因此又注定了它们只能是个矛盾共同体。这一矛盾共同体的运作发展其实也就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由于存在共同的运作目标,这一矛盾共同体也就存在协调的可能。协调的关键就在于明晰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之间的边界。

三、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边界明晰下的规范与发展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的权限、权利范围

明晰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的边界,必须首先明确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的具体权限、权利范围。对于高校管理权而言,涉及的内容较为明确,主要是依据校纪、校规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学籍及行为管理。而对于学生的自治权而言,其权利的具体内容目前尚无统一观点。有研究者从权利性与权力性两个角度,将高校学生自治权细分为五项内容,分别为自由权、要求权、福利权、参与权及自我管理权[6]。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内容应围绕学生急需而目前欠缺、学生易于享有、学生成长所必须等参照点进行设定。据此,可将高校学生自治权的权利内容概括为自我管理权、政治参与权、教育选择权三类权利。自我管理权侧重于大学生对自己在校行为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而言,主动的自我管理相较于被动的学校管理,会更有利于大学生的成长,这也是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政治参与权侧重于大学生的能力拓展。大学生在学习之余更多地接触社会,参与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各种校规、制度的制定,参与学校的发展,既是对自己能力的锻炼也是其所应享有的政治权利。教育选择权,则是大学生对学习本身的自我选择的权利。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自己的课程、教师,而不受缚于各种固步自封的教学安排。

(二)明晰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边界的总体原则

明晰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的边界,必须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笔者认为,应以以下两个原则作为明晰边界的主要指导原则。第一,应有利于大学生自由、全面发展。大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应是综合素质强,步入工作岗位即能游刃有余的学生。在培养的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大学生自由、全面的发展,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学习能力等。无论是学校的管理还是学生的自治权利的享有均应以此为原则。作为管理方的学校应创造条件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大学生自身也应积极展现自己的能力,广泛涉猎知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第二,应有利于校园的和谐稳定。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是大学生安心学习、健康成长的基础。大学生虽然享有自治的权利,但这种自治是有限度的自治,不是脱离监管的自治。大学生年少气盛、人生观、世界观正处于形成阶段,如果一味追求大学生的自治,而缺少约束,将有损于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最终损害的还是大学生的利益。同样,高校管理权的无限扩张,会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甚而出现抗拒行为,也不利于校园的和谐稳定。因此,在学生方面,行使高校学生自治权时应有所约束,避免过激的、无序的行为产生;在高校管理方面,应注意改进管理方法,探求管理方式与管理效果的有效统一,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环境。

(三)明晰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的路径选择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适用限制。近年来,学生因学校行使管理权而产生的学位授予、学籍管理、行为处分等问题状告学校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争议的焦点在于学生认为学校的有关管理行为侵犯其自身的权利。虽然诸如此类案件的产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但也反映出学生自治权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一般认为,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的特别行政主体,在与大学生的管理关系上存在特别权力关系。在此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义务不确定,属于权力服从关系;有特别规则,约束当事人且无须法律授权;有惩戒罚不得争讼,有关特别权力关系实现,既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以行政诉讼为救济手段”[7]。在此理论支撑下,势必会使高校管理权得到强化,而使学生的自治权受到压缩,从而不利于高校的和谐稳定,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全面发展。为此,为了明晰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治权的边界,有必要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在特别权力理论的适用上做出限制。就是要求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诉求,充分保障学生自治权的享有,在对学生施加行政约束性、惩罚性管理时,要严格管理程序,完善学生的申诉、抗辩途径,认真倾听学生的诉求,为学生提供主张权利的空间。

2.管理权向指导权转变。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过,“教,是为了不教”。同样,对学生的管理也应如此,管理是为了不管理,这应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最高境界。前文已述,在校大学生均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僵化的管理模式不仅不能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反而适得其反。因此,对学生的管理权要向对学生的指导权转变。在处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时,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治权,相信学生的自治力,给予他们宽松的空间。也就是说,高校的管理应重在对学生的指导,要将工作做到前面,不要等出现了问题,照着校纪、校规去处理学生,而应防微杜渐,对学生平时的行为予以积极的指导,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同时,要用服务的理念代替管理的理念,放下架子,亲近学生,“要注意以大学生的需要,而不是管理方便为工作的着眼点,以学生的成长成才,而不是管理者的个人发展为工作的着力点”[8]。

3.主动性参与的培养。政治参与权是高校学生自治权的重要内容,但就高校内大学生的政治参与现状看,在校大学生对学校发展、学校管理等方面的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度有限。究其原因,既与高校学生管理的限制有关,也与大学生自身的参与意识有关。目前,高校极少就学校发展、校规制定征求学生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学生的参与权。在校大学生作为学校的一份子,理应享有参与学校发展尤其是参与涉及自身行为约束的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的制定的权利,这既是学生自治权的本然要求,也是学生拓展自身能力,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高校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应主动地、有计划地对大学生的政治参与意识进行引导和培养。首先,应创造参与的条件,包括公布参与的内容、提供意见的收集渠道。其次,应尊重学生的意见诉求并积极予以反馈,要对学生的参与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调动大学生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另外,大学生也应清醒认识、充分重视自身所享有的政治参与权,在学习之余,积极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总之,大学生政治参与意识的形成与发展需要高校管理方的积极引导,也需要大学生自身的积极主张,两者相结合才能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政治参与氛围,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稳定而持久的政治参与意识。

4.学生自治载体的自我强化与自我约束。前文已述,高校学生自治权的行使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载体,诸如学生会、社团之类的学生组织,通过组织去行使有关权利。因此,学生自治载体的健全与强化程度将直接影响高校学生自治权的行使效果,也直接影响着大学生在享受自治权过程中的受益性。学生组织的创建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学校选择型组织,一种是学生选择型组织。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班集体均为学校选择型组织,由学生为实现团体会员的共同意愿而成立的学生团体则为学生选择型组织[9]。从实际情况看,学校选择型组织是当前高校内学生组织的主流。这类组织受学校的指导,具有自我约束性强的特点,但也有主动性不高、号召力欠缺的特点。而纯粹由学生依据自己兴趣、共同意愿组建的学生组织恰恰存在与学校选择型组织相反的特点:主动性高、自我约束性差。因此,在健全与发展学生载体时应结合两种学生组织的特点,取长补短,相得益彰,从而使这两者成为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坚固阵地。

同时,按照高校学生自治权的应然本意,学生自治权的行使,也不是没有限度的,也应遵循一定的界限,而不应在所谓自治的外衣下肆意违背校纪、校规,甚至违法犯罪。因此,高校学生自治权的载体在代表大学生自治权的同时,也应加强对本学生组织成员的约束。高校学生管理权往往是在大学生无法解决自身问题或是违反某些强制性规定时介入的。如果大学生的行为通过自我约束能够和谐有序发展,那么势必会减少高校管理权的介入。

[1]周湘林.试论中外高校学生自治权的来源与依据[J].复旦教育论坛,2008(6):54.

[2]陶行知.中国教育改造[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21.

[3]周湘林.高校学生自治权的法理内涵[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7(5).

[4]赵磊,单丽莎.权力-权利异同论[J].社会科学家,1991(4).

[5]张志,赵志奎.共同体的内涵、界定及其生成——共同体研究综述[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10).

[6]周湘林.高校学生自治权的法理内涵[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7(5).

[7]劳凯生.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一辑[M].北京:教育出版社,2002:100.

[8]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比较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10.

[9]周湘林.试析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权的现状及其保障——基于政策文本的分析[J].高校教育管理,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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