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问题研究十年回顾(2002—2012)——兼论伦理学的学术使命

2013-08-15 00:53孟凡平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研究

孟凡平

(1.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2.安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综观十年间学界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总体上体现出从宏观视野转向微观研究、从整体层面研究转向对特定群体的研究走向。与此同时,在研究对象上更加细化、特定化,如出现了专门研究农村贫困群体、城市弱势群体、大学生弱势群体 (其中包括女大学生弱势群体、体育弱势群体)、农民工、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群体、艾滋病患者、智障人群等群体的文论;研究路线日益多样化,既有“自上而下”的研究,也有“由小到大”、“由点到面”的研究;研究方法立足于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原则,在秉持学科自身特有方法的基础上,越来越注重学科方法的交叉性和交融性,研究目的由单纯注重现实意义、实践价值向理论层面拓展、升华,研究成果在原来简单重复的基础上,出现了有系统的、较为深刻的专著,不仅为我们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注重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理念相关联,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有效的理念和思路。对这十年间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回顾,总结成就,指出不足,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

一、弱势群体问题十年研究的成就总结

(一)对弱势群体的产生原因基本形成共识

学界对当代弱势群体的产生原因主要是从社会转型、制度安排等社会角度来理解的,如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者大多将弱势群体问题置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认为社会弱势群体之所以被弱势化的原因是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相联系的。弱势群体现象不仅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伴生物,而且与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有关。在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基于市场竞争的“马太效应”,加之利益分配调整不及时和社会保障乏力,又引发了利益分配、机会分配和伦理价值等领域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斥”。因此,可以说社会转型引发社会分化进而引发“社会排斥”,是当前我国弱势群体问题产生的首要原因。[1]13-14经济学领域的学者对我国现阶段的弱势群体产生原因做了政治经济学视角的分析后认为,“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的产生和显现,正是由特定生产力的发展起点、不平衡的发展过程,以及生产力内部构成要素的矛盾运动所决定的。”[2]149有法学研究者认为制度性根源、法律根源、公共政策根源是社会弱势群体产生的三大根源。[3]61-114还有学者认为当代我国的弱势群体主要是制度性弱势群体,严重的制度不公与制度歧视现象是中国弱势群体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4]尽管学界对弱势群体形成原因的具体表述不一,但基本上都是从社会原因而非个人原因来进行分析的,这也充分体现出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的社会性特征。

(二)深化了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领域

学界围绕弱势群体的心理、价值观、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研究了弱势群体的思想意识层面,深化了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领域。如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存在较为严重的相对剥夺感、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倾向”[5];有学者通过调查发现,“弱势群体对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开放性、创新性等意识的认同率相当低”[6];“弱势群体对改变自己命运普遍感到信心不足”[7]。周长明在《中国城市弱势群体思想意识研究》(2005)一书中,从归因角度分析了城市弱势群体思想心态的形成原因,得出了城市弱势群体“对改革的满意度和支持度明显减弱”的结论。还有学者提出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探讨了弱势群体思想政治教育应注意的问题等。

(三)提出了学科特征鲜明的关怀理念和解决措施

从事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研究的学者将社会政策视为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重要手段,并提出了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价值基础、基本目标与政策选择;经济学学者认为大力发展生产力是解决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途径;伦理学界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多围绕“伦理关怀”展开,追溯了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理论渊源,提出了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实践路径;政治学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措施多致思于“政府责任”与“行政保护”,认为救助弱势群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国家才能成为行政救助的责任主体;法学界学者多从人的尊严、社会正义、国家责任、人权理论等角度提研究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教育学学者则指出弱势群体的产生与受教育程度存在着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认为教育支持与教育福利对于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意义重大;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强调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而且关注的主要是高校弱势群体的思想和心理,主张在解决大学生弱势群体实际困难的基础上,扶贫与扶志相结合,侧重精神激励、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提倡人文关怀,增强环境育人功能等。

二、弱势群体问题十年研究的不足之处

(一)“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仍没有形成一致的理解

从学理上说,“弱势群体”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但社会学界对“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的界定也不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概念有:“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8];“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些原因(如竞争失败、失业、年老体弱、残疾等),而造成对于社会现实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的群体”[9];“所谓弱势群体,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10];弱势群体“是一个在权力、知识、经济三种资源占有与支配方面能力均较弱的社会性资源短缺的群体。”[11]虽然这些表述不一的概念并不妨碍或影响我们对“弱势群体”的理解,但从学术研究的科学性来说,学界对“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尚未准确把握它的内涵和外延,甚至没有较为权威的观点。

(二)弱势群体的划分标准缺乏统一性和准确性

由于对弱势群体概念理解各异,因此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划分标准也不统一。如钱再见认为,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生活弱势群体、就业弱势群体、生理弱势群体、年龄弱势群体等类型[12];张敏杰认为弱势群体由四部分人构成,即老弱病残孤者、失业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社会特困人口、进城民工[10];孙立平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三部分人群,即“贫困的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13]64-66。此外,还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者研究的学者从思想、心理的角度,依据弱势群体是否有主动脱离弱势的意识,将弱势群体分为自愿型弱势群体和被动型弱势群体两种类型。[14]基于划分标准和研究视角的不同,学界对弱势群体的构成理解存在交叉归类的情形,体现出一定的相对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不够严谨。

(三)对弱势群体的特征理解有待深化

孙立平将弱势群体的一般性特征概括为:第一,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第二,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弱势群体在社会结构层面的特征则表现为:第一,弱势群体不“弱”;第二,高度的同质性、群体性和集中性;第三,弱势群体与社会的断裂;第四,制度性歧视。[13]68-72有学者从弱势群体的表征、成因和数量方面,将我国当代弱势群体的主要特点归结为“物质生活极其贫困;制度和法律政策是重要成因;数量规模十分庞大。”[3]139-145这一理解混淆了弱势群体的特征和“弱势群体问题”的特征。还有学者则直接将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的特征理解为“弱势群体”的特征:“我国弱势群体具有五个重要特征:(1)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2)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被剥夺感;(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5)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15]这些看法说明我国学界对弱势群体特征的认识还不够客观、准确、清晰,带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性和局限性。

(四)缺乏道德价值立场和伦理担当意识

毋庸讳言,学界对于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缺乏一种道德价值立场和伦理担当意识。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问题解决的紧迫性和正当性,尽管有的学者指出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已经成为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衡量国家和社会正义程度与人权状况的重要指标。[3]3也有的学者基于“道义的、正义的”二重理由提出“对弱势群体贡献的认肯与补偿,使弱势群体公平地享有与其承担的制度变迁成本基本相当的制度变迁收益”[11],但学界更为一致的看法是,随着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复杂化,由弱势群体问题引发的社会风险因素日益增加,因此,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甚至有学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普遍滋长的消极的、不良的社会心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为这一群体的人数众多,思想复杂,情绪不稳,对社会随时可能构成危害”,并进一步归结了弱势群体对政治稳定构成的潜在威胁,“第一,妨碍社会主义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第二,诱发不满情绪,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权威;第三,恶化社会治安状况,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第四,加剧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途径不畅通的矛盾,进而造成非法群体性事件的增多。”[16]这种观点无异于将弱势群体本身视为一种价值之“恶”,而且关注这一问题的功利主义色彩强烈,其动机不但与我们当下提倡的人文关怀是相悖的,而且从结果上也无益于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

三、伦理学之于弱势群体问题研究的学术使命

从2002到2012的十年间,伦理学界对弱势群体问题的关注度并不高:其一,研究弱势群体问题的知名伦理学者极少。目前,研究过弱势群体问题的著名伦理学学者仅有中国人民大学的许启贤(《中国儒家对孤儿和流浪儿的关怀伦理》,2004)、南京师范大学的高兆明 (《“分配正义”三题》,2010)、东南大学的樊浩 (《伦理病灶的癌变:“贱民”问题》,2010)、吉林大学的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2011)等少数几人,而其他知名学者尚无关注弱势群体问题的文论。其二,研究成果数量偏少。通过中国知网查阅到的文献可以了解到,从伦理学视角研究弱势群体的学术论文不足百篇,查阅到的博士论文也只有周蕾的《论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中国人民大学,2009)和梁德友的《转型期中国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研究》(南京理工大学,2010)两篇。总之,伦理学界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伦理学学科本身的学术使命尚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我国作为一个伦理文化资源大国,理应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

(一)关注社会问题是伦理学的学科使命。伦理学是以“实践精神”方式把握世界的科学,对社会现实问题必须做出回应。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是一个涉及社会阶级阶层分化、财富分配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等内容的集经济、政治、伦理于一体的社会问题,樊浩教授在谈到造成中国社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时说:“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的分析当然必要,但伦理学、道德哲学的缺场,使任何分析都不彻底,至少缺乏解释的深度和力度。”[17]这一看法颇有见地,尖锐地指明了伦理学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价值和功能。

(二)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问题既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需要伦理学的关注。在伦理学视阈中,当代弱势群体问题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包括具体措施、执行方式)的道德特征相关联,如果漠视弱势群体会带来一定的道德危害,一方面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道德动力,另一方面会在很大程度上危及社会的和谐与发展。[18]而且“弱势群体的存在及其生活状态的恶化本身就是一种恶。……对弱势群体实施人道救助和伦理关怀是我们每个人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19]68中国伦理学会会长万俊人在2012年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新出版教材任课教师示范培训班上说:“伦理学天生是穷人的学问”,强调伦理学的道义立场,主张伦理学应关注贫穷、灾难等社会问题,研究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产生的社会伦理关系背景、道德原因是伦理学应有的学科责任。

(三)任何一个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策略、制度等都不能完全脱离本国文化的制约和指导。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就是伦理文化,因此,若要有效地解决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不仅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即把握当代弱势群体问题的时代性,而且必须观照我国的伦理文化传统,即把握弱势群体问题的历史性和民族性。中国传统伦理学说富含怜惜弱小、扶危济困的观点和思想,特别是在春秋季世这样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剧烈的社会变动提出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先秦各家提出了富含人文精神的思想学说,如儒家的“仁爱”与“民本”学说,道家的“无为”与“不争”思想,墨家的“兼爱”与“尚贤”思想等。可以说,先秦思想家对弱势群体的共同关注是中华民族文化心理基础的重要因子和古代慈善思想重要的理论渊源。挖掘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的弱势群体关怀思想资源,使现实的理论课题和历史的文化课题相呼应,以传统伦理思想观照当代现实社会问题,能够为我国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提供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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