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本质属性研究

2013-08-15 00:46王富民
怀化学院学报 2013年10期
关键词:公有制劳动力工资

王富民

(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当中,无论是处于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处于资本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得到我们继续生存下去的物质资料,这是最基本的问题。再现当代社会,这种物质资料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来实现,也可以认为是收入,因为收入的获得途径有很多,在这里为研究方便,我们就称为工资。但对工资到底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现形式还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表现形式,这个问题在学界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因为我们社会在发展进步,马克思主义理论也在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视问题的存在,通过学界的讨论,对当代工资问题做出一个合理而科学的说明。

一、关于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形式与工资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形式的争论

1.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形式

这一问题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中就有论述,马克思认为“工人出卖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当劳动在实际上已经开始的时候,劳动已不再属于工人,因而工人也不能在出卖自己的劳动了。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表现形式,工资的运动规律就是劳动价值或价格的运动规律。”[1](P120)即马克思认为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现形式,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马克思花了毕生的时间所写成的《资本论》是经过其对大量资料的分析和亲自实践而完成的。

再现当代,多数人也认为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现形式。如彭连港、王相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一文中的摘要中写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应与马克思论述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有所不同。工人必须有权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一条件,无论是在私有制还是公制下都是相同的。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条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是工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尽管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公有的形式),但由于公有制下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不是直接结合,而是间接结合,因而使其劳动力成为商品。”[2]在这段论述中虽然只字未提工资的问题,但只要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就是间接地承认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现形式。因为工人出卖的是自己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商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此说明了工人的劳动力是有价值,价值通过什么来表现呢?那就是价格,在现实中变成了工资。还有刘佳珉在其《简论马克思对劳动力与劳动的区分》中写到“如果不区分劳动与劳动力,就永远不能解释这个 `交换'。而正是由于马克思第一个做出的劳动力与劳动的科学区分,他所建立的货币转化为资本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才正确地解释了这种`交换'的原因,也就是剩余价值生产的原因和秘密。”[3](这个“交换” 是指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剩余价值是由谁来创造的,是由可变资本创造的,而非不变资本创造的,可变资本就是指用来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既有交换的存在,又有使用价值的存在,它就成为了商品,也即承认了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现形式。

2.工资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表现形式

工资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表现形式,在当代社会学界中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为数不少,他们认为当今社会无论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还是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马克思所界定的工资正在开始发生变化。如关柏春所写的《当代社会工资问题新探》中的最后结论认为“工资关系是被生产关系所决定,生产关系是被生产力所决定,……后工业阶段与大工业阶段根本不同,这时的工资就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劳动的价格了。”还有由谷书堂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在论述工资收入时引用了蔡继明、耿明斋在《公有制商品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来解释说明工资是劳动的价值和价格形式这个问题:“社会主义工资是劳动贡献的价值或价格形式,而不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劳动力的价值是劳动力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本身就是一个不定量,因而不能成为工资的价值基础。而只要其他生产要素保持不变,劳动的边际生产力总是一定的,它可以表示劳动贡献的大小,因而能形成工资的价值基础。”[4](P119)

以上这两种观点,我们不做谁对谁错的判断,因为在科学研究中,没有对与错的区别,只有是与非的区别,只要观点说的有理有据,即使与现实主流思想不相符合,我们也不能说其错了,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和阐明观点,我们还需分析一下劳动力与劳动。

二、劳动力与劳动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首先应该转化为人的有机体的自然物质。“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5](P190)“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利益的条件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5](P201-202)即劳动力是一个正常劳动者所必须具备的能力,通过劳动创造生产、生活必需品,以便维持人类的生存和繁衍。从创造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反面来看,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二因素是生产商品的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决定的。……一切劳动,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又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1](P7-8)其实就是劳动的二重性理论。从劳动力与劳动的关系上来看刘家珉在《简论马克思对劳动力与劳动的区分》中概括并引用马克思的《经济学手稿》中的论述来说明“一方面,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或耗费。`劳动只是劳动能力的职能、实现、发挥作用,……因此,劳动对于资本来说并不是某种使用价值。它是资本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劳动力是从可能性方面看的劳动,是一种未来的劳动。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货币 (商品)从可能性来说是资本,正像劳动能力从可能性来说是劳动完全一样。`与作为物化劳动的货币(或价值)相反,劳动能力表现为活的主体的能力,前者是过去的,以前进行的劳动,后者是将来的劳动,它的存在只能活的活动,是活的主体本身在一定时期内现有的活动。'”[3](P46)刘家珉对劳动力与劳动的关系论述是能够让多数人所接受的,是比较合理的论述。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总结为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人的劳动是任何社会进行生产都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基本要素,没有劳动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我们弄清楚了劳动力与劳动,那么我们就具备谈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工资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的工资的条件了。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工资问题

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工资

为了我们大家的理解方便和写作的方便,我们把这里所谈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限定在我国范围内。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相应所实行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即以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占主体地位。但我国在在早期试行过共产主义社会,取消了交换,也即消费的货币,而实行指令分配,这曾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不仅是人民没有过上温饱幸福的日子,而且给人民造成物质的极大匮乏,证明这种试行是失败的,还是要回到按劳分配上来,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制度,并且并存着多种分配方式,这种分配不是直接的实物,而是货币,即工资。工资的存在是以劳动力的存在为前提,这就说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力是商品。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问题,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有明确的界定,“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的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需的东西。”[6](P192)马克思提出的这两个条件,是劳动力能够成为商品不可缺少的条件。但长期以来,我国学界普遍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是不存在劳动力是商品的问题,原因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不是“一无所有者”,而是所有生产资料的主人,不是“一无所有者”,就不符合马克思所提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个条件,条件不具备,工人们的劳动就不是商品。

在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每个劳动者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并不是“自由得一无所有”,但是劳动者必然会成为劳动力商品的出卖者。因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工人劳动者虽然都是全民所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这些生产资料并不是哪一个工人劳动者个人自己所创造的,它是全体劳动者创造。我国工人劳动者并不直接掌握生产资料,而是由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全民和集体以企业的形式统一掌握和支配的,没有办法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那就只能间接结合,否则,劳动者是无法获得生活资料,这种间接的结合,使劳动力呈现为商品的属性。劳动力有商品的属性,就会有价值,有价值就能交换,劳动者付出劳动,以其所付出工作的性质及其能力大小而得到相应的报酬即工资。

2.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的工资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少数人占有多数生产资料,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只能受雇于资本家,通过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而获取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工资,剩余价值在资本家看来是其所支付的全部资本而带来的利润,他们用利润来掩盖剩余价值,进而掩盖可变资本,即购买的劳动力的资本。也随即掩盖了剥削,是在等价交换的幌子下从事着社会的生产和财富的积累。马克思的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就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提出的。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工资并不是直接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而是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劳动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叫做劳动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另一方面,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还提出,受劳动供求关系的影响,社会还会形成一个劳动的市场价格,这种市场价格围绕着劳动的必要价格而上下波动。事实上,工资不可能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的表现,因为劳动不是商品,也就无所谓价值或价格。”[1](P120-121)马克思这段论述在于说明劳动不是商品,也是带着批判的态度进行对资产阶级学家所提出的劳动的市场价格及劳动供求关系的否定,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存在及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劳动不是商品,但劳动力是商品,商品的价值大小并不是由个人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供求关系是一定会影响劳动力的价格,供过于求时劳动力价格下降,供不应求时劳动力价格上升。但总的来说资本家掌握和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劳动者为其劳动,资本家支付给工人劳动力的工资,而不是劳动的工资。

四、结论

通过以上三方面的论述和结合当代社会不同时宜的情况,无论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必须给劳动者工人支付工资报酬,即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维持劳动者本人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二,为维持劳动者家属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三,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总之,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下,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得到的。

[1]马克思.曾令先.卞彬.金永.资本论 (第一卷)[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2]彭连港.王相敏.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 [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4,(4):15.

[3]刘家珉.简论马克思对劳动力与劳动的区分[J].中国流通经济,2004,(7):49.

[4]谷书堂.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马克思.资本论 (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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